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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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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安全裝置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1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於洗化廠生產裝置開工安全工作的管理。

第二條 徹底清理檢修現場,拆除臨時電源線、腳手架、施工機具外運,做到文明開工生產。

第三條 高溫設備管道附近不能有破油布、木頭等易燃物,檢修時破損或新安裝部位的保溫層要恢復好,管溝井蓋要蓋好。

第四條 轉動設備要裝好安全罩,梯子、平臺、欄杆等安全防護設施要齊全完好,壓力容器安全閥須定好壓,安全閥前的閥門處於全開位置。

第五條 爲防止檢修時的殘留物堵塞管道、閥門,損壞設備,必須進行吹掃、清洗、試密。

第六條 逐點抽出檢修時所加的盲板,不得遺漏,工藝員按盲板圖,覈對無誤,方可交出投產。

第七條 裝置開工要在指揮部的領導下,統一計劃,統一指揮,統一行動。他人不得直接向崗位操作工人下達操作令,防止多頭指揮,嚴格按工藝要求和操作規程操作。

第八條 要向生產班組公佈開工方案,講解裝置檢修後的變動情況,使每個參加開工人員做到心中有數。

第九條 按工藝流程逐個審查各系統,確認無誤,做到開工時不竄物料,不竄汽、不憋壓,防止物料泄漏或走錯流程。

第十條 要做好油品的脫水工作,保證進入裝置的油不帶水。

第十一條 各加熱爐點火前要分析含氧量,防止點火爆炸,禁止用汽油作引火物。

第十二條 裝置升溫要按規定的升溫速度進行,對螺栓緊固部位及時進行熱緊。

第十三條 在操作調整階段,密切注意運行變化,力求平穩操作;加強巡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必要時立即向領導彙報。

第十四條 在生產裝置區內應做到嚴禁吸菸,嚴禁攜帶引火物(打火機、火柴);嚴禁穿釘子鞋;嚴禁擅自架設臨時用電設備;嚴禁使用明火照明;嚴禁無阻火器的機動車駛入裝置區。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2

主編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部

批准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施行日期:1993年7月1日

關於發佈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範》等五項國家標準的通知

建標〔1992〕911號

根據國家計委計標函(1987)78號、建設部(88)建標字25號文的要求,由能源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制訂的《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範》等五項標準,已經有關部門會審,現批准《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旋轉電機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70-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71-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蓄電池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72-92、《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8-92和《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接地裝置施工及驗收規範》GB50169-92爲強制性國家標準,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原《電氣裝置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第三篇旋轉電機篇、第四篇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篇、第五篇蓄電池篇、第十一篇電纜線路篇及第十五篇接地裝置篇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能源部負責管理,具體解釋等工作由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負責,出版發行由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負責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修訂說明

本規範是根據國家計委計標函(1987)78號、建設部(88)建標字25號文的要求,由原水利電力部負責主編,具體由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會同有關單位共同編制而成。

在修訂過程中,規範修訂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認真總結了原規範執行以來的經驗,吸取了部分科研成果,廣泛徵求了全國有關單位的意見,最後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定稿。

本規範共分八章三個附錄。這次修訂的主要內容有:規範的適用範圍有所擴大;增加了電纜橋架施工的要求、電纜防火措施的施工要求;補充了水底電纜敷設的部分內容、機械敷設電纜的部分內容、塑料電纜終端和接頭的製作要求。

本規範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或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送本規範的管理單位能源部電力建設研究所(北京良鄉,郵政編碼:102401),以便今後修訂時參考。

能源部

1990年12月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爲保證電纜線路安裝工程的施工質量,促進電纜線路施工技術水平的提高,確保電纜線路安全運行,制訂本規範。

第1.0.2條 本規範適用於500KV及以下電力電纜、控制電纜線路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礦山、船舶、冶金、化工等有特殊要求的電纜線路的安裝工程尚應符合專業規程的有關規定。

第1.0.3條 電纜線路的安裝應按已批准的設計進行施工。

第1.0.4條 電纜及其附件的運輸、保管,應符合本規範要求。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並應符合產品的要求。

第1.0.5條 電纜及其附件在安裝前的保管,其保管期限應爲一年及以下。當需長期保管時,應符合設備保管的專門規定。

第1.0.6條 採用的電纜及附件,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第1.0.7條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及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的技術文件的規定。對重要的施工項目或工序,尚應事先制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1.0.8條 與電纜線路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電纜線路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中的有關規定。

二、電纜線路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 預埋件符合設計,安置牢固;

2 電纜溝、隧道、豎井及人孔等處的地坪及抹面工作結束;

3 電纜層、電纜溝、隧道等處的施工臨時設施、模板及建築廢料等清理乾淨,施工用道路暢通,蓋板齊全;

4 電纜線路敷設後,不能再進行的建築工程工作應結束;

5 電纜溝排水暢通,電纜室的門窗安裝完畢。

三、電纜線路安裝完畢後投入運行前,建築工程應完成由於預埋件補遺、開孔、擴孔等需要而造成的建築工程修飾工作。

第1.0.9條 電纜及其附件安裝用的鋼製緊固件,險地腳螺栓外,應用熱鍍鋅製品。

第1.0.10條 對有抗干擾要求的電纜線路,應按設計要求採取抗干擾措施。

第1.0.11條 電纜線路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 運輸與保管

第2.0.1條 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不應使電纜及電纜盤受到損傷。嚴禁將電纜盤直接由車上推下。電纜盤不應平放運輸、平放貯存。

第2.0.2條 運輸或滾動電纜盤前,必須保證電纜盤牢固,電纜繞緊。充油電纜至壓力油箱間的油管應固定,不得損傷。壓力油箱應牢固,壓力指示應符合要求。

滾動時必須順着電纜盤上的箭頭指示或電纜的纏緊方向。

第2.0.3條 電纜及其附件到達現場後,應按下列要求及時進行檢查:

一、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二、電纜型號、規格、長度應符合訂貨要求,附件應齊全;電纜外觀不應受損。

三、電纜封端應嚴密。當外觀檢查有懷疑時,應進行受潮判斷或試驗。

四、充油電纜的壓力油箱、油管、閥門和壓力錶應符合要求且完好無損。

第2.0.4條 電纜及其有關材料如不立即安裝,應按下列要求貯存:

一、電纜應集中分類存放,並應標明型號、電壓、規格、長度。電纜盤之間應有通道。地基應堅實,當受條件限制時,盤下應加墊,存放處不得積水。

二、電纜終端瓷套在貯存時,應有防止受機械損傷的措施。

三、電纜附件的絕緣材料的陀潮包裝應密封良好,並應根據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貯存和保管。

四、防火塗料、包帶、堵料等防火材料,應根據材料性能和保管要求貯存和保管。

五、電纜橋架應分類保管,不得因受力變形。

第2.0.5條 電纜在保管期間、電纜盤及包裝應完好,標誌應齊全,封端應嚴密。當有缺陷時,應及時處理。

充油電纜應經常檢查油壓,並作記錄,油壓不得降至最低值。當油壓降至零或出現真空時,應及時處理。

第三章 電纜管的加工及敷設

第3.0.1條 電纜管不應有穿孔、裂縫和顯著的凹凸不平,內壁應光滑;金屬電纜管不應有嚴重鏽蝕。硬質塑料管不得用在溫度過高或過低的場所。在易受機械損傷的地方和在受力較大處直埋時,應採用足夠強度的管材。

第3.0.2條 電纜管的加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管口應無毛刺和尖銳棱角,管口宜做成喇叭形。

二、電纜管在彎制後,不應有裂縫和顯著的凹癟現象,其彎扁程度不宜大於管子外徑的10%;電纜管的彎曲半徑不應小於所穿入電纜的最小允許彎曲半徑。

三、金屬電纜管應在外表塗防腐漆或塗瀝青,鍍鋅管鋅層剝落處也應塗以防腐漆。

第3.0.3條 電纜管的內徑與電纜外徑之比不得小於1.5;混凝土管、陶土管、石棉水泥管除應滿足上述要求外,其內徑尚不宜小於100mm。

第3.0.4條 每根電纜管的彎頭不應超過3個,直角彎不應超過2個。

第3.0.5條 電纜管明敷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管應安裝牢固;電纜管支持點間的距離,當設計無規定時,不宜超過3m。

