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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索賠算不算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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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索賠算不算敲詐,“職業打假人”的產生有其客觀原因,政府應當積極地利用、引導、規範,健全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對合法的打假人給予合適的支持。職業打假人索賠算不算敲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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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如果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索賠是不構成敲詐的。

“打假”顧名思義就是打擊製假販假、打擊假冒僞劣商品的行爲。打假有政府打假,也有企業打假和消費者打假,甚至還出現了職業打假人。但不管何種形式的打假都要建立在合法的基礎上,特別是民間打假。現在出現了一種惡意的打假行爲,不同與職業打假,是一種違法行爲,主要表現爲採取將銷售者的產品掉包、自帶假貨等非法手段,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來達到敲詐勒索非法佔有別人財物目的。雖然職業打假者也是知假買假,然後向銷售者索賠,但並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其索賠也都依照法律法規條款進行。但惡意打假是利用假貨掉包真貨或者自帶假貨等方式,以購買到假貨爲由逼迫店家付出高額賠償,屬於違法行爲,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行爲,應當受到法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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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職業打假人如果採取合法方式打假不構成敲詐。

近幾年,由於加大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的宣傳,全國各地涌現出一大批“職業打假人”,導致法院審理的類似案件大量增加。在審理”職業打假人“提起的訴訟案件時,有的法院表示支持,也有些法院不支持這種賠償,以減少類似案件的受理。不過,類似徐聞縣人民法院將原告”職業打假人“移送至公安機關進行刑事立案的,在全國實屬罕見。陳之強的行爲是否涉嫌敲詐勒索?職業打假的刑事邊界、法律紅線又在哪兒?

“打假不等於‘瞎打’,要遵循正當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原則行事。什麼是瞎打?就是起訴理由不成立,比如一個非食品類產品按照食品安全法索賠,國產產品要求提供進口產品的文件,這就屬於瞎打。不過,即使是瞎打,是否構成敲詐勒索也是有爭議的。”“中國職業打假第一人”王海認爲,從底層邏輯來講,這涉及打假人是否存在故意行爲。如果明知道訴訟理由不成立,利用商家怕麻煩心理,還敲詐對方一筆錢,這就涉嫌敲詐勒索了;如果打假人不太懂業務,並非故意“瞎打”,只有少量這種行爲,則不應該被認定敲詐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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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向生產經營者索取鉅額賠償的行爲,是否涉嫌違法違規?監管部門有無義務提醒商家盡到法律責任,以規避“被打假”的風險?近日,在九江發生的一起“職業打假人”事件,再次引發了相關問題的探討。

目前在立法層面,各界預期將在2016年底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至今仍“千呼萬喚難出來”。有學者刊文指出,這或與《條例(送審稿)》將“職業打假人”排除在外引起巨大爭議有關。專家認爲,在對 “職業打假人”進行約束的同時,也要正視他們淨化市場環境的積極作用,建議健全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將他們引導到合法軌道,形成一股共治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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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合法性再引爭議

近日,因爲一則報道,“職業打假人”再次引發關注。

3月26日,九江濂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火車站分局接到投訴,舉報人堅稱在某超市購買到了過期食品,而超市則表示並不存在。鑑於雙方都沒有進一步證據證明過期食品的歸屬方,最終經調解,超市賠償舉報人1000元。

熟料,該舉報人又拿出一瓶過期食品,稱是在另一家超市購買的。執法人員意識到舉報人可能是“職業舉報(打假)人”,過期紅油豆腐乳的來源也令人生疑,當即駁回舉報人的投訴,並告知其行爲已經涉嫌違法違規。

事實上,自2016年國家工商總局官網公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對“消法”的適用對象進行界定,擬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牟利爲目的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爲不適用本條例”後,“職業打假人”的合法性再度備受質疑。

國家工商總局提出,從法理上看,“職業打假人”的主觀目的是以高額索賠來牟利,並非生活消費,不應適用《消法》關於欺詐的懲罰性賠償。

在天津市濱海新區,孫某與他人以打假爲名,專門選購沒有中文標識加貼的進口商品“打假”,向商家施壓索要賠償,最終被當地檢方以涉嫌敲詐勒索罪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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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涉嫌違法?

