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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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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什麼樣的制度纔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起重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1

由於塗裝車間主要柱形爲箱形柱,部分柱長達27米,單根構件重近12噸,柱腳爲杯口連接,就位精度要求高,另外箱形的柱面在吊裝時吊索捆綁固定難,因此吊裝難度較大。爲此,對所有塗裝車間構件吊裝均安排有豐富經驗的持證吊裝工人負責作業,項目部專職安全員全程旁站監督。在吊裝過程中必須嚴格執行相關的起重吊裝作業規範和安全管理規定。

(1)在吊裝作業前,吊車司機負責檢查吊車的力矩限制器和保險裝置、卡環、夾具可靠有效,鋼絲繩和滑輪應符合要求。起重設備應進行試運轉,發現轉動不靈活、有磨損時應及時修理。

(2)起重作業時,施索工人應瞭解被構件的重量、重心等,不得超載作業。參與吊裝人員應戴好安全帽,繫好安全帶,穿好防滑鞋。轉運、吊裝構件時,嚴禁在被運輸、吊裝構件上站人指揮和放置材料、工具。吊裝區有明顯標誌,並設專人警戒。起重機工作時,起重臂杆旋轉半徑範圍內,嚴禁站人或通過。

(3)防止吊裝時落物傷人:吊裝時構件綁紮牢固,起吊構件平穩,避免振動或擺動。吊運速度不應過快,不得在高空停留過久,嚴禁猛升猛降,以防構件落鉤脫落。構件就位臨時固定前,不得鬆鉤或解開弔裝索具。

(4)防止起重機傾翻:起重機行駛的道路必須平整、堅實、可靠,停放地點必須平坦;不允許起重機兩條履帶或支腿停留部位一高一低或土質一軟一硬。當採用雙機臺吊構件時,吊裝重量不得超過兩臺起重機允許起重重量總和的70%,每臺起重機的負荷量不宜超過其安全負荷量的80%,操作時統一指揮,發出的指揮信號必須鮮明、準確;在風力等於或大於六級時,禁止在露天進行起重吊裝作業。

(5)防吊裝結構失穩:鋼構件吊裝就位,應經初校和臨時固定或連接可靠後方可卸構,最後固定後方可拆除臨時固定工具。構件固定後不得隨意撬動或移位,如需要重校時必須回鉤。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2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管理的管理職能、管理內容與要求、檢查與考覈。

本標準適用於公司屬權範圍內起重機械安全的管理。

2規範性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第13號)

《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勞安字[1991]8號)

《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規程》(勞動部1962年4月26日頒佈)

電力工業部《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1994版

3術語和定義

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且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爲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噸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4職責

4.1安監部是公司起重機械安全的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與考覈,組織有資質的單位定期檢驗。

4.2特種設備專責工程師參與起重機械及其主要零部件的購置、大修、改造、檢驗、停用、起用、報廢的調研論證、資質審查、項目制訂、協調和上報等相關工作。

4.3設備管理部負責起重機械的維護管理和安全管理。

5管理內容方法與要求

5.1總則:

5.1.1爲加強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預防起重機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設備的安全,特制定本標準。

5.1.2本標準所稱“起重機械”是指各類起重機、電動葫蘆、升降機。

5.1.3本標準由安監部和設備管理部共同監督,做到責任到人,明確職責,以確保本標準的實施。

5.2購置

5.2.1購置起重機械必須在安全監察機構鑑定認可的專業製造廠家中選購。

5.2.2進口的起重機械必須持商檢合格證。

5.3安裝、檢修

5.3.1從事起重機械安裝、檢修的單位,必須經安監部對其資質進行審查,符合要求後,與其簽訂、安裝檢修合同。

5.3.2安裝、檢修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有三年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大修和改造的資歷。

有熟悉各類起重機械結構、安裝工藝及驗收規範的工程技術人員。

有一整套比較完善的安裝、大修、改造起重機械的質保體系、通用施工工藝、安裝質量的評定標準,並有相應的檢測設備。

起重工、行車工必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

5.3.3起重機械安裝、維修保養、改造業務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轉包或者分包。

5.3.4安裝、大修、改造後的起重機械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經安裝、檢修單位自檢合格後,由安監部向有資質的安全監察機構提出驗收檢驗申請,檢驗後出具檢驗報告,取得特種設備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方可使用。

5.3.5安裝、大修、改造的起重機械驗收合格後,負責該項目的安裝、檢修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技術文件和資料等,一式兩份移交給鶴壁豐鶴髮電有限責任公司,分別由公司資料室和設備管理部存入特種設備的技術檔案。

5.4安全檢驗

5.4.1起重機械每年由市技術監督局進行檢驗。

5.4.2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必須進行安全檢驗:

新安裝、大修及改造過的起重機械,在交付使用前;

閒置時間超過一年(包括一年)的起重機械,在重新使用前;

