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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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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嗎,經濟糾紛是指雙方經濟上的交往中而產生了糾紛,對於經濟合同糾紛,我們的生活中非常的常見,而且也是比較棘手的問題,以下分析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嗎

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嗎1

經濟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嗎

屬於。

按照國家法律規定來說,民事糾紛的廣義包括經濟糾紛,其狹義僅指不存在社會活動組織隸屬關係的地位平等的民事主體間發生的糾紛。所以,只要不涉及經濟犯罪,我們就可以說經濟糾紛是屬於民事糾紛的。

一、民事糾紛。指民事法律地位平等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相互之間基於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而發生的糾紛。物業管理糾紛大部分屬於民事糾紛,主要表現爲:服務合同糾紛(違約糾紛)、侵權糾紛、不動產相鄰關係糾紛、無因管理糾紛等。

二、經濟糾紛。正確地說是經濟管理和協作糾紛。指存在經濟組織隸屬關係地位不平等的個人與其所在經濟組織之間、下級組織與其上級組織之間或者依法依合同結成經濟協作性隸屬關係的不同經濟組織之間,基於經濟利益關係和組織管理職責關係而發生的糾紛。

其主要表現爲:基於營業性物業管理委託合同而在承發包當事人(物業管理企業與特定業主及業主委員會)之間發生的經營管理權限糾紛;基於復有權和成員權而在業主個體與業主小組、業主會議、業主委員會或住區管委會之間發生的經濟事務自治權利義務糾紛;有關單位依物業管理法規應當相互協助而未盡協助職責糾紛等等。

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嗎

經濟糾紛與民事糾紛的基本區別在於:經濟糾紛是由於一定經濟活動組織系統中因法定或約定的組織性職責(職務權力和責任)關係,而使有關方經濟利益或經濟地位形成縱向隸屬關係,關係的當事人在各自的經營管理職權、職務和職責,或者各自經濟利益實現的優先順序和保障方面所發生的糾紛。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1、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纔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爲或裁或審原則。

2、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嗎2

一、經濟合同糾紛屬於什麼案件?

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案件,經濟合同糾紛是當事人雙方在依法簽訂經濟合同之後,履行義務的過程中所產生的意見分歧或爭議。經濟合同一旦發生糾紛,當事人首先應及時協商解決,雙方要本着相互諒解、實事求是的原則,尋求都能接受的自我解決辦法。如果雙方當事人隸屬於同一個主管部門,也可請求上級主管部門調解解決。

如果通過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爭議或者當事人不願意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那麼當事人任何一方均可按照書面的仲裁協議,向有管轄權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沒有書面仲裁協議的,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嗎 第2張

二、經濟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嗎3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包括哪些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雙方互負義務)的當事人應同時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對方未履行前,有拒絕對方請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成立條件有四個:

(1)雙方之債務基於同一雙務合同而發生。

(2)須雙方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

(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須相對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的行爲。

(4)同時履行抗辯權的行使應以合同具備能履行的客觀條件爲準。

(二)先履行抗辯權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未履行時,對方當事人有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兩個債務之間有先後履行順序;至於該順序是當事人約定的還是法律直接規定的,在所不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屆滿前未予履行的狀態,又包含先履行一方於履行期限屆滿時尚未履行的狀態。

在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問題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構成違約時,先履行一方未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的,後履行方拒絕履行需要明示。在先履行一方已構成違約並請求後履行一方履行時,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需要明示。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並行使,產生後履行一方可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後履行一方在先履行方未履行前可以拒絕對方的履行請求,以此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順序利益。

(三)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義務時,在對方當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擔保之前,可以暫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其成立條件是:

(1)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給付的危險。

(3)後給付義務人未提供適當擔保。如果後給付義務人提供適當擔保,不得行使不安抗辯權。

注:中止履行是指雙方合同中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時,因法定事由暫時停止履行自己承擔的合同義務。《合同法》第68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信譽;

(4)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中止履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經濟合同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嗎 第3張

二、合同履行抗辯權應滿足條件是哪些

1、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同時履行提高抗辯權的前要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鑑於同一個雙務合同互負債務,承擔對待給付的義務。

2、在當事人雙方負有的對待債務中沒有約定履行順序。合同的履行期已經屆至,則產生合同債務的履行問題。既然雙方互負債務,所以就有一個雙方的履行順序問題需要解決。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當事人的履行順序的,按照約定履行即可,也不會產生問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問題。

只有在合同中未對雙方當事人的履行順序進行約定的情況下,才發生合同的履行順序的問題。正是由於當事人對合同的履行順序產生了歧義,所以才應按照一定的方式來確定當事人誰先履行誰後履行,以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同利益。

3、必須是對方未履行義務,這是一方能行使其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關鍵桂件之一。其適用的前提就是雙方均沒有履行各自的到期債務。其中一方已經履行其債務的,則就不再出現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的情況,另一方也應當及時對其債務作出履行,對方向其請求履行債務的,不得拒絕。

4、對方的對待履行是可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是以對方能夠履行合同爲必要的。如果對方不能履行合同,使用同時履行抗辯權就失去了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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