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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是仲裁還是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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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是仲裁還是調解,仲裁和調解都是解決雙方爭議的活動及方式。在我們的生活中很多方面都是需要法律的幫助的,法律的存在讓我們可以維護自身權益,以下了解勞動糾紛是仲裁還是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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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後,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不是仲裁的前置程序。

相關法律知識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勞動糾紛是仲裁還是調解

第十一條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的調解員應當由公道正派、聯繫羣衆、熱心調解工作,並具有一定法律知識、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擔任。

第十二條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十三條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勞動糾紛是仲裁還是調解2

勞動爭議仲裁和解與仲裁調解,兩者主要區別爲:

1、和解是雙方當事人的自願行爲,不需要任何第三方的參與;而調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

2、程序不一樣:仲裁庭不可以主動要求當事人和解,但可在作出裁決前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3、結果不一樣: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而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調解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

勞動糾紛是仲裁還是調解 第2張

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勞動糾紛是仲裁還是調解3

勞動仲裁和勞動調解的區別是什麼

勞動爭議調解和勞動爭議仲裁區別如下:

1、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

2、調解不是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而仲裁是通過訴訟解決勞動爭議的必須程序;

3、當事人申請調解的時效30日,而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是60日;

4、具有的法律效力不同。

勞動糾紛是仲裁還是調解 第3張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五條

達成調解協議後,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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