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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訂草案》公佈:擬提高教師准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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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修訂草案》公佈:擬提高教師准入門檻,近日,《教師法》也迎來修訂。新版文件對教師的准入門檻和福利待遇要求均有所提高。《教師法修訂草案》公佈:擬提高教師准入門檻。

《教師法修訂草案》公佈:擬提高教師准入門檻1

11月29日,教育部網站最新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開始公開徵求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於1993年頒佈。多年來,我國教師隊伍規模不斷擴大,專任教師總數由1993年的1097.89萬人提高到2020年的1792.97萬人。教師法的多項規定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教育改革發展要求,需要進行修訂。

據悉,本次《徵求意見稿》的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爲2021年12月20日。

《教師法修訂草案》公佈:擬提高教師准入門檻

明確權利義務,享自主教學權、懲戒權

教師法修訂草案明確了教師權利義務,增加教師教育教學自主權、教育懲戒權和對創新內容的知識產權等,同時強化了教師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救助義務。

根據修訂草案,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並獲得相應設施設備支持和資源保障;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對學生進行表揚、獎勵、批評以及教育懲戒;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開展課程和教學資源研發、科研成果轉化,並獲得相應權益;

(七)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專門培訓、繼續教育。

同時,教師需要承當多項義務,包括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基本權利和人格尊嚴,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適應時代要求和技術變革,更新教育觀念,創新教育教學方法,不斷提高教書育人能力,成爲終身學習的倡導者、踐行者;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等。

修訂草案還強調了一些“特別義務”:

幼兒園、中小學教師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注重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制止學生欺凌和其他有害於學生的行爲;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積極保護、救助學生;

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相互配合,加強對家庭教育的指導,促進家校協同育人。

《教師法修訂草案》公佈:擬提高教師准入門檻 第2張

提高准入門檻,明確從業“黑名單”

修訂草案提高了教師的准入門檻,提高各級各類教師學歷要求,建立教師從業資格審覈把關機制,把好准入關口。

草案明確了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範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三)取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四)取得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技能或者實踐工作經驗;有特殊技能者,可放寬至專科畢業學歷;

(五)取得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特殊教育的學段,分別具備特殊教育師範類專業專科、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高級中學教師資格;高等職業學校基礎課、公共課教師應當取得相應的`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而在本次修訂前,《教師法》對學歷的要求爲:

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相比較而言,《徵求意見稿》提高了教師准入的學歷門檻。

修訂草案還明確了教師從業“黑名單”,在資格認定中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

(一)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

(二)因xing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猥褻、吸毒、賣淫、piao娼、賭博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的;

(三)有嚴重酗酒、精神病史或者濫用精神相關藥物史等不適宜擔任教師情形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從事教師職業的其他情形。

健全聘任制度,考評重師德

修訂草案還健全了教師聘任和管理制度,明確教師職稱評聘應當與崗位設置相結合,在教師考覈評價中突出師德師風第一標準和立德樹人導向。

根據草案,幼兒園、中小學教師職務分爲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副高級職務和正高級職務。

教師初級職務和中級職務不受崗位比例限制,根據教師履行職務的年限和要求,依照規定晉升;

副高級以上職務應當與崗位設置相結合,考察教師履職的表現,設定相應比例,通過評審等方式競爭性獲得。

草案還規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科學、合理制定中小學崗位設置指導意見。中小學副高級以上崗位設置應當平衡考慮教師的學科教學能力和師德育人能力。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高等學校辦學層次、類型的不同,制定崗位設置指導意見。高等學校結合指導意見,根據教學、科研等需要,設置崗位及崗位聘任標準;高等學校利用捐贈資金等自主設置的吸引高層次、創新型人才的崗位,可以不受崗位設置標準和總量的限制。

在考覈標準方面,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科學的考覈評價標準,全面反映教師的師德表現、職責要求、崗位特點;考覈應當客觀、公正、公開、準確,並以適當方式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強化待遇保障,工資參照公務員

爲確立中國特色教師教育體系,教師法修訂還強調加強培養培訓,建立公費師範生制度等。同時,強化待遇和保障,分類建立保障機制,建立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工資分配製度和晉級增薪機制,落實爲教師減負要求,保障教師潛心教書、靜心育人。

草案規定,公辦中小學教師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單位繳費、津貼以及獎勵、培訓等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分別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其他學校、教育機構聘用教師的工資及其他待遇,由學校、教育機構及其舉辦者予以保障,財政可以依職責予以補貼或者獎勵。

在工資收入水平上,草案明確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並逐步提高。

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並體現對優秀教師、班主任等特定崗位教師的激勵。

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分配辦法,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爲導向、符合高等學校行業特點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

在住房保障上,草案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住房保障政策中應當對當地教師予以傾斜。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爲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給予一定支持,並根據需要建設教師週轉宿舍。

另外,草案規定,民辦學校及其舉辦者應當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教師的標準,依法保障所聘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權益,並依法爲教師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鼓勵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爲所聘教師建立職業年金。

《教師法修訂草案》公佈:擬提高教師准入門檻 第3張

明確法律責任,不正當性關係“不容忍”

修訂草案還完善了教師獎懲制度,明確教師表彰的要求,細化教師違規情形和處理辦法。

草案對教師進行了保護,明確侮辱、誹謗、毆打教師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侵害教師合法權益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及時予以制止;造成損害的,責令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正在履行職務的教師進行侵害或者侵害行爲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理。

同時,修訂草案也列出了“不容忍”條款:

