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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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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現在有很多的公司都是有年假還有產假等等一些假期,國家規定這些假期是帶薪的,意思就是我們放假的同時也是有工資的,那麼職工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是怎樣的呢?

職工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1

職工帶薪年休假如何計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怎麼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是指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就可以享受一定時間的帶薪年假。帶薪年假計算,舉個例子:08年11月入職,入職前連續工作過一年以上,應休08年11月入職日至08年12月31日,09年1月1日至09年12月31日之間的年假。

計算方法如下:

1、08年11月入職日以後的剩餘日曆天數除以365天,再乘以5,就是08年的可休年假,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算。

2、09年就是5天可以在2010年的時候休。

3、年假都是休前一年的,按照自然年算,不能透支。

4、如果3月份離職,那2010年1月到3月的可休年假也要用上面的方法折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

5、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職工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2

一、職工帶薪年休假的正確計算方法

1、帶薪年休假的條件包括連續工作時間條件(帶薪年休假的資格條件)和累計工作時間條件(確定帶薪年休假多少的條件)。

2、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是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資格條件,只要該員工參加工作後曾經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該資格條件就已具備。

3、“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相當於一張不限次數使用的資格證明,員工憑該證明可以在任何一家就職的公司享受帶薪年休假待遇,直至退休。並不是在新的工作單位又需連續工作1年以上纔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

4、“連續工作時間”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中斷多長時間算不連續,對此國家並沒有統一的規定,個別省市的地方規範性文件對此有規定,如重慶市規定不得間斷超過一個月以上。

5、深圳市的規定有些特殊,《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裁判指引》第109條規定,“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勞動者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但勞動者在進入新用人單位時存在工作間斷的除外。

6、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爲累計工作時間。“累計”應指工作時間的相加,其中中斷工作時間予以扣除。

7、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8條的規定,年度是指公曆年度,年休假天數以1月1日~12月31日爲1個年度來進行統計和計算,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8、日曆天數的統計方法:按每月份的實際天數統計。一、三、五、七、八、十、十二月是31天。四、六、九、十一月是30天。年份能被4整除,二月爲29天,不能被4整除爲28天(當年份是以100爲單位時,則須除以400)。

職工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 第2張

二、休年假的條件具體如何?

根據國務院公佈並於2008年1月1日實行的《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於2008年9月28日製定公佈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相關規定,休年假的'前提條件如下:

主體: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

時間: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職工累積工作滿一年即可以享受年假,並且休假期間工資照常發放。如果單位對年假有異議,不允許休年假,職工可以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要求單位給予年假。勞動法年假規定休年假是工作累計滿一年職工的權利。

三、哪些情形職工不能享受年假?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3

一、新員工年休假計算方法

1、符合休假資格的新入職員工當年度年休假=(當年度剩餘日曆天數÷365)乘全年應享受天數。

2、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3、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折算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乘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4、假設您在a公司已連續工作2年以上,今年8月31日離職,9月1日入職b公司,您在b公司剩餘日曆天數爲122天。按照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您年度休假天數應爲5天。因其新入職b公司,則您在b公司當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應爲(122÷365)乘5天≈1.67天。由於0.67天不足1整天,因此張三今年的年休假天數爲1天。

5、特別提示: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覆函,“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既包括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所以,有些員工一入職就可折算享受當年度年休假。

職工帶薪年休假計算方法 第3張

二、離職員工年休假計算

1、離職時年休假=(當年度已過日曆天數÷365)乘全年應享受天數-當年度已休天數

2、法條規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3、前款規定的折算公式和方法爲:(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乘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4、假設您在公司已工作3年,按規定每年可享受5天的年休假。今年公司和您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時李四在單位工作了300天,公司當年度已安排休2天,那麼您離職時應折算的年休假天數爲:(300÷365)乘5-2≈2.11天,因0.11天不足1整天,所以您折算後的年休假爲2天。

5、特別提示:司法實踐中,離職員工享受年休假並不侷限於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樣適用於上述折算方法。

三、未安排年休假應付報酬

未安排法定年休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費的月均工資÷21.75乘200%乘應休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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