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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33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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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嗎?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跟小編一起來看看停工留薪期的確定方法。

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
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1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一般不會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傷情穩定後會及時去做勞動能力鑑定,如果能夠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會在勞動能力作出後及時恢復工作,對停工留薪期的確定並無大的爭議。但在實踐中,可能會出現本案的這種情形:勞動者的傷情早已穩定並能夠正常工作,但是卻沒有去做勞動能力鑑定,等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距離其復工之日已經相距了很長一段時間。因此,勞資雙方往往產生爭議。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根據上述規定,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開始,至工傷職工傷殘等級評定後結束。由於對於停工留薪期的計算方式的規定並不明晰,因此,在對該條的理解上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爲,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於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這一論點的依據在於《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這種觀點可簡稱爲“鑑定截止論”。另外一種觀點認爲,停工留薪期應當截止於勞動者可以正常工作之日,這一論點的依據在於《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這種觀點可簡稱爲“復工截止論”。

停工留薪期如何確定2

《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對停工留薪期及相關待遇作了原則性規定。實踐中,對“停工留薪期的期間應當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時開始起算”沒有大的.異議,但對截止日期存在不同觀點。

停工留薪期是勞動者工傷或患職業病,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院治療的期間。若勞動者在訴訟中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需要繼續就醫治療、在家休養或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繼續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可視爲其已不具備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條件,可以回到用人單位繼續提供正常勞動。故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則上應爲就醫記錄或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醫療期或休息期結束之日;但勞動者自願放棄病假單或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休息時間,回到用人單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勞動者回到用人單位正常工作之日作爲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但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出之日早於就醫記錄或病情證明單中記載的醫療期或休息期結束之日的,則應以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出之日作爲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對於自停工留薪期屆滿之日至傷殘等級鑑定結論作出之日止的期間內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資報酬的問題,除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用人單位安排的合理工作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上述期間內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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