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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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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礦山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礦山管理制度

礦山管理制度1

(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爲了認真貫徹執行《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河北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特制定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安全科爲本單位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設專(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2、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並妥善保存。依法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體驗。

3、定期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健康教育、培訓。

4、向勞動者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工作條件。

5、安全科負責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計劃的下達。每年主動聯繫有相關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評價。其結果由安全科向勞動者公佈。檢驗人員負責內部檢測,並及時記錄上報存檔,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

6、依法執行建設項目“三同時”審查制度,按照《職業病防治法》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查認可、職業病控制效果評價、驗收認可等程序。

7、依法履行職責,向勞動者提供崗位職業病危害告知。

8、建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落實職責,以利急需。

(二)職業危害預防制度

爲了提高非煤礦山職工的預防意識,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職工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特制訂本制度。職業病是指企業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噪音、振動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粉塵、物理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職業有害因素。礦山企業應配備有效的通風、除塵、消音、防振等職業病防護設備和應急救援設施,併爲勞動者提供防塵毒口罩、耳塞、防護服(鞋帽、手套、眼睛)等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1、企業依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中確定的職業病危害類別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

2、企業應有專人負責對職業病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的經常性的維護、檢修,保證其性能和效果。

3、企業應在醒目的位置設立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在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和應急救治措施)。

4、企業應主動聯繫工程所在地取得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資質認證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檢測、評價,檢測評價項目,檢測評價的結果存入職業衛生檔案,專人保管。內容包括:檢測時間、地點施工工序或工藝流程、生產人數、職業病防護設備運轉和個人防護用品佩帶情況、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和檢測時的氣溫、氣壓、風速、相對溼度。

5、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不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時,企業應當採取相應的治理措施;使其達到標準和要求。

6、企業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或個人。

7、企業負責人應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並組織勞動者參加上崗前、在崗期間的定期(每年一次)職業衛生培訓,學習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及時報告。

8、應當採用有利於防治職業病和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

9、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三)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

1、爲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五條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部門和職工明確職業病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防治,促進生產可持續發展。

3、本制度規定從公司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防治的職責範圍,凡本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

四、爲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後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範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

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1)經理職責

①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病防治責任制,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②設置與企業規模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建立三級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業或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③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主動聽取職工對本企業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建議和正當要求。

④每季召開一次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親自研究和制定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病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⑤根據“三同時”原則,企業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送當地安監部門備案。切實做到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⑥親自參加企業內發生的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⑦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

(2)企業分管職業衛生的副經理、職業衛生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在經理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在企業中具體組織實施各項職業病防治工作,具體職責:

①組織制定(修改)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並督促執行。

②根據企業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人員職責。

③制定企業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④直接領導本企業職業病防治工作,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

⑤組織對全廠幹部、職工進行職業衛生法規、職業知識培訓與宣傳教育。對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由貢獻的進行表揚、獎勵、對違章者、不履行指責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罰。

⑥經常檢查全廠和各部門職業病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措施,落實部門按期解決。

⑦經常聽取各部門、車間、安技人員、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採取措施。

⑧對企業內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採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⑨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直接責任。

(3)企業技術部門(職業衛生領導小組)的職責

①編制企業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病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②編制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規程,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③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維護保養,檢修,確保安全運行。

④對本企業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技術責任。

(4)兼職職業衛生專業人員(安全員)職責

①協助領導小組推動企業開展職業衛生工作,貫徹執行國家法規和標準。彙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並且督促有關部門切實按期執行。

②組織對職工進行職工衛生培訓教育,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

③組織職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檢查檔案。

④組織開展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

⑤組織和協助有關部門制訂制度、職業安全衛生操作規程,對這些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⑥定期組織現場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情況,有權責令改正,或立即報告領導小組研究處理。

⑦負責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⑧負責建立企業職業衛生管理臺帳和檔案,負責登錄、存檔、申報等工作。

(5)車間主任職責

在分管副總的領導下工作,具體職責:

①把企業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的措施貫徹到每個具體環節。

②組織對本車間職工的職業衛生培訓、教育,發放個人防護用品。

③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加阻止違章、冒險作業。

④定期組織本車間範圍的檢查,對車間的設備、防護設施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報領導小組,採取措施,

⑤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搶救。

對本車間的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部責任。

(四)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爲了有效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切實保護公司員工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河北省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屬各單位應當爲員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公司與已進、新進公司的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

未與在崗員工簽訂職業病危害勞動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應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與員工進行補籤。

(3)公司員工在已訂立勞動合同期間因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變更,從事與所訂立勞動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時,公司安全科應向員工如實告知現從事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所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並簽訂職業病危害因素勞動變更職業病危害因素告知補充合同。

(4)企業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佈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對作業人員進行告知。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5)公司環應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各所屬單位職業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實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確保告知制度的落實。

(6)公司職業衛生管理部門每年對員工進行職業病危害預防控制的培訓、考覈,使每位員工掌握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預防和控制技能。

(五)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爲了規範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工作,加強對本單位職業健康工作的監督管理,根據《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1、在識別職業危害因素的基礎上,根據《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規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種類進行申報,按照《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的規定填報好各種申報表。

2、按規定對本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檢測、評價,並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

3、職業危害項目申報的主要內容是:

①生產經營單位的基本情況;

②產生職業危害因素的生產技術、工藝和材料的情況;

③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和強度的情況;

④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佈情況;

⑤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人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⑥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的管理情況;

⑦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資料。

4、職業危害申報採取網上申報和紙質文書兩種方式,通過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與備案管理系統,進行電子數據申報,同時將《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加蓋公章,主要負責人簽字後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

5、作業場所職業危害每年申報一次,如下列事項發生重大變化時,應按規定向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變更。

①新建、改建、擴建、技改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進行申報。

②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③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六)職業健康教育培訓制度

爲了搞好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增強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普級職工職業健康安全技術知識,增強職工自我防護能力,現根據企業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的有關規定,制訂職業健康安全教育制度如下:

1、新工人入廠職業健康安全三級教育制度:

凡公司新招收的工人,分別由公司安全科進行一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車間進行二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班組長進行三級職業健康安全教育,教育內容爲:

(1)公司教育:

①講黨和國家的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安全生產方針,政策。

②講公司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勞動、職業健康安全紀律,危險源辨識。

③講“三不傷害”即:遵守操作規程不傷害自己,講究職業道德不傷害他人,居安思危不被他人傷害。

④講遵章守紀,反對違章指揮,反對違章操作。

⑤講公司內、外工傷故血的教訓。

(2)車間教育:

①講職業健康安全、安全防火等規章制度與獎懲制度。

②講崗位生產特點,危險地段,應注意的事項及存在的危險源,防範措施與方法。

③講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3)班組教育:

①講各崗位的職業健康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職業健康安全、勞動紀律。

②講生產現場應注意的危險源,預防事故發生的措施。

③講使用生產工具(設備的性能,用途和構造,使用的基本方法)。

④講勞保用品的使用與保管,愛護和保管生產工具(設備)和施工現場各種防護設施,職業健康安全標誌。

公司及車間兩級教育,對教育內容要進行考覈,造冊登記。教育人和接受教育人要簽字備查。

(七)從業人員勞動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保證從業人員在生產活動中的作業安全,避免職業病和其他職業危害,根據《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本公司勞動防護用品的計劃、審批、購買、驗收、發放、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制度。