二、當塑料管的直線長度超過30m時,宜加裝伸縮節。

第3.0.6條 電纜管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金屬電纜管連接應牢固,密封應良好,兩管口應對準。套接的短套管或帶螺紋的管接頭的長度,不應小於電纜管外徑的2.2倍,金屬電纜管不宜直接對焊。

二、硬質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時,其插入深度宜爲管子內徑的1.1~1.8倍。在插接面上應塗以膠合劑粘牢密封;採用套接時套管兩端應封焊。

第3.0.7條 引至發備的電纜管管口位置,應便於與設備連接並不妨礙設備拆裝和進出。並列敷設的電纜管管口應排列整齊。

第3.0.8條 利用電纜的保護鋼管作接地線時,應先焊好接地線;有螺紋的管接頭處,應用跳線焊接,再敷設電纜。

第3.0.9條 敷設混凝土、陶土、石棉水泥等電纜管時,其地基應堅實、平整,不應有沉陷。電纜管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管的埋設深度不應小於0.7m;在人行道下面敷設時,不應小於0.5m。

二、電纜管應有不小於0.1%的排水坡度。

三、電纜管連接時,管孔應對準,接縫應嚴密,不得有地下水和泥漿滲入。

第四章 電纜支架的配製與安裝

第4.0.1條 電纜支架的加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鋼材應平直,無明顯扭曲。下料誤差應在5mm範圍內,切口應無卷邊、毛刺。

二、支架應焊接牢固,無顯著變形。各橫撐間的垂直淨距與設計偏差不應大於5mm。

三、金屬電纜支架必須進行防腐處理。位於溼熱、鹽霧以及有化學腐蝕地區時,應根據設計作特殊的防腐處理。

第4.0.2條 電纜支架的層間允許最小距離,當設計無規定時,可採用表4.0.2的規定。但層間淨距不應小於兩倍電纜外徑加10mm,35KV及以上高壓電纜不應小於2倍電纜外徑加50mm。

電纜支架的層間允許最小距離值(mm) 表 4.0.2

800){makesmallpic(this,500,700);}" border=0>

注:h表示槽盒外殼高度。

第4.0.3條 電纜支架應安裝牢固,橫平豎直;托架支吊架的固定方式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各支架的同層橫檔應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應大於5mm。托架支吊架沿橋架走向左右的偏差不應大於10mm。

在有坡度的電纜溝內或建築物上安裝的電纜支架,應有與電纜溝或建築物相同的坡度。

電纜支架最上層及最下層至溝頂、樓板或溝底、地面的距離,當設計無規定時,不宜小於表4.0.3的數值。

電纜支架最上層及最下層至溝頂、樓板或溝底、地面的距離(mm) 表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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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組裝後的鋼結構豎井,其垂直偏差不應大於其長度的2/1000;支架橫撐的水平誤差不應大於其寬度的2/1000;豎井對角線的偏差不應大於其對角線長度的5/1000。

第4.0.5條 電纜橋架的配製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電纜梯架(托盤)、電纜梯架(托盤)的支(吊)架、連接件和附件的質量應符合現行的有關技術標準。

二、電纜梯架(托盤)的規格、支吊跨距、防腐類型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4.0.6條 梯架(托盤)在每個支吊架上的固定應牢固;梯架(托盤)連接板的螺栓應緊固,螺母應位於梯架(托盤)的外側。

鋁合金梯架在鋼製支吊架上固定時,應有防電化腐蝕的措施。

第4.0.7條 當直線段鋼製電纜橋架超過30m、鋁合金或玻璃鋼製電纜橋架超過15m時,應有伸縮縫,其連接宜採用伸縮連接板;電纜橋架跨越建築物伸縮縫處應設置伸縮縫。

第4.0.8條 電纜橋架轉彎處的轉彎半徑,不應小於該橋架上的電纜最小允許彎曲半徑的最大者。

第4.0.9條 電纜支架全長均應有良好的接地。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3

1、 目的:建立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分工程序、確保有效使用

2、 範圍:適用於安全裝置的使用單位

3、 責任者:工程部、動力部、安全部、保衛科

4、 程序:

4.1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總稱爲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4.2安全裝置的維護管理:

4.2.1. 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管理,經常檢查和維護保養並落實到人。

4.2.2. 各種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遍入設備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4.2.3. 各類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並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2.4. 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4.3管理分工:

4.3.1 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制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4.3.2 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部門負責管理。

4.3.3 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麪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4.3.4 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滅火裝置,均由防火部門負責管理。

4.3.5 凡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技術部負責管理。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4

一、管理與分工

1、凡生產中使用的安全裝置和附件、安全疏散設施、防塵防毒防暑降溫設施等,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齊全、靈敏、有效,處於技術完好狀態。

2、凡在作業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必須經常檢驗、正確使用,妥善保管。

3、各有關部門分工管理各種安全裝置與防護器具。

(1)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等,工藝過程中溫度、壓力、料面超限報警裝置和固定滅火裝置;在作業過程中佩帶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如過濾式防毒面具、氧氣呼吸器等,均由技術部門負責管理。

2、屬於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過流保護裝置、漏電保護裝置、接地保護裝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設備部負責管理。

(3)各種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如聲笛、喇叭和制動裝置等,均由綜合部負責管理。

二、維護與檢修

1、各種設備及其安全裝置都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迴檢查,維護管理使其完整可靠。

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按期檢修。

3、各種安全裝置要按其有關規程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

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申請拆除須經公司領導批准方可進行。

5、安全裝置必須經有關技術部門進行技術鑑定。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6、安全裝置除專責維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三、防護器具的選用與保管

防護器具的先選與保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含氧量、毒物濃度)、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其防護範圍,正確選用防護器材種類和型號。

2、凡空氣中氧含量低於18%(體積),有害氣體含量高於2%(體積)的作業場所,必須使用隔離式面具,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

3、嚴禁使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4、面具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面具結構性能及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5、各種防毒面具,用具用前用後均須仔細檢查過濾式面具的濾毒罐按規定定期檢查,使其始終保持良好有效,嚴禁使用失效防護器材。

6、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專人保管,車間的防護器材要設轉歸保管,按班交接。

7、各種面具應建卡造冊,定期檢查。

8、車間應根據情況備有防爆手電、防毒面具、膠靴、安全帶等急救器材和解毒藥品,以備搶救用。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山西太鋼不鏽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管理,依據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運行控制程序文件》(tgb*/c*-46-20xx)的要求,確保現場安全裝置和設施齊全、可靠、有效並持續完善,起到有效防控人身和設備事故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的安全裝置和設施是指:以保障安全生產、保證職工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爲目的,針對生產設備和作業環境存在的固有危險因素和事故模式,而設置的具有減弱、隔離、控制、警示作用的防護、聯鎖、報警、檢(監)測、顯示、應急的裝置和設施。

第三條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安全標誌(標識)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所屬各管理、業務部門、子(分)公司及所屬二級單位。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五條安全生產管理部

(一)負責對公司各單位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管理進行監督、指導;對不符合項編制管理方案並監督執行;

(二)負責將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進行檢查並實施考覈;

(三)負責定期向公司安全工作會議彙報安全裝置和設施使用維護等情況。

第六條裝備部

(一)負責將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管理納入到設備管理體系,按

照設備評價週期進行評價、指導;

(二)負責對各單位經需要拆除、退出運行的安全裝置和設施進行審批和備案;

(三)負責對各單位專業安全裝置和設施的使用、維護、校驗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工程管理部

(一)負責組織編制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關於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初步設計,並組織初步設計審查會;

(二)負責組織並檢查落實各項目經理部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裝置和設施的交工驗收工作;

(三)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裝置和設施按“三同時”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第八條設備物資採購部

(一)負責對各單位提報的安全裝置和設施進行優先採購,選擇有資質、合格的並能滿足供貨週期的供應商;

(二)負責優化安全裝置和設施的採購流程。

第九條各單位

(一)負責制定本單位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辦法以及點檢、維

護、檢修標準;並建立安全裝置和設施相關管理臺帳;負責對安全裝置和設施進行日常和專業點檢、維護;

(二)負責組織安全裝置和設施拆除、增補、變更等的研討,並將確定的需要拆除、退出運行的安全裝置和設施報裝備部審批備案(具體流程見附圖);

(三)負責向有關具備檢驗資質的單位提供本單位內安全裝置和設施需要按標準要求進行檢測、檢驗的計劃;

(四)負責對設備檢修後附屬安全裝置和設施的驗收管理;

