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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參股業務上有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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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參股業務上有什麼風險,在我們的職場中其實有很多的知識都是需要我們瞭解的,各行各業在職場上需要了解的內容都是有所差別的,以下了解國企參股業務上有什麼風險。

國企參股業務上有什麼風險1

一、股權投資對象的風險點:

(1)國企不能成爲普通合夥人;

(2)投資於不規範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二、股權投資過程中的風險點:

(一)直接出資設立中的兩大法律風險,即虛假出資和非貨幣出資。

1、虛假出資的風險點:

(1)已出資股東也可能爲其他股東的虛假出資行爲“買單”;

(2)出借資金協助他人進行虛假出資的,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2、非貨幣財產出資的風險點:出資財產的價值或權屬存在瑕疵。

國企參股業務上有什麼風險

(二)股權受讓中的風險點:

(1)標的公司存在未知的或有債務,如標的公司對外償債,將影響受讓股權的價值。

(2)“零對價”股權存在風險。

(三)增資擴股中的法律風險風

險點一:董事、高管未盡勤勉義務。

風險點二:惡意攤薄小股東利益。

風險點三:國資權益流失。

三、股權投資退出的風險點:不履行清算義務,股東要承擔民事責任。

四、境外投資的風險點:控制難度大,風險種類多,國資流失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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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控股投資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有企業控股投資的法律風險主要在於國企不能成爲普通合夥人,投資於不規範私募基金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的;

國企參股業務上有什麼風險 第2張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三)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爲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的;

(四)不以成交爲目的,頻繁或者大量申報買入、賣出證券、期貨合約並撤銷申報的;

(五)利用虛假或者不確定的重大信息,誘導投資者進行證券、期貨交易的;

(六)對證券、證券發行人、期貨交易標的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者投資建議,同時進行反向證券交易或者相關期貨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企參股業務上有什麼風險3

企業投資的法律風險

如何確保出資財產評估的真實、合法

與合作伙伴聯營或合資辦企業,每一個出資人(聯營方、股東)出資財產的真實性、合法性事關每一位出資人及未來註冊的聯營體或公司的利益。所謂出資財產的真實性是指財產價值的真實性,合法性是指評估機構及評估程序的合法性。以欺騙手段隱瞞財產真實價值,虛報價格,虛假註冊,出資股東有行政和刑事責任;

其他股東有補交差額的民事責任,而且是一種連帶責任;根據虛假註冊情節輕重及危害性後果,公司也可能承擔行政(罰款)及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大家走到一起辦企業,一位出資人以欺騙手段虛假出資會殃及所有投資人,給剛註冊的公司帶來法律上的麻煩,如補交差額的出資壓力,缺少運營資金的經營困難,這些都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

聯營體中聯營各方對外承擔連帶債務責任,某一方出資財產不實,都意味着聯營體賠償能力下降,一方償債能力下降,當然意味着另一方償債份額就可能增加,即增加聯營他方的償債風險。

出資財產是否具有法律可行性

按我國法律規定,實物、現金、工業產權均可作爲出資財產,但以這些財產出資仍要注意一些法律風險。

集體土地不許擅自轉讓

城鄉結合部的`集體土地由於城市開發及輻射,地皮便宜且有升值潛力,村隊經濟組織以農民宅基地、自留地、飼料地等集體土地吸引城市企業前往投資項目、辦工廠、搞聯營,當聯營體失敗,需要償債時,才發現集體土地不許擅自轉讓。國家壟斷土地一級市場,集體土地須經國家依法徵收後才能進入二級市場買賣,補交國家土地收益之後,所剩餘額才能用來償債。

國企參股業務上有什麼風險 第3張

如果所剩餘額不足以償債,此時聯營對方(村隊經濟組織)再沒有別的財產,城市企業作爲聯營一方承擔連帶責任,債務餘額由城市企業承擔,這意味着城市企業又要增加償債份額。

商標專利使用權不可作爲出資財產

商標專利使用權能否作爲出資財產,目前法律無明文規定。雖有學者主張可以用商標專利使用權作爲出資財產,但從目前我國法律(企業登記方面有關法規)及實踐來看並不具備實際操作的可行性。所以目前商標專利使用權尚不可作爲出資財產。

要確保公司的資本充實

目前我國《公司法》並未規定股份可以作爲出資標的,但實踐中,特別是國有企業改組中已有以股份出資的情況。如果以股份作爲出資標的,在操作上特別要注意確保股份出資的真實性、合理性及有效性。如應考慮到股份與現金相比其價值具有相當的彈性,過高評估股份價值將會侵害資本充實原則,必須慎重評估股份價值,規範股份出資評估作價及調查程序。

應由法定驗資機構對股份出資出具驗資報告,驗資報告應記載出資的股份情況、股份價格評估方法,估價結果是否與股份出資者在擬設立公司中的股份數量和票面價值相符。股份出資應爲公司章程的必要記載事項,必須將股份出資者姓名、出資標的股份及其價格,以及由此確定的出資股數據等情況記載於公司章程,否則不能以股份出資。

此外,股份出資的履行應遵守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必須交付轉移,使該出資股份真正歸屬設立中的公司。如公司成立時作爲出資的股份的實際價格與公司章程規定的價格明顯不符時,應由該股份出資人補交其差額,以確保成立後的公司資本充實。

