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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沒結婚證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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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年沒結婚證財產怎麼分,在生活當中,相信很多小夥伴或多或少都瞭解過財產分割,未結婚同居的情況下,財產分配應當由雙方協商解決,下面小編整理了同居十年沒結婚證財產怎麼分。

同居十年沒結婚證財產怎麼分1

律師解析:

同居十年沒有結婚證也可以進行財產分割。同居十年沒有結婚證,不屬於婚姻關係,所以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但是這期間屬於同居關係,期間獲得的財產,除個人財產外,其他的屬於共同共有,在分開的時候可以約定比例劃分,無法約定比例的,平均分割。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條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同居十年沒有結婚證也可以進行財產分割。同居十年沒有結婚證,不屬於婚姻關係,所以不存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但是這期間屬於同居關係,期間獲得的財產,除個人財產外,其他的屬於共同共有,在分開的時候可以約定比例劃分,無法約定比例的,平均分割。

同居十年沒結婚證財產怎麼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

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同居十年沒結婚證財產怎麼分2

一、未結婚同居的財產如何分配

1、未結婚同居的財產分配規定是:

(1)首先,當事人可以先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除有證據證明爲當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處理,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居十年沒結婚證財產怎麼分 第2張

二、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哪些要件

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爲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3、同居雙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4、結婚的實質要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爲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沒結婚在一起生活的情況下,雙方並不構成夫妻關係,婚姻狀態還是單身,雙方並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所以不存在共同財產的分隔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未婚生子女的話,其子女也應當享受子女分配的相關權益,不享受撫養權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因爲子女是父母之間的關係是成立的。

同居十年沒結婚證財產怎麼分3

沒有拿結婚證的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1、沒有辦理結婚證的夫妻關係屬於同居關係。同居關係是是指男女雙方未經登記便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的分割遵循的原則是:能證明是自己一方的,歸自己一方所有,不能證明權屬的,雙方可自行協商,一人一半或按不同比例分割;如果協商不成的,還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判決:雙方對半分割或按比例分割。

2、未按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3、同居關係的財產如何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規定的很明確:解除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

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同居十年沒結婚證財產怎麼分 第3張

4、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的規定。

5、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1條規定:解除非示同居關係時,同居期間爲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6、綜上,同居關係的財產分割基本上與離婚案件的財產分割是相同的,適用法律也基本上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

離婚財產分割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理論上並不複雜,其關鍵還是在於對夫妻存續期間所獲得財產的認定。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一般情況下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

特殊情況有約定的,若夫妻間有關於財產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的,則應依照協議分割;雖然認定標準看似明確清晰,但實踐中仍有很多存在爭議模糊不清的地方,這也容易產生歧義使當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損失。

由此可見,雖然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構成同居關係的共同財產分割一般情況下也會被認爲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雙方可以協商進行分割,同居期間還育有子女的,還應該對其歸屬問題、如何支付撫養費、具體金額等應做明確的約定。但總之還是提倡依法辦理結婚登記,這樣雙方纔會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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