(五)負責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引進新設備時,對設

備附屬安全裝置和設施的配置齊全、可靠、完善等做好確認;

(六)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竣工後,對安全裝置設施進行驗收。

第三章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分類及設置要求

第十條安全裝置和設施通過採取工程技術措施,能夠消除、減弱、隔離、防護、保護、檢(監)測、顯示、警示等方面進行控制:

(一)檢(監)測裝置和設施。在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下,能夠檢(監)測到設備異常運行的相關工藝參數、現場區域實時狀態以及區域有害氣體泄漏等。如:在線監測裝置、co氣體檢測儀等。

(二)顯示裝置。在生產設備運行情況下能夠起到顯示相關設備工藝參數的表計等。如壓力錶、溫度表、速度表、負荷表等。

(三)報警裝置。在生產設備運行異常情況下用“聲、光”能給人以提示、警示作用的裝置和設施。如聲光報警儀、聲光顯示牌等。

(四)防護、隔離裝置和設施。在生產區域以及設備本體、周圍加裝的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能夠起到提醒、阻止、有效避免和防止人員誤操作、誤進入危險區域的裝置和設施。如護網、欄杆、光柵等。

(五)保護、聯鎖裝置。在生產設備異常運行或人員誤操作情況下,相關保護值達到規定動作值時能夠起到立即切斷轉動設備和電源,設備啓動前必須解除聯鎖等裝置。如電氣設備的保護裝置、聯鎖停機的裝置、行程限制器、速度限制器等。

(六)緊急、備用裝置。在生產設備或生產系統發生突發故障,需要立即停機或從生產系統中立即切除出的緊急裝置。如事故停機緊急操作按鈕、快速切斷閥、ups電源等。

(七)減弱或消除事故裝置和設施。在發生事故的情況下,能夠用來緩減、消除、減弱事故擴大的裝置和設施。如阻火器、防火門、滅火器等。

(八)其它用來消除、預防、隔離、減弱、警示的安全裝置和設施。

第十一條安全防護裝置的設置要求:

(一)以操作人員所站立的平面爲基準,凡高度在2m以內的各種做往復運動、轉動設備均應按相關規範要求加設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

(二)以操作人員所站立的平面爲基準,凡高度在2m以上(包括2米),有物料傳輸裝置、皮帶傳動裝置以及在施工機械施工處的下方,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三)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的作業位置作業,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

(四)爲避免擠壓傷害,直線運動部件之間或直線運動部件與靜止部件之間的間距應符合安全距離的要求。在機械設備轉動部位、兩物體發生機械運動間隙小於500mm的作業場所應設安全防護裝置和設施。

(五)凡是獨立運轉設備區域應加裝隔離裝置設施,如護網、護罩、光柵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六)運動部件有行程距離要求的,應設置可靠的限位裝置,防止因超行程限位故障而引發事故。

(七)對可能因超負荷,發生部件損壞而引發事故的,應設置負荷限制裝置。

(八)有慣性衝撞運動部件必須採取可靠的緩衝裝置,防止因慣性運動而引發事故。

(九)運動中可能鬆脫的零部件必須採取有效措施加以緊固,防止由於啓動、制動、衝擊、振動而引起鬆動、脫落,從而引發事故。

(十)每臺機械轉動設備都應設置緊急停機裝置,使突發故障引發的危險得以避開。緊急停機裝置的標識必須清晰、易識別,並可迅速接近其裝置,使危險過程立即停止並不產生附加風險。

(十一)高溫、高壓的容器、管道運行過程中爲防止高溫燙傷、超壓爆炸必須加裝就地和遠方檢測表計和遠方能控制的泄壓裝置等安全裝置和設施。

(十二)主體設備與關鍵的附屬設備應加裝連鎖保護裝置。

(十三)在有毒有害氣體管道、設備區域應加裝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

(十四)在電氣線路、電氣設備上按標準要求應配置電氣保護裝置。

(十五)在電氣設備、管道閥門檢修期間,電氣主開關和與管道內介質隔斷的首道閥門上應加裝專業安全鎖等裝置和設施。

(十六)如單一的安全裝置和設施不能滿足安全需要時,應考慮同時設置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安全裝置和設施。

第四章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條各單位設備管理部門應對所管轄的安全裝置和設施的配置、運行狀況、有效狀態進行日常管控,制定點檢、維護、檢修標準,並對安全裝置和設施進行專業點檢;建立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臺帳;組織對安全裝置和設施故障、損壞等情況的缺陷處理。

第十三條各單位安全管理部門要對所管轄的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狀況及管理情況進行監管;應制定的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辦法並依據管理辦法要求落實逐級安全管理責任;要定期組織對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臺帳(包括點檢、維護、保養、增補、拆除、變更等)的完善性以及臺帳運行記錄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十四條安全裝置和設施故障、損壞要求立即修復,不具備立即修復條件的,應組織生產退出運行或經本單位廠級安全負責人同意採取可靠監護措施,方可繼續運行。

第十五條安全裝置和設施故障、損壞不能及時修復,已採取可靠措施的,各單位應確定監護、修復責任人和修復時間。

第十六條各單位應將安全裝置和設施按類別、分區域確定管理責任人。制定本單位安全裝置和設施故障、損壞的報告和處理流程。

第十七條各單位每日安排對安全裝置和設施進行點檢、維護,

發現現場安全裝置和設施有損壞或失效,應按管理流程立即報告並組織修復。相關管理人員應到現場安排處理。

第十八條各單位每年對安全裝置和設施設置情況進行一次全面評價,發現不能滿足安全防護要求的,應及時補充完善。

第十九條現場用來檢(監)測設備工藝參數的表計和需要定期檢驗的閥門等裝置和設施,各單位應提前提報計劃,按時到指定地點或經有資質的人員到現場校驗。

第二十條特種設備(如起重機械、鍋爐壓力容器等)的安全裝置和設施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進行配置、管理和使用,做好詳細的檢查、檢測、維護記錄。未經檢測、檢驗或安全裝置和設施短缺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條安全裝置和設施未經允許不得私自拆除、調整、缺省,如需發現需要拆除、調整的應經廠級領導批准,並由各單位組織研討後採取可靠有效的措施,並經裝備部審覈同意後方可執行。

第二十二條經審覈批准需要拆除撤銷的安全裝置和設施,在拆除過程中,應在拆除部位或拆除區域設置醒目的標誌,以防發生意外。安全裝置和設施拆除以後,安全裝置和設施管理檔案隨之取消。

第二十三條現場在用設備或作業環境需增設、改進的安全裝置和設施,由各單位設備、生產、安全管理科室以及所屬作業區等相關人員共同研討出可行方案後組織實施。

第二十四條對於新增設的安全裝置和設施,一經投入運行,應配套制定相關點檢、維護、檢修標準並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做好檔案記錄。

第二十五條各單位對設備檢修或搶修後,安全裝置和設施必須及時復位,經所屬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用,設備安全裝置和設施未恢復、驗收合格不準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條各單位要依據類別備足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備品備件,要依據現場設備運行實際狀況、生產工藝,遵循科學簡單、易操作、符合標準要求進行選購。確保在安全裝置和設施故障或損壞的情況下能夠隨時更換。

第二十七條各單位在提報安全裝置和設施備品備件時,要提前提報採購計劃,要註明“安全裝置和設施”字樣,設備物資採購部對各單位提報的安全裝置和設施要優先組織採購並選擇有資質、合格的、質量可靠的裝置和設施,供貨週期能夠滿足要求的供貨商,在提報計劃後兩週內完成訂貨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八條引進新設備時應配套引進相應的安全裝置和設施,未配套引進或不能滿足安全需要、不符合相關安全標準時,應在竣工前逐項加以完善,在未完善和滿足相關標準前不準投入生產運行。

第二十九條新、改、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裝置和設施應納入安全“三同時”相關管理範疇。

設計單位要按當前相關最新安全標準進行選型配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施工單位要嚴格按照設計圖紙組織施工,與主體工程同時施工。

建設單位要依據現場運行環境、同行業的運行經驗,組織對安全裝置和設施相關圖紙進行審覈。建設單位的設備、安全主管部門應做好過程監督、檢點工作。對安全裝置和設施的安裝要抓好過程控制,做到安裝規範可靠、校驗精確有效。工程竣工投運前安全裝置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並同時建立安全裝置和設施的管理臺帳。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條由於責任不落實、檢查不到位、管理混亂而導致的安全裝置和設施殘缺、失效等原因引起的傷害事故,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由於安全裝置不設置、或雖設置但不符合標準而造成傷害事故,要追究其有關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三十二條由於未組織進行研討,私自拆除或退出安全裝置和設施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安全裝置和設施發生故障、損壞等未及時通知相關科室或相關科室未及時進行處理、採取有效措施等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相關部門、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新、改、擴建工程及大中修、搶修工程安全裝置和設施不健全,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違反要求辦理相關手續的並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相關部門、單位和項目負責、專業負責人的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由安全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6