2、安全科會同人事管理部門統計各工種從業人員數量,根據國家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編制年度勞動防護用品採購計劃,報請主管副經理審批,財務部門根據計劃從安全費用中落實資金,後勤供應部門根據計劃進行採購。

3、所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必須有“三證”即生產許可證、安全鑑定證和產品合格證,由安監科驗收後方可入庫。

4、使用者憑個人《勞動防護用品卡》到安全科開具出庫單,後勤供應部門根據出庫單發放勞動防護用品。領取時須做必要的質量檢查,一旦使用後出項質量問題不得退庫,由個人負責。

5、使用者嚴格按照規定方法使用、佩戴、維護勞動防護用品。使用期滿後,到安全科辦以舊換新手續。未到期損壞或丟失勞動防護用品者,須寫出書面說明,由所在部門負責人覈實簽字,再到安全科申請補領,並應當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價款,試用期限順延。

6、安全科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綜合管理。統一建立管理臺帳,實行每人一卡制,詳細記錄姓名、工種、品名、發放標準、領用時間等事項。發放標準執行國家或行業標準,不得降低標準或減少勞動防護用品種類。

7、從業人員調離原崗位或離職,公司人事部門須開具工種變更證明,報安全科備案。一人從事多工種作業的,只執行高標準勞保待遇。離職學習或外借期間,勞保用品停放。

8、勞動防護用品費用由企業負擔,統一購買,不得以實物或現金代替勞動防護用品的發放。

9、有下列行爲之一者,一經發現覈實,由安全科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罰款處理:

①採購勞動防護用品無“三證”,或屬僞劣產品的;

②故意損壞勞動防護用品的;

③不按規定使用、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的;

④弄虛作假騙領勞動防護用品的;

⑤個人私自購買勞動防護用品的;

⑥使自己損壞或失效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安全科負責本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管理,由專人負責作業環境、應急及其它監測聯繫工作。

(1)制定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計劃,確保監測正常運行,建立本單位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內容:

①監測點分佈圖

②監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

③監測的週期

④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

(2)委託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

①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上報公司領導。

②向勞動者公佈。

(3)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時的處理原則:

①及時向所在部門告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情況;

②在現場設置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

③進入職業病危害因素超標場所配備必須的個人防護用品;

④對超標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制訂治理計劃並加以落實;

(4)實施部門及經費保障

每年安全科提出經費計劃,保證必要的經費來完成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和評價。

(九)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爲了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安監總局《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制定本制度。

(1)建立本單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檔案:

①監測點分佈圖;

②監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

③監測的週期;

④監測結果的登記與報告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

(2)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①上崗前職業健康體檢;

②在崗期間每年一次職業健康體檢;

③離開企業職業健康體檢。

(3)建立員工職業健康培訓檔案;

①上崗前職業健康培訓檔案;

②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培訓檔案。

礦山管理制度2

1.凡在回採過程中瓦斯涌出量大,以通風方法不能稀釋瓦斯保證安全生產的採煤工作面,必須建立瓦斯抽放系統,實施瓦斯抽放工作。

2.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須編制瓦斯抽放設計。具體內容包括:

(1).工作面概況:開採煤層及鄰近煤層賦存情況(柱狀圖)、地質概況、回採工作面參數、預計瓦斯涌出量、管路系統設計及抽放量預測等。

(2).鑽孔數量、參數(開孔及終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徑、穿越岩層等)。

(3).封孔方法、封孔長度。

(4).抽瓦斯泵站的位置、巷道斷面及附屬設施(井下移動泵站)。

(5).抽放瓦斯的設備、設施及安裝情況。

(6).要附有瓦斯抽放安裝圖和抽放說明書。

3.地面瓦斯集中抽放系統必須設置抽放監控系統,監控系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A、既可獨立運行,又可作爲子系統與KJ131綜合監控系統聯網運行。

B、能連續監測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負壓、濃度、溫度、一氧化碳、流量(純流量瞬時值、混合流量瞬時值、純流量累計值、混合流量累計值);泵房中循環水的水壓、進出水溫、水量;儲氣罐壓力、濃度、罐體高度、罐體水封水位及溫度;泵軸溫並及環境瓦斯濃度、設備供電狀態、設備開停狀態;供水管道的供水情況、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閥門的開啓量;電流、電壓、功率。

C、能夠依據所測參數自動轉換爲標準狀態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純瓦斯流量,並計算出累計量.

D、當泵房環境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當抽放管中瓦斯濃度低於規定值時也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制。

E、具有任一分站的測點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制斷電的強制閉鎖交叉斷電功能,斷電邏輯可由用戶設置。

F、系統對採集到的數據進行實時分析處理、屏幕查詢顯示和打印,並形成相應的歷史統計數據,存儲日、旬、月報表。

g、系統具有很強的自檢診斷功能。

礦山管理制度3

一、全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基本情況分析

1、非煤礦山總量

截至20xx年底,全國共有非煤礦山94753座,其中:金屬礦山8395座,非金屬礦山83431座,其他礦山2927座。20xx年,全國共關閉非法和不具備基本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6087座,另有8919座在建礦山。

2、事故基本情況

據統計,20xx年,全國非煤礦山企業共發生傷亡事故1861起、死亡2188人,同比分別減少11起、89人,下降0.6%和3.9%。其中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79起、死亡301人,同比分別增加4起、25人,上升5.3%和9.1%;發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上升70.4%;未發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別重大事故。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保持了總體穩定、趨於好轉的發展態勢。但非煤礦山傷亡事故總量過大,重大、特大事故多發的勢頭還沒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違法生產現象嚴重,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

3、廣西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形勢

20xx年,全區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18起,死亡138人(全年控制指標137人),其中:持證礦山事故107起、死亡122人,非法採礦事故11起、死亡16人;地下礦山事故53起、死亡63人,露天礦山事故65起、死亡75人;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七位。

20xx年,廣西非煤礦山共發生生產安全事故163起,死亡167人(全年控制指標133人),同比分別上升42.9%和31.5%。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4起、死亡12人。事故總量排在全國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欽州、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等8個市死亡人數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標。採石場事故居高不下。根據最近三年事故統計,廣西小型採石場(含建築型材開採)20xx年死亡人數達97人、20xx年死亡90人、20xx年死亡64人,採石場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均約佔全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50-60%,採石場事故已構成廣西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的主體。坍塌事故成爲非煤礦山“第一殺手”。20xx年至20xx年,全區露天礦山坍塌事故分別死亡77人、67人和44人,分別佔全部事故死亡人數的45%、44.4%和29.7%,約佔全區非煤礦山事故死亡人數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從事故發生時段分析

從全國範圍看:1月、2月重大事故最少,3月份以後開始逐月增加,8月份達到最多。1月、4月、8月、9月、11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5月、6月、10月、12月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2月份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均持平;3月、7月事故起數同比持平,死亡人數同比上升。

2、從事故發生地區分析

20xx年79起重大事故,發生在雲南、貴州、四川等21個省(區),其中:雲南、貴州、四川、湖南4省共發生重大事故33起,死亡132人,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1.8%和43.9%。11個地區(北京、天津、上海、江蘇、福建、海南、西藏、重慶、青海、寧夏、新疆兵團)沒有發生重大事故。雲南、貴州、四川、湖南等10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陝西、廣西、安徽、遼寧、山西、新疆6省(區)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有所下降。

