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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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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費,如今離婚已經成爲了社會上的非常普遍的社會現象,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和財產分割方面都是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以下爲大家分享新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費。

新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費1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婚姻法》將被廢止。

《民法典》關於撫養費規定是怎樣的

(一)離婚子女撫養費應由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組成。

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二)由於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

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

1、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裏,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

3、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爲準線。

新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費

(三)離婚子女撫養費標準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幾種方式:

1、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爲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爲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2、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週歲爲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週歲爲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

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

在較爲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新婚姻法關於撫養費規定,不管是離婚了也好,沒有離婚也好對孩子的撫養義務都是無法改變的,所以就算夫妻雙方離婚以後沒有撫養孩子的一方也都應該按照相關的標註對撫養費進行支付,保證孩子的健康成長。

新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費2

一、新婚姻法關於孩子撫養費規定

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

按法律規定,撫養費應付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申請增加撫養費金額,有能力的可以一次性付清撫養費,也可以用其他財務相抵。

1、撫養費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故未成年子女成長所必須的費用都屬撫養費的內容,

2、給付撫養費的時間。

婚姻法第二十一規定,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就可以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對於在校大學生,因有獲取勞動收入的能力,一般認爲不在規定範圍內。但如學習等無法克服的客觀原因,無法勞動收入,也可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按法律規定,撫養費應付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新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費 第2張

3、未直接撫養子女一方支付撫養費數額的確定。

夫妻一方負擔撫養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撫養費可依法變更(增加)

按照司法解釋,離婚後,子女要求增加撫育費的,協商不成的,可向法院起訴。

增加的法定理由是:

(1)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

5、撫養費的支付方式。

按《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撫養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如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夫妻離婚,曾經有愛溫馨的家庭分崩離析,對孩子來說影響是很大的。不論孩子跟隨哪一方生活,另外一方都不可忘記自己爲人父母的身份,除了按時按數支付撫養費之外,多陪伴孩子多關心孩子的成長也是十分重要的事情。只有這樣纔會把父母離婚的影響和傷害降到最低。

新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費3

一、婚後財產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分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3、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生產資料,可分給有經營條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該生產資料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4、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5、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未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析出,一方要求析產的,可先就離婚和已查清的財產問題進行處理,對一時確實難以查清的財產的分割問題可告知當事人另案處理;或者中止離婚訴訟,待析產案件審結後再恢復離婚訴訟。

6、離婚時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歸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7、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新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費 第3張

二、婚後原則

1.堅持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

目前我國婦女的經濟條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財產分割上適當照顧婦女和兒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婦女和兒童因分割財產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難,保證兒童的健康成長。

2.照顧無過錯一方的原則;

離婚案件,在財產分割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適當多分。婚姻法第46條規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定了過錯離婚的法律後果,即讓過錯方承擔離婚損害賠償責任,這是對受害方的法律救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原則。

3.公平原則;

在時適用公平原則,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現有的共同財產;另一方面還應清算夫妻的經濟利益。例如,夫妻雙方對家務勞動、扶養子女的付出,一方離婚後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離異後的患病方,等等

這是公平原則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中的體現,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科學、正確地適用到一個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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