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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最早多久可以開始休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2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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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最早多久可以開始休,生活中女性朋友們生寶寶之後,一般都是可以休產假的,而且現在國家爲了幫助那些困難的家庭就會有補助,以下介紹產假最早多久可以開始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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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假什麼時候能開始休

1、法定爲產前休假15天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女子依法生育的情況下,可以享受98天的產假,其中可休產前假15天。因此,按照法律的規定,在生產之前的15天才可以開始休產假,準備生產。

2、根據自身情況決定

雖然說法律規定產前假爲15天,但是具體開始休產假的時間還是要根據孕婦的身體狀況決定。如果孕期有不穩定的狀況,爲了保證孕婦以及胎兒的健康,要聽從醫生的建議,選擇合適的時間開始休產假。

而如果身體狀況允許,可以到生產當天或者前一天才開始休息,在上班時間裏,有機會多走動、忙碌起來,對於生產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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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產假的相關規定

1、必須享受的休假

(1)產假:98天+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2)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爲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3)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2、可以請的假

(1)產前假: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規定“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症、妊娠合併症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准其產前假。”

(2)哺乳假: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

(3)保胎假:醫生開證明,按病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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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產假期間工資如何發放

第一,保胎假,工資按照病假髮

保胎假是由醫生開證明,所以按病假待遇發放工資。

第二,產前假,工資按八成發。

懷孕7個月以上,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第三,產假,領生育津貼

產假包括:98天+30~60天(各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延長生育假)+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領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是國家補貼給企業,用來發放產假期間工資的,但它的計算方法與公司在社保處的申報工資基數有關,所以實際中的生育津貼與產假工資並不相等,所以有規定: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就高領取,簡單說來就是:

1、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即員工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標準,下同)高於生育津貼,那就按產假工資發員工就OK,生育津貼下來,歸企業.

2、如果員工的產假工資低於生育津貼,那可以先按產假工資發員工,然後生育津貼下來,將與產假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還是歸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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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哺乳假,六個半月按照工資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女職工生育後,若有困難且工作許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六個半月,工資按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再延長期間按七成發。

需要注意的是,各個省的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取消了晚育假,並延長了產假,各省產假增加的天數30-60天不等,具體產假的天數大家諮詢當地計生部門或者查詢地區計劃生育條例。

部分屬於地方法規規定必須給假的情況,單位應批准其休假,工資按照員工以往每月實發工資標準的八成發。

二、產假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

產假從產前15天開始計算。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3、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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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2年生育津貼怎麼算

計算公式: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2012年的新勞動法規定正常產假98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較之前90天產假增加了8天;

(2)晚育假增加30天(新勞動法中未曾出現晚育假,地方出臺的生育辦法可能會增加此假期);

(3)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產假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5)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活7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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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育保險

生育保險是指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以確保勞動者基本生活及孕產期的醫療保健需要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國家通過立法,在懷孕和分娩的婦女勞動者暫時中斷勞動時,由國家和社會提供醫療服務、生育津貼和產假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國家或社會對生育的職工給予必要的經濟補償和醫療保健的社會保險制度。

生育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對懷孕、分娩女職工給予生活保障和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政策。其宗旨在於通過向職業婦女提供生育津貼、醫療服務和產假,幫助他們恢復勞動能力,重返工作崗位。

生育保險關係到廣大女職工的切身利益,在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內容:

(一)生育津貼: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應在女職工分娩後3個月內向相關主管部門辦理生育津貼申領手續。計算公式爲:女職工本人生育當月的繳費基數÷30(天)×假期天數。其中,生育津貼低於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補足。

(二)生育醫療待遇:用於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我國勞動部在1995年頒佈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中規定,生育保險根據“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則籌集資金,由企業按照其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生育保險費,建立生育保險基金,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以北京市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爲例:企業每月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8%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

生育津貼是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職業婦女因生育而離開工作崗位期間,給予的生活費用。有的國家又叫生育現金補助。一般是由生育保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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