3、從經濟類型分析

79起重大事故中,有52起發生在私營企業,共造成207人死亡,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65.8%和68.8%;有14起發生在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共造成48人死亡,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17.7%和15.9%;有6起發生在集體企業,共造成20人死亡,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7.6%和6.6%。此外,非法開採造成的事故仍佔一定比例,共有7起重大事故是由於非法開採導致的,共造成26人死亡,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的8.9%和8.6%。

4、從行業分析

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最多的是非金屬礦,共發生34起,死亡134人,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屬礦,共發生31起,死亡117人,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9.2%和38.9%。

5、從事故類別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頂片幫等3類事故,共發生53起,死亡201人,分別佔重大事故總起數和死亡總人數的67.1%和66.8%。其中坍塌事故28起,死亡107人,分別佔重大事故起數、死亡人數的35.4%和30.5%。坍塌、物體打擊、高處墜落、車輛傷害、淹溺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同比下降。另外,20xx年還發生重大事故2起,死亡46人,同比起數持平,死亡人數增加19人。其中:內蒙古包頭市壕賴溝鐵礦“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人;遼寧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礦業有限公司選礦廠尾礦庫“11.25”潰壩事故死亡17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中西部地區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基礎薄弱

從事故總量、事故地區分佈情況看,非煤礦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集中在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些地區多數還依靠礦產資源發展經濟。同時,又存在着礦山企業規模小、數量多、安全投入不足、技術裝備水平低、生產工藝落後、對從業者培訓不到位、專業人員匱乏、監管缺位等問題,這是造成事故總量偏大的重要原因。

2、礦業秩序還沒有得到根本改善

近年來各類礦產品價格上漲,礦業開採利潤空間很大,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一些不法分子和非法企業鋌而走險,在沒有安全保障的情況下,盜採礦產資源或無證非法開採時有發生,造成多起重大事故。

3、企業違法、違規生產現象嚴重

業主法律意識淡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短期行爲嚴重,違反設計組織施工生產,導致了重大事故的多發。採石場重大事故多發就說明了這個問題,尤其是邊坡坍塌、山體滑坡事故,多是由於企業沒有按照規定分臺階開採或者開採臺階過高造成的。

4、企業應急處置不當,導致次生事故多發

尤其是一些地下礦山企業,對炮煙中毒的危害性認識不足,沒有制定應急預案或者雖然制定了應急預案但束之高閣,沒有對職工進行應急培訓,也沒有組織演練,職工缺乏應急救援常識,不熟悉救護的基本方法,致使發生炮煙中毒事故後由於盲目施救造成事故擴大的情況多發。

5、企業超能力生產,未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

從冶金、有色企業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分析看,一些地方對項目立項審查把關不嚴,企業不嚴格執行關於設計、施工、監理、項目管理和竣工驗收、試車等相關規定,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以致這些企業的安全生產先天不足,給日後生產留下了重大安全隱患,造成新建和在建項目發生重、特大事故。

6、安全監管工作缺位

有些地市、縣級安全監管力量相對薄弱,人員數量少,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更少,特別是機械通風、尾礦庫、冶金、有色方面的專業人員嚴重短缺,加上經費和裝備不足,現場監管缺位問題十分突出。由於安全監管力量與監管任務嚴重不匹配,工作中難免顧此失彼而出現問題,這種局面直接影響到安全監管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四、安全生產管理的對策

針對上述分析,我們必須從非煤礦山企業的實際出發,以《金屬與非金屬礦山安全質量標準化企業考評辦法及標準(試行)》爲依據,把全面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結合起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長效機制。因此,必須認真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認真學習,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的自覺性

由於一些非煤礦山企業基礎工作薄弱,安全管理水平低,安全投入不足,責任措施不到位,規章制度不健全,從業人員安全意識淡薄等,致使各類事故多發。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使企業生產始終處於良好的安全運行狀態。要提高對開展這項活動重要性的認識,增強抓好企業安全質量工作的自覺性。

2、明確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的指導思想主要是認真落實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爲主”,全面加強企業安全質量工作,促使企業建立自我約束、不斷完善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提高本質安全水平,促進安全生產狀況的穩定好轉。按照這一指導思想,企業要依據規定,制定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的工作目標,使企業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安全生產基礎工作得到全面加強,安全生產面貌從根本上得到改善。

3、構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

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安全生產的重要基礎性工作,必須構建和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體系。要明確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目標;要分解落實安全質量標準化責任,把工作目標層層分解,落實到企業的各個崗位,形成層層把關負責全員參與的責任體系;要建立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網絡和監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中遇到的各項問題,做到處處有人抓、事事有人管,使安全質量工作始終處於有效的監督控制狀態;要完善安全質量標準化考覈制度,要建立每月檢查、每季考評、半年總結、全年評比的安全質量考覈制度。

4、堅持“三個結合”促使各方面工作同步發展

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活動,要與深入貫徹《安全生產法》相結合;要與深化安全專項整治相結合;要與實施“科技興安”戰略相結合,要採用科技含量較高、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推行安全質量標準化,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

五、結語

實踐經驗表明,開展安全質量標準化,是加強安全生產“雙基”工作、建立起自我約束、持續改進的安全生產長效機制的一種有效方法,是新形勢下安全生產工作方式方法的創新和發展。強化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促使企業加強安全質量工作,提高企業本質安全水平,最大限度降低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安全質量標準化就是保證企業各個生產崗位、生產環節的安全質量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等規定,以適應企業發展需要,滿足職工羣衆安全、文明生產的願望。

礦山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確保公司所屬礦山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安全進行,防止礦山事故,保護礦山職工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制訂。

第二條公司利用一切能力完善保障安全生產的設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採取有效措施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加強礦山安全管理工作,保證安全生產。

第二章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公司成立以總經理爲主任委員,主管生產副總經理爲副主任委員,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爲委員的安全生產委員會,全面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並設立安全部爲專職的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委員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公司運營部要對公司所屬礦山生產部門的礦山安全工作實施統一監督和管理。同時在生產過程中進行不定期檢查,對有嚴重隱患無法及時排除的要報告公司主管部門和領導並總經理,必要時要採取停產整改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條各部門在職工上崗前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公司各部門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專門培訓,經考覈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方可上崗作業。如爆破作業等。

第七條公司對各選廠廠長、坑長、工段長、部門經理以上公司領導和管理人員進行安全生產知識培訓,必須經過考覈,具備安全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礦山事故的能力 。

第八條公司礦山企業安全工作人員必須具備必要的安全專業知識和礦山安全工作經驗。

第九條公司鼓勵技術人員和廣大職工在生產實踐中開展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改進安全設施,提高礦山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章安全生產管理措施

第十條公司所屬礦山建設工程的安全設施必須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第十一條公司礦山建設工程的設計文件,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按照國家規定經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批准開工生產。對已經在進行生產的,要進行安全整改,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二條礦山建設工程必許按照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批准的設計文件施工。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竣工後,由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驗收,並須有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參加;不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的,不得驗收,不得投入生產。

第十三條各生產車間或作業面必須有與外界相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和通訊設施。每個礦井必須有兩個以上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間的直線水平距離必須符合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

第十四條各生產車間開採必須具備保障安全生產的條件,執行開採不同礦種的礦山安全規程和行業技術規範。並在進入生產現場入口處醒目地樹立操作規程和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各生產車間設計規定保留的礦柱、巖柱,在規定的期限內,應當予以保護,不得開採或者毀壞。

第十六條各生產車間使用的有特殊安全要求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和安全檢測儀器,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各生產車間必須對機電設備及其防護裝置、安全檢測儀器,定期檢查、維修,保證使用安全。

