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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W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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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在我們在一家公司上班的時候,都是會籤合同的,也就是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在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可以進行怎樣的經濟補償呢?以下分享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

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1

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規定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不具備法定條件或未經法定程序單方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

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則按《勞動合同法》十七條規定支付補償金;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支付經濟賠償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合同期內,自己提出辭職,能否得到補償要看辭職的原因。如果是依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則有補償。

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2

一、《勞動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標準?

1、自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

2、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有“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否則就不需要支付。被辭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就不需要支付補償金,沒有提前通知的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補償金作爲代通金。被辭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在勞動者沒有過失的情況下無理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參見以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23種情形,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23種情形下,用人單位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 第2張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有12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6、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7、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8、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3

一、《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二)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三)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

(四)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計算標準延續了我國以往的.做法。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的授權,1994年12月3日,勞動部頒佈了《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內容如下:

1、計算經濟補償時,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勞動法解除合同補償 第3張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計算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工作年限

勞動者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應從勞動者向該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計算。如果由於各種原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的,不影響工作年限的計算。

(一)如果勞動者連續爲同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但先後簽訂了幾份勞動合同的,工作年限應從勞動者提供勞動之日起連續計算;

(二)隨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用人單位利用短期勞動合同長期用工的現象將會減少,這主要是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兩個措施:

1、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的,用人單位也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三)我們可以根據勞動部1996年《關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有關問題的請示的覆函》的規定,對於因用人單位的合併、兼併、合資、單位改變性質、法人改變名稱等原因而改變工作單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時間可以計算爲“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

(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前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和原有關國家規定計算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經濟補償;

(五)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簽訂,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經濟補償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六)《勞動合同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是雙方都有權利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提出來解除,那麼就一定要協商好雙方的賠償事情,這樣纔不會引起勞動糾紛,所以,遵守勞動法是我們每一個公民的義務,只有好好的遵守了,才能更好的確保雙方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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