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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如何應對員工辭職問題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8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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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知道公司如何應對員工辭職問題嗎?企業公司在面對員工辭職的時候也是需要做好準備的,員工對於公司來說是很重要的,沒有員工公司就不能運作,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分享公司如何應對員工辭職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公司如何應對員工辭職問題
公司如何應對員工辭職問題1

1、提前計劃

首先,所有管理團隊都需要制訂一個計劃來應對員工離職的問題,無論是緊急還是其他情況。爲企業中的每個職位提供詳盡的職位描述。除職位描述外,僱主還應記錄並定期更新每位員工以及與員工日常互動的關鍵人員,客戶和供應商的正在進行的任務和職責。擁有並更新此信息可以確保在員工離職時企業不會急於對其進行編輯。

繼任計劃還要求企業有一個持續的過程來監視和替換員工,尤其是關鍵員工,以免他們迅速或意外離職。

提前規劃好即將離任的員工所面臨的不可避免的任務,不僅使流程變得更容易,而且還使離任的員工能夠快速離開而不會留下嚴肅的氣氛並傳染給其他團隊,從而損害員工動力和生產力。

2、接受變化

企業家需要接受這樣的'事實:關鍵員工離職不是“如果”問題,而是“何時”問題。對於快節奏,高營業額的科技創業公司來說,這並不陌生。每一次的離職都是重新思考工作崗位和企業的機會。企業可能無法找到與離職員工一模一樣的人,卻可以找到一個截然不同的人,而他會爲企業帶來全新的改變

3、給予充分尊重

當員工離職時,企業自然會感到失望,沮喪甚至被出賣,尤其是在培訓,養育和信任該員工上付出了很多努力。與其讓員工留下令人討厭的印象,不如支持他們的選擇,使本來不那麼輕鬆的任務變得更輕鬆。企業可以爲自己的公司創建品牌大使,藉此傳播自己的文化並最終吸引新的人才

此外,對待離職員工應給予應有的尊重,這鼓勵他們還能有與企業和團隊合作的機會,確保他們的職責和專業知識在離職期間乃至離職後都能成功對接。

公司如何應對員工辭職問題2

網友的困惑:

於小姐按自身條件,依法享受公司135天產假,產假將於9月1日到期,由於捨不得孩子,於小姐向公司申請停薪留職,被拒。於小姐提出離職,由於和人事關係不錯,於小姐私下諮詢了公司離職的相關規定和一些風險問題,人事提醒於小姐:

1、如果於小姐8月1日向公司申請離職,公司人事會建議其上級批准同意於小姐的離職申請即時生效,也就是說,公司可以少支付於小姐8月1日至9月1日的產假工資。

2、如果於小姐9月1日向公司申請離職,公司人事會建議其上級按照法律規定批准其於10月1日離職,從9月1日到10月1日期間,要求於小姐照常上班。公司員工手冊有明文規定,如果員工未按勞動法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公司將以“代通知金”的名義扣除員工一定數額的工資。此規定經工會公佈且每名入職員工均簽訂了知悉並同意遵守的相關條款。

問題:

1、如果於小姐8月1日向公司提交離職申請,公司即時批准離職,是否確實可以規避1個月的產假工資?

2、如果9月1日提出離職申請,然後以各種理由請假結果均得不到公司的批准,於小姐如不正常上班,公司是否有權以“代通知金”的名義扣除工資

[ 特約顧問答覆:]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很多人誤以爲辭職要得到公司同意。其實員工依照此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並不需要得到公司的同意。於小姐如果是8月1日向公司申請離職的話,默認應當是8月31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有時員工出於種種目的,希望可以提前離開公司,那是否還沒有通融之處呢?畢竟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於小姐的申請書上寫明要求雙方勞動合同於8月1日立即解除的話,公司便可以考慮是否同意。如果公司同意的,雙方對此相當於達成了協議,可以在8月1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不同意的,於小姐不能擅自以爲自己的提議因爲通知就而獲得了法律效力。

這樣總結來看,人事建議上級批准於小姐的離職申請即時生效是有前提的。必須是於小姐本人要求8月1日即離職。否則單位沒有權利擅自剝奪於小姐的一個月合同期。從於小姐的角度來看,8月是她的產假,她沒有必要主動要求8月1日即離職。因此,公司打小算盤想少付一個月產假工資,恐怕要落空。

換到於小姐9月1日申請離職的情況,也和上述原則類似。默認條件下於小姐應當自10月1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如果於小姐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沒有得到公司同意,就擅自從9月1日起就不來上班。公司可以採取以下兩種應對方法:

(一)認定於小姐自9月1日起曠工,按照公司有關曠工的規定處理;

(二)認定於小姐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若因爲於小姐的違法解除有實際損失產生,可以要求於小姐賠償。

可是公司以“代通知金”的名義扣除於小姐工資打算是不合法的。因爲《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明文規定三種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卻沒有規定員工辭職不提前一個月通知也必須用一個月工資來作替代。公司的規章制度即使經過合法的制訂和公示程序,內容違法的話,仍然是沒有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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