第十八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作業場所中的有毒有害物質和井下空氣含氧量進行檢測,保證附合安全要求。

第十九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對下列危害安全的事故隱患採取預防措施:

(一)冒頂、片幫、邊坡滑落和地表塌陷;

(二)瓦斯爆炸、煤塵爆炸;

(三)衝擊地壓、瓦斯突出、井噴;

(四)地面和井下的火災、水災;

(五)爆破器材和爆破作業發生的危害;

(六)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引起的危害;(七)其他危害。

第二十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對使用機械、電氣設備,排土場、矸石山、尾礦庫和礦山閉坑後可能引起的危害,應當採取預防措施。

第二十一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要會同各生產車間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各生產車間廠長、主管副總對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公司綜合管理部對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公司總經理對全公司的安全生產負總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公司定期向職工大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發揮職工的監督作用。公司職工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職工有權對危害安全的行爲,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四條公司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生產安全的合法權益,組織職工對礦山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公司違反有關安全的法律、法規,工會有權要求企業行政方面或者有關部門認真處理。公司召開討論有關安全生產的會議,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公司工會發現企業行政方面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發現危機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公司行政方面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公司生產管理部彙報公司領導後必須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六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必須向職工發放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七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不得錄用未成年人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八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對女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實行特殊勞動保護,不得分配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

第二十九條公司綜合部負責組織各生產車間落實制定礦山事故防範措施,並組織落實。安全保衛部參與督促檢查。

第三十條公司建立由專職或者兼職人員組成的救護和醫療急救組織,配備必要的裝備、器材和藥物。在條件限制的情況下,充分與所屬地政府和醫療機構合作。

第三十一條公司必須從礦產品銷售額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分配給各生產車間。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必須全部用於改善礦山安全生產條件,不得挪作他用。由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會同財務部共同管理費用的使用。

第三十二條公司各生產車間要無條件接受政府安全生產堅督管理部門對礦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監督職責:

(一)檢查礦山企業和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參加礦山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三)檢查礦山勞動條件和安全狀況;

(四)檢查礦山企業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工作;

(五)監督礦山企業提取和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的`情況;

(六)參加並監督礦山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監督職責。

第三十三條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礦山安全監督人員有權進入公司任何礦山生產車間,在現場檢查安全狀況發現有危機職工安全的緊急險情時,根據要求各礦山生產車間要立即處理。

第三十四條如發生礦山事故,公司各部門必須立即組織和無條件地參與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對傷亡事故必須立即如實報告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礦山企業的主管部門。

第三十五條如發生一般礦山事故,由公司負責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如發生重大礦山事故,公司所有人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會和礦山企業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和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司對礦山事故中傷亡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給予撫卹或者補償。

第三十八條礦山事故發生後,應當儘快消除現場危險,查明事故原因,提出防範措施。現場危險消除後,方可恢復生產。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三十九條公司各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公司礦山生產車間主管人員對礦山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除公司進行經濟處罰外,將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公司礦山安全監督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和必要的經濟處罰。

第四十二條公司對堅持礦山安全生產,防止礦山事故,參加礦山搶險救護,進行礦山安全科學技術研究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部門和個人,公司將給予精神和物資獎勵。

第四十三條公司每年年底組織全公司安全生產先進員工評比。評比結果作爲發放獎金和其他獎勵的重要參考依據之一。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爲準,並將隨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進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施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本公司綜合部、安全保衛部負責解釋。

礦山管理制度5

1、廠礦(車間)安全員在廠礦礦長(車間主任)的領導下,負責廠礦(車間)的安全技術工作,協助廠礦礦長(車間主任)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指示和規定,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2、參加廠礦(車間)制訂、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規程,並檢查執行情況。

3、負責編制廠礦(車間)安全技術措施計劃,並檢查執行情況。

4、搞好本廠礦(車間)職工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術考覈工作,具體負責新入廠人員的廠礦(車間)安全教育,督促檢查班組、崗位安全教育的執行情況。

5、組織好本單位的安全月、安全日活動,經常組織預防事故演習。

6、參加廠礦(車間)擴建、改建工程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對竣工和設備改造、工藝變動安全設施的驗收。

7、檢查落實各級動火措施,確保動火安全。

8、每天對現場進行檢查,及時發現隱患,制止違章作業,並進行考覈;對緊急情況和不聽勸阻者,有權停止其工作,並立即報請領導處理。

9、負責廠礦(車間)安全設施、防護器材、滅火器材和事故隱患管理,掌握廠礦(車間)塵毒情況,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10、參加廠礦(車間)各類事故的調查和處理,做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

11、對班組安全員進行業務指導。

12、完成各級領導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礦山管理制度6

第一條、本礦職工在工作時間內生產區域中所發生的和生產有關的傷亡事故(包括急性中毒),均按本制度認真執行。

第二條、工傷事故分類。

1、一般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較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第三條、傷亡事故發生後,負傷者或最先發現的人,必須立即報告坑長及礦長等有關領導。發生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礦長必須在2小時內,上報告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和勞動、工會、檢察等有關部門。

第四條、發生傷亡事故,應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誌、拍照、詳細記錄和繪製事故現場圖。傷亡事故現場,必須經安全生產監督局或事故調查組同意,才能清理。

第五條、輕傷事故發生後三天內,由坑口負責填報《職工傷亡事故登記表》給安全生產科。發生重傷事故後,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查明原因。明確性質(責任事故、自然事故、),分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和擬定防範措施,撰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分別上報。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按事故的嚴重程度分級負責:

1、輕傷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生產安全科負責組織。

2、重傷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礦長負責組織。

3、一般傷亡事故以上,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會同當地勞動、檢察、工會共同調查。

第六條、全面開展事故的經濟損失統計工作。在調查事故時,應對事故所造成的直接和間接經濟損失,按實際情況如實計算,不得遺漏,並填入事故“登記表”、“調查報告書”和“月報表”中及時上報。

第七條、在查清傷亡事故情況後,必須對事故進行責任分析。通過事故調查所確定的事實,根據事故發生的物質原因、人爲原因和管理原因,按有關人員的職責、分工和在生產過程中的作用,追究其所負的責任,並按事故所造成的影響和經濟損失大小,提出恰當的處理意見。

第八條、確定事故責任者的原則

1、因設計上的錯誤和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設計者負責。

2、因施工、製造、安裝和檢修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施工、製造、安裝、檢修、檢驗者負責。

3、因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確定上的錯誤或缺陷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由工藝條件或技術操作的確定者負責。

4、因官僚主義、違章指揮所造成的事故,由指揮者負責。

5、已發生事故未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類似的事故重負發生的,由主管礦長負責。

6、因缺少安全規章制度而發生的事故,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違反規定或操作錯誤的而造成事故的,由操作者負責;但未經學習,不懂安全操作知識而發生的事故,由指派者負責。

7、因缺少安全防護裝置而發生的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生產組織者負責;因隨便拆除安全防護裝置而造成的事故由拆除者或決定拆除者負責。

8、對於已發現的事故隱患,坑口能解決但未及時解決或上報,而造成事故,由坑口主管坑長負責;坑口無力解決且已呈報礦部,未及時解決而造成事故,由主管礦長負責。

第九條、凡發生下述傷亡事故的,首先追究主管礦長的責任

1、由於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不健全,職工無章可循的。

2、發佈的指令、命令、決定、規章制度違反國家安全生產法規或違背本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違章指揮、強令職工或親自冒險作業造成傷亡事故的。