經過暴風、大地震、重大事故後,可能受到損壞的起重機械;

安全檢驗前,安監部向市技術監督局報送下列技術文件:

a)起重機械質量合格證書(應有詳細的性能資料);

b)起重機械、電氣部分及有關技術圖紙資料;

c)安裝記錄、調試記錄報告;

d)安裝單位的檢驗報告。

5.4.3檢驗合格的起重機械由市技術監督局發給《安全檢驗合格證》後,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5.4.4起重機械進行安全檢驗,使用部門必須提前半個月向安監部提出書面申請。

5.5使用與管理

5.5.1起重機械必須檢驗合格。

5.5.2起重機械的司機、起重工、指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技術和安全技術培訓,考覈合格,領取《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

5.5.3使用起重機械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應包括下列內容:

司機守則;

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械維護、保養、檢查和檢驗制度;

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

起重機械作業和維修人員培訓、考覈制度。

5.5.4設備管理部應建立起重機械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包括:

設備出廠技術文件;

安裝、修理記錄和驗收資料;

使用、維護、保養、檢查和試驗記錄;

安全技術監督檢驗報告;

設備及人身事故記錄;

設備的問題及評價。

5.5.5起重機械的維護保養,由維護單位經常檢查起重機械,包括年度檢查、每月檢查、每日檢查:

每年對在用的起重機械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每月至少檢查下列項目:

a)安全裝置、制動器、離合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b)吊鉤、吊具有無損傷;

c)鋼絲繩、軌道、滑輪、吊鏈等有無損傷;

d)配電線路、集成裝置、配電盤、開關、控制器等有無異常情況;

e)液壓保護裝置、管道連接是否正常;

f)停用一個月以上的起重機械是否正常。

每日作業前應檢查下列項目:

a)各類極限位置限制器、制動器、離合器、控制器、升降機的安全鉤或其他防止斷繩裝置的安

全性能等;

b)軌道的安全狀況;

c)鋼絲繩的安全狀況。

5.5.6經檢查發現起重機械有異常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病運行。

5.5.7起重機械的主要受力構件發生嚴重腐蝕、裂紋、塑性變形超過極限,如無法修復或無修復價值時,應及時申請報廢;設備的主體構件喪失整體穩定性時,也應申請報廢。起重機械的報廢按《固定資產管理標準》辦理審批及註銷手續,報相關部門備案。

5.5.8安監部在設備管理部的配合下,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檔案等必要的規章制度。

5.5.9設備管理部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建立設備檔案,日常使用、保養、檢修和試驗記錄等。

5.5.10安監部門負責監督有關規章制度的切實執行。

6檢查與考覈

6.1本標準由安監部負責檢查與考覈。

6.2違反本標準中的任意一項,扣xxx——xxx元。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3

1、起重機的安裝、頂升、拆卸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並制訂安全作業措施,由專業隊在隊長負責統一指導下進行,並要有技術和安全人員在場監護。

2、起重機安裝後,在無荷載情況下,塔身與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過3/1000.

3、起重機專用的臨時配電箱,宜設置在塔基上部附近,電源開關應合乎規定要求;電纜捲筒必須運轉靈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纜。

4、起重機必須安裝行走、變幅、吊鉤、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裝置,並保證靈敏可靠;對有升降式駕駛室的起重機,斷繩保護裝置必須可靠;塔身不得懸掛標語牌。

5、檢查塔基表面平直、無沉陷,螺栓無鬆動,排除塔基睥障礙物和積水。

6、作業前重點檢查機械結構的外觀情況,各傳動機均應正常;各齒輪箱、液壓油箱的油位應符合標準;主要部位連接螺栓無鬆動;鋼絲繩磨損情況及穿繞滑輪應符合規定;供電電纜應無破損。

7、起重機在中波無線電廣播發射天線附近施工時,凡與起重機接觸的作業人員,均應穿戴絕緣手套和絕緣鞋。

8、檢查電源電壓應達到點380V,其變動範圍不得超過±20V,送電前啓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檢查金屬結構部分無漏電後方可上機。

9、空載電源,檢查行走、迴轉、起重、變幅等各機構的制動器、安全限位、防護裝置等確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10、操縱各控制器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在變換運轉方向時,應將控制器轉到零位,待電動機停止轉動後,再轉向另一方向;操作時力求平穩,嚴禁急開急停。

11、吊鉤提升接近臂杆頂部,小車行至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吊鉤距臂杆頂部不得小於是1m。

12、動臂式超重機的起重、迴轉達、行走三種動作可以同時進行,但變幅只能單獨進行;每次變幅後應對變幅部位進行檢查;允許帶載變幅的在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不得變幅。

13、提升重物後,嚴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時,可用微動機構或使用制動機器使之緩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時,應高出跨越的障礙物0.5以上。