要警惕投資的真實性

與外商合資要審查外商是否用自己的財產出資,按目前中國法律規定,出資人(股東)應該以自己所有且沒有權利瑕疵的財產作爲出資財產,實踐中有的外商用租賃、借用別人的財產,或以設有抵押等擔保物權的財產出資,未等合作經營、合資經營期滿,外商一看市場不好,企業虧損,溜之大吉。出資財產不能拍賣償債,因爲是別人的財產或該財產上在先設有別人的抵押權,真正所有權人主張所有權,該財產應返還真正所有權人;

抵押權人主張抵押權,該財產拍賣所得優先償還抵押權人。如此,中方及合資企業權益必然受損,固定資產在合營期滿歸中方也變成一句空話。有的外商以借來的貸款做出資財產,並要合資企業或讓中方爲其借貸做擔保,這實際上還是用別人的錢做自己的出資,賺錢分紅,虧損就走,把投資風險轉嫁給中方。

還有的外商出資後利用購買或包銷合營企業的貨物不付款的方式抽逃出資,或利用承包經營合資企業的方式把投資收益固定化,不承擔投資經營風險,變相抽逃出資。

企業開辦新企業的債務承擔

按照1994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企業開辦新的企業,新企業資金不到位,由開辦企業對新企業債務承擔法律責任,這又分成兩種情況,其一,如新辦企業名義註冊100萬元,實際到位只有50萬元,如欠債200萬元,原企業的新開辦企業領取了法人執照,投資畢竟達到法定最低註冊金額的要求(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新開辦的企業視爲是原企業的子公司,

作爲獨立法人看待,新開辦企業以自己的100萬元(有限責任)對債權人承擔債務責任,原企業承擔名義註冊金額(100萬元)與實際到位資金的差額,即爲新開辦企業承擔50萬元債務。其二,新開辦企業名義註冊100萬元,但作爲生產經營或商業批發爲主的有限責任公司,其實際到位資金只有30萬元,違反了《公司法》關於這類公司的法定最低註冊金額的要求(50萬元)。

即使原企業爲新開辦企業領取了法人執照,新開辦的企業在法律上只能被當作是分公司,而不是子公司。於是原企業作爲總公司要爲新開辦的分公司承擔所有債務責任,即原企業承擔債務額(200萬元)與新開辦企業實際到位資金(30萬元)的差額(170萬元)。可見,對後一種資金不到位的情況懲罰更重。

有些企業想把新開辦的企業辦成一個子公司,贏利分紅,虧損讓子公司以其有限資產(靜態看即有限的註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可在一定程度上規避投資風險

。如果像第二種情況,實際到位資金不能達到法定最低註冊金額,這種想法就不能實現,法律上根本不把這類新開辦企業當作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只是把這類新開辦企業當作分公司,所以原企業爲新開辦企業負擔債務責任的風險更大,份額更多。

假注資引來真債務

東方建材公司經理王某看中興達建材市場的銷售渠道和方式,興達建材市場經理劉某看中了東方公司國有企業的招牌,兩人產生合作意向並商定東方公司向興達建材市場投資1200萬元。將興達建材市場註冊資金800萬元增資爲2000萬元,成爲佔其股份60%的控股股東,同時興達字號也變更爲東方公司的字號。但東方公司一下無法拿出1200萬元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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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達成協議:首先,東方公司通過銀行向興達建材市場注入200萬元資金,然後將銀行單據改爲1200萬元,拿到了驗資報告,辦理了變更登記。待執照變更後,興達建材市場在幾個月的時間裏,又通過往來貨款的方式將2007元資金返還了東方公司。A公司向興達建材市場訂購建材,雙方約定款到後一個月付貨,A公司一次性付給興達市場1000萬元貨款。

興達經理將此1000萬元投資證券市場,想利用時間差,來個“借雞生蛋”,結果炒賠了,1000萬元只剩100萬元。合同到期,興達無法供貨。A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返還貨款。興達既不能供貨,也不能還款。A公司告到法院。法院作訴訟保全,查封興達建材市場的財產才發現興達建材市場財產只值500萬元,根本無法抵償A公司1000萬元貨款。

A公司通過調查,瞭解到東方公司出資的實情,以虛假出資和抽逃注資追加東方公司爲第二被告,要求東方公司承擔連帶責任。東方公司的假注資招來了實實在在的真債務。

法院認定,東方公司明知自己出資不足,仍變造銀行單據,虛假註冊,抽逃資金,導致興達建材市場註冊資金不實,東方公司應在興達建材市場註冊資金不實的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東方公司與興達建材市場共同償還A公司的貨款。

兼併、收購別人要弄清債務黑洞

企業兼併的成功率不高,失敗的原因之一,就是兼併與被兼併方信息不對稱,兼併方無法弄清被兼併方的真實債務和財產狀況,兼併後又無端生出大量債務,替被兼併方還債,難以有資金注入新項目導致兼併失敗。不能僅從資產負債表或賬目上反映的情況簡單核實。許多報表與賬目是虛假的。許多潛在債務並不能真實完全反映在報表和賬目上。

如企業白條、簽章送貨單、賒欠貨款、質量索賠。還有的財產清單與實物財產並不相符。所以要覈實財產清冊,覈實憑證是否真實、合法、完整。考察被兼併方的各種對外合同,如買賣、擔保、代理、租賃、承攬、供貨、商標專利及勞動合同中所包含的債權債務。兼併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只承擔債務清單上已列明的債務,自交割日、收購日或約定的接收日後兼併方(收購方)概不承擔被兼併方(目標公司)的債務。

實踐中爲規避無法測算覈實目標公司的債務黑洞,也有的兼併方企業先與目標公司聯營、合資、承包、託管、租賃,經過一段磨合,再談目標公司產權的整體轉讓,即承包租賃的有效延伸,兼併的溫和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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