3、對職工不按規定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未經考覈合格就分配上崗操作造成傷亡事故的。

4、安全設施不齊全、設備失修或超負荷運行造成事故的。

5、勞動組織不合理,擅自加班加點作業,職工因過度疲勞而造成傷亡事故的。

6、發生事故後,不積極搶救或事後不認真採取防範措施,致使事故擴大、傷亡程度加劇或同類事故重複發生的。

7、新建、改建、擴建以及技術改造項目不執行“三同時”規定,不按規定提取或擅自挪用安全技術措施費用;對重大事故隱患不及時整改或整改不力而造成事故的。

8、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中,對安全生產條件審查不嚴造成傷亡事故或職業中毒的。

第十條、事故發生後,當有關部門已將事故調查清楚,對事故責任者進行了處理,擬定並落實了改進措施,該起事故應予結案,事故結案的審批權限如下:

1、輕傷事故由安全生產科審批。

2、重傷事故由礦長審批,礦安全生產科備案。

3、死亡一人以上的傷亡事故報市安全生產監督局審批。

第十一條、事故統計及數據處理。

1、及時準確報送傷亡事故統計月、季、年報表,按報表所列內容如實逐項填寫。

2、對本礦的大量事故資料和數據進行加工、整理、利用數據統計科學原理及事故控制原理,推行安全系統工程管理方法,預測控制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規律及預防方法指導安全生產。

礦山管理制度7

一、編制目的

由於井下巷道的展開及井下機動車車輛的增加,爲了加強井下車輛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車輛能夠更好的服務於生產,減少和消除因爲行車帶來的安全隱患和違章行爲,現根據項目部實際情況特制定井下車輛管理制度。

二、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本項目部井下機動車輛(包括裝載機、四不象、耙渣機、三輪車、排渣車、及其他在巷道內駕駛的機動車輛)駕駛安全的管理。

三、權責

本制度的制定、修訂和解釋權均歸屬於大賈莊項目部。

四、管理內容

1)對井下車輛駕駛員規定

1、對於井下車輛駕駛員必須做到定點、定崗、定車,嚴禁交給他人駕駛。裝載機、耙渣機司機必須持有有效特殊工種操作證。

2、井下駕駛員必須經過安全部組織的安全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下井。 3、井下駕駛員必須遵守項目部各項井下規章制度與勞動紀律,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識。

4、嚴禁酒後駕駛和疲勞駕駛車輛,嚴禁睡崗或做與工作崗位無關的事情。

5、愛護車輛,井下行車前認真檢查車輛,尤其剎車的檢查要作爲重點檢查項目,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任何車輛帶病作業。

6、行車時靠右側通行,但嚴禁靠邊尤其拐角靠邊倒車,當心車輛碰、撞、拉、掛電纜、管路、設備和行人。

7、在車輛啓動、倒車以及卸放物料時必須觀測周圍環境,並鳴笛,以免造成電纜、管路、設備損壞和人員傷亡。

8、裝載機在進行井下作業時必須嚴格按照指揮人員指揮進行操作,進行轉彎或者傾倒作業時必須觀察傾倒物料半徑內的人員動向。

9、駕駛員離開車輛必須做到熄火、拉手剎、做好擋車,嚴禁將車輛停放在坡路溜井邊緣、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駕駛員負責所駕駛車輛的排煙慮水箱加水問題,對於未及時加水的司機給以處罰和教育。

11、駕駛員必須隨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礦燈等項目部規定必須正確佩戴的勞保用品,並按照規程操作。

12、必須熟悉設備的結構、性能、參數及完好標準,並會進行一般性的檢查、維修、保養及故障處理。

13、必須熟悉行駛路線範圍、巷道參數支護形式,掌握各種安全標誌和信號的有關規定。

14、必須能正確使用通訊設施,正確使用一氧化碳自動報警儀與滅火器。

15、進入或離開駕駛室時,不得把方向盤當作扶手。嚴禁在手剎起作用時掛檔起步,不準越級換檔。

2)對井下車輛的規定

1、井下車輛必須確保剎車系統、燈光系統、安全防護設施等安全可靠,駕駛員、維修人員必須定期對井下車輛進行檢查維修保養。

2、車輛上的剎車系統必須靈活可靠,手動、腳動都能用,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

3、裝載貨物必須按照覈定載重量裝車,不準超載。禁止拉運超長、超寬、超高的物料。特殊情況時,必須制定專項措施。

4、運送物料車輛駕駛室除駕駛員外只限乘坐一人,嚴禁人貨混裝。拉運物料尤其是零散物料和設備時,必須捆綁牢固。

5、嚴禁在巷道中交錯會車,會車時一車必須進入倒車硐內。

6、車輛下坡行駛時應提前換檔減速慢行,不得中途換檔,下坡嚴禁空檔滑行。

7、行車時前方有人必須鳴笛慢行,當在小巷內車遇人必須先停下,行人通過,在大巷內車遇人時,人員要注意躲避車輛,使車輛先通過。

8、車輛相遇時空車避讓重車,入巷車輛避讓出巷車輛,大巷避讓小巷,小巷會車,避讓車輛必須進入倒車硐內,待通行車輛完全通過後避讓車輛方可動車通過。

9、運料車運送物料時,物料高度不得超過車欄;四不象出渣時渣堆不得高過圍欄,不得裝渣過滿,行駛過程中不得有掉渣現象。

10、車輛停放嚴禁在爆破警戒區域內,防止爆破飛石砸壞車輛。

11、運送物料的車輛安全保護措施齊全,捆綁結實,準備完畢後方可鳴笛開車。

12、維修、檢查車輛時必須做好周圍的警戒工作。

13、井下車輛不得長時間在主要通行巷道內停留。

14、裝載機出渣期間周圍人員避讓,出渣機後頭不得站人拉拽扒渣機電纜人員必須戴合格絕緣手套。

15、井下裝載機及時加水,耙渣機定期檢查電路系統、液壓系統。

16、井下車輛不得帶病運行,不得先工作後維修,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17、排渣車行車遵循靠右通行原則,嚴禁超速行駛;在主要運輸巷道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0km/h,其它巷道車速不得超過15km/h,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兩車同向行駛間距不得小於50米,行駛到巷道交叉點,轉彎及前方有車輛、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應提前20米減速鳴笛,速度不得超過10km/h,並變換燈光;經過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時,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施工人員指揮下或靠巷道右側停車,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18、機動車通過泥濘路面時,必須低速行駛,不得急剎車。車輛涉水時,應事先查明行車路線,並需有人引車;如水深超過排氣管時,不得強行通過。如防爆膠輪車陷入坑內,如用車牽引,應有專人指揮,互相配合。

19、卸料時,首先檢查車上方和周圍有無障礙物及行人。卸料後,車斗及時復位,不得邊走邊落。向坑窪地卸料時,必須和坑邊保持適當安全距離,防止坍塌。

20、工作結束後,清理車輛,做到整潔有序,將車開到指定地點,並做好記錄後方可離崗。

3)車輛維修保養規定

1、車輛維修必須在硐室內進行,嚴禁在主要運輸大巷內修理。

2、必須照明充足,車輛修理時不得單人操作。

3、修車時必須通風良好,需要動火時,必須配備有砂箱,滅火器等消防器材。

4、懸空車箱或機頭件下5m以內嚴禁站人,並且在車箱或機頭升起時用木料臨時支撐,確保牢固可靠,無關人員不得靠近。

4)車輛檢查規定:

啓動前的檢查:

1、外觀檢查,查看機殼、輪胎等有無損壞;

2、消焰器清潔檢查,清理現有的消焰器或者更換消焰器;

3、發動機油位檢查,用油尺查油位,如油位低,可補入合格的油到油尺標註的位置;

4、通過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液壓油位;

5、用油尺檢查傳動齒輪箱油位;

6、用油量表檢查油箱油位;

7、用高、低位可視窗檢查機器冷卻水位,如需要,則加入清潔水到高位可視窗的中間位;

8、清理空氣過濾器中積存的灰塵,必要時則更換;

9、檢查一氧化碳報警儀和滅火器材是否完好有效;

10、檢查輪胎和輪轂螺栓的緊固狀況;

11、檢查啓動氣壓表的讀數,應顯示爲規定值。

啓動後的檢查:

1、用油尺檢查傳動油箱位,如偏低,則補加合格的油到油尺標註的位置;

2、檢查方向指示燈工作情況,將方向選擇手柄前推或後拉,車行方向指示燈爲白光,反向爲紅光;

3、觀察各油壓表顯示壓力是否符合規定及檢查各油溫表所示溫度否符合規定;

4、檢查喇叭;

5、檢查工作制動閘及停車閘的操作;

6、檢查機車轉向系統的操作;

7、通過目測、耳聽,檢查柴油機工作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情況,需及時處理;

8、檢查各系統有無滲漏、鬆動或異響;

9、確認機車無問題後方可准予進入運行狀態;

10、檢查前進/後退操縱桿是否靈活可靠。

5)操作程序

經檢查車況良好後,進行以下啓動操作:

(1)、電啓動防爆膠輪車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電路總開關,打開總電源

2、向右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能夠聽到報警的聲音後約3秒,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已打開。再繼續向右撥打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說明發動機已起動,鬆開起動按鈕,發動機起動完畢。

3、若此次起動不成功,待2min後可按上述步驟重新起動發動機。

(2)、氣啓動車輛的起動步驟如下

1、逆時針轉動氣路總開關,打開總氣源。

2、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起動氣壓表,顯示值應大於0.7Mpa,若氣壓低於0.7MPa時,應進行補氣。補氣操作:起動前打開氣保壓開關後,氣壓低於0.7MPa時需進行補氣。把外界氣源接到補氣口,打開球閥充氣,當系統氣壓達到0.7MPa,關閉球閥。

3、撥動駕駛室側儀表板上的起動開關到“開”的位置。

4、按下升壓按鈕,此時應能聽到“嗤”的聲音,阻風門和柴油斷油缸打開。再按下起動按鈕,此時應能聽到發動機“轟隆”的聲音,說明發動機已起動,(持續時間大約3秒),鬆開起動按鈕,觀察駕駛室儀表板上的發動機機油壓力錶,當壓力顯示超過0.25MPa時,發動機起動完畢。

礦山管理制度8

爲了保障公司的安全生產,提高公司各級人員的法律意識,保證公司及時識別、獲取、融入、評審與更新影響公司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確保公司掌握的法律法規的有效性,依據《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規範地下礦山實施指南》、《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標準化評定標準》制定本制度。

一、識別與獲取

1、公司安全生產科應定期組織知識競賽、問卷調查、事故事件分析報告會等,以此瞭解員工對依從法律法規等重要性的認識情況,提高員工對依從法律法規等重要性的認識。

2、公司辦公室應與法律法規頒佈部門、主管部門、中介機構保持聯繫,及時獲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等。

二、融入

1、公司辦公室應及時將所獲得的法律法規等融入到所制定的管理制度中,需融入的管理制度有:責任制和制度;文件;操作程序或規程。此外,還需將這些法律法規等融入到過程或活動、培訓等日常生產工作中。

2、公司辦公室應依據所識別的法律法規對所有層次員工進行培訓。

3、公司辦公室應及時給安全生產科發送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三、評審與更新

公司辦公室應密切關注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變化,及時更新所掌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確保所掌握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有效性。

機構設置與人員任命管理制度

1、按《礦山安全法》規定,企業應設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安全生產委員會);對機構的設置與人員任命要求、任命的更新、任命書等文件要每年進行,形成二級監管機制;

2、對安全生產委員會的人員構成、會議組織、記錄等作出具體規定,安全生產委員會要定期開會,審查安全工作進展和確定方案,協調解決存在的安全問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接受安全生產培訓和考覈合格。

3、按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4、最高管理者書面任命下列職位:在高級管理層中指定了安全生產管理者代表、安全負責人、員工代表、消防負責人、急救員、事故調查員、法律法規需增加的職位,與風險及其評估相關的職位。

5、有員工代表的職責,員工獲得參與下列安全生產活動的機會:

4任務分析,設計與流程變化評審,安全意識提升,安全手冊更新,安全生產委員會會議,與外部權力機構溝通安全生產事項,風險評價,相關安全過程的行動,變化管理的評審,參與安全問題的調查,採用“問題解決小組”的方式來處理安全問題,“問題解決小組”成員接受了解決相應問題的技能培訓,對員工拒絕的安全生產事項進行了公正的調查。

6、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培訓程序評估、變化管理流程、檢查系統、職業衛生監測、事故調查、標準化規範、系統評審、風險評價、內部評價。

礦山管理制度9

(1)礦山實行三級安全管理;

(2)建立各類礦山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根據礦山各生產工序的特點,應在礦山正式投入生產之前,建立礦山各部門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建立礦山生產設備管理檔案。根據礦山各生產工序的設備種類,制定各類生產設備的維修、保養制度。礦山各部門均應建立生產設備運行、維修、保養記錄,每臺設備落實到人;

(4)建立各生產崗位的安全教育培訓制度。凡在生產第一線的操作人員,均要進行崗前培訓,持證上崗。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增強安全意識;

(5)健全礦山生產的各種圖件和資料,並妥善保管;

(6)建立礦山工傷事故報告制度,並建立事故應急的組織機構,制定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7)請有資質單位作開採設計,並嚴格按照開採設計施工。

(8)請有資質單位作地質災害評估報告。

礦山管理制度10

1 目的

爲明確公司的消防管理重點、各部門的職責及日常管理要求,消除火災隱患,防止火災的發生,避免因火災造成的人員、財產、環境的影響,保障廠區正常的生產秩序;規範消防設施設備、器材的使用與管理,使消防設施設備、器材隨時處於完好狀態,特定本制度。

2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範圍內的各項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

3 職責

3.1 總經理總體負責消防安全的各事項及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的配備、職責權限的分工及監督執行情況。

3.2 分管安環工作副總經理負責協助總經理抓好公司消防工作,負責組織制定消防有關制度,規程,消防應急預案的啓動,落實公司與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消防的各項任務與措施。

3.3 公司安環科負責礦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及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4 總經辦保衛組負責消防設施的管理、維護。

3.5 安全員負責在全礦範圍內進行日常消防安全巡查。

3.6 每月組織一次全礦性的消防安全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

3.7 每年組織一次全礦性消防講座,舉辦一次消防滅火實際操作演練。

4 各級部門負責部門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

4.1 各車間的安全員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 確定本單位的安全員和所屬部門、不同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

4.3 每月組織一次本單位的消防檢查,及時配置、更換滅火器材。

5 各級消防管理制度

各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火意識,通過檢查及時發現、消除隱患。消防器材使用及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5.1 消防器材及設施主要包括:各種滅火器、消防桶、消防鍬、消防栓、水槍、消防裝備、阻燃防火材料及其他消防產品,只限消防專用,禁止佔用,操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損壞等。

