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調解文書,在一些關於勞動合同的一些問題,需要勞動仲裁的,都是需要寫勞動仲裁調解文書的,但是你知道怎麼寫勞動仲裁調解文書嗎?以下分享勞動仲裁調解文書
勞動仲裁調解文書1
仲裁調解書
×勞人仲字[20 ]第 號
申請人:
住址:
委託代理人:
被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職務:
委託代理人:
案由及處理過程
申請人訴稱:
被申請人辯稱:
本委查明:
在本委主持下,當事人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本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員:
書記員:
年 月 日
《仲裁調解書》說明
一、文書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做出裁決。
二、文書使用範圍及解決的問題
本文書爲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仲裁委員會根據調解協議製作的具有強制執行力的格式文書。
三、文書填寫要求及注意事項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原籍、現住址;委託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及職務,律師只需寫姓名及律師事務所所名;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職務以及委託代理人的情況等。
2、調解書需列明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事項及金額。
3、調解書中可簡要列明查明的事實。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案件,“被申請人辯稱”及“本委查明”的部分可省略,在寫明申請人的請求事項及金額後,直接列明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
4、調解協議的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須具有可執行性。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應當寫明協議履行時間、履行的方式、支付的金額。如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未完全獲得實現,應註明申請人放棄其他仲裁請求。
5、調解書由應當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6、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書不能留置送達。
勞動仲裁調解文書2
一、勞動仲裁調解書的強制執行
申請強制執行步驟:領取《執行申請書》,填寫相關信息;進行領號、登記;等待叫號,到對應立案窗口辦理,提交所有材料;審覈後,發給《立案受理通知書》。
二、申請執行需要提交文件
1、申請執行書。
申請執行書中應當寫明申請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以及申請執行人所瞭解的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
2、作爲執行根據的生效法律文書。
3、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公民個人申請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法人申請應當提交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申請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和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4、如果代爲申請執行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5、申請執行無需預先繳納申請執行費,但人民法院在執行到位的首批執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應收取的執行費。
繳費標準:執行金額或價額在1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50元;一萬元至50萬元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五交納;50萬元以上的,按執行金額或價額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納。
6、還需要到仲裁員那兒開個生效證明,證明仲裁裁決已生效或者證明雙方領取裁決的時間及雙方送達回證複印件(還是證明已過起訴期,生效了。)
勞動仲裁調解文書3
一、勞動仲裁調解書的時效是多久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 當事人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執行的時間爲2年,也就是說,你在裁決書生效之後,2年內可以向法院提起強制執行申請。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什麼證據
1、書證,是指用文字、符號、圖形記載或表示的能夠證明案件待證事實的書面材料;
2、物證,是指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物品。
3、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或錄像磁帶所反映的聲音或圖像,或以電子計算機儲存的信息資料來源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
4、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向辦案人員作的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5、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的事實向仲裁機構所作的陳述;
6、鑑定意見,是指鑑定部門運用專門知識對專門性問題進行研究後所作出的科學判斷意見。
三、勞動仲裁提交證據時要注意什麼
1、如證據中涉及視聽資料的證據種類,如錄音證據的,除需提交錄音光盤外,還需提交錄音的書面文字材料,文字材料中須按錄音情況進行如實記載,註明錄音資料中的當事人情況、錄製時間等基本要素。
2、如證據中含證人證言的材料,且已通知證人到庭參加庭審的,還需向仲裁庭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書面申請,申請中應寫明出庭證人的基本情況,擬出庭作證的目的,此外還需附上證人的身份證複印件。
3、提交仲裁庭的證據均爲複印件,複印件須與原件覈對無誤,如系部分摘錄的複印件需明確說明,開庭時必須準備好原件備查。
4、涉及電子類證據,必要時可提交由相關的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法律文書或當庭進行操作演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