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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到在銀行離職的原因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4.03K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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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到在銀行離職的原因,在面試的時候,離職原因讓人很糾結的一個問題,畢竟這一個問題不好回答,回答錯誤了容易留下不好的印象,下面小編帶大家簡單瞭解一下問到在銀行離職的原因怎麼回答.

問到在銀行離職的原因1

1、待遇不高,工作時間長;

2、和上司關係緊張,工作不開心;

3、用人單位的工作環境和工作氛圍不能滿足勞動者的預期效果和人生目標的達成;

4、升職加薪的空間下,無工作動力和激情等;

5、其他原因

勞動者辭不辭職取決於勞動者本人,勞動者辭職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已正常上班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屬於勞動者違法,因此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爲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問到在銀行離職的原因2

問到在銀行離職的原因

1 、與自己的職業規劃不符合。比如說你現在是做網絡推廣的,但是你的希望自己從事的行業是會計專業,想在會計方面有所成就。

2、 離家距離太遠。可以說以前上班的地方,與自己所住的地方距離太遠,比較浪費時間。

3、 根據面試的工作來說。比如說你以前做文員,現在面試銷售。可以說想挑戰自己,不喜歡太死板的工作。希望工作有激-情,而不是一成不變。

4、 公司經常拖欠工資。對於大學生來說,一般都是月光族,而公司喜歡拖欠工資,會對生活造成很大的影響。

問到在銀行離職的原因3

1、最重要的是:應聘者要使招聘單位相信,應聘者在過往的單位的“離職原因”在此家招聘單位裏不存在。

2、避免把“離職原因”說得太詳細、太具體。

3、不能摻雜主觀的負面感受,如“太幸苦”、“人際關係複雜”、“管理太混亂”、“公司不重視人才”、“公司排斥我們某某的員工”等。

4、不能躲閃、迴避,如“想換換環境”、“個人原因”等。

5、不能涉及自己負面的人格特徵,如不誠實、懶惰、缺乏責任感、不隨和等。

6、儘量使解釋的理由爲應聘者個人形象添彩。

儘量採用與工作能力關係不大、能爲人所理解的離職原因,如爲符合職業生涯規劃、上班太遠影響工作、充電、休假、生病等。

1、離職原因可以在確保真實客觀的基礎上,採用大家都可以接受的'方式表達出來。如果原因容易引起誤解的,儘量委婉地表達。

2、大家都可以理解的離職因素儘可直說無妨,比如“專業不對口”、“生病”、“職業生涯規劃的需要”、“公司結構的變化帶來的影響”等。

3、儘量用一些不可抗力的原因如身體原因、讀書進修、家庭問題等僱主不好意思阻撓的原因 。

4、您可以選擇諸如此類的理由,如像“大鍋飯”阻礙了發揮、上班路途太長、專業不對口、結婚、生病、休假等等人們都可以理解的因素,是儘可以如實道來的。

問到在銀行離職的原因4

1、人崗吻合率較低:第一種情況是公司所需求的技能與我擁有的技能是一個交集,並且交集面較小,那麼這個時候勞資雙方都可能不划算;第二種情況是我的技能是公司所需技能的子集或公司所需技能是我個人技能的子集,這時勞資雙方其中有一方會不划算。這種無法較充分實現勞資雙贏的合作是不會長久的,也即會是階段性的。

2、職位的生命週期已到:企業中的一部份職位是爲配合企業完成階段性任務而特設的,並非常設職能,因此當這一階段任務完成又找不到適合崗位時,我就得離開。

3、沒有成就感:當我已想盡辦法都無法改變目前環境、局面、觀念等的時候,我會因無所突破而離職。(這種回答方式要有後續補充說明,否則考官會認爲你無能)

4、企業發展較慢:當我在企業呆了較長時間,而因企業發展較慢,使我無法吸收新的養分或獲得發展機會的時候,我會選擇離職。(涉及到心態、價值觀與忠誠度問題)。

5、個人成長問題:當我所處位置橫向與縱向發展空間都不大的時候,我會因難以突破而離職。(涉及到心態與忠誠度的問題)。

6、職業規劃問題:在企業中無法實現我個人的職業生涯計劃時,我會選擇離職(當心考官會認爲你不穩定)。

7、理念問題:當我的理念與企業理念差距較大,又無法有效融合的時候,我會選擇離職(以這種方式回答太危險,除非在之前你已讓主考官感覺到你在一家經營管理理念不健康的企業中工作,而你的理念又是正確的,否則最好不用)。

8、用人機制問題:一朝皇帝一朝臣的用人機制除反映了一種羣帶關係外,更揭示了用人要講究匹配互補。我的主子換了,把我也換了,並不代表我有什麼問題,只是說明我與新主子不是最佳搭檔,我不能與其有效的形成有利於企業的匹配互補組合(內閣重組就是這種情況)。

有的時候採用其中一種方式回答就可以,有時需同時採用幾種方式組合回答,但不管你怎麼回答都可能有一定風險,因爲考官還會追問下去,因此你還必須準備好對你當時有利的解釋,當然這種解釋不只侷限在這一道題中,而是可以滲透在整個面談的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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