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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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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n+1,公司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也是需要根據法律規定的,裏面有着一個n+1的賠償,下面爲大家介紹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n+1。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n+11

N+1賠償,是指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除了正常支付經濟補償金後,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n+1

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要交個稅麼

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也是需要交個稅的,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稅。對於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可視爲一次取得數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允許在一定期限內進行平均。具體平均辦法爲:以個人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除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稅。

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爲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一)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二)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支付時間爲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爲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費用合計*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所得稅,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三)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稅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四)甲方爲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年*月*日止。

(五)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六)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爲。

(七)乙方應爲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八)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合同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九)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n+12

一、員工被辭退補償N、N+1、2N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1、【N+1表示的含義】:其中“N”表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年限,“1”表示代通知金。

2、【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N”(協商解除)的`適用條件:

1、正常情況下的經濟補償爲N。不論何種類型的勞動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條件,都可以協商解除。

2、“N+1”的適用條件:用人單位在:3種情況下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n+1 第2張

三、“2N”的適用條件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四、2N+1和2(N+1)說明

很多被辭退的員工被網上的很多信息誤導,張口就要2N+1或者2(N+1)的補償,並堅信這是法律規定,但這個補償規定並沒有法律依據,當然如果公司願意補償這個數目也合乎情理。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n+13

法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有哪些?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保護勞動者利益,勞動者可以隨意解除,但應當30日前或在試用期內3日前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只需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三)用人單位過錯,勞動者可立即解除不需告知用人單位 38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補償n+1 第3張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一)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書面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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