14、主捲揚機不安裝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機作業時,不得順一個方向連續迴轉。

15、裝有機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機,在每次變幅後,必須根據回轉半徑和該半徑時的允許載荷,對超載限位裝置的噸位指示盤進行調整。

16、作業後,起重機臂杆應轉到順風方向,並放鬆迴轉制動器,小車及平?重應移到非工作狀態位置;吊鉤提升到離臂杆頂端2~3m處。

17、將每個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操作室門窗,下機後切斷電源總開關,打開高空指示燈。

18、任何人員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檢查或修理時,必須佩帶安全帶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4

1、實訓過程中,要貫徹“預防爲主,安全第一”的原則,必須加強實訓過程的安全教育。

2、任課教師及實訓室管理人員要對實訓過程中學生的安全負責。在實訓準備,工作中必須考慮實驗操作的安全要求。

3、做實訓前,首先檢查實訓室的安全情況,不允許有不安全因素存在。

4、用電設備要有良好的接地保護和漏電開關。

5、實訓過程中如發生人身或設備事故時,要立即切斷電源,及時搶救,保護好現場,並立即報告有關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

6、發生事故後要及時查明原因,由當事人向有關部門寫出書面報告,並按有關規定處理。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5

1、操作人員的管理

操作人員在上崗前要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的結構、工作原理、技術性能、安全操作規程、保養維修制度等相關知識和國家有關法規、規範、標準進行學習掌握。經當地技術監督部門培訓取得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兩個方面考覈,合格後,方能上崗操作。

2、起重機械的“三定”管理

“三定”管理是指定人、定機、定崗制度。起重機械的“三定”制度首先是制度的制定和制度形式的確定,其中定人、定機是基礎。要求人人有崗有責,起重機臺臺有人操作管理:“定崗”責任是保證。

3、定期檢查維護管理

起重機械使用單位要經常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檢查維保,並制訂一項定期檢查管理制度,包括日檢、周檢、月檢、年檢,對起重機進行動態監測,有異常情況隨時發現,及時處理,從而保障起重機械安全運行。

(1)日檢。

由起重工負責作業的例行保養項目,主要內容爲清潔衛生,潤滑傳動部位,調整和緊固工作。通過運行測試安全裝置靈敏可靠性,監聽運行中有無異常聲音。

(2)周檢。

由維修工和起重工共同進行,除日檢項目外,主要內容是外觀檢查,檢查吊鉤、取物裝置、鋼絲繩等使用的安全狀態、制動器、離合器、緊急報警裝置的靈敏、可靠性,通過運行觀測傳動部件有無異常響聲,及過熱現象。

(3)月檢。

由設備安全管理部門組織檢查、同使用部門有關人員共同進行,除周檢內容外,主要對起重機械的動力系統、起升機構、迴轉機構、運行機構、液壓系統進行狀態檢測,更換磨損、變形、裂紋、腐蝕的零部件,對電氣控制系統,檢查饋電裝置、控制器、過載保護、安全保護裝置是否可靠。通過測試運行檢查起重機械的泄漏、壓力、溫度、振動、噪聲等原因引起的故障徵兆。經觀測對起重機的結構、支承、傳動部位進行狀態下主觀檢測,瞭解掌握起重機整機技術狀態,檢查確定異常現象的故障源。

(4)年檢。

由單位領導組織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挑頭,同有關部門共同進行,除月檢項目外,主要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參數檢測,可靠性試驗,通過檢測儀器,對起重機械,各工作機構運動部件的磨損、金屬結構的焊縫、測試探傷,通過安全裝置及部件的試驗,對起重設備運行技術狀況進行評價,安排大修、改造、更新。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6

(一)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瞭解所操作的起重機械結構、性能、載重量等,經考試合格,方可獨立操作。

(二)操作人員要做到“五好”是:

五好:思想集中好、相互聯繫好、機器檢查好、紮緊提放好、統一指揮好。

(三)當起重電梯行走接近終點位置時,應及時停止電動機工作,儘可能不動用終點開關。

(四)在開動起重電梯時,禁止二個動作同時開動,防止產生斜力,使吊件搖晃或損壞起重電梯,直至撞傷人員。

(五)必須定期定人檢查鋼絲繩接頭和鋼絲繩與卡子結合處的牢固情況,卡子有壓板和螺帽的一面,應在靠鋼絲繩長的一面,以免鬆動脫落。

(六)起重電梯工作時,如發現制動器,電氣設備、開關等有故障,或電壓突然下降,必須儘快停止吊重工作,切斷電源,並掛上不能使用的警告牌。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7

1、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建築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範,不得將未經安全認證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設備投入使用;自行購置的起重機械應建立安全技術檔案,首次安裝投入使用前,必須經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2、使用中要加強管理,明確責任人,認真落實安全使用制度和日常維護保養制度,嚴禁設備帶故障運行。

