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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羣內搶紅包爲什麼構成盜竊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79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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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羣內搶紅包爲什麼構成盜竊,微信羣內的紅包並不是想搶就能隨便搶的。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微信羣內搶紅包爲什麼構成盜竊。

微信羣內搶紅包爲什麼構成盜竊1

近日,山東沂水縣法院通報一起微信羣搶防疫捐款紅包案件,判處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2400元。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內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羣二維碼,加入該羣。李某在明知該羣內紅包系由專人接收並用於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2個紅包,共計300元。羣成員發現後,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而後退出該羣。隨後,李某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羣,並搶了5個紅包,共計900元。羣主發現後,李某被拉黑,無法進入該羣。

隨着智能手機的普及和微信羣、QQ羣等網絡聊天羣的活躍,在微信羣內發紅包,搶紅包早已不是新鮮事了,這已成爲很多人都熟悉甚至樂此不疲的“娛樂”活動。但是,在微信羣內搶紅包卻被判處盜竊罪的事情倒爲少見。這並非執法不當,而是當事人所謂的“搶紅包”行爲已經涉嫌違法犯罪。

微信羣內搶紅包爲什麼構成盜竊

日常生活中,人們在微信羣內發紅包、搶紅包已經成了一項活躍羣內氣氛,祝賀喜事的“娛樂活動”。發紅包者自願在羣內發放金額不等、份數不等的紅包,搶紅包者則可以搶到金額不等的紅包,發紅包與搶紅包者構成贈予關係,與違法犯罪沒有關係。

但是,並非所有的“搶紅包”行爲都是娛樂活動。無視規則,偷搶具有專門屬性,指向特定權利人的紅包的',已經涉嫌違法乃至犯罪。因爲,專屬紅包內的財產是有權屬的,是指向特定權利人的,並不是誰都可以搶的隨機紅包。在權利人收取紅包前,紅包依然屬於發紅包者所有。

因而,明知他人在微信羣內向特殊對象發送專屬紅包而“搶走”的行爲顯然涉嫌違法,金額較大者則構成盜竊罪。當然,有人認爲,盜竊就是通常而言的“偷東西”,需要有祕密竊取的情節。但現實生活中,所謂的祕密竊取主要指向的是被害人,即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實施的竊取行爲。

也就是說,即便在衆目睽睽,光天化日之下,行爲人“拿”“拾”“撿”他人財物的,依然可以構成盜竊。譬如,將停放在公共場所無人看管的共享單車騎回家據爲己有的,或者將停放在馬路邊忘記鎖車門的汽車開走的,將農村田間地頭無人看護的牛羊牽走的,在公交車、廣場等場所偷竊的,均構成盜竊。這樣的定性和處理符合普通人的生活常識和是非判斷標準。反而,要是將前述行爲認定爲“撿拾”他人物品的話,既放縱了違法犯罪,也顛覆了人們的認識和社會常識。

微信羣內搶紅包爲什麼構成盜竊 第2張

微信羣顯然類似於公共場所,屬於虛擬公共場所,在羣內“搶”有權利歸屬的紅包自然屬於違法乃至犯罪。明知是有專門權屬的紅包而“搶走”的,類似於與在公共場所將共享單車騎回家的行爲,涉嫌盜竊。故而,明知系專屬紅包而故意搶走且拒不退還並退羣消失的行爲,被判定盜竊罪一點也不冤。

該事件顯然具有一定的警示意義,微信羣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羣內的紅包並不是想搶就能隨便搶的。搶紅包前,理當先判明該紅包是供羣友娛樂隨便搶的紅包,還是具有專門歸屬的紅包,如果是專屬紅包,就不能“伸手”。這也說明,人們在從事網絡活動時,必須遵守社會公德和法律規則,如果隨意而爲,投機取巧的話,就可能觸犯法律。

微信羣內搶紅包爲什麼構成盜竊2

近日,一起微信羣員因“搶紅包”被判盜竊罪的案子,引起了網友的關注。

這一案件的法院判決,向大家揭示了微信羣裏搶紅包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橙柿互動“律師來了”欄目邀請杭州電子科技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浙江漢鼎律師事務所寧鬆博士就此進行了詳細解讀。

表示,微信紅包作爲互聯網金融的衍生產品,逐漸變爲一種日常行爲方式,但微信紅包存在多個層面的法律風險,也產生了很多法律問題,需要大家小心謹慎。

案情回顧

搶微信羣防疫捐款紅包1200元

被盜竊罪,罰2400元

據媒體報道,2020年1月31日,李某通過掃描微信好友在“朋友圈”內分享的“某高校校友情”微信羣二維碼,加入該羣。

之後,李某在明知該羣內紅包系由專人接收並用於購買抗疫捐贈物資的情況下,當日搶了2個紅包,共計300元。羣成員發現後,要求李某退還紅包,李某拒不退還並退出該羣。

微信羣內搶紅包爲什麼構成盜竊 第3張

隨後,李某再次通過掃描二維碼進入該羣,並搶了5個紅包,共計900元。羣主發現後,李某被拉黑,無法進入該羣。

2020年2月1日,沂水縣公安局從被告李某處扣押現金1200元,並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退還給被害人。2021年8月4日,沂水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認爲,李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在無權佔有微信羣內定向紅包的情況下仍然領取紅包且不歸還,數額較大,其行爲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性財產利益。被告人李某歸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認罪、悔罪態度較好,依法可從輕處罰。最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判處被告人李某犯盜竊罪,罰金2400元。

搶“定向微信紅包”還可能涉嫌搶劫罪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在無權佔有微信羣內定向紅包的情況下仍然領取紅包且不歸還,數額較大,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之規定,被法院認定構成盜竊罪。

而搶“定向微信紅包”不僅有可能涉嫌盜竊罪,還有可能涉嫌搶劫罪。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搶劫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爲目的,對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實施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將公私財物搶走的行爲。

基於網絡搶“定向微信紅包”一般不會涉嫌暴力脅迫,但有可能涉嫌“其他方法”。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未對“其他方法”做出列舉式規定,但“其他方法”的本質是使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在特定情形下搶“定向微信紅包”完全有可能存在被害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的情形,所以搶“定向微信紅包”有涉嫌搶劫犯罪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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