爲保證機電設備安全可靠運轉,確保安全保護裝置使用靈敏可靠,結合機電設備的實際情況,現制定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試驗制度。

一、機電設備配備安全保護裝置項目及試驗要求

(一)主井絞車

1.防過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

2.限速保護每天檢查一次

3.閘瓦間隙保護裝置按現場要求試驗

4.減速功能保護每天檢查一次

5.後備保護每天檢查一次

6.制動油超溫保護裝置每天檢查一次

7.託罐裝置每月試驗一次

8.過負荷和欠壓保護裝置每半年試驗一次

9.主井提升機技術性能測試每三年一次

10.主井提升機性能檢查每年一次

11.提升機滾筒主軸、連接裝置、天輪等裝置探傷每二年一次

(二)副井絞車

1.防過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

2.限速裝置每天檢查一次

3.減速功能保護每天檢查一次

4.閘間隙保護裝置按現場要求試驗

5.託罐裝置每月試驗一次

6.制動油超溫保護裝置每天檢查一次

7.過負荷和欠壓保護裝置每半年試驗一次

8.安全門與罐位、提升信號聯鎖,操車系統與提升信號和罐籠停止位置聯鎖裝置每天試驗一次

9.副井提升機技術性能測試每三年一次

10.副井提升機性能檢查每年一次

11.提升機滾筒主軸、連接裝置、天輪等裝置探傷每二年一次

(三)空氣壓縮機

1.安全閥動作壓力試驗裝置每週試驗一次

2.斷水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

3.斷油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

4.超溫保護裝置每天試驗一次

5.風包超溫裝置每天檢查一次

6.壓風機技術性能測試每年一次

(四)主通風機

1.軸承超溫報警置每天檢查一次

2.主通風機技術性能測試每年一次

二、機電設備安全保護現場使用要求

1.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必須堅持正常使用,確保靈敏可靠。

2.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裝置的試驗必須按照規定進行,認真做好試驗記錄,記錄中要將試驗時間、試驗數據和試驗人員等填寫清楚。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允許不得私自拆除安全保護裝置,不得甩掉和短接安全保護裝置,否則將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4.需要臨時短接安全保護裝置須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大型固定設備(主、副井絞車、壓風機、通風機等)安全保護裝置必須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寫明原因,報機電礦長批准、到機電科辦理手續後方可拆除。

(2)電氣設備保護如接地、過負荷等需拆除保護時必須經隊跟班隊長和值班隊長同意後方可進行,但事故處理結束後必須馬上將保護正常投入。

5.發生漏電事故而引起漏電保護裝置動作時,在漏電故障沒有處理好之前任何人不得甩掉保護而送電。

6.機械移動式設備,保護損壞時必須在下一班前將保護恢復投入使用。

三、違反機電設備安全保護規定的,將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1.破壞安全保護裝置的,按嚴重三違處理,並罰款500元。

2.擅自甩掉或短接安全保護裝置的,罰款200元。

3.保護裝置不定期試驗的,缺一次罰款50元。

4.保護裝置試驗記錄填寫不認真(記錄內容不全、不真實、字跡不工整)的,一次罰款50元。

5.保護裝置不起作用的,對責任人一次罰款200元。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7

1目的與適用範圍

爲加強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管理,保障作業員工身心健康和生產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

2術語

2.1安全防護裝置:配置在生產設備上,起保障人員和設備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屬裝置(如防護罩、安全閥、限位器、聯鎖裝置和報警器等)。

2.2防護用品(器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免遭或減輕事故傷害或職業危害的個人隨身穿佩戴的起防護作用的用品(器具)。

3職責

3.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廠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3.2車間負責所管轄區域內,安全裝置和防護用品(器具)日常監督管理,負責根據崗位作業環境和條件,合理配置必要的防護用品,並制訂出本廠的管理細則。

4安全裝置管理

4.1各車間要對所屬的各種安全裝置進行日常檢查、維護保養。

4.2技術開發部所屬安全裝置要建立各種安全裝置檔案,並納入檢修計劃,定期檢修。

4.3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

4.3.1設備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主管的壓力容器安全閥、行程限位器等機械設備安全裝置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

4.3.2電儀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各種繼電保護器和避雷裝置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並建立檢查、校驗記錄。

4.3.3電儀部門要按相關規程對分管轄區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安全聯鎖等裝置進行檢查、校驗,並建立相應記錄。

4.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所屬單位要將所管轄區域的安全裝置及時復原。

5防護用品(器具)管理

5.1安全管理部部門根據崗位作業環境、條件(空氣中氧含量、接觸毒物類別、濃度等)、勞動強度及相關要求,選擇適宜的防護用品和器具、合理配置。

5.2安全管理部建立防護用品和器具領用登記臺帳。

5.3安全管理部負責防護器具的定期檢查和維護,檢驗維護後要加鉛封,作好記錄。

5.4防護用具應存放在安全、便於取用的地方。

5.5車間負責在本單位防護用具的存放、保管,發現缺少或損壞等情況,及時向安全管理部門反應。

5.6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防護用具的日常管理、檢查和考覈。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8

1 總 則

1.0.1 爲保證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安裝質量,促進施工安裝技術的進步,確保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規範。

1.0.2 本規範適用於額定電壓0.5kV以下新安裝的各式起重機、電動葫蘆的電氣裝置和3kV及以下滑接線安裝工程的施工及驗收。

1.0.3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安裝,應按已批准的設計及產品技術文件進行施工。

1.0.4 起重機電氣設備的運輸、保管,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的有關規定。當產品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產品的要求。

1.0.5 採用的設備及器材,均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並應有合格證件。設備應有銘牌。

1.0.6 設備及器材到達現場後,應作下列驗收檢查:

包裝完整,密封件密封應良好。

開箱檢查清點,規格應符合設計要求,附件、備件應齊全。

產品的技術文件應齊全。

外觀檢查應無損壞、變形、鏽蝕。

1.0.7 施工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應符合本規範和現行有關安全技術標準及產品技術文件的規定。

1.0.8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工程施工,應符合下列要求:

與起重機電氣裝置安裝有關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建築工程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建築工程的施工及驗收範圍中的有關規定。當設備及設計有特殊要求時,尚應符合其要求。

設備安裝前,建築工程應具備下列條件:

(1)起重機上部的頂棚不應滲水;

(2)混凝土樑上預留的滑接線支架安裝孔和懸吊式軟電纜終端拉緊裝置的預埋件、預留孔位置應正確,孔洞無堵塞,預埋件應牢固;

(3)安裝滑接線的混凝土樑,應完成粉刷工作。

1.0.9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構架、鋼管、滑接線支架等非帶電金屬部分,均應塗防腐漆或鍍鋅。

1.0.10 設備安裝用的緊固件,除地腳螺栓外,應採用鍍鋅製品。

1.0.11 起重機非帶電金屬部分的接地,應符合下列要求:

裝有接地滑接器時,滑接器與軌道或接地滑接線,應可靠接觸。

司機室與起重機本體用螺栓連接時,應進行電氣跨接;其跨接點不應少於兩處。跨接宜採用多股軟銅線,其截面面積不得小於16mm2,兩端壓接接線端子應採用鍍鋅螺栓固定;當採用圓鋼或扁鋼進行跨接時,圓鋼直徑不得小於12mm,扁鋼截面的寬度和厚度不得小於40mm×4mm。

起重機的每條軌道,應設兩點接地。在軌道端之間的接頭處,宜作電氣跨接;接地電阻應小於4Ω。

1.0.12 起重機電氣裝置的施工及驗收,除按本規範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2 滑接線和滑接器

2.0.1 滑接線的佈置,應符合設計要求;當設計無規定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滑接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3.5m;在有汽車通過部分滑接線距離地面的高度,不得低於6m。

滑接線與設備和氧氣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1.5m;與易燃氣體、液體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3m;與一般管道的距離,不得小於1m。

