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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女職工產假多少天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46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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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女職工產假多少天,相信有不少人都會有疑問女職工的產假是多少啊,如果你也不太清楚,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看單位女職工產假多少天,希望小編能夠幫助到你們。

單位女職工產假多少天1

1、基本產假

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

(1)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後休息七十五天

(2)難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三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四十五天

2、晚育假、晚育護理假

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爲晚育。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單位女職工產假多少天

符合規定的晚育婦女,在國家規定的產假基礎上,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3天。晚育假一般應當與產假合併連續使用,晚育護理假應當在產婦產假期間使用。晚育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晚育護理假期間的工資,按照本人正常出勤應得的工資發給。晚婚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女職工產前假是多久

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照二十八週計算),應給予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

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

女職工生育後.在其嬰兒一週歲內應照顧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授乳兩次(包括人工餵養)。每次單胎純授乳時間爲三十分鐘,亦可將兩次授乳時間合併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嬰兒滿一週歲後,經區、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確診爲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授乳時期,但最多不超過六個月。授乳時間及在本單位授乳往返時間,應算作勞動時間。

單位女職工產假多少天2

一、女職工的產假是多少天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女職工產假不少於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

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30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此外,對於晚育的職工,各地還有一定獎勵假的規定。如北京市規定,晚育(24週歲以上)的女職工,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職工享受;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女職工產假期間,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二、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怎麼計算?

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社會保險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產假期間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和事業單位不同。企業女職工,如果單位給上了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的工資,由生育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沒有給女職工上生育保險的企業,由企業支付工資。這裏說的是基本工資。其他附加工資因各企業經營狀況不同,規定不同,是否計發由企業定。

單位女職工產假多少天 第2張

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根據《人事部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女職工產假期間工資計發問題的通知》(1994年2月24日)規定,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按下列各項之和計發:

1、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度的人員,爲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與工齡工資;

2、機關技術工人,爲本人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獎金;

3、機關普通工人,爲本人崗位工資與按國家比例計算的獎金;

4、事業單位職工,爲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按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其中,體育運動員,爲本人體育基礎津貼與成績津貼)。

女職工享受產假並且享有產假期間的工資待遇,這是由法律賦予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但實踐中還是會存在用人單位縮減女職工的產假天數,或者是不給女職工發放產假期間的工資等情況。女職工如果在產假期間合法權益被用人單位侵害,可以選擇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維權。

單位女職工產假多少天3

1、按《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拓展資料: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目的是爲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保護女職工健康。《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經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第200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4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9號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單位女職工產假多少天 第3張

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予以廢止。其中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並在附錄中詳細規定了女職工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後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後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職業女性休產假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由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和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沒有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並規範了相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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