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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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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婦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很多職場女性在懷孕的時候,由於身體的變化,不能從事相關工作,此時有的公司就會勸退女性,這是非常不道德的行爲。一起來看看孕婦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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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法有規定,在懷孕期間,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勸退以及辭退。

首先,公司並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爲由,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經濟賠償金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二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孕婦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

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裏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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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勞動合同的孕婦被勸退怎麼辦

孕婦在除第三十九條以外的情形下被辭退,可以訴諸勞動仲裁,根據第四十八條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或者根據第八十七條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二倍賠償金。

勞動仲裁需要舉證勞動關係,沒有勞動合同的,工資轉賬記錄、出勤記錄、工卡或者自己簽署過的公司文件等,可以作爲證據。若能舉證勞動關係,而沒簽書面勞動合同,還可同時根據第八十二條主張二倍工資賠償(最多11個月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辭退或者開除女職工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仲裁。職工只需要提供工資單、考勤表、獎懲記錄等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據,或者相關證人證言即可。未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方面的疏漏或者錯誤,一般由用人單位承擔,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等證據材料。

孕婦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 第2張

二、相關法律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孕婦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3

孕婦被公司變相逼迫辭職,該如何處理

1、懷孕女職工主要主動辭職還是公司主動辭退不是一回事,兩者的相應處理也不同。

2、單位如果想與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關係也就是辭退懷孕女職工的話,懷孕女職工沒有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爲是違法的,懷孕女職工可以要求繼續上班或者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一年二個月工資,不滿一年半年以上按一年計算,半年以下的支付一個月的工資。

3、如果懷孕女職工主動辭職(不問理由),辭職的原因如果是單位的行爲違法,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是一年一個月工資。但不能要求繼續上班。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經濟賠償金是補償金的二倍。

孕婦被公司勸退如何反擊 第3張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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