裸露式滑接線應與司機室同側安裝;當工作人員上下有碰觸滑接線危險時,必須設有遮攔保護。

2.0.2 滑接線的支架及其絕緣子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支架不得在建築物伸縮縫和軌道樑結合處安裝。

支架安裝應平正牢固,並應在同一水平面或垂直面上。

絕緣子、絕緣套管不得有機械損傷及缺陷;表面應清潔;絕緣性能應良好;在絕緣子與支架和滑接線的鋼固定件之間,應加設紅鋼紙墊片。

安裝於室外或潮溼場所的滑接線絕緣子、絕緣套管,應採用戶外式。

絕緣子兩端的固定螺栓,宜採用高標號水泥砂漿灌注,並應能承受滑接線的拉力。

2.0.3 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接觸面應平正無鏽蝕,導電應良好。

額定電壓爲0.5kV以下的滑接線,其相鄰導電部分和導電部分對接地部分之間的淨距不得小於30mm;戶內3kV滑接線其相間和對地的淨距不得小於100mm;當不能滿足以上要求時,滑接線應採取絕緣隔離措施。

起重機在終端位置時,滑接器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小於200mm;固定裝設的型鋼滑接線,其終端支架與滑接線末端的距離不應大於800mm。

型鋼滑接線所採用的材料,應進行平直處理,其中心偏差不宜大於長度的1/1000,且不得大於10mm。

滑接線安裝後應平直;滑接線之間的距離應一致,其中心線應與起重機軌道的實際中心線保持平行,其偏差應小於10mm;滑接線之間的水平偏差或垂直偏差,應小於10mm。

型鋼滑接線長度超過50m或跨越建築物伸縮縫時,應裝設伸縮補償裝置。

輔助導線宜沿滑接線敷設,且應與滑接線進行可靠的連接;其連接點之間的間距不應大於12m。

型鋼滑接線在支架上應能伸縮,並宜在中間支架上固定。

型鋼滑接線除接觸面外,表面應塗以紅色的油漆或相色漆。

2.0.4 滑接線伸縮補償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伸縮補償裝置應安裝在與建築物伸縮縫距離最近的支架上。

在伸縮補償裝置處,滑接線應留有10~20mm的間隙,間隙兩側的滑接線端頭應加工圓滑,接觸面應安裝在同一水平面上,其兩端間高差不應大於1mm。

伸縮補償裝置間隙的兩側,均應有滑接線支持點,支持點與間隙之間的距離,不宜大於150mm。

間隙兩側的滑接線,應採用軟導線跨越,跨越線應留有餘量,其允許載流量不應小於電源導線的`允許載流量。

2.0.5 滑接線的連接,應符合下列要求:

連接後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且無明顯變形。

接頭處的接觸面應平正光滑,其高差不應大於0.5mm,連接後高出部分應修整平正。

型鋼滑接線焊接時,應附連接託板;用螺栓連接時,應加跨接軟線。

軌道滑接線焊接時,焊條和焊縫應符合鋼軌焊接工藝對材料和質量的要求,焊好後接觸表面應平直光滑。

圓鋼滑接線應減少接頭。

導線與滑接線連接時,滑接線接頭處應鍍錫或加焊有電鍍層的接線板。

2.0.6 分段供電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分段供電的滑接線,當各分段電源允許並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爲20mm;不允許並聯運行時,分段間隙應比滑接器與滑接線接觸長度大40mm;3kV滑接線,應符合設計要求。

分段供電不允許並聯運行的滑接線間隙處,應採用硬質絕緣材料的託板連接,託板與滑接線的接觸面,應在同一水平面上。

滑接線分段間隙的兩側相位應一致。

2.0.7 3kV滑接線的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範第2.0.1~2.0.6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高壓絕緣子安裝前應進行耐壓試驗,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3kV滑接線固定裝置的構件,鑄銅長夾板、短夾板、託板、墊板、輔助連接板及接線板等在安裝前,應按設計圖製作完畢;當所採用的型鋼、雙溝銅線分段組裝時,應按相編號,按縫應嚴密、平直。

2.0.8 軟電纜的吊索和自由懸吊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終端固定裝置和拉緊裝置的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其最大拉力應大於滑接線或吊索的最大拉力。

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小於或等於25m時,終端拉緊裝置的調節餘量不應小於0.1m;當滑接線和吊索長度大於25m時,終端拉緊裝置的調節餘量不應小於0.2m。

滑接線或吊索拉緊時的弛度,應根據其材料規格和安裝時的環境溫度選定,滑接線間的弛度偏差,不應大於20mm。

滑接線與終端裝置之間的絕緣應可靠。

2.0.9 懸吊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號下列要求:

當採用型鋼作軟電纜滑道時,型鋼應安裝平直,滑道應平正光滑,機械強度應符合要求。

懸掛裝置的電纜夾,應與軟電纜可靠固定,電纜夾間的距離,不宜大於5m。

軟電纜安裝後,其懸掛裝置沿滑道移動應靈活、無跳動,不得卡阻。

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應比起重機移動距離長15%~20%,並應加裝牽引繩,牽引繩長度應短於軟電纜移動段的長度。

軟電纜移動部分兩端,應分別與起重機、鋼索或型鋼滑道牢固固定。

2.0.10 捲筒式軟電纜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機移動時,不應擠壓軟電纜。

安裝後軟電纜與捲筒應保持適當拉力,但捲筒不得自由轉動。

捲筒的放纜和收纜速度,應與起重機移動速度一致;利用重砣調節捲筒時,電纜長度和重砣的行程應相適應。

起重機放纜到終端時,捲筒上應保留兩圈以上的電纜。

2.0.11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安全式滑接線的安裝,應按設計規定或根據不同結構型式的要求進行,當滑接線長度大於200m時,應加裝伸縮裝置。

安全式滑接線的連接應平直,支架夾安裝應牢固,各支架夾之間的距離應小於3m。

安全式滑接線支架的安裝,當設計無規定時,宜焊接在軌道下的墊板上;當固定在其他地方時,應做好接地連接,接地電阻應小於4Ω。

安全式滑接線的絕緣護套應完好,不應有裂紋及破損。

滑接器拉簧應完好靈活,耐磨石墨片應與滑接線可靠接觸,滑動時不應跳弧,連接軟電纜應符合載流量的要求。

2.0.12 滑接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滑接器支架的固定應牢靠,絕緣子和絕緣襯墊不得有裂紋、破損等缺陷,導電部分對地的絕緣應良好,相間及對地的距離應符合本規範第2.0.3條的有關規定。

滑接器應沿滑接線全長可靠地接觸,自由無阻地滑動,在任何部位滑接器的中心線(寬面)不應超出滑接線的邊緣。

滑接器與滑接線的接觸部分,不應有尖銳的邊棱;壓緊彈簧的壓力,應符合要求。

槽型滑接器與可調滑桿間,應移動靈活。

自由懸吊滑接線的輪型滑接器,安裝後應高出滑接線中間托架,並不應小於10mm。

3 配 線

3.0.1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符號下列要求:

起重機上的配線除弱電系統外,均應採用額定電壓不低於500V的銅芯多股電線或電纜。多股電線截面面積不得小於1.5mm2;多股電纜截面面積不得小於1.0mm2。

在易受機械損傷、熱輻射或有潤滑油滴落部位,電線或電纜應裝於鋼管、線槽、保護罩內或採取隔熱保護措施。

電線或電纜穿過鋼結構的孔洞處,應將孔洞的毛刺去掉,並應採取保護措施。

起重機上電纜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應按電纜引出的先後順序排列整齊,不宜交叉;強電與弱電電纜宜分開敷設,電纜兩端應有標牌;

(2)固定敷設的電纜應卡固,支持點距離不應大於1m;

(3)電纜固定敷設時,其彎曲半徑應大於電纜外徑的5倍;電纜移動敷設時,其彎曲半徑應大於電纜外徑的8倍。

起重機上的配線應排列整齊,導線兩端應牢固地壓接相應的接線端子,並應標有明顯的接線編號。

3.0.2 起重機上電線管、線槽的敷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鋼管、線槽應固定牢固。

露天起重機的鋼管敷設,應使管口向下或有其他防水措施。

起重機所有的管口,應加裝護口套。

線槽的安裝,應符合電線或電纜敷設的要求,電線或電纜的進出口處,應採取保護措施。

4 電氣設備及保護裝置

4.0.1 起重機電氣設備安裝前,應覈對設備尺寸;其設備安裝的部位、方向及管線位置,應符合設計和設備技術條件的要求。

4.0.2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配電屏、櫃的安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盤、櫃及二次迴路結線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

