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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金融機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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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金融機構有哪些,對於想要進入金融行業的人,就想要了解金融行業的人,以及一些瞭解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概念和組成。下面介紹商業性金融機構有哪些,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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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商業性金融機構

商業性金融機構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改造和組建起來的,的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它們承擔了全部商業性金融業務。

商業性金融機構根據市場法則,出於商業標準的行爲目標,以恰當合理地安排其資產負債結構,以在流動性和安全性允許的前提下實現盈利的最大化。

商業性金融機構的類型

我國的商業性金融機構有銀行金融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兩大類

我國銀行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其他商業銀行、農村和城市信用合作社。

我國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將保險業列入金融體系,是由於經辦保險業務的大量保險收入用於各項金融投資(這是世界各國的通例)。

而運用保險資金進行金融投資的收益又可以積累更爲雄厚的保險基金,促進保險事業的發展。

我國的保險公司也屬於商業性金融機構。另外,我們習慣了國內多年來銀行、保險、證券、信託分治的現實,現在國內許多金融和非金融機構開始籌組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在國內現行的法律法規中還找不到完全準確的定義。

從宏觀方面來看,中國目前尚缺乏對金融控股公司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制度性安排。

根據國際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國際證券聯合委員會、國際保險監管委員會1999年發佈的《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原則》。

金融控股公司定義爲一個公司在擁有實業的基礎上,可以跨行業控股或參股,在同一控制權下經營銀行、保險、證券兩個以上的金融事業。

這是當今國際金融一體化的趨勢,消費者可以在一個金融機構同時實現銀行存貸款、票據金融、信用卡、票據、保險、證券、期貨和共同基金等交易活動。不言而喻,金融控股公司屬於商業性金融機構,是獨立的公司企業法人。

目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資金融機構有如下兩類:外資金融機構在華代表處和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由於外資金融機構在華代表處不得從事任何直接營利的業務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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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有外資金融機構在華設立的營業性分支機構屬於商業性金融機構。但是,由於它們是分支機構,是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主體資格,下面就不再闡述。

目前政策性金融機構主要是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它們在從事業務活動中,均貫徹不與商業性金融機構競爭、自主經營與保本微利的基本原則。

商業性金融機構與公司企業法人的區別

第一,設立的法律依據和條件不完全相同。

一般的公司設立只需依據《公司法》設立,而商業性金融機構還需依據相應的金融法律法規設立,並且需要經過相應的國家金融監管機關審查批准;

第二,經營的商品不同。

一般公司經營的是一般商品,而商業性金融機構經營的'是特殊商品,即充當一般等價物的貨幣;

第三,經營的方式不同。

一般公司的經營方式,都是將商品的所有權和使用權通過交易同時轉讓出去,也就是將商品賣出去。而商業性金融機構經營貨幣時或是將貨幣借貸出去,也就是隻轉讓貨幣的使用權,保留貨幣的所有權,或是將貨幣投資出去;

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關係

我們可以將商業性金融結構和政策性金融機構的關係歸納爲三種關係:

1、平等關係。

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策性金融機構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它們是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政策性金融機構通過商業性金融機構代理具體的金融業務,是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

雖然政策性銀行享有某些優惠待遇,但並無凌駕於商業性金融機構之上的權利,否則就會構成對商業性金融機構利益的侵犯。因此,我們不能以政策性金融機構管轄商業性金融。

2、互補關係。

從以上的闡述得知,商業性金融機構構成一國金融組織體系的主體,承辦絕大部分的金融業務。

而政策性金融機構則承辦商業性金融機構不願辦理和不能辦理的金融業務,在商業性金融業務活動薄弱或遺漏的領域開展活動。兩者之間形成主輔、互補而非替代、競爭的關係。

3、配合關係。

許多政策性銀行因受分支機構缺乏的限制,其政策性業務的展是間接的,即通過商業性銀行轉貸給最後貸款人。

並且,政策性銀行對商業銀行從事的符合政府政策要求的業務活動給予再貸款、利息補貼、償還擔保等鼓勵與支持,在業務上進行一定的監督。故兩者之間又有一定程度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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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性金融機構與政府各部門的關係

從推動經濟發展的角度看,經濟和金融工作具有很大的共性,同時又具有互補性。地方經濟需要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服務與投入,從而推動經濟增長;商業性金融機構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與幫助,從而實現區域內業務的快速發展。

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發展離不開政府各部門和地方政府的支持,推出適合地方經濟發展需要的金融服務,配合政府產業政策的需要,日益改善與當地政府關係,商業性金融機構本身才能不斷的發展壯大。

政府與商業性金融機構應建立起一種良性互動的關係。

但從法律關係的角度看,必須認識到商業性金融機構是獨立的市場化的企業法人,要依照市場機制進行商業性運作,這就必須做到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獨立性必須得到保障。

政府和政府各部門作爲國家行政機關不能把商業性金融機構視爲其附庸,不能干預商業性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所以,《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的分支結構要按業務需要而非行政區劃設置(第19條);

除國務院批准的特定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令商業銀行發放貸款和提供擔保(第41條);

商業銀行除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第63條)、監事會(包括政府有關部門)監督(第18條)、發行金融債券和境外借款需報有關政府機關批准(第45條)外,不受任何其他行政干預。

《保險法》第23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不得非法干預保險人履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也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從事信託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信託文件的約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24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按照信託目的、信託財產的種類或者對信託財產管理方式的不同設置信託業務品種。《證券法》第135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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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是專門從事金融活動的組織,包括中央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用合作社、信託投資公司等。

1、中央銀行

中央銀行(Central Bank)國家中居主導地位的金融中心機構,是國家干預和調控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工具。負責制定並執行國家貨幣信用政策,獨具貨幣發行權,實行金融監管。

中國的中央銀行爲中國人民銀行,簡稱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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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業銀行

商業銀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縮寫爲CB,是銀行的一種類型,職責是通過存款、貸款、匯兌、儲蓄等業務,承擔信用中介的金融機構。

主要的業務範圍是吸收公衆存款、發放貸款以及辦理票據貼現等。一般的商業銀行沒有貨幣的發行權,商業銀行的傳統業務主要集中在經營存款和貸款業務。

3、政策性銀行

政策性銀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創立,以貫徹政府的經濟政策爲目標,在特定領域開展金融業務的不以盈利爲目的的專業性金融機構。

實行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分離,組建政策性銀行,承擔嚴格界定的政策性業務,同時實現專業銀行商業化,發展商業銀行,大力發展商業金融服務以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是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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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用合作社

農村信用合作社(英文名稱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中文簡稱農村信用社、農信社)指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主要爲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5、信託投資公司

信託投資公司是一種以受託人的身份,代人理財的金融機構。它與銀行信貸、保險並稱爲現代金融業的三大支柱。我國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經營資金和財產委託、代理資產保管、金融租賃、經濟諮詢、證券發行以及投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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