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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局傳喚可以拒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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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局傳喚可以拒絕嗎,相信很多人都會很關注法律,因爲法律在我們的生活中是有非常大的用處的,而法律所包含的知識也很豐富,比如說關於執行傳喚的,那麼執行局傳喚可以拒絕嗎?

執行局傳喚可以拒絕嗎1

不可以。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在執法人員進行傳喚時,作爲當事人是沒有任何權利進行拒絕,不管是什麼理由,什麼情況,公民都是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調查案件的,但對於執法人員在進行傳喚的時候就需要有傳喚的證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 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票證,由執行員傳喚雙方當事人當面交付,或者由執行員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單位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轉交,並由被交付人簽收。有關公民持有該項財物或者票證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強制執行。

執行局傳喚可以拒絕嗎

法院執行局電話傳喚不去不可以,具體情況如下:

1、如果是正常審理,不去的話會進行缺席審判。在己方不出庭情況下,就無法提供反駁證據;

2、如果是執行庭不出席,可能對方會申請強制執行,就會直接去家裏找己方進行執行;

3、如果當事人有事情耽擱,可以向法庭說明情況。 傳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使用傳票通知刑事訴訟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地點接受問話的訴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執行局傳喚可以拒絕嗎2

法院執行局傳喚一般是處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案件的司法行行爲工作,對此,當事人應當依法配合。

否則,很可能給自身帶來不利影響。

例如,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發生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執行局傳喚可以拒絕嗎 第2張

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或者 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或者有 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並可以予以罰款;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如果不配合執行,可能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在消費、出行甚至日常生活都被限制。

執行局傳喚可以拒絕嗎3

一、民警辦理行政案件需要到異地執行傳喚怎麼處理

1、民警辦理行政案件需要到異地執行傳喚的作出以下處理:

(1)辦案人民警察應當持傳喚證、辦案協作函件和人民警察證,與協作地公安機關聯繫,在協作地公安機關的協作下進行傳喚。

(2)協作地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將違法嫌疑人傳喚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單位進行詢問。

二、法律上什麼情況公安機關纔可發傳喚證

(一)傳喚有二種,一種是刑事上的傳喚;一種是治安上的傳喚。

1、不同的傳喚,性質不同

刑事上的傳喚,前提是刑事立案,傳喚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否則只能使用詢問通知書而不是傳喚證;在治安管理中,對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人,也可以進行傳喚。這二個傳喚性質完全不同。

執行局傳喚可以拒絕嗎 第3張

2、關於傳喚的時效問題,需要注意區分刑事傳喚和治安傳喚兩種情況:

(1)《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2)《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局傳喚不去可以嗎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

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爲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爲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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