配電屏、櫃的安裝,不應焊接固定,緊固螺栓應有防鬆措施。

戶外式起重機配電屏、櫃的防雨裝置,應安裝正確、牢固。

4.0.3 電阻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電阻器直接疊裝不應超過四箱,當超過四箱時應採用支架固定,並保持適當間距;當超過六箱時應另列一組。

電阻器的蓋板或保護罩,應安裝正確,固定可靠。

4.0.4 制動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制動裝置的動作應迅速、準確、可靠。

處於非制動狀態時,閘帶、閘瓦與閘輪的間隙應均勻,且無摩擦。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繫的電動機驅動時,其制動器的動作時間應一致。

4.0.5 行程限位開關、撞杆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機行程限位開關動作後,應能自動切斷相關電源,並應使起重機各機構在下列位置停止:

(1)吊鉤、抓鬥升到離極限位置不小於100mm處;起重臂升降的極限角度符合產品規定;

(2)起重機橋架的小車等,離行程末端不得小於200mm處;

(3)一臺起重機臨近另一臺起重機,相距不得小於400mm處。

撞杆的裝設及其尺寸的確定,應保證行程限位開關可靠動作,撞杆及撞杆支架在起重機工作時不應晃動。撞杆寬度應能滿足機械(橋架及小車)橫向竄動範圍的要求,撞杆的長度應能滿足機械(橋架及小車)最大制動距離的要求。

撞杆在調整定位後,應固定可靠。

4.0.6 控制器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控制器的安裝位置,應便於操作和維修。

操作手柄或手輪的安裝高度,應便於操作與監視,操作方向宜與機構運行的方向一致,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控制電氣設備的操作件標準運動方向》的規定。

4.0.7 照明裝置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機主斷路器切斷電源後,照明不應斷電。

燈具配件應齊全,懸掛牢固,運行時燈具應無劇烈擺動。

照明迴路應設置專用零線或隔離變壓器,不得利用電線管或起重機本身的接地線作零線。

安全變壓器或隔離變壓器安裝應牢固,絕緣良好。

4.0.8 當起重機的某一機構是由兩組在機械上互不聯繫的電動機驅動時,兩臺電動機應有同步運行和同時斷電的保護裝置。

4.0.9 起重機防止橋架扭斜的聯鎖保護裝置,應靈敏可靠。

4.0.10 起重機的音響信號裝置,應清晰可靠。

4.0.11 起重量限制器的調試,應符合下列要求:

起重限制器綜合誤差,不應大於8%。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時,應能發出提示性報警信號。

當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110%時,應能自動切斷起升機構電動機的電源,並應發出禁止性報警信號。

5 工程交接驗收

5.0.1 起重機進行試運轉前,電氣裝置應具備下列條件:

電氣裝置安裝已全部結束。

電氣迴路接線正確,端子固定牢固、接觸良好、標誌清楚。

電氣設備和線路的絕緣電阻值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氣設備交接試驗標準》的有關規定。

電源的容量、電壓、頻率及斷路器的型號、規格符合設計和使用設備的要求。

保護接地或接零良好。

電動機、控制器、接觸器、制動器、電壓繼電器和電流繼電器等電氣設備經檢查和調試完畢,校驗合格。

安全保護裝置經模擬試驗和調整完畢,檢驗合格。聲光信號裝置顯示正確、清晰可靠。

5.0.2 無負荷的試運,應符合下列要求:

操縱機構操作的方向與起重機各機構的運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

分別開動各機構的電動機,運轉應正常,並測取空載電流。

各安全保護裝置和制動器的動作,應準確可靠。

配電屏、櫃和電動機、控制器等電氣設備,應工作正常。

各運行和起升機構沿全程至少往返三次,應無異常現象。

採用軟電纜供電的機構,其放纜和收纜的速度應與運行機構的速度一致。

兩臺以上電動機傳動的運行機構和起升機構運轉方向正確,起動和停止應同步。

5.0.3 當進行靜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逐級增加到額定負荷,分別作起吊試驗,電氣裝置均應正常。

當起吊1.25倍的額定負荷距地面高度爲100~200mm處,懸空時間不得小於10min,電氣裝置應無異常現象。

5.0.4 當進行動負荷試運時,電氣裝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按操作規程進行控制,加速度、減速度應符合產品標準和技術文件的規定。

各機構的動負荷試運,應在1.1倍額定載荷下分別進行,在整個試驗過程中,電氣裝置均應工作正常,並應測取各電動機的運行電流。

5.0.5 在驗收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竣工圖。

設計變更證明文件、設備及材料代用單。

製造廠提供的產品合格證書、產品說明書、安裝圖紙等技術文件。

安裝技術記錄(包括設備檢查、安裝質量檢查記錄)。

調整試驗記錄(包括設備、線路絕緣電阻、接地電阻測試記錄和試運轉記錄等)。

備品備件交接清單。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9

第一節範圍

1、凡在化工生產中溫度、壓力、液麪超限報警裝置、安全聯鎖裝置、事故停車裝置、高壓設備的防爆噴壓裝置、低壓真空的密閉裝置、防止火焰傳播的隔絕裝置、機械運轉部分的防護裝置、火災報警固定式探頭裝置;滅火裝置以及危險氣體自動檢測裝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設施;靜電和避雷防護裝置等均屬安全裝置,對上述裝置必須加強維護,保證靈敏好用。

2、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防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毒面罩、空氣呼吸器、防護眼鏡、防毒口罩、防塵口罩、特種手套、防化服、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鞋、絕緣靴等均屬防護用品,對上述用品必須妥善保管,正確使用。

第二節分工原則

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受壓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起重設備上的負荷行程限制裝置等由設備部門和使用部門負責管理。

2、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設置由設備部門和使用部門負責管理。

3、凡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料面超限警報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由儀表部門負責管理。

4、凡生產區中的火災報警裝置、滅火裝置由使用部門負責管理,安全部門監督檢查。

5、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工具,如過濾式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和防化服等,由使用部門負責管理,安全部門負責監督檢查。

6、凡各種機動車輛的安全裝置,如聲笛、喇叭和制動裝置,由使用部門負責管理。

7、進廠機動車輛使用的防火帽由治安部門負責管理。

第三節維修和交驗

1、各種安全裝置要有專人負責,經常巡迴檢查,維護管理。

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編入檢修計劃定期檢修和校驗。

3、各種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所管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修和校驗,並將檢修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4、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廢置不用,若確有必要拆除,須經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拆除。

5、凡經過改新設計安裝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安全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技術鑑定,試驗合格後方可投用。

6、安全裝置除維護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亂動。

第四節防護用品選用與保管

1、根據作業性質、條件(空氣中氧含量、毒物濃度)、勞動強度和防護用品性能及其防護範圍,正確選用防護用品種類和型號,不準超出防護範圍進行代用。

2、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與有毒物質的性質和人員頭型相適應。

3、凡空氣氧含量低於18%(體積)、有毒氣體含量高於2%(體積)的作業場所,嚴禁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4、嚴禁用防塵口罩(帶換氣閥)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5、面具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面具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6、各種防毒面具用前、用後均需仔細檢查。過濾式面具濾毒罐每兩個月定期檢查一次。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7、使用隔離式長管面具應將吸氣口置於空氣新鮮的地方。嚴禁拆壓軟管,管長不得超過20米,否則應強制送風。

8、長管式防毒面具要每月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每次用後要進行外觀檢查,根據情況進行清洗,保持清潔。

9、空氣呼吸器的空氣瓶壓力應保持28-30mpa以上,在使用中如壓力降至6-4mpa時(原則規定每滿瓶氣使用時間30分鐘),必須撤出現場。每月對器具的開關、貯存壓力、氣管系統高壓氣密完好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庫存沒有使用的空氣呼吸器每二年進行全面檢查一次)。

10、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專人保管。車間、班組崗位上的防護器材,要設專櫃保管,換班交接。

11、安全帶用前要仔細檢查,用後要妥善保管,防止潮溼,腐爛強度下降,每年要進行一次強度試驗(由安全部門組織實施)。

12、絕緣手套、膠鞋、絕緣棒等常用的防護用品要定點專人保管。

第五節防護用品的採購和發放管理

1、各車間、部門要經常對自己單位的安全裝置進行檢查,若發現裝置出現問題,應立即解決或報相關部門。如不能繼續使用,申請報廢經批准後,申請更換新的安全裝置。

2、各車間、部門對本單位所用的防護用品定期進行檢查,若發現有損壞又不能修復的應儘快報計劃,經管理部門覈實蓋章後,報採購部進行購買,然後再發放到所需部門,管理部門做臺帳登記。