“職業打假人一直以來都是一個充滿爭議的職業,有人對他們嗤之以鼻,有人卻拍手稱快。”江西師範大學法律碩士教育中心主任、教授顏三忠說,只要“職業打假人”在打假活動中能夠守住道德法律底線,以此爲職業並無不可,其行爲對維護市場秩序、伸張消費者權益能起到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如果打假人惡意打假,以違法爲代價去換取利益,那麼其行爲就涉嫌違法犯罪,應當受到法律懲治。

在他看來,“職業打假人”雖然知假買假,但並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其索賠也都依照法律法規條款進行。儘管法律並未明確認定“職業打假人”身份,但也未規定不許知假買假,本着“法無禁止即可爲”的精神,職業打假人的行爲並不越界。

江西東鴻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東強則認爲,“職業打假人”一般專指以賺錢爲目的,故意購買有問題的商品或者服務,要求商家支付賠償的人。由於“職業打假人”不具有爲生活消費,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屬性,因而不具備消費者享有的權利,所以其向商家索要高額賠償的行爲,涉嫌違法違規。

具體到江西而言,《江西省實施辦法》規定“消費者是指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

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中國傳媒大學兼職教授王有銀指出,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爲雖然成爲司法界目前的趨勢,但是相關的市場監管部門應該具體區分處理,在消費者比較敏感的食品、藥品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領域還是應該重視對於“職業打假人”的迴應。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來看,‘職業打假人’儘管遊走在法律法規邊緣,但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其有違法行爲,一般也不宜認爲涉嫌違法。”浙江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法學博士李迎春提到,“職業打假人”的打假動機可能不純,有關法院的判決雖有限制“職業打假行爲”的個別判例,但也有非常嚴格的限定,並沒有直接認定“職業打假人”的行爲違法。

新法制報記者注意到,對於知假買假的行爲,最高法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3]28號)第3條中曾明確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爲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7年5月,最高法辦公廳下發了對工商總局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覆意見(法辦函【2017】181號)》,其中雖肯定了職業打假人對於增強消費者的權利意識,但也指出,“就現階段情況看,職業打假人羣體及其引發的訴訟出現了許多新的發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目前出現了越來越多的職業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並非爲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爲自身牟利或藉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並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爲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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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後監管部門還應“有假必查”

在本案中,雖然經調解超市賠償了舉報人1000元,但由於無法證明過期食品的歸屬方,監管部門沒有對商家作出相應行政處罰。

這其中值得思考的是,倘若假貨歸屬確定,但生產者、經營者已與“職業打假人”私下達成和解協議,監管部門還要不要作出行政處罰?

“生產者、經營者與‘職業打假人’私下達成的和解協議,解決的是民事問題,但是不能豁免生產者、經營者的行政違法責任。”王有銀評論道。

李迎春也認同這種說法,他認爲,市場監管部門的職責在於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對於銷售不符合法律法規的商品的行爲,應當依法進行查處。生產者、經營者與打假人之間的和解,並沒有改變生產者、經營者違反市場秩序的本質。

“‘職業打假人’的出現,反證了市場上的一些混亂局面。”顏三忠提到,真正職業打假的主角還應當是監管部門。監管部門可以拓寬監管渠道,運用現代技術手段,對生產經營者的產品質量加大監管力度,加大對生產經營者造價售假行爲懲戒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做到“有假必查”,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瞭解,4月18日,濂溪區市監局火車站分局組織轄區內火車站周邊的個體工商戶進行了一次集體行政約談,向參會個體工商戶介紹了近期存在於火車站周邊職業打假人日益活躍的現象,也普及了識別“職業打假人”的特徵等常識。

“監管部門對‘職業打假人’的'舉報,首先應當採取肯定的態度,積極受理,並依法處置。但對於他們再次獲取高額賠償時的違法違規行爲,確實應向生產經營者宣傳、防範,讓其非法目的不能得逞。”劉東強說。

不過王有銀也建議,對待“職業打假人”,可以從符合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發,對其進行引導,使其能夠起到協同治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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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之路何去何從?

一方面,職業打假索取懲罰性賠償被認爲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讓社會誠信體系受到損傷;另一方面,職業打假確實大大打擊了假冒僞劣,對淨化市場環境頗有裨益。兩難之下,職業打假之路又該何去何從?

“這主要是法律漏洞等原因造成的,需要完善的是相關法律。”顏三忠說。

值得一提的是,各界預期將在2016年底出臺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至今仍“千呼萬喚難出來”。有學者刊文指出,這或與《條例(送審稿)》將“職業打假人”排除在外引起巨大爭議有關。

顏三忠認爲,法律要保護的是守規矩的“職業打假人”,對不守規矩的“職業打假人”則要約束。需要理性對待“職業打假人”,同時疏通消費者維權通道,降低消費者維權成本,讓消費者維護自己正當權益能“來之能戰,戰之能勝”,這樣才能減輕對“職業打假人”的依賴。

劉東強也指出,“職業打假人”的產生有其客觀原因,政府應當積極地利用、引導、規範,健全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對合法的打假人給予合適的支持。通過多種方法淨化市場,讓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在一個健康的環境中和諧共存。

