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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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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當人們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下面分享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

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1

勞動仲裁調解書有何法律效力: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被確定;

3、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

也就是說,對於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既然調解書須經簽收後生效,因此調解書一經簽收,當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簽收之前應當允許當事人反悔。

調解不成或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作出裁決。這是因爲達成調解協議的過程就是仲裁庭的審理過程,製作調解書時實際上審理已經完畢。

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

所以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時,仲裁庭沒有必要再經過仲裁程序重複已經完成的審理,而直接裁決即可。因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而使調解無效時,仲裁庭可以直接裁決,以免久調不決,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經仲裁庭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要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並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在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仲裁庭除了可以製作仲裁調解書之外,也可以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2

一、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

1、勞動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2、勞動仲裁調解書在送達之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的;

二、勞動仲裁的程序

(一)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二)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四)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五)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六)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爲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 第2張

三、仲裁申請人的權利義務

1、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有申請、答辯、變更、撤回仲裁申請的權利;

(2)有委託代理人代爲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有申請有關人員迴避的權利;

(4)有請求傳喚證人,請求鑑定和勘驗的權利;

(5)對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權利;

(6)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對方當事人不履行的,有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權利。

2、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履行以下義務:

(1)有遵守勞動仲裁程序和仲裁紀律的義務;

(2)有提供證人、證據的義務;

(3)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詢問的義務;

(4)有承擔履行生效的裁決書、調解書的義務。

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3

一、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怎麼認定

1、勞動仲裁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2、勞動仲裁調解書在送達之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不發生法律效力,仲裁庭會及時作出裁決的;

3、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效力 第3張

二、仲裁準備

①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於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託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託調查,受委託方應當在委託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託方仲裁委員會。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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