3、防護用品進廠後,採購部門通知安全部門驗收,由安全部門組織審計部門、使用單位、採購部門、物資管理部、設備等部門驗收,根據合同的有關技術參數試驗進行驗收。供貨商必須出具相關驗收資料和上級主管部門的驗收報告。

4、集團公司定期爲員工發放常用的勞動保護用品(如手套、工作服等)。特殊勞動保護用品根據勞動場所的條件、各種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期限,採用以舊換新的方法發放,特殊情況下的損壞、失效影響安全時,可隨時更換。

第六節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1、勞動防護用品使用前,必須認真檢查其防護性能及外觀質量;嚴禁使用存在隱患的勞動防護用品。

2、使用的勞動防護用品與防禦的有害因素相匹配。

3、正確佩戴使用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4、嚴禁使用過期或失效的勞動防護用品。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10

1定義和分類

1.1定義:

凡配置在機械、設備上,用於保護人身及設備安全的所有裝置,稱爲安全防護裝置。

1.2分類

1.2.1檢測裝置——壓力計、真空計、溫度計、分析儀器、氣體檢測器及報警裝置等。

1.2.2泄壓裝置——安全閥、爆破片、呼吸閥、放空閥、迴流閥、減壓閥、放空管等。

1.2.3防止火災蔓延裝置——阻火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牆等。

1.2.4緊急處理裝置——緊急切斷電源,緊急切斷閥、緊急排液、緊急冷卻、安全聯鎖裝置等。

1.2.5防護裝置——防護罩、防護屏、電氣過載保護裝置;防靜電、防雷電、防噪聲、防暑降溫、通風除塵等裝置;限制器、限速器、制動裝置等。

1.2.6滅火裝置——消火栓、泡沫滅火裝置、泡沫槍等。

2管理和職責

2.1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由責任部門分工進行管理。

2.1.1凡機械、設備、電氣上的安全防護裝置均由動力、設備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1.2凡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1.3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滅火裝置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管理。

2.1.4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設施由使用車間、部門負責維護保養。

2.2各類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要與生產設備等同看待,崗位操作人員要懂得本崗位安全裝置及設施的結構、原理、使用與維護方法。

2.3各種安全裝置由所屬車間、部門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常進行檢查、維護和保養。

2.4各類安全裝置的管理責任部門,對主管的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並將檢查、校驗情況載入檔案。

2.5安全裝置不準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因檢修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2.6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必須與主機同時投產運行,發生故障,車間部門應立即組織搶修,使其恢復正常。

3安裝與拆除

3.1新建、擴建、改造工程,必須按設計要求安裝安全防護裝置與設施。

3.2安全防護裝置及設施不準隨意挪用、廢置和拆除。

3.3選用安全防護裝置必須有通過主管部門的技術鑑定方可使用。

3.4認爲有必要拆除安全裝置及設施時,需提出申請經設備、動力、安全管理部門審定同意後方準拆除。

4維修與校驗

4.1安全防護裝置要由專業技術部門和人員負責校驗(檢驗)與維修,除維修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隨意拆裝。

4.2安全裝置的管理部門應建立安全防護裝置維修與校驗檔案,納入設備管理進行考覈,編入設備檢修計劃。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將檢查、檢驗結果記入檔案。

4.3工藝、設備及施工條件發生變動,安全防護裝置作相應調整,應經設備、動力、安全管理部門審定認可。

5安全裝置

5.1安全閥

5.1.1選型安裝,開啓壓力不準超過容器設計;排氣能力必須大於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5.1.2排氣口應在安全位置或裝設放空導管。

5.1.3安全閥定期檢驗,每年至少一次。

5.2壓力錶

5.2.1壓力錶的安裝、校驗和維護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

5.2.2壓力錶表面刻度極限值,應根據工作壓力選1.5-3倍,最好取2倍選用。錶盤上刻劃紅線指出工作壓力。壓力錶錶盤直徑不小於100毫米,應裝設在便於觀察、便於穩定和吹洗位置、防輻射熱、冰凍和震動。

5.2.3未經檢驗合格、沒有鉛封或鉛封損壞、壓力錶指示失靈、刻度不清、表面玻璃破裂、泄壓後指針不回零位,以及其它影響壓力錶準確的缺陷。均應立即停止使用與更換。

5.2.4壓力錶定期檢驗,每年至少一次,檢驗合格後應有鉛封。

5.3爆破片(膜)

5.3.1爆破片尺寸和材質應根據計算和實驗選用,爆破壓力不超過容器設計壓力。

5.3.2定期更換,每年至少一次,對於超壓未爆破的爆破片應立即更換。

5.3.3安裝位置必須保證爆破片爆破時使容器壓力迅速泄放,爲使爆破時不傷及人與其它設備等,在排放口裝設放空導管。

5.4液位計(水位表)

5.4.1應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的明顯標誌,能承受與容器相等的工作壓力玻璃管液位計應有防護裝置,上下均應裝設閥門,以便檢修、維護、校驗。

5.4.2液位計應裝在便於觀察的部位和有足夠照明或光亮;觀察不便時,應裝二次遠傳儀表。

5.4.3盛裝易燃或劇毒、有毒介質的液體、氣體的容器,應採用板式玻璃液麪計或自動液麪指示器液麪計或指示器要有防泄裝置。

5.5溫度計

5.5.1安裝在便於穩定的位置或採用遠傳式二次儀表,所測介質溫度是具有代表情生的測點。

5.5.2必須做好維護保養,定期校驗合格方能使用,失靈或損壞的溫度計不準使用。

5.5.3測試溫度的儀器儀表也要定期校驗。

5.6報警裝置

當溫度、壓力、液麪及其他工藝條件等超過正常允許範圍而威脅安全生產時,應裝設報警裝置以便及時發出警報,迅速進行處理,避免發生事故。

5.7進、出口閥

5.7.1進口閥應便於在運行可可隨時與其它連通的管道切斷,防止超壓,確保安全。

5.7.2出口閥是便於在必要時可將內部物料排除和泄壓。

5.8靜電防護裝置

5.8.1在一切設備、管道等可能引起靜電的部位,均應裝設靜電接地和消防裝置。

5.8.2定期檢查靜電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歐姆。

5.8.3當介質爲不良導體時,如(苯、二甲苯、汽油、碳四)等不準使用塑料、橡膠玻璃等材質的管道和設備。當必須使用塑料或橡膠玻璃管線短距離連接時,則在管內接入導電良好的銅質編帶,同時可靠接地導除靜電。

5.9防雷

5.9.1裝設避雷裝置,應按《石油庫設計規範》(gbj74-84)規定要求進行設計安裝。

5.9.2定期檢測防雷設施,接地電阻不應大於10歐姆,並做好記錄,如不符規定要立即解決。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11

爲加強加油站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安全管理,確保加油站安全經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油站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主要包括加油機、油罐區、配電室等三部分。

2、爲使各關鍵裝置、重點部位正常運行,各級管理人員及各班組必須對其做到重點檢查、重點防護、重點維修。

3、加油站每月應進行一次針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和問題及時整改或採取有效防範措施。

4、班組對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管理

①操作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

②嚴格執行巡迴檢查制度。

③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④按巡迴檢查制度定期對安全設施、關鍵裝置、重點部位進行安全檢查。

⑤及時報告險情和處理存在的問題。

⑥必須按規定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器具和消防設施。

⑦非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人員及相關的業務人員禁止進入。

5、加油站應定期組織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特殊情況的應急演練,確保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操作、檢修等人員能夠識別和及時處理各種不正常現象及事故。應做好應急預案演練記錄並對預案進行修訂。

安全裝置管理制度12

1、目的

加強對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保障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2、適用範圍

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及個體防護、防毒器具等。

3、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內容及要求

3.1安全科負責全公司職工個人防護用品的管理工作及發放標準的制定。

3.2辦公室負責全公司職工勞動防護用品的採購,倉庫負責發放工作。

3.3勞動防護用品採取分級管理,集中審批,統一發放的原則。

3.4各部門、車間要認真負責,嚴格執行勞動防護用品和保健品發放標準,做好發放記錄,不得隨意更改,弄虛作假。

3.5新入公司職工必須經三級安全教育合格後按發放標準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3.6勞動防護用品是在工作期間使用的,凡因病假或其他原因脫離生產崗位半年以上的停發各類防護用品,待復工後發放。

