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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5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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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員工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隨着勞動者維權意識的提升,出現勞動爭議後,大家都知道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下面來看看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

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1

提交申請書: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開庭審理: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仲裁調解: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仲裁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仲裁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勞動仲裁受理範圍

本市轄區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與招用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

勞動仲裁受理事項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應提交的材料

(一) 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一式兩份,內容包括: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住址、聯繫電話。

2、用人單位的名稱、單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3、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4、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5、致送單位名稱。

(二) 遞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的同時,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遞交下列材料:

1、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2、勞動關係相關證明;其它證明材料。

3、申請人系用人單位的,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4、有委託代理人的,提交授權委託書。委託代理人系律師的提交律師事務所公函;代理人系公民的,提交代理人身份證複印件。

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2

1、產生勞動爭議申請勞動仲裁的,勞動者首先要收集證據,其次就是寫勞動仲裁申請書,然後向勞動仲裁機構提交材料申請書和證據,等待勞動仲裁機構受理案件。

2、申請勞仲裁時要注意,勞動仲裁申請時效是一年,從產生勞動爭議時開始計算,如果在職的不受時效限制。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爲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 第2張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3

勞動仲裁證據清單有哪些

1、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2、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但下列情形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a、因用人單位做出開除、除名、解除勞動合同;b、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工作年限等決定;c、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報酬、拒絕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而發生勞動爭議的;d、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3、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分配當事人各自應承擔的舉證責任。

4、證據包括與勞動爭議直接或間接相關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等等,證據應當合法取得,並能客觀證明相關的事實。

勞動仲裁流程怎麼走 第3張

5、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但有證據表明原件或原物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或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原件、原物應由另一方當事人保存的,可以提供複印件或複製件。

6、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供外文書證或者外文資料作爲證據的,應當附有有資質的翻譯公司中文譯本。

7、當事人提交證據應當一式二份,並對證據材料逐一編號,列明證據清單。

8、當事人應及時提交證據材料。逾期不提交證據材料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9、仲裁委根據案情的需要認爲有必要補充證據的,雙方當事人應積極配合。

10、對證據較多、複雜疑難案件,或經當事人同意,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組織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前交換證據。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

11、交換證據的時間、形式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可,也可以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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