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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過了一天還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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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過了一天還有效嗎,離婚的冷靜期在不同的時間段給離婚的進度推進都是有不一樣的影響的,離婚冷靜期需要一定的法律依據,下面介紹離婚冷靜期過了一天還有效嗎。

離婚冷靜期過了一天還有效嗎1

可以的。離婚冷靜期,是給雙方一段時間冷靜下來考慮清楚,不要衝動行事。也就是說在冷靜期內不能辦離婚。過了冷靜期,覺得還是沒法一起湊合了,那就證明確實感情破裂不適合繼續婚姻了,所以可以辦離婚的。

協議離婚程序有哪些?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

①戶口證明;

②居民身份證;

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④離婚協議書;

⑤結婚證。

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離婚冷靜期過了一天還有效嗎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

工作人員應查明:

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

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

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

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

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

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法律的行爲,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爲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爲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過了一天還有效嗎2

法律分析:

離婚冷靜期即是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婚冷靜期過了7天沒有效。

協議離婚冷靜期爲三十天。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法律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過了一天還有效嗎 第2張
  

夫妻協議離婚有如下程序:

1、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

2、提出申請;

3、審查材料;

4、經過三十天冷靜期;

5、領取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律師解析

1、起訴離婚沒有離婚冷靜期,協議離婚一般是有離婚冷靜期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自願協議離婚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後,雙方再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才能辦理離婚登記。如果超過了30天,那之前的離婚冷靜期就沒有法律效力了,如果再想要去辦理離婚證,就需要重新申請離婚、度過離婚冷靜期。

2、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協議離婚需要一個月的時間才能辦理完畢。因爲《民法典》實施後增加了離婚冷靜期,雙方需要度過離婚冷靜期後才能再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而離婚冷靜期的時間爲三十天。

關於離婚冷靜期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於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該婚姻依舊是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依舊是夫妻。冷靜期過後若夫妻雙方沒有在30日內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也視爲撤銷離婚申請。

法律依據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離婚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爲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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