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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法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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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財產法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婚姻家庭裏面,夫妻的財產大致可以分爲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這兩種財產,二者的劃分在法律上是不一致的,爲大家分享婚姻財產法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婚姻財產法婚前財產婚後財產1

一、什麼是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認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爲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爲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婚姻財產法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二、什麼是婚後財產

婚後財產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任何一方所得的各種財產。婚後財產並不完全等同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財產具體分爲婚後夫妻共同財產和婚後個人財產,具體區分如下:

1、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由《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爲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婚後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的,由《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財產法婚前財產婚後財產2

一、房子怎麼纔算婚前財產

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財產的分割做出了規定,即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一方,並且婚前個人財產並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未個人財產。

剖析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上述對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性規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上即可理解爲“一方在結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何爲“婚前”?何爲“婚前購房”?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中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算是購買了房產。

鑑於在通常情況下結婚需要進行登記才被視爲合法婚姻,因此,夫妻雙方自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爲“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婚姻財產法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第2張

二、如何區分婚前婚後財產

以購房合同爲準簽訂日在結婚證之前就算婚前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第10條指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爲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39條第1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房產證加名按贈予處理,具體程序各地都不一致,請諮詢當地房管局和稅務局。

婚姻財產法婚前財產婚後財產3

婚前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婚前財產是夫妻一方單獨所有的財產,不參與分割。婚後財產的分割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1、雙方協商決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男女平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第二款: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婚姻財產法婚前財產婚後財產 第3張

3、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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