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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評殘標準1-10級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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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評殘標準1-10級明細表,在我們的生活中其實大家都有接觸過法律方面的問題,法律是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也是起到了對我們個人的權益保障,以下工傷評殘標準1-10級明細表。

工傷評殘標準1-10級明細表1

根據《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第五條規定,1-10級傷殘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

傷殘的鑑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佔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級傷殘

二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級傷殘

三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級傷殘

三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覆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並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

5、五級傷殘

五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佔體表面積≥50%,並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並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後遺30°以上側彎或後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爲依據)等。

工傷評殘標準1-10級明細表

6、六級傷殘

六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後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後遺小於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

7、七級傷殘

七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燒傷後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佔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級傷殘

八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着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9、九級傷殘

九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後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髮際邊緣瘢痕性禿髮或其他部位禿髮,需戴假髮者等。

10、十級傷殘

十級傷殘鑑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

工傷評殘標準1-10級明細表2

工傷1—10級傷殘鑑定標準

勞動者、用人單位申請傷殘等級鑑定後,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根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規定作出勞動能力鑑定。工傷等級分級原則爲:

十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

九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多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工傷評殘標準1-10級明細表 第2張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合併症,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絕對失去,其它器官不可以代償,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絕對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工傷評殘標準1-10級明細表3

工傷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併發症,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工傷評殘標準1-10級明細表 第3張

工傷是什麼?

1、工傷範圍是工傷認定的前提,一般由法律直接規定。各國及地區的工傷保險法律以及國際勞工公約對工傷範圍的規定主要採取以下幾種立法模式:概括式立法模式、列舉式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

2、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範圍採取列舉式立法模式,通過肯定性列舉和否定性列舉相結合的方式,明確了我國《工傷保險條例》擬規範的'工傷範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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