3、起重機械的安裝、操作、拆除等工作都必須取得主管部門相應的資格的單位和人員完成,禁止無證人員操作。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8

爲保證安全,正確使用貨梯,滿足工作需要,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任何情況下,嚴禁無關人員開行貨梯。

二、除非工作需要,嚴禁人員進入貨梯。

三、貨梯進貨前一定要覈准貨物重量不能超過貨梯載重量。

四、將貨物放入電梯時,須將其放在電梯轎廂的中央,嚴禁電梯在重心偏離中心時開動電梯。

五、放置貨物時須小心輕放,嚴防貨物或卡板碰撞電梯門及轎壁。

六、運行過程中注意檢查相關參數,發現異常,須及時停機並報告相關負責人處理。

七、使用完畢後,搞好衛生工作,停在指定位置,關掉電源。

八、相關負責的管理人員須嚴格監督保養人員的保養情況,並仔細檢查其填寫的保養記錄表,對電梯運行狀況須有一個全面清楚的瞭解。及時申報年檢,並對檢驗結果採取相應的措施。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9

一、起重設備(塔吊、龍門吊、龍門架、垂直運輸機械、汽車吊橋式吊)在大修達到安全標準後必須經不關部門驗收准入後方可使用,對不驗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責任者責任。

二、器材科要全面負責日常起重機械的技術工作,安全科負責日常安全監察工作和檢查使用者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

三、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發現起重設備存在嚴重隱患時均有權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主管經理,採取措施整改後方準使用。

四、發生調和事故時,使用單位要立即報告器材科、安全科,並保護好現場。器材科組織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分析、處理,把處理情況書面報主管經理,不得隱報、謊報、拖報。

五、起重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在使用中損失的、缺少的,使用單位要立即採購,組織修復。

六、露天作業的起重機械,當風力大於六級時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後必須把起重機械固定得牢固可靠。

七、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後,方準持證上崗,起重機械要嚴格定人、定機制度,不斷提高對設備的機械性能掌握,延長使用壽命。

八、起重機械的零部件缺損或機械設備存在不安全隱患,個別領導置之不理,長期不予解決,操作人員可以拒絕操作,並報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領導。

九、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對起重機械進行兩次專業檢查,並確定整改時間、單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實施。

十、器材科要根據檢修制度,編制年度檢修計劃,確定起重設備的大修、中修或報廢並組織實施。

十一、起重機械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不弔:

1、超額定負荷不弔;

2、光線暗淡信號不明不弔;

3、吊索捆綁不牢不弔;

4、整拉斜掛不弔;

5、氧氣瓶爆炸危險的物品不弔;

6、帶棱角缺口物件未墊好不弔;

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擺放活動不弔;

8、行車吊掛物件進行加工不弔;

9、埋在地下死物不弔;

10、違章指揮不弔。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10

爲確保塔吊的安全使用,嚴格執行建設部《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進入施工現場後,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員不得上落塔吊。在作業過程中,作業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過。

二、塔吊司機和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不得帶病或酒後操作或指揮。司機必須正確執行指揮員的信號指示,在進行各項操作前必須鳴笛示意。

三、司機上機前應當檢查電源是否在220~380V之間。送電前各啓動控制開關應在零位。接通電源、確認各金屬結構不帶電後方可上機。

四、司機在操作前應檢查確認各限位(制)器靈敏可靠,傳動機構運轉正常,螺栓無鬆動,電纜無破損。

五、塔吊在工作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塔吊十不弔”原則,作業時應依次逐級操作,嚴禁越檔操作,嚴禁未停穩反向操作和急開急停,嚴禁帶載自由下降。

六、吊鉤提長接近臂杆或小車行馳接近臂端點時,應減速緩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應高出障礙物0.5米以上。多機作業時應保持安全操作距離,各機吊鉤上懸掛重物的距離應不小於3米。

七、有重物懸掛在空中時,司機與指揮員不得離開工作崗位。

八、作業完畢後,將各控制開關撥至零位,依次斷開各路開關,關閉門窗,下機切斷總電源。塔頂高於30米時,應打開紅色防撞指示燈。

九、司機必須做好塔吊使用、保養、維修和交接班記錄。出現問題及時上報。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11

1、起重機械安裝必須選擇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起重機械安裝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

2、安裝單位安裝前應具備的資料和手續;

1)安裝單位的資質證、安裝人員的資格證;

2)安裝方案、安全保證措施;

3)安裝合同協議書及各方的安全責任;

4)應急救援預案。

3、安裝單位在安裝起重機械前,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安裝單位應當在設備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工程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4、驗收和定期檢驗。起重機械安裝結束後,安裝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技術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自檢和調試,自檢合格後申請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覈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檢驗,未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起重機械不得投入使用。起重機械實行定期檢驗制度,其週期爲兩年。包括新設備首次啓用;經大修、改造的;若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重大機械事故,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起重機械,應在驗收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12