3.7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執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個體防護準備選用規範》。

3.8全體職工進入公司必須按規定穿戴安全帽、工作服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3.9公用防護用品要建立臺賬,專人保管,內部調節使用。

3.10特殊防護用品嚴禁挪做他用。

3.11各部門、車間領用的特殊專用防護用品,要定期檢查,加強保管,經檢查已經失去防護作用的要及時更換,無故損壞的要追究責任,按價賠償。

3.12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要進行檢查,嚴禁使用無效的防護用品。使用後要按要求進行維護。

3.13公用護品及搶修作業用計劃外勞保用品,由單位寫出申請報告,總經理審批,倉庫發放。

4安全設施的管理

4.1安全設施設置的依據

根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

1)安全設施的含義

指企業(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將危險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範圍內以及預防、減少、消除危害所配備的裝置(設備)和採取的措施。

2)安全設施的分類

安全設施分爲預防事故設施、控制事故設施、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3類。

⒈預防事故設施

⑴檢測、報警設施

壓力、溫度、液位、流量、組份等報警設施,可燃氣體、有毒有害氣體、氧氣等檢測和報警設施,用於安全檢查和安全數據分析等檢驗檢測設備、儀器。

⑵設備安全防護設施

防護罩、防護屏、負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制動、限速、防雷、防潮、防曬、防凍、防腐、防滲漏等設施,傳動設備安全鎖閉設施,電器過載保護設施,靜電接地設施。

⑶防爆設施

各種電氣、儀表的防爆設施,抑制助燃物品混入(如氮封)、易燃易爆氣體和粉塵形成等設施,阻隔防爆器材,防爆工器具。

⑷作業場所防護設施

作業場所的防輻射、防靜電、防噪音、通風(除塵、排毒)、防護欄(網)、防滑、防灼燙等設施。

⑸安全警示標誌

包括各種指示、警示作業安全和逃生避難及風向等警示標誌。

⒉控制事故設施

⑹泄壓和止逆設施

用於泄壓的閥門、爆破片、放空管等設施,用於止逆的閥門等設施,真空系統的密封設施。

⑺緊急處理設施

緊急備用電源,緊急切斷、分流、排放(火炬)、吸收、中和、冷卻等設施,通入或者加入惰性氣體、反應抑制劑等設施,緊急停車、儀表聯鎖等設施。

⒊減少與消除事故影響設施

⑻防止火災蔓延設施

阻火器、安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油(火)堤,防爆牆、防爆門等隔爆設施,防火牆、防火門、蒸汽幕、水幕等設施,防火材料塗層。

⑼滅火設施

水噴淋、惰性氣體、蒸氣、泡沫釋放等滅火設施,消火栓、高壓水槍(炮)、消防車、消防水管網、消防站等。

⑽緊急個體處置設施

洗眼器、噴淋器、逃生器、逃生索、應急照明等設施。

⑾應急救援設施

堵漏、工程搶險裝備和現場受傷人員醫療搶救裝備。

⑿逃生避難設施

逃生和避難的安全通道(梯)、安全避難所(帶空氣呼吸系統)、避難信號等。

⒀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

包括頭部,面部,視覺、呼吸、聽覺器官,四肢,軀幹防火、防毒、防灼燙、防腐蝕、防噪聲、防光射、防高處墜落、防砸擊、防刺傷等免受作業場所物理、化學因素傷害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裝備。

4.2安全設施的設置

廠區應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按照國家的標準、規範,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設施、設備的設置和安裝應符合以下標準:

1)宜按照gb50493在易燃、易爆、有毒區域設置固定式可燃氣體和/或有毒氣體的檢測報警設施,報警信號應發送至工藝裝置、儲運設施等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在可燃液體罐區設置防火堤,在酸、鹼罐區設置圍堤並進行防腐處理;

3)宜按照sh3097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

4)按照gb50057在廠區安裝防雷設施;

5)按照gb50016、gb50140配置消防設施與器材;

6)按照gb50058設置電力裝置;

7)按照gb11651配備個體防護設施;

8)廠房、庫房建築應符合gb50016、gb50160;

9)在工藝裝置上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聲和/或光報警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4.3維修與檢驗

4.3.1各種安全裝置按管理分工,應安排專人負責,定期進行巡迴檢查和維護管理。

4.3.2安全裝置要建立檔案,繪製安全設施定製管理圖,編入設備檢修計劃,進行定期檢修。

4.3.3各種安全裝置的主管部門要按有關規程對所管安全裝置定期進行專業檢查和校驗,並將檢查、校驗記錄記入檔案。

4.3.4各種安全裝置禁止拆除、挪用或廢棄不用,因檢修臨時拆除的,檢修完畢後必須立即復原。

4.3.5凡經過改造或新設計的安全裝置,必須經安全科進行技術鑑定,試驗合格後才能投入使用。

4.3.7除專職維修人員外,對各種安全裝置任何人不得隨便亂動。

4.4防護器具選用與保管

4.4.1根據作業性質,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防護面罩、過濾式面具、氧氣呼吸器、防護眼鏡、耳塞、防毒口罩、特種手套、防護服、絕緣棒、絕緣手套、絕緣膠靴、鞋、絕緣墊和絕緣檯等均屬防護器具。

4.4.2根據操作環境條件(空氣中氧含量、毒物濃度、種類)、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其防護範圍,是正確選用防護器具的依據,嚴禁超出防護範圍進行代用。

4.4.3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與有毒物質的性質和人員頭型相適應。

4.4.4凡空氣中氧含量低於18%(體積),有毒氣體含量高於2%(體積)的作業場所,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4.4.5嚴禁使用防塵口罩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4.4.6面具使用人員必須經過培訓,熟知面具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保管方法。

4.4.7各種防毒面具使用前、使用後均需仔細檢查。過濾式面具、濾毒罐每兩個月定期檢查一次,嚴禁使用失效的防護器材。

4.4.8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專人保管。

4.4.9安全帶用前要仔細檢查,用後要妥善保管,每年要進行一次強度試驗。

4.4.10絕緣手套、膠靴、絕緣棒、絕緣墊、絕緣檯等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要定點專人保管。

4.4.11常用電氣絕緣工具要按《電氣安全工作規程》中有關規定定期進行耐壓試驗,嚴禁使用不合格的絕緣工具從事電氣作業。

4.5事故櫃使用規定

4.5.1事故櫃應置於醒目、易取和環境適宜的地方,發生事故時可迅速取用防護器材。

4.5.2車間事故櫃只准存放應急救援物質,定置存放。

4.5.3車間事故櫃只准事故狀態下搶救人員、處理事故用,平時任何人嚴禁動用。

4.5.4事故狀態下動用事故櫃內防護器材後應及時查封。

4.5.5事故櫃應作爲交接班內容之一,交接班時兩個班長要一同在場查看事故櫃,如發現打開應及時查明原因、清點物質,每班保證事故櫃清潔。

4.5.6動用事故櫃防護器材前後,應及時通知值班人員或安全工程師,否則由此而造成事故狀態下因缺少防護器材而發生的問題所產生的一切後果,均由當班班長負責。

4.5.7車間建立健全事故櫃管理臺賬,真實記錄事故櫃內存放物資的管理情況。

4.5.8安全部與車間安全員應定期檢查和校驗事故櫃的防護器材,確保其完好可靠。

4.6管理分工

4.6.1凡機械、設備上的安全裝置(如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閥、壓力錶,各種機械上的負荷、行程限位器等裝置)均由設備部門負責管理。

4.6.2凡屬電氣方面的安全保護裝置(如各種繼電保護裝置和避雷裝置等)均由電氣車間負責管理。

4.6.3凡屬工藝過程中的溫度、壓力、液麪超限報警裝置和安全聯鎖裝置,均由儀表車間負責管理。

4.6.4凡生產區域中的火災報警裝置、自動滅火裝置和其它固定、半固定滅火裝置,均由安全部負責管理。

4.6.5凡在作業過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護人體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所屬車間負責管理。

5、相關文件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目錄(試行)》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範》

6、關記錄

勞動防護用品發放臺帳

安全設施定置管理圖

安全設施專人負責臺帳

安全設施檢維修計劃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