王有銀也說,對於確實屬於購買假冒僞劣產品的“職業打假人”,其又是一股正能量的共治力量,既能夠倒逼市場機制的淨化,又可以促使監管部門更積極有效地履行職責。所以,對於“職業打假人”這一羣體,需要在法律框架內理性引導、有效規範和制約。

“‘職業打假人’的問題,的確也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所面臨的現實窘境。”李迎春分析說,一方面,現有的法律法規鼓勵消費者打假維權;另一方面,對一些以打假爲名實爲謀取鉅額利益的行爲確有必要加以規制和懲處,但執法實踐中如何去評判卻又存在難題。其根本問題在於,“職業打假人”與正常的消費者應如何區別,這需要法律上的進一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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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到“打假”我們老百姓聚焦的目光都是官方組織的打假活動,例如每年的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上,在3.15晚會上呈現出來的各類假冒僞劣產品由國家重拳出擊進行報道、打假維護消費者權益,可以說是老百姓最減氣的一天,殊不知這成功打假的背後有一種隱形助手-職業打假人,他們長期隱祕在消費者第一線進行調查、發現舉報爲相關部門提供準確的情報,爲此,鷹盾論討債今天就帶大家揭開他們那神祕的面紗:告訴你什麼叫“職業打假人”爲您揭祕他們不爲人知的一面。

職業打假人簡介

職業打假人指一種新型隱祕的職業,他們主要是以賺錢爲目的打假職業,利用商品過期、商品假冒、商品漏洞問題故意大量買入,最後通過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賠償財物的行爲,近些年延伸到受企業僱傭調查、發現假冒商品,然後他們會追根溯源查找商品的製假窩點取證,配合工商部門進行查抄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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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結識一位職業打假人,據他介紹職業打假人因爲行業的特殊性他們長期都處於半隱身狀態,出行都是墨鏡不離眼,把自己裝飾的越普通越安全,因爲他們的工作性質經常都是觸碰對方的核心利益,存在一定的被報復行爲,所以他們也屬於高危職業。

職業打假人在購假之後,50%以上的他們都會與商家“私了解決,不願意私了的他們會去工商舉報,或到法院起訴,就在在北京、上海等一線城市,每年的訴訟就有加起來就有幾百起,因考慮到自身安全,很多都不是用“職業打假人”自己的名字起訴的,客觀上說,也只有賠錢才能觸動商家的利益,促使他們把問題改正,針對那些屢教不改的企業更是他們所打擊的目標。

商家:“他們是在藉機敲詐”

對於被舉報商家來說,這些所爲的“職業打假人”令他們感到頭疼。北京、上海的一些著名購物中心的一些負責人這也評價道,這些人職業打假人在購買問題商品後,一般都先給商場打電話要求“私了”。“其實就是爲了要錢來平息這場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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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打假人要求“私了”時,他們往往會開出高於商品價格幾倍的索賠額,有時還會拋出“讓媒體曝光”、“訴諸法律影響不好”等帶有威脅性的語言,很多商家出於商業聲譽考慮,那麼如果商品真的存在瑕疵,商場也不願意鬧到法院,通常都會選擇“私了”。“他們就是在藉機敲詐,而且是以此爲營生的職業。

法律認定

我們知道根據高法發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知假買假”可受法律保護;網購消費者可向網絡平臺主張權利等問題。該《規定》同樣適用於化妝品和保健品領域,也在2014年3月15日起就開始施行。

讀後評價

由於職業打假人職業的特殊性,他們也屬於打法律擦邊球類型,社會上給予職業打假人的評價褒貶不一,更多的消費者把他們當作是英雄,真正站在老百姓利益出發,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英雄。

但這其中也有部分人認爲他們就是在藉此爲己謀利,職業打假人純粹是爲了賺錢,商家給錢,他們就閉嘴,假貨越多他們賺的錢越多,他們希望假貨越多越好,他們打假,不會告訴羣衆也不希望羣衆知道哪裏有假貨怎麼識別和預防假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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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認爲“職業打假”本身是一把‘雙刃劍’,他們一方面能夠對假冒僞劣行爲起到制約、遏制作用,但他們也可能產生一些道德風險、安全風險、市場秩序上的問題。

尤其是在食品安全方面,一些假冒僞劣、過期、違規商品進入老百姓的口中,危害可想而知,假冒僞劣商品是切身觸碰我們老百姓安全的行爲,我們應當給予職業打假人更多的理解,讓更多的職業打假人蔘與進來一起維護我們老百姓的核心利益,真正做到全民打假讓那些假冒僞劣、過期產品無處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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