近幾年來全國各省市已連續幾起發生過倒塔事故,特別是因塔式起重機本身的質量而引起的安全問題令人堪憂,塔吊安裝拆除施工隊伍施工人員素質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識不強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違章作業、盲目蠻幹進行安裝、頂升加節、使用、拆除的現象還時有發生。因此加強塔式起重機的安裝與驗收管理,防範塔式起重機安全事故的發生,是我們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內容。

一、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登記備案制度。施工單位已擁有的或新購置的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應儘早報請安全監督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嚴禁無生產許可證、無產品合格證、粗製濫造、質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機進入施工現場安裝使用,未經登記備案的塔式起重機不得在施工現場使用。

機械論文:《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建設機械技術與管理》(月刊)創刊於1988年,由建設部長沙建設機械研究院主辦。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和建設部優秀期刊。作爲工程建設機械行業的綜合性技術刊物,雜誌向讀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設機械技術發展動態,着力介紹了國內外工程建設機械的新技術、新產品,促進了製造商與使用者之間的溝通,是我國工程建設機械行業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嚴格履行塔式起重機的年度技術檢測、檢驗制度。塔式起重機等垂直運輸設備每個年度及每次新安裝後必須進行檢測檢驗,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檢測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機,必須停機整改,重新檢測合格後,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機帶故障、帶隱患運轉。對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廠、鋼結構損壞修復後的塔式起重機,必須經有關部門技術鑑定合格後方才准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機的裝拆作業必須由具有資質的隊伍進行,必須有相對固定的管理機構和拆裝作業人員,從事拆裝作業和設備操作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禁止無拆裝備案的隊伍和無證人員從事塔式起重機的拆裝和設備操作。安裝作業時應先對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統一指揮。協同作業,禁止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冒險蠻幹。

四、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頂升加節)、拆卸前均應根據塔式起重機自身特點、現場作業條件制訂科學、詳細、可行的施工方案,內容包括:編制依據、人員配備、起重機械及索具配備、基礎及附牆設計(有平面圖和立面圖)、地錨和預埋件設置、安裝步驟、頂升加節程序、安全防護措施等,必要時增加頂升過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體要求,禁止迴轉作業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經有關部門審批後方可嚴格執行實施。

五、塔式起重機安裝後必須經現場調試、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機驗收由施工單位設備部門、安全部門、裝拆隊伍、工程項目共同執行,嚴格按照驗收單內容逐項檢查驗收簽證。同時要進行技術檢查、空載試驗、載荷試驗,保證塔機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牆、頂升加節後也必須進行嚴格驗收,保證附牆連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設備管理制度、設備維修保養制度、運轉維修的登記統計制度、設備報廢制度。對投入施工作業的塔機,要嚴格進行塔式起重機的班前檢查、安全運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維修保養、安全專項檢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機安裝前的檢修工作,特別時對鋼結構、起升、變幅、迴轉三大機構及液壓頂升系統、力矩、重量限制器、鋼絲繩、滑輪、吊索等關鍵、要害部位重點檢查,保證塔式起重機性能良好,不帶故障、不留安全隱患進行施工作業。

七、落實以機長負責製爲中心的“定人、定機、定崗”的崗位責任制,相關崗位人員的姓名要在塔機標牌上註明。司機、指揮均應經過專門培訓取得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以保證塔機運轉時信號準確、指揮到位。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十不弔”原則,嚴禁違章指揮,違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機基礎及附牆必須嚴格按照使用說明書及安裝方案的要求進行製做。塔式起重機基礎應滿足塔機本身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要求,並設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機超過一定高度後必須安裝附牆裝置,裝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裝準確,並滿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於工程特殊、場地限制等原因,基礎面積或厚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有加強技術措施,如增設樁基礎或與建築物大面積承臺連通的做法等,並有基礎的地基承載力和抗傾翻力矩的驗算;安裝附牆裝置時,附牆角度不應過小或過大,杆件超過規定長度時,應有附牆的設計計算書。

九、塔式起重機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變幅、迴轉、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機安全使用的最關鍵的裝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須齊全且靈敏可靠。塔式起重機驗收時必須嚴格根據塔式起重機使用說明書對以上安全裝置逐一進行調試合格,要求有具體量化驗收內容。如力矩限制器標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標明重、中、輕檔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離(m)等,一經驗收,任何個人不得隨意改動,如需要改動時,仍必須按照驗收程序進行,且還必須保證在塔式起重機的技術性能範圍之內。有的單位驗收時往往只調試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驗收結果上也只籠統填寫“靈敏可靠”或“合格”等,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時驗收過程中要拍照留檔。

