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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濟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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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經濟合同糾紛,大家在生活中也都會經常碰見各種法律事件,所以說法律在現實中無處不在,法律的知識非常的豐富,比如說關於合同糾紛的法律知識,那麼什麼是經濟合同糾紛?

什麼是經濟合同糾紛1

一、經濟合同糾紛具體指的是什麼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着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於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麼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經濟合同的分類有哪些

1、根據合同的種類,經濟合同糾紛包括購銷合同糾紛、工程承包合同糾紛、加工承攬合同糾紛、倉儲保管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聯營合同糾紛等類型;

2、根據糾紛引起的原因,經濟合同糾紛可分爲因一方締約過失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違約而引起的糾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存在瑕疵而引起的糾紛等。

什麼是經濟合同糾紛

三、經濟合同是如何界定的

1、行爲人有無實際履約能力。一般情況下,有履約誠意的,都是有履約能力的,否則就不會簽訂合同。而合同詐騙者則往往是根本沒有履約能力的。

2、行爲人簽訂合同有無使用欺騙手段。合法企業簽訂合法有效的合同,沒有適用欺騙手段,且有履約能力,一般是可以證明其有履約誠意的。

但是,對於根本無意履約的合同詐騙行爲而言,是不可能沒有欺騙的。這種欺騙可以在簽訂合同之時,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以僞造票據、虛假產權等手段簽訂根本不可能履行的或者是使對方在發覺被騙時無法追回損失的合同,也可以是在簽訂形式有效的合同之時,隱瞞自己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的真實意圖,在獲取對方財物之後即逃匿。

3、行爲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有履行合同誠意者,必然會努力創造條件履行合同,而合同詐騙者一般是不會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的,有的即使履行部分合同,也是爲了騙取對方信任,以達到騙取其財物之目的。收受對方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之後,即逃匿的,根本不履行合同,不論其合同形式上是否有效,其詐騙意圖確定無疑,當然構成合同詐騙罪。

什麼是經濟合同糾紛2

經濟合同糾紛指的是什麼

經濟合同糾紛是指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

相關知識

一、什麼是經濟糾紛、民事經濟糾紛

1、什麼是經濟糾紛

經濟糾紛又叫做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爲內容的社會糾紛。

2、經濟糾紛分類

經濟合同糾紛

例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等等。

經濟侵權糾紛

例如:知識產權(專利權、商標權)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等。

3、合同糾紛

是經濟糾紛的主要部分。

什麼是經濟合同糾紛 第2張

4、經濟糾紛的主要特點

糾紛主體的特定化

糾紛內容的多樣化

糾紛所屬範疇民事化

解決方式多樣化。

二、經濟合同糾紛案件舉證要點

1、有書面合同的提交合同原件及複印件

沒有書面合同的提交能夠證明口頭合同成立的證明資料(例如來往信函,會談紀要,錄音錄像資料等等)。

2、雙方履行合同中的封樣、樣品、圖片等等

3、與糾紛案件相關的國標、企標、行標等等

4、經過審計,檢驗、勘查、鑑定的書面報告及結論意見

5、提供合同或者協議的履行情況的`資料

6、提供違約金、賠償金承擔方式的法律依據及原始資料

7、法庭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據。

什麼是經濟合同糾紛3

正確地說是經濟管理和協作糾紛。指存在經濟組織隸屬關係地位不平等的個人與其所在經濟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其上級組織之間或者依法依合同結成經濟協作性隸屬關係的不同經濟組織之間,基於經濟利益關係和組織管理職責關係而發生的糾紛。 其主要表現爲:基於營業性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而在承發包當事人(物業管理企業與特定業主及業主委員會)之間發生的經營管理權限糾紛。

基於復有權和成員權而在業主個體與業主小組、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或住區管委會之間發生的經濟事務自治權利義務糾紛;有關單位依物業管理法規應當相互協助而未盡協助職責糾紛等等。 當經濟糾紛產生於家庭成員之間時,一般無法迴避感情等非法律因素,此類案件具有其特殊性,需要特別考慮親情倫理與家庭道德因素,不可違背公序良俗原則。

什麼是經濟合同糾紛 第3張

擴展資料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纔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爲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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