草案明確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開除處分或者予以解聘,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五年內不得申請教師資格;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撤銷教師資格,終身不得申請教師資格,禁止從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公開發表違反憲法言論,損害黨和國家聲譽的;

(二)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重損害教育公平的;

(三)品行不良,嚴重損害教師形象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或者以此強制、誘導學生接受有償補課的;

(五)嚴重侵害學生合法權益,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造成人身傷害等嚴重後果的;

(六)與學生髮生不正當性關係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教師職業行爲準則等師德規範情形的。

《教師法修訂草案》公佈:擬提高教師准入門檻2

近年來,提高教師待遇的呼聲越來越高。爲完善教師法律制度,《教師法》也迎來修訂。11月29日,教育部發布公告,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公開面向社會徵求意見。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新版文件對教師的准入門檻和福利待遇要求均有所提高。同時,文件明確,擬設立國家教師獎,對優秀教師進行表彰。

擬設國家教師獎

《教師法》修訂草案來了,未來該如何突出對優秀教師的表彰,在全社會倡導尊師重道的風氣?

對此,徵求意見稿在第七條“榮譽制度”中作出明確規定: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健全相應的表彰、獎勵體系,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從各地和各國的經驗做法來看,通過整體提高老師待遇,來保障老師福利是比較通用的辦法。”中國教育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儲朝暉表示,“地方在這方面進行實踐時,還需要把握好一個度,到底應該怎樣去尊重教師、尊重專業,在這一基礎上給到教師足夠的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爲確保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徵求意見稿在第二十四條中特別明確了輪崗制度。具體來看,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將負責縣(區)域內義務教育教師的統籌管理,應當按規定組織教師交流輪崗,合理配置教師資源,保障義務教育均衡發展。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提及了健全教師在職培訓和繼續教育制度。“鼓勵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研究開發教師培訓課程資源,開展教師培訓或者繼續教育”;“學校應當督促、支持教師每年參加不少於規定學時的培訓”等內容均出現在修訂草案中。

《教師法修訂草案》公佈:擬提高教師准入門檻 第4張

中小學教師應具備本科學歷

據徵求意見稿顯示,若想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範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同時,職業學校專業課教師、特殊教育教師、中等職業學校文化課教師和高等職業學校基礎課、公共課教師的准入門檻也有所變化,基本要求具備本科及以上的學歷。

和修訂前的法規對比來看,徵求意見稿提高了對教師的學歷要求。舉例來看,在本次修訂前,《教師法》對幼兒園教師資格的學歷要求爲,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小學教師資格則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高等教育的普及化,使得新法對老師學歷要求的提高成爲了必然。”儲朝暉在接受採訪時表示,此前法規修訂和發佈的時間都比較早,對老師學歷的門檻要求也比較低。“所以修訂的時候,會根據現實情況和實際需要,提高這方面的要求。”

教師收入持平當地公務員

除了提高教師學歷的門檻外,徵求意見稿還特別強調,要保障教師的工資收入。其中,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並逐步提高。績效工資分配要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並體現對優秀教師、班主任等特定崗位教師的激勵。

高等學校則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分配辦法,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爲導向、符合高等學校行業特點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此外,各級人民政府也應當落實教師正常晉級增薪制度。

在津貼補貼方面,徵求意見稿指出,符合條件的教師可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津貼、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還可在住房保障政策中向當地教師予以傾斜。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爲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給予一定支持,並根據需要建設教師週轉宿舍。

《教師法修訂草案》公佈:擬提高教師准入門檻3

11月29日,教育部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稱《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時間爲2021年12月20日。

門檻

中小學教師學歷要求提高至本科及以上

記者注意到,與現行《教師法》相比,教師准入門檻有所提升,各級各類教師學歷要求相應提高。

現行《教師法》要求,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範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範專科學校或者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等。

《徵求意見稿》在資格和准入一章,對各類教師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學位分別提出了新的要求: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學前教育專業專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學校師範專業本科或者其他相關專業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取得普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碩士研究生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並獲得相應學位。

現行《教師法》要求,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而在《徵求意見稿》中,這一要求修改爲“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進入學校任教時,應當有一年試用期。”

同時記者注意到,在准入門檻上,《徵求意見稿》還增加了多條從業禁止條款。例如,因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猥褻、吸毒、賣淫、piao娼、賭博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的情形將被判定爲從業禁止情形。

《教師法修訂草案》公佈:擬提高教師准入門檻 第5張

待遇

中小學教師平均工資擬不低於當地公務員

徵求意見稿顯示,在保障和待遇方面,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應當不低於或者高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收入水平,並逐步提高。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並體現對優秀教師、班主任等特定崗位教師的激勵。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主確定內部分配辦法,健全以增加知識價值爲導向、符合高等學校行業特點的工資收入分配製度。

《徵求意見稿》還提出了不同情形下教師可以享受的補貼、優惠等。例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到邊遠和欠發達地區、邊疆和少數民族聚居地區、革命老區和鄉村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補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住房保障政策中應當對當地教師予以傾斜。公辦中小學、幼兒園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醫療機構應當對教師提供優先服務。

表彰

擬設立國家教師獎、人民教育家等稱號

值得注意的是,《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建立教師榮譽表彰制度,設立國家教師獎,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國教書育人楷模、全國模範教師、全國優秀教師等稱號。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健全相應的表彰、獎勵體系,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此外記者注意到,《徵求意見稿》第九條將“對學生進行表揚、獎勵、批評以及教育懲戒”納入教師享有的基本權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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