十、塔式起重機吊鉤保險裝置、吊鉤滑輪防脫繩裝置、捲揚機滾保險裝置、上人爬梯及護圈等必須齊全且符合要求。吊鉤保險裝置不可缺少,如損壞必須購買原廠產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護圈必須完好、牢固、嚴密,對發生少圈、變形、鏽蝕、開焊、固定不牢靠的應堅決予以整改修復。

施工現場或相鄰工地有兩臺或兩臺以上的塔式起重機作業,且塔式起重機作業半徑有重疊現象時,必須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術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機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間的距離不小於5m;固定式塔機,低位塔臂端部與高位塔身不小於2m,高位塔吊鉤與低位塔垂直距離不小於2m。防止相鄰塔機的起重臂、平衡臂與塔身、塔帽、拉桿的干涉和碰撞。

(2)採取組織措施,規定塔式起重機的迴轉和行走路線,對塔機指揮和司機嚴格交底,並由專門人員監督執行,嚴禁相鄰塔式起重機在同一施工區域相向運轉及交叉作業,防止起升鋼絲繩的相互纏繞。

(3)利用技術手段,縮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設置行走、迴轉、超高限位等,保證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現場塔機的技術資料和安全資料必須齊全。

(1)塔式起重機生產許可證、出廠合格證、使用說明書、設備檔案、運轉及維修保養記錄、操作交接班記錄、安裝拆除方案、驗收證書、檢測檢驗報告。

(2)拆裝隊伍資質證書、設備安拆人員、指揮人員、操作人員及其他特種作業人員的操作證和安全上崗證。

(3)塔式起重機處懸掛限載標誌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規程牌、驗收合格牌、定人定機牌。

只有建築行業各參見單位的廣大職工根據國家有關規程和技術標準,嚴格執行塔式起重機的安裝驗收管理,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嚴格把關、規範管理並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絕塔式起重機事故的發生,將建設行業的安全生產水平提高到一個新臺階。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13

1、起重吊裝工作必須分工明確,並按國家《起重吊裝指揮信號》(gb5082—85)規定的統一聯絡信號,統一指揮。起重機械必須經常檢查,保持各部位的靈敏可靠。

2、從事起重吊裝、校正構件等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和安全帽。作業時不宜用力過猛,以防身體失穩墜落。

3、不得利用廠區、管道、管架、電杆、機電設備等做裝錨點,未經確認許可,也不得將生產性建築、構築物等做吊裝錨點。

4、起吊重物要栓溜放繩,起吊物件不得長時間在空間停留,構件(或機械設備)未固定前不得鬆鉤,且不準在起重物上行走操作。嚴禁將安全帶掛在起吊的構件上。

5、使用各種起重機械,吊具和索具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①各種起重機械的操作,必須按機械本身的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並執行《起重機械安全規程》(gb6067—85),操作人員必須經特殊作業專門訓練,考覈合格後持證上崗操作。

②起重作業前必須對起重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吊具、索具等進行詳細檢查,吊裝時,必須進行試吊檢查。

③各種起重機械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嚴禁超負荷吊裝,吊具、索具必須經過計算選擇使用。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14

(一)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職責

1、組織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部門關於起重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起重機操作規程;

2、全面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

3、組織建立適合本單位特點的起重機管理體系;

4、組織制定並審批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及有關規定,並經常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5、審批本單位起重機選購及定期檢驗計劃和修理改造方案,並督促檢查其執行情況;

6、經常深入使用現場,查看起重機使用狀況;

7、組織起重機事故調查分析,找出原因,制定防範措施。

(二)管理部門負責人職責

1、在單位主管設備安全負責人的領導下,具體組織貫徹執行上級有關起重機使用管理方面的規定;

2、負責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工作,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規章制度;

3、審覈本單位有關起重機的統計報表;

4、組織做好起重機使用管理基礎工作,檢查起重機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情況;

5、抓好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考覈工作,不斷提高操作人員技術素質;

6、根據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狀,審定所編制的起重機定期檢驗和維護保養計劃,並負責組織實施;

7、定期或不定期組織檢查本單位起重機使用管理情況;

8、參加起重機事故調查與分析,提出處理意見和措施。

(三)起重機操作人員職責

1、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脫崗,不做與崗位無關的其他事情;

2、認真執行起重機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

3、精心操作,防止超載運行;

4、時刻注意安全生產,經常檢查安全附件的靈敏性和可靠性;

5、按時定點、定線巡迴檢查;

6、認真監視儀器儀表,如實填寫運行記錄;

7、認真做好所操作起重機的維護保養工作;

8、努力學習操作技術和安全知識,不斷提高操作水平。

二、起重機維護保養制度

(一)起重機使用的維護與保養必須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和堅持日常保養;

(二)起重機投產前,必須按照起重機的使用特點認真編制維護保養規程;

(三)開展“完好設備”及無泄漏”等活動,提倡實行包日常維修和日常保養的雙包貴任制;

