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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完不成指標被辭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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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完不成指標被辭合理嗎?在職場上很多人都會因爲在上班時間完成不了工作而選擇加班。加班是很常見的現象,但是有些人加班之後還沒有完成事情,那麼加班完不成指標被辭合理嗎?

加班完不成指標被辭合理嗎1

這個是不合理的,如果公司以員工沒有完成指標就辭退員工的話,這是侵害員工合法權益的,公司在辭退員工的時候,必須證明員工不能勝任這個工作,而且員工在完成這項指標時,已經進行了崗前培訓,如果這些條件都具備的話,才能進行辭退,如果沒有滿足這些條件,就直接進行辭退的話,那公司的做法就是違法相關規定的,員工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的。

加班完不成指標被辭合理嗎

相信大家在工作的過程當中,經常會遇到加班,在家玩過程當中,公司經常會給一些指標讓儘快完成,但是公司安排的指標已經超出了員工的能力範圍,導致指標沒有按時完成,有的公司可能會再給一次機會,讓第二天再去完成,但是有的公司就認爲員工懈怠工作,直接將員工開除,公司這樣的做法是錯誤的,作爲員工是可以通過法律程序去維護自己正當權益的,因爲企業沒有按照法定程序提前通知員工,就直接將員工進行辭退,這已經屬於違法了。

公司在安排員工加班的時候,一定要符合實際情況,要在員工的能力範圍之內,不要定一些不符合實際的指標,那員工根本不可能完成,而且員工沒有完成指標,公司可以先去了解一下情況,多給員工一些時間,讓他儘快完成,而不是將員工辭退,這完全是在故意刁難的員工,不是一個正常公司應該做的事情,如果公司一直都是這樣的模式,那員工就會有很大的流失,公司也不會有更好的發展。

員工在遇到不合理對待的時候,一定要及時站出來,千萬不要妥協,不要害怕,會影響自己將來的'就業,因爲在我們自己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我們是有這個必要去維護自己的,千萬不要表現得太懦弱,因爲你表現得太懦弱,只會讓公司變本加厲的去欺負你,根本給你帶來不了什麼。

加班完不成指標被辭合理嗎2

員工主動加班有加班工資嗎

員工主動加班有加班工資嗎的案列

錢某在一家公司從事財務工作。由於工作任務較重,有時,她在8小時內完不成任務,便自動加班。一年以後,錢某難以承受較重的任務,不再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但她要求公司支付自己一年內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並出示了考勤記錄。然而,公司拒絕了她的要求。

錢某說,自己在履行合同期間經常超時工作,具體超時工作時間有據可查,按照《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超時工作應計發加班費,但公司從未支付過自己加班費。現在 雙方勞動合同已終止,公司應當結算支付一年內的加班費。可該公司人事經理說:公司實行計時工資制度,並配套實行加班制度,只有經公司同意並辦理必要手續的 加班才能支付加班費。錢某雖然有延時加班的考勤記錄,但這是她自願延長工作時間,並且沒有辦理過相關審批手續。錢某要求支付加班工資的做法不符合公司的加 班制度規定。爭持不下,雙方來到門頭溝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要求調解。

經調查,調解員瞭解到,公司確定錢某的工作時間爲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的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公司也按標準工時制度支付其相應工資待遇。爭議的。關鍵是,錢某爲完成工作任務自動延長工作時間,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延時工作的加班費。

加班完不成指標被辭合理嗎 第2張

遂後,調解員指出,《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該條規定表明,企業依法應當對 企業內的規章制度予以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內容包含勞動者權利和義務的規範。根據該條規定,企業自然可以制訂與國家法律不相牴觸的加班制度,可以規定適 當的加班審批程序,對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況支付不低於法定標準的加班費。企業依法建立的規章制度,應是企業管理和爭議處理的依據之一。

另外,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等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費。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費。

員工主動加班有加班工資嗎解析

本案中,錢某平時的延時加班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而是錢某自願進行的,且未履行公司規定的加班審批手續。因此,錢某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費的要求缺乏依據。

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40小時。按照以上標準工時制度計發工資待遇的,是計時工資制度。實行計時工資制度的用人單位,其加班工資的支付有明確規定。

以上規定表明,用人單位支付加班工資的前提是“用人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單位才應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是用人單位安排加班,而由勞動者自願加班的,用人單位依據以上規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此外,若公司對單位內加班制定有相關的加班制度。不論公司實行的何種工資制度,員工加班都應當按照公司的加班制度履行相關手續。否則,即使是自己主動加班,因爲不符合公司相關制度規定,加班權益也不受法律保護。另外,從技術層面講,沒有相關手續。取證難度也比較大。

員工主動加班有加班工資嗎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從上述法條可以看出,用人單位應支付加班費的前提,是「安排」了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

但是,實踐中有些「自願」加班,可能並非勞動者自願的。細心的HR童鞋可能會注意到,勞動合同法有個特別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實踐中,用人單位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主要表現爲:制定不合理、不科學的勞動定額標準。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應當是以多數勞動者,在正常工作的情況下,能在每天工作8小時以內、每週工作40小時的法定工作時間以內完成的。超出這一標準,則應認定爲不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

因此,如果裁判機關查明,是用人單位變相安排加班的,就算是員工「主動」加班,也會支持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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