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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公司了爲啥要補交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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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公司了爲啥要補交個稅,換公司換新工作其實是很多人都會有的經歷,但是換了公司之後,很多人卻發現自己需要重新補交個稅,感到很難受,下面爲大家分享換公司了爲啥要補交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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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月同時申報新舊兩個單位,可反覆扣除5000韓元。

2、個人所得稅平時代扣時也是超額累進稅。如果更換一個單位,就會重新累計,從低稅率開始,平時少交稅金。

匯款和清算稅金時,爲什麼換工作的人會補稅?

讓我舉個簡單的例子。

如果一個人在第一份工作中月薪爲2萬韓元,各種扣除額和基本扣除額加起來5000韓元,扣除1萬韓元,那麼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是1萬韓元。如果你在第一份工作1-6月份工作。

1月-3月適用稅率爲3%,改爲4月-6月10%(速算扣除額爲2520),第一個單位最終稅收累計=60000*10%-2520=3480韓元。

如果那個人第二份工作的工資是2、5萬韓元,各種扣除和基本扣除5000韓元加起來扣除1萬韓元,那麼每月的“應納稅所得額”是1、5萬韓元。如果你在第一份工作在7-12月份工作。

換公司了爲啥要補交個稅

7月-8月適用稅率爲3%,改爲9月-12月10%(速算扣除額爲2520),第二單位最終稅收累計=90000*10%-2520=6480韓元。

假設年度換算時扣除項目和金額不變,每年共扣除12萬元。

年收入=2萬韓元* 6 2萬5萬韓元*6=27萬韓元,應納稅所得額=27萬韓元-12萬韓元=15萬韓元。

比較稅率表可以看出,如果徵稅所得稅超過14、4萬韓元,稅率將爲20%(速算扣除額16920)。

年度應納稅額=150000*20%-16920=13080韓元

年度累計先納稅=3480 6480=9960韓元

因此,應納稅額爲13080-9960=3120元。

換公司了爲啥要補交個稅2

爲什麼會有退稅

這個簡單點。

退稅,顧名思義,就是多收你的個稅,現在退還給你。爲什麼會多收呢?不是因爲真的多收你的個稅了,而是說因爲你有個稅減免的福利在,所以減免部分的收入是不需要補稅的,這些個稅自然就要退還給你。

所以也就有了個稅退稅的情況。

至於說退多少稅,大家根據自己免徵的部分算一下就行了。用你的年度總收入,對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下面這個)。

然後減去每年6萬的基礎免徵額,三險一金的免徵額度,還有六項專項附加扣減,就是你實際需要繳納的個稅收入了,再根據實際需要繳納的個稅收入除以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的納稅稅率,就是你實際繳納的個稅金額。

換公司了爲啥要補交個稅 第2張

補稅是怎麼回事。

補稅,就是應該繳納的個稅,少繳納了,所以要補上。爲什麼會少繳納了呢?因爲按照我過的個稅繳納規則,如果你沒有換工作,那個稅的繳納就是按照月度累計對比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走就行了,不會出現少繳稅的情況。

也就是從第一個月開始,個稅繳納都是先按3%繳納。然後等幾個月的收入累計超過了3萬6,就上升到按10%比例繳納。然後等再過幾個月的收入累計超過了14萬4,就上升到20%的比例繳納,以此類推。

但是如果你跳槽了,不管你的薪酬有沒有增加,之前繳納的個稅已經在第幾階梯上了,新單位幫你繳納的個稅都是從第一階梯的3%開始重新爬樓。

因此,這也就導致了,新公司繳納的個稅比例是遠低於你實際上需要繳納的個稅比例的。少繳納的這部分個稅,就是現在個稅申報的時候,需要你補上的。

所以半開玩笑的說,爲什麼金三銀四和金九銀十是跳槽的黃金期。這也是因爲三月四月的`年初和九月十月的年尾,都是相對來說需要補繳金額較少的年份。如果實在年中跳槽,等到年底需要補稅的時候,就要傻眼了。

換公司了爲啥要補交個稅3

哪些情形應當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彙算補稅?

補稅是納稅人的義務。如果納稅人年度預繳稅額低於 應納稅額的,且不符合國務院規定豁免彙算義務情形的 (綜合所得年度不超過 12 萬元或者補稅金額不超過 400 元 的),均應當辦理年度彙算補稅。

常見情形有:

1.在兩個以上單位任職受僱並領取工資薪金,預繳稅 款時重複扣除了基本減除費用(5000 元/月);

2.除工資薪金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 費,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加總後,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 率高於預扣率;

3.預扣預繳時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或者扣除金額 超過規定標準,年度合併計稅時因調減扣除額導致應納稅 所得額增加;

4.納稅人取得綜合所得,因扣繳義務人未依法申報收 入並預扣預繳稅款,需補充申報收入等。

換公司了爲啥要補交個稅 第3張

案例分析

納稅人小張20xx年1-7月任職於A公司,共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2.87萬元。7-12月,小張跳槽到B公司,共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8.54萬元。

年度彙算開始了,看到周圍同事有的收到了退稅,小張也急忙打開個人所得稅APP查詢。根據系統提示操作後卻發現需補稅4848元。

疑惑不解的小張撥打了12366納稅服務熱線諮詢

工作人員瞭解到小張的情況後,向小張做了解釋。原來是新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後,工資薪金所得在預扣預繳階段採用累計預扣法計稅。A、B兩家公司都是按小張20xx年在本公司累計工薪收入減累計費用、扣除等計算預扣預繳稅額的。

小張由於在年度中間跳槽,在B公司重新適用稅率表計稅。兩家公司在爲其預繳稅款時均適用10%稅率,而年度彙算將收入合併後,應適用20%的年度稅率,所以就需要補稅。

工作人員給小張算了一筆賬:

換公司了爲啥要補交個稅 第4張

那麼補稅是不是意味着稅改後小張的稅負上升了呢?

工作人員又幫小張算了一筆賬:新稅法實施後,減除費用從3500元/月提高至60000元/年(每月5000元);小張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由25%降到20%;同時,小張還享受了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專項附加扣除24000元。

相較於改革前,小張全年實現減稅23724元。真是實實在在的政策紅利呢!

原來,補稅只是由於預扣預繳階段的計稅方式有所調整,而不是稅負上升啊!小張吃下了一顆定心丸,順利辦理了彙算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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