(四)保持起重機整潔和生產周圍環境的清潔衛生;

(五)認真執行巡迴檢查及時填寫操作記錄,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

(六)嚴格執行操作規程,操作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損壞起重機安全附件;

(七)操作人員在正常操作狀態下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查明原因採取有效的處理措施,並及時反映;

(八)對停用和封存備用的起重機要做好維護保養工作。

三、起重機事故報告制度

(一)起重機發生事故時,必須按照國家《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二)起重機事故發生後,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必須立即報告主管部門和當地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發生特別重大事故或特大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還應直接報告國家質量檢驗檢疫總局,同時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妥善保存現場相關物件及重要痕跡等物證,並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

(三)事故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或業主名稱、聯繫人、聯繫電話;

2、事故發生地點;

3、事故發生時間(年、月、日時、分);

4、事故設備名稱;

5、事故類別;

6、人員傷亡,經濟損失以及事故概況。

(四)移動式起重機異地發生事故後,業主或聘用人員應當立即報告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並同時報告設備使用註冊登記的質量監督部門。

(五)事故報告應在事故發生後24小時內,報告方式除電話報告外,還應以傳真方式報告。

黃埔區特種設備事故報告電話:82272400.傳真:82272370。

四、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起重機必須經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註冊登記,領取合格證,方可投入使用;其操作工必須經培訓,考取質量監督部門頒發的相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

(一)葫蘆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和側向外吊作業;

2、不得將吊載在其他作業者頭上通過;

3、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4、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衝器與上描器衝撞;

5、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維護和調整制動器;

6、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7、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的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8、不得隨意拆卸葫蘆式起重機上任何安全裝置;

9、不得在下列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情況下作業:制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鬆裝置損壞、吊裝鋼絲繩損傷已達到報廢標準等;

10、不得在捆綁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態下,重物棱角處與吊裝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11、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12、注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

13、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14、注意作業中應隨時注意觀察前、後、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

15、確認電開關按鈕標記後再進行操作;

16、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於正常狀況,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電開關按鈕;

17、發現起重機故障時,先切斷總電源,再檢查;

18、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19、重物下降至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20、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葫蘆式起重機,在吊具處於最低位置時,捲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於兩圈的安全留數;

22、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人時,再進行操作;

23、爲減小吊載的擺動與衝擊,可以採取反向動作控制;

24、操作工下班時,應對起重機進行檢查,將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檢查情況記錄在運行檢查記錄表和交接班記錄簿,並交給接班人。

(二)橋式起重機安全操作規程

1、在下列情況下,司機應發出警告信號:

(l)起重機起動後即將開動前;

(2)靠近同層其它起重機時;

(3)在起吊下降吊物時;

(4)吊物在吊運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員時;

(5)起重機在吊運通道上方吊物運行時;

起重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對我公司建築施工起重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家《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結合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文件有關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項目中使用的起重機械設備的租賃、購置、安裝、拆卸、頂升、附着、使用、維修、檢驗檢測活動及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包括: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

第四條公司質量安全部是起重機械設備的歸口管理部門;區域公司負責起重機械安拆方案審批,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協助項目管理部、項目部做好報驗工作;項目管理部、項目部負責自有起重機械選用,安拆方案編制、報驗、使用、維修保養及相關的監督檢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選用與進場

第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根據工程項目的結構層次、高度跨度、現場條件等選用適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機械,優先選用種類、生產廠家、規格型號已在施工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起重機械。

第六條選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具備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以及設備履歷書等隨機資料。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機械不得購置:

(一)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的;

(二)國家規定禁止使用的;

(三)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四)安全保護裝置配備不齊的。

第八條凡使用租賃起重機械的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首先對租賃單位進行調查評價,經評價合格後方可簽訂租賃協議,明確各自在起重機械租賃使用過程中的安全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賃使用:

(一)出租單位未能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註冊,並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告知備案的;

(二)無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單位制造的和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

(三)屬國家和省級主管部門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

(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

(五)經檢測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

(六)無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使用說明書等隨機文件的。

第九條起重機械在進入施工場地前,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先與運輸方簽訂相關運輸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運輸方的選用參照公司質量、環境與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執行。

第十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於起重機械進場前將起重機械的使用項目、設備來源、規格型號、生產廠家、進場日期等相關情況報至區域公司備案。

第十一條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應當建立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檔案應具備以下內容:

(一)原始資料,包括購銷合同、使用維護及安裝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交接驗收記錄等;

(二)設備履歷書,包括歷次大修理、改造記錄、運轉時間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保護裝置調試記錄及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定期檢驗、檢測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事故記錄等;

(三)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結構件應力超過原計算應力15%;