5.2 安環科對消防設備設施、器材專項管理,並根據生產環境危險性、設備或燃料的特點合理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設備設施或器材,並對公司內消防設備設施建立臺帳。消防設施是

貫徹“預防爲主、防消結合”方針前提和必要條件,配置一定要適量、適用、合理。

5.3 各單位消防器材及設施必須納入生產設備管理中,配置的滅火器一律實行掛牌責任制,實行定位放置,定人負責、定期檢查維護的“三定”管理。

5.4 車間科室對本單位消防器材設施,應設立消防器材設施配置臺帳。

5.5 各單位必須在冬季對水容性滅火器及室各消防栓採取間斷性的維護保養,防凍措施。

5.6 安環科定期對全公司消防設備設施、器材進行檢查、維護,並做好相應記錄。

5.7 各部門、車間、倉庫負責管轄範圍內消防器材的日常清潔、保養及日常檢查工作,所有消防器材應保持乾淨、清潔、完好有效,嚴禁阻塞、圈埋、挪用、損壞。

5.8 各部門、車間、倉庫管轄範圍內滅火器、消防栓及配套器材出現損壞等情況,責任部門、車間、倉庫應報告公司生產部安環科進行維修。

5.9 各部門、車間、倉庫管轄範圍內的滅火器若出現空瓶、壓力低等需要更新的情況,責任部門、車間、倉庫應報請安環科購買、配備,並做好相應記錄。

5.10 原材料,產品,工藝規範要符合消防要求,由總工負責。

5.11 廠區消防通道,職工消防教育,和上級消防部門聯繫,由安環科負責。

5.12 消防器材由總經辦保衛組統一管理,各類器材更換、維修經總經辦保衛組指定專人驗收相符,質量可靠後方可入庫,並要有準確的臺帳。

5.13 各消防器材的領發一律由車間領導或安全員負責人領發,任何個人不予辦理,新建單位補發由所需單位書面申請報總經辦保衛組由總經辦保衛組根據實際情況、消防法規予以配置,領用單位簽字後方可領取。

5.14 需更換的消防器材,必須以舊更新,並寫明使用原因,到期需更換的滅火器必須申報,由總經辦保衛組統一管理。

6 職工消防教育

6.1 所有員工應接受消防安全知識培訓教育,正確掌握消防設備設施、器材使用方法等安全知識,愛護消防設備設施。

6.2 教育時間要保證,崗前教育,消防安全內容。

6.3 教育內容要保證,應當讓職工瞭解火災原因,滅火原理,各個崗位火災危險性,如何報警,如何滅火,各個滅火器具如何使用,如何防止二次災害,廠區火災的滅火預案,以及善後工作等。

6.4 要進行滅火演練,讓職工有實際感受和練習機會。

7 物資倉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1 各類物資倉庫屬廠區重點防火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誌,非工作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執行出入登記制度。

7.2 庫房內要保持乾淨整潔,貨物擺放有序,對敞落得棉絲、油布、廢紙等易燃物質應該及時消除。

7.3 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接線頭不得裸露、保持用電開關、插座完好,線路老化應及時更換。

庫房內不得架設臨時電纜,因工作需要時,必須經負責人批准,報安環科備案,並在限期內及時拆除。

7.4 庫房內嚴禁煙火和動火,需要防火作業時,需安環科審批後,辦理“動火證”並採取有效的安全防範措施後,方可動火明火作業。

7.5 庫房內只准使用100w以下的白熾燈或日光燈照明。燈頭要與物品距50公分以下間距,嚴禁使用其他燈泡照明和電熱具取暖。

7.6 庫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因生產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須按消防部門規定設專庫存放,專庫內保持通風,防溼、防曬。

7.7 倉庫管理人員每天下班前,必須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確認無事故隱患,關好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7.8 庫區應按要求設置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兼職消防員必須做好滅火設施器材的維護和保養、建立消防檔案。

7.9 材料倉庫要有兼職消防員,負責日常消防安全檢查工作,同時做好檢查記錄。

7.10 各種物料、材料應分類庫存、嚴禁混存混放。危險物品應單獨立庫存放,並設置警示牌。

8 高低壓配電室及主電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1 本站所室崗位人員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8.2 變(配)電室是要害部位和重點防火部位,非崗位人員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8.3 在崗人員及檢修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8.4 發生電氣設備火災事故,必須首先切斷電源,邊補救、邊報警,禁止在斷電前用水撲救。

8.5 所轄範圍要配備充足的消防器材、設施、搞好維護保養,使之處於良好的備用狀態,崗位人員都要掌握其使用方法和滅火技能,確保所屬部位的安全。

8.6 如是高壓配電室,室內照明必須是防爆燈具。

8.7 嚴禁煙火,卻需動火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9 氧氣、乙炔氣庫房(工作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9.1 氧氣、乙炔氣庫房是屬重點防火防爆部位,必須設置醒目的禁火標誌,非工作人員禁止入內。

9.2 氧氣、乙炔氣瓶禁止同庫存放,嚴禁與各種化學危險品,油類易燃易爆物品混放,乙炔瓶嚴禁橫放。

9.3 氧氣、乙炔氣庫房應採取整體防火防爆安全措施,庫房內電源體要求穿入牆管內,電閘、開關應安裝在庫外,室內通風必須良好,工作結束後,應切斷電源,關好門窗,方可離開。

9.4 禁止敲擊、碰撞、拋、擲、滾滑氣瓶,瓶閥凍結時,禁止用火烘烤,禁止與油類接觸,瓶內氣體不能全部用完,必須留有0.2兆帕的餘壓氣體。

9.5 所有氣瓶不得靠近明火熱源,應與明火熱源相距10米以上,如採取隔熱措施,但不得小於5米。

9.6 露天使用氣瓶時,要有遮陽措施,夏季使用時,要求有降溫措施,避免爆曬、雨淋、高溫。

10 生活區場所消防管理規定

10.1 宿舍內嚴禁私拉亂接電線、插座、開關,不得一線多用。

10.2 宿舍不得兼作廚房,嚴禁使用電爐、電炒鍋、電飯煲、液化氣等電氣設備煮菜燒飯。 10.3 嚴禁用紙做燈罩、用電熱器(小太陽燈)等烤火取暖、烤衣服、宿舍應做到人走電斷燈熄。

10.4 宿舍內嚴禁貯存汽油、柴油、煙花爆竹、火工材料等易燃易爆物品。

11 處罰規定

凡違反上述管理規定的單位,安環科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同時對該單位及有關人員按照《安全獎罰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如釀成火災構成危害觸犯刑律的,相關責任人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礦山管理制度11

鋼水罐是吊運高溫金屬熔液的容器,在運轉過程中,要求百分之百的可靠性,特制訂本規定:

