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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和定義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9.56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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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認定和定義,法律問題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是很常見的,而且可以說是息息相關,對於法律問題其實很多的人都是沒有仔細去了解的,以下來了解重婚罪的認定和定義。

重婚罪的認定和定義1

一、重婚罪含義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爲。

二、重婚罪認定的構成要件

1、侵犯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2、客觀方面表現爲行爲人必須具有重婚的行爲,即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

3、主體爲一般主體,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成立婚姻關係,二是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與他人結婚。缺少任何一個要件都不構成重婚罪。

重婚罪的認定和定義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是有配偶的人再與第三者建立夫妻關係。有配偶的人和第三者如已舉行結婚儀式,這固然足以構成重婚,即使沒有舉行結婚儀式,而兩人確是以夫妻關係同居的,也足以構成重婚。例如兩人相互間是以夫妻身份相對待,對外也以夫妻自居的,即應認爲是重婚。如果現在還有有配偶的人而娶“妾”,當然也應認爲是重婚。

反之,如兩人雖然同居,但明明只是臨時姘居關係,彼此以“姘頭”相對待,隨時可以自由拆散,或者在約定時期屆滿後即結束姘居關係的,則只能認爲是單純非法同居,不能認爲是重婚。例如有配偶的男方到外地處理事務,與原來相識的女方相遇,

在逗留該地的短期內,以通姦關係同居,離開該地後,就彼此不相問聞,在同居期間亦彼此瞭解只是臨時姘居,這種同居就只能認爲是臨時非法同居,不能認爲是重婚。至於某一具體案件是否構成重婚,抑或僅是單純非法同居,這要根據具體案情認定……。

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1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發佈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重婚罪的認定和定義2

一、重婚罪需要什麼證據?

根據上文所述,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1、 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僞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2、 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二、重婚罪如何收集證據?

在確定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後,就可以選擇性的收集對方重婚的證據了。

1、明察暗訪其居住生活的場所

重婚罪的認定和定義 第2張

要認定重婚最重要的一點是與他人同居生活,因此同居的地點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找到了同居生活的場所纔能有進一步的婚姻調查取證。

2、與重婚者生活場所周圍的人搞好關係

確定重婚者是否真的重婚,還要看他是否以夫妻 名義與他人同居生活,而這些又需要有人對此給予認可,哪些人的認可最好呢?當然是在其生活場所附近同時與其又經常有來往的人!因此這些人的話(認可)是絕對不能缺少的重要的證據。而要想讓他們說話,就必須與他們搞好關係,否則你就很難從他們的口中掏出任何有價值的話。

3、報警,請警方予以調查。

4、去婚姻登記處查詢婚外情一方的婚姻情況。如果有登記的,可以請求民政部門的工作人員配合,調取重婚的證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爲了幫助各位順利蒐集到重婚罪的相關證據,律圖小編還具體闡述了該如何收集重婚罪證據的問題,僅供各位學習參考。必要時,可以委託律圖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搜集證據,打官司。

重婚罪的認定和定義3

重婚罪賠償標準:

1、應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爲參考系數,並根據上述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確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

2、如果夫妻共有財產如金錢等不足於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財產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財產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確定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3、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時應優先考慮和照顧,並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確定其在夫妻共有財產中的份額或比例。同時,今後生存的需要也應給予過錯方一定的共有財產。

4、以夫妻共有財產總額作爲損害賠償係數並優先確定物質損害賠償額,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第10條即根據侵權能力和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精神,又符合各個家庭的實際情況並便於法院的執行及無過錯方權利之實現,使過錯方和無過錯方都切實感受到法律的功能與作用,從而對各個婚姻家庭產生制約及規範性影響。

重婚罪的認定和定義 第3張

當然,如果過錯方給無過錯方造成的損害是巨大,其所分得的共有財產無法再賠償其損失,則另行確定其賠償額也在情理之中。

重婚是指已結婚男女又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的行爲,它是以一種公開化的夫妻形式對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關係的疊加。

重婚既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戰與否定,也是對自身已有婚姻的挑戰與否定。

因此,無過錯方因重婚者重婚行爲提起離婚損害賠償時,法院依法對其進行救助與支持是必然的,這也是維護弱者合法權益之要求,但任何事物都有其複雜的一面,重婚行爲一樣也存在着複雜的情形。

因重婚行爲提起離婚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因導致離婚的責任完全在於過錯方,因此不論是在物質損害賠償還是精神損害賠償方面都應當給予無過錯方充分的救濟與支持。但究竟確定多少損害賠償額才合理,才符合錯責一致的原則。

如果是因一方重婚行爲而導致離婚的話,那麼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進行離婚損害賠償,一般情況下就是在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時候,對過錯方適當少分或不分財產。希望律圖小編帶來的內容能夠對你有所幫助,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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