(三)主要結構件腐蝕深度達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嚴重事故隱患的。

第三章安裝與檢測

第十三條起重機械在安裝與拆卸前必須先行編制專項施工方案,並經過審批。

第十四條從事建築工地起重機械安裝的單位,必須具備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建築施工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並按資質規定進行相應的安裝業務。未取得安拆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企業,不得從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業務。

第十五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單位,應當依照本制度,進行安裝活動(包括起重機械在施工現場移位、頂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條從事起重機械安裝的作業人員及管理人員,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覈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從事相應作業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條規定要求,且從事起重機械安裝作業的人員是本單位員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資質進行起重機械安裝活動。

第十八條將起重機械安裝作業分包給外單位施工的,必須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條規定,並於安裝作業實施前與安裝單位簽訂分包協議,明確各自安全責任。安裝單位應當與施工總承包單位簽訂安全管理協議,在安裝過程中應當服從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落實有關安全防護措施,並對安裝作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十九條安裝單位在安裝前必須進行如下工作:

(一)審覈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安裝及使用維護說明、定期檢驗、檢測證明等文件是否齊全有效;

(二)審覈輔助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證明和使用說明書等文件齊全有效;

(三)根據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技術要求、施工現場作業環境、設備狀況以及輔助起重機械條件和有關技術標準制定專項安裝施工方案和技術措施,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批簽字,並向安裝作業人員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履行簽字手續;

(四)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重要受力結構、零部件及輔助起重機械進行檢查驗收,由安裝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

(五)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及作業現場條件進行檢查,發現有影響安裝活動的隱患應及時排除。

第二十條安裝單位在安裝作業中,應嚴格執行設備的安裝、拆卸工藝,安裝、拆卸工序的崗位應定人定責,應進行安全作業技術交底,由安裝負責人監督實施、統一指揮。安裝區域應設置警戒線,劃出警戒區,由專人進行監護。

第二十一條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及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檢驗和調試,尤其要對起重機械的限位、保險等安全裝置進行檢測把關,形成自檢記錄。經檢驗合格後的起重機械應達到安全使用標準。

第二十二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活動結束後,各方(包括安裝、租賃、使用、工程總承包等)應當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由安裝、使用和租賃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後方可報驗。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必須建立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工程檔案,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一)合同或任務書、安全協議書;

(二)安裝拆卸輔助起重設備、檢測儀器、機具檔案資料;

(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自檢資料;

(四)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專項安裝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由安裝方案編制人員或技術負責人向建築工程起重機械操作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安裝單位應當在投入使用前將有關安裝資料移交使用單位和租賃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其存入工程項目安全技術資料檔案中。

第二十五條項目管理部(項目部)應當在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後,按照施工當地檢測部門有關要求整理相關資料並報檢。經過有權部門檢測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與維修

第二十六條項目部應當嚴格執行本制度和有關建築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建築工程起重機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條起重機械司機必須經過相關部門考覈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書,方可上崗作業,並嚴格遵守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八條項目部應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不同季節、氣象條件變化的情況下,在施工現場對起重機械採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在建築物密集、多臺起重機械交叉作業時,必須制定可靠的安全技術措施,防止多塔作業相互碰撞。項目部應當在設備活動範圍內(設備移動、臂架端部)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二十九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應當安排專職起重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經過相關部門考覈合格,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三十條項目部在起重機械使用過程中必須做好交接班記錄、安全技術交底、日常檢查(班前、班中、班後)等相關工作,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基礎設施控制程序》執行。

第三十一條項目部應當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修保養和定期、不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起重設備的穩定性、鋼絲繩、鋼結構及保險限位等安全裝置的有效性等。維修保養人員應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上崗作業。及時形成維修保養、定期檢查記錄等,具體要求按照公司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作業指導書》中《常用建築機械設備技術保養和大中修理內容及要求》執行,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日常的維修保養;

(二)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

(三)對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進行定期保養、校驗、檢修。

第三十二條對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除進行日常性和專項檢查外,還應定期進行檢查,並形成記錄,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存在問題和事故隱患,項目部必須按照“三定”要求落實整改、複查,切實消除隱患。

公司每年、區域公司每季度、項目管理部每月、項目部每旬至少進行一次定期檢查,做好檢查記錄。

第三十三條建築工程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使用,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設備管理員,並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恢復正常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條項目部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

設備管理機構的管理人員應當對建築工程起重機械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決定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報告項目負責人。

第三十五條項目部應當對起重機械作業人員進行設備使用和安全作業基本知識的培訓,作業人員應具備必要的設備使用技能和安全作業知識。

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檢查或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有權停止使用設備並及時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報告。

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司管理體系程序文件《基礎設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時逐級上報相關機械設備管理資料。

第三十七條項目部應當制定起重機械事故的應急預案,建立有效的應急機制。

第三十九條建築工地起重機械發生事故後,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並按照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處理規定》,及時、如實向有關部門報告,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質量安全部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自總經理批准發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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