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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調解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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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調解解決方式,在現實生活中大家在工作時如果不小心遇到了勞動糾紛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要採取什麼方法才能將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分享關於勞動糾紛調解解決方式。

勞動糾紛調解解決方式1

一、勞動糾紛找哪個部門

1、找委員會進行調解。

2、調解不成的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對案子做分析並做出仲裁。

3、雙方當事人如果對勞動仲裁不服或有異意,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請勞動糾紛訴訟。

勞動糾紛調解解決方式

二、勞動糾紛的解決方式:

(1)協商程序。協商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爭議的問題直接進行協商,尋找糾紛解決的具體方案。與其他糾紛不同的是,的當事人一方爲單位,一方爲單位職工,因雙方已經發生一定的勞動關係而使彼此之間相互有所瞭解。雙方發生糾紛後最好先協商,通過自願達成協議來消除隔閡。實踐中,職工與單位經過協商達成一致而解決糾紛的情況非常多,效果很好。但是,協商程序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於自願,任何人都不能強迫。

(2)申請調解。調解程序是指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條規定: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委員由單位代表、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一般具有、政策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又瞭解本單位具體情況,有利於解決糾紛。除因簽訂、履行集體發生的爭議外均可由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但是,與協商程序一樣,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願選擇,且調解協議也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勞動糾紛的一方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該程序既具有勞動爭議調解靈活、快捷的特點,又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是解決勞動糾紛的重要手段。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申請勞動仲裁是解決勞動爭議的選擇程序之一,也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即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要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程序。根據《勞動法》第83條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訴訟程序即我們平常所說的。訴訟程序的啓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啓動的程序。訴訟程序具有較強的法律性、程序性,作出的判決也具有強制執行力。

勞動糾紛調解解決方式2

1、向勞動局或工商局申訴,請求政府作爲;

2、和老闆協商或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庭簽訂仲裁協議;

3、如果政府部門在法定的期限內不作爲的話,你們收集好相關證據,直接向法院民事起訴,或者行政起訴政府相關部門的不作爲。

勞動糾紛調解解決方式 第2張

勞動糾紛的解決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等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採取以下四種方式和程序解決其爭議:

勞動糾紛處理都有哪些程序

1、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企業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2、申請調解時,申請人應向調解委員會提交書面申請書、身份證和勞動合同書。

3、申請仲裁時,申請人應向仲裁機構提交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勞動合同書等有關材料,並預交仲裁處理費。

4、申請人收到受理通知書後,應向仲裁機構提供聯繫地址及電話,等待處理結果。

5、申請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後,若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糾紛調解解決方式 第3張

6、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一方不執行,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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