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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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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我國對於的事業單位職工的一些福利制度相對來說都是比較完善的,對於事業單位的員工,通常都是可以帶薪休假,下面來看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

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1

第一條 爲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關於貫徹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細則》(衡辦發〔2014〕14號)等相關文件精神,結合耒陽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均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三)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則下一年度不再享受年休假。

第四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

由所在單位統一填表造冊、並附相關資料(年休假計劃、執行情況公示資料和應休未休審批材料等),經主管部門嚴格審覈確認,報人社部門審覈同意後,才能按規定發放應休未休帶薪年休假工資報酬。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實行工資統發的單位,應當納入工資統發。

第五條 各單位要根據本單位工作的具體情況,結合工作人員本人意願,統籌、均衡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科學合理的.制定本單位年休假計劃

應避免工作人員年休假過於集中而影響工作。工作人員年休假期間內,如遇突發事件或特殊情況的,應服從單位調度,中止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1個年度內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

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超過三段。各單位要在每年1月份制訂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年底前執行完畢。每年第一季度,要將上年休假實施情況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

第六條 確因工作需要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原則上不能超過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5%;確因工作繁忙或有特殊情況的部門單位,經人社部門批准,不休年休假的人數可控制在本單位在編工作人員總數的30%以內。

第七條 人社部門作爲機關事業單位年休假管理的職能部門,要會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加強對同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休假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紀檢、審計部門要嚴厲查處以年休假名義濫發補貼的行爲;宣傳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讓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全面掌握帶薪年休假政策規定與制度,要發揮媒體與社會監督作用,確保帶薪年休假制度落到實處。

第八條 本細則從印發之日起執行。

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2

一、年休假管理原則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職工身心健康的關心和重視,是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完善落實社會福利保障制度的重要措施。

各單位要加強領導,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切實保障工作人員正常的休假權利,並根據全年工作計劃,採取有效措施統籌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年休假。各級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年休假制度。

2、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是實施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具體組織者,要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合理制定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建立年休假登記管理臺帳,做到合理安排,分批實施,確保應休盡休。

3、工作人員應於每年年初提出本人年度休假計劃,經所在部門覈准並報分管領導審批後交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因故不能按原計劃休假的,本人應向單位提出申請,及時調整年休假計劃安排。

二、年休假安排程序和規定

1、每年年初職工本人提出本年度休假申請。

2、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個人申請和單位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

3、工作人員因故不能按原計劃休假的,本人向單位提出調整申請,單位及時調整年休假計劃。

4、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則上不跨年度安排。

5、對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計劃安排工作人員年休假的,按規定需支付工作人員年休假工資報酬。該類人員確定後,應在單位內部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工作人員姓名、應休年休假天數、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6、當年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在下年度第一季度造冊、主要領導審查、主管部門審覈,分別報人社部門審批、財政部門備案。

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 第2張

三、年休假天數的計算

1、工作人員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四、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

每應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應休年休假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員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均應按規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五、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辦法

工作人員未休年休假日工資報酬=當年本人全年工資收入÷全年計薪天數(261天)×200%。

1、機關(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和執行機關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是指本人當年12月份基本工資、生活性補貼、工作性津貼與國家規定的津貼補貼(特崗津貼)之和乘以12再加上年終一次性獎金(指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總和。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全年工資收入,是指本人當年12月份的基本工資加基礎性績效工資加國家的津貼補貼(特殊崗位津貼)之和乘以12再加上按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方案正常應得的總和(不含績效工資增核部分)。

實行績效工資總量管理的單位:績效工資水平高於基準線的,按單位績效工資基準線計算;低於基準線的,按單位實際發放計算。

3、當年度新進人員(含軍轉幹部)、退休、死亡等工作人員,應休未休年休假日工資收入計算辦法是:在本單位工作期間工資收入÷261天×200%×本人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

六、職工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依法享受寒暑假的工作人員,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應屆畢業生在見習期內的;

3、被立案審查人員,在立案期間的;

4、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5、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七、有關問題的具體處理意見

1、工作年限按足年計算,精確到月。當年1至11月份之間工作年限滿1年、10年或20年的,可分別按5天、10天和15天的休假天數執行;但當年12月份滿工作年限的,應從次年起執行相應的年休假天數。

2、工作人員請事假且未扣發工資的,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天數應抵衝當年的休假天數。職工當年已休滿年休假後又請事假的,累計超過5天以上的事假天數,應抵衝次年的休假天數;如事假天數累計超過20天的',則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

3、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以上第六條第(5)項規定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假。

4、當年在市內機關事業單位調動的工作人員,在辦理工資關係轉移手續時,應隨附在原單位的休假情況證明。當年在原單位未休年休假的

均可在現單位按規定享受帶薪年休假。從實行寒暑假制度的單位新錄用或調入到不實行寒暑假制度單位的工作人員,其在原單位已享受寒暑假的天數須抵衝當年應休帶薪年休假天數。

5、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探親假、婚喪假、產假(含男方護理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假期。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遇節假日,可以按節假日天數順延。

八、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所需經費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九、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從起執行。

十、本通知由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3

一、什麼是年休假

年假,指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即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2008年1月1日《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正式實施,《條例》還指出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等相關規定。

二、哪些人可以享受年休假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勞動者應當平等享有。爲了平等保護各類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工作積極性,條例對各類用人單位實行廣覆蓋

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

三、年休假的天數

在徵求意見過程中,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爲20天或者25天。我們會同有關部門反覆研究後認爲

要求增加休假天數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年休假天數應當與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企業等單位的承受能力相適應。

因此,條例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事業單位職工帶薪年休假 第3張

四、不能休年休假的補償

當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爲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原因未能享受年休假的,單位除正常支付工資收入外,還要支付相應的補償。

對於補償的標準,在徵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爲,應當符合勞動法關於“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

據此,條例規定: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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