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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資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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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社部於2008年1月3日發佈了《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513號),是《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發佈後非常及時的反應,通知提出了兩個重要的法律概念:“制度工作時間”和“計薪天數”。

“制度工作時間”(應與過去人們習慣採用的“法定工作時間”相同)是採用綜合計時工作制時要考量的重要指標,如果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在一個計時考覈週期內的工作時間超過制度工作時間,需要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的計算

“計薪天數”與《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規定的每月平均工作日20.92天不同,“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這樣規定,可能會有爭議:從勞動者的角度考慮,勞動者按照制度工作時間履行勞動義務,即可獲得全部的標準工資(包括法定節假日工資),超出制度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應屬於延長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即加班費,故應按照制度工作日折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從用人單位的角度考慮,“法定節假日工資”,本來就是勞動者“不勞而獲”的工資,如果將該部分工資也作爲計算加班工資的的基數,對用人單位不公平。

我認爲,採用計薪天數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更爲科學,即用人單位僅對在制度工作時間對應的工資部分支付加班工資,從而制度工作時間與制度工作時間內的勞動報酬統一起來。

不管理如何折算,除了深圳地區外(《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原來規定的月平均工作日恰恰是21.75天,與月計薪天數完全一致!),用人單位需要調整計算加班工資的公式了,否則會額外支付員工加班工資了。

附: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513號)的規定,全體公民的.節日假期由原來的10天增設爲11天。據此,職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數和工資折算辦法分別調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爲: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勞動保障部發布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8號)同時廢止。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八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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