(1)罐耳軸與吊車鉤板應保持有潤滑油(納基黃幹油或二硫化鉬潤滑脂),嚴禁幹磨。

(2)鋼水罐裝高溫金屬熔液時,不能裝得過滿(距罐沿約400mm),以免熔液溢出燒壞罐體及耳軸。

(3)嚴禁在罐體或耳軸上亂[割亂焊,嚴禁用重錘或其它重物在罐體、耳軸上碰撞或敲打。

(4)罐體或耳軸表面有裂紋和明顯傷痕以及耳軸磨損超過名義直徑的9%(35mm)者,該罐應立即停止使用。

(5)罐嘴、罐皮、罐沿不得掛鋼、掛渣。

(6)罐皮厚度燒損超過50%者應更換。

(7)經常檢查罐耳軸周圍的焊縫,有無裂紋及開焊情況。

(8)鋼水罐由澆鋼車間負責,並對罐耳軸及吊車板鉤抹油;發現罐體及耳軸變形、裂紋、開焊等應立即報設備科鑑定處理。

(9)設備科每季度組織一次相關人員對罐及耳軸的全面檢查,每年聯繫鋼研院做一次耳軸超聲波探傷。

礦山管理制度12

第一部分總則

⑴爲了深入貫徹落實《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內煤安辦字[20xx]75號),關於印發內蒙古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辦法的通知,內附《內蒙古自治區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辦法》。及《內蒙古李家塔煤礦文件》(內李礦字【20xx】44號)關於印發《李家塔煤礦輔助救護隊管理辦法》的通知。加強兼職救護隊的戰鬥準備,促進隊伍建設,提高管理水平、技術水平、準備水平,建立裝備先進、組織嚴密、作風過硬、素質良好、協調有效、快速反應、能夠協同專業礦山救護隊一起作戰的應急救援隊伍。

2、保證兼職救護隊具有良好的戰鬥力,以保護煤礦職工的生命財產安全,能夠及時有效的組織礦山事故的搶險,搶救遇險、遇難人員,防止事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事故損失和人員傷亡,迅速有效地處理井下瓦斯、煤塵、水、火和頂板等災害事故,爲企業安全生產保駕護航。

第二部分使用範圍

本規章制度適用於內蒙古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

本規章制度規範規了內蒙古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的工作內容、隊組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制度等各項內容制度。

第三部分引用文件

本規章制度中的一些法律、法規、內容、制度條款引用來自《內蒙古李家塔煤礦文件[20xx]44號》、《內蒙古煤礦安全監察局文件》內煤安辦字【20xx】75號關於印發內蒙古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辦法的通知、《礦山救護規程》(20xx版)、《煤礦安全規程》(20xx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第四部分

煤礦兼職救護隊的宗旨、職責、任務

一、宗旨

服務宗旨:

保護國家資源、企業財產、礦工生命的安全。

救援宗旨:

先活後死,先重後輕,先易後難。

二、職責

1.受礦長直接領導,業務上由安檢科指導並開展各項工作。

2.自覺參加救援技術理論學習,接受技能培訓和戰備訓練。

3.必須熟悉礦井通風系統、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設備使用要求及參數等相關技術。

4.參與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及安全技術措施的編制,並參與組織實施。

5.引導和救助遇險人員脫離災區,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

6.協助專業礦山救護隊完成礦井事故處理工作。

7.對救援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保障所有設備的完好可用。

8.堅持“加強戰備、嚴格訓練、主動預防、積極救援”的原則,不斷提升戰鬥力,使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任務

1.引導和救助遇險人員脫離災區,協助專業礦山救護隊積極搶救遇險遇難人員。

2.做好礦山安全生產預防性檢查,控制和處理礦山初期事故。

3.參加需要佩用氧氣呼吸器作業的安全技術工作。

4.協助做好礦山職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5.保護煤礦職工和救護人員的生命安全,減少國家資源和財產損失。

第五部分組織機構及職責

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編制爲2支小隊,每支小隊10名隊員,總共22名隊員。

隊長:

高志忠

副隊長:

田海軍,孫子云

技術員:

鄭國偉

設備管理員:

楊海瑞

一小隊隊長:

吳曉琪

一小隊隊員:

範強,王強,吳波,姚麗宏,趙鵬,張飛

楊海瑞,姚東偉,黃曉君。

二小隊隊長:

張曉宇

二小隊隊員:

薛文柱,鄭國偉,李磊,韓超,馮宏瑞,

王如興,賀瑞卿,王肥

考覈組:

考覈組負責新隊員入隊考覈,及組織各類活動的考覈。

考覈組長:

劉偉。

考覈成員:

高志忠,田海軍,孫子云,吳曉琪,張曉宇。

第六部分管理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

1.兼職救護隊隊長職責:

⑴自覺遵守《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等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救護過程中,有權制止任何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任何人違章指揮。

⑵在礦長領導下,在總工業務指導下,負責兼職救護隊的全面工作。

⑶每年年初制定兼職救護隊年度培訓計劃、訓練計劃,並組織落實。

⑷搞好日常管理和戰鬥準備工作,帶領救護隊完成上級交給的各項任務。

⑸參加審查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礦井應急救援預案,協助煤礦搞好安全和事故隱患排查工作。

⑹每次培訓、訓練結束後,組織進行總結;每次演練、救災任務結束後,將所開展的工作進行總結一起歸整存檔,同時做好隊內軟件資料的整理和臺賬管理工作。

2.兼職救護隊副隊長職責:

⑴協助隊長負責管理兼職救護隊工作。

⑵協助隊長完成上級交辦的各項任務。

⑶制定兼職救護隊隊內管理考覈規章制度。

⑷監督、執行救護隊員業務技能考覈工作。

⑸隊長因公外出或其他原因不在時,負責本隊作戰任務的指揮責任。

3.兼職救護隊技術員職責:

⑴在隊長領導下,負責兼職救護隊的技術工作。

⑵協助隊長做好事故處理技術措施的制訂工作。

⑶記錄事故處理經過及採取的一切措施。

⑷瞭解事故的處理情況並提出整改意見。

⑸正、副隊長不在時,擔負本隊作戰工作的指揮責任。

4.設備維修管理員職責:

⑴認真鑽研業務,熟練掌握各種儀器設備的性能及故障排除維修保養等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技能水平。

⑵經常對救護隊的設備進行檢驗,並保持完好。

⑶對氧氣充填泵勤保養,並保持完好。

⑷做好救護隊設備設施的臺帳記錄。

⑸對故障設備進行登記,並及時彙報隊長,進行處理。

⑹及時對救護隊損耗的物資進行記錄,並將採購計劃上報隊長。

5.兼職救護隊員職責:

⑴遵守紀律,聽從指揮,積極主動完成領導分配的各項任務。

⑵積極參加學習、技術培訓和體能訓練,不斷提高業務水平、操作技能和身體素質。

⑶在處理事故時,應迅速正確完成指揮員命令,並及時彙報。

⑷積極救助遇險人員和消滅事故。

⑸根據指揮員命令,在事故處理時擔負電話值班員、通訊員、安全崗哨等職責。

二、入隊、退隊制度

1.入隊制度:

⑴新隊員必須瞭解兼職救護隊的職責、任務、宗旨。

⑵新隊員必須瞭解兼職救護隊是一支救援性隊伍。

⑶新隊員必須是高中(含高中)以上學歷。

⑷新隊員年齡必須是25――35週歲之間的男性。

⑸新隊員必須具有煤礦井下工作一年(含一年)以上經驗。

⑹新隊員必須五官端正,身體健康,無高血壓、哮喘等疾病。

⑺不能下井工作者禁止參加救護隊。

⑻新隊員必須經所在部門或科室同意方能參加入隊申請。

⑼以上條件符合者,可填寫兼職救護隊入隊申請表(見附表1),經救護隊考覈組考覈合格後,安檢科簽字同意方能入隊。

⑴長跑3000米。15分鐘內跑完100分。

⑵單槓引體向上標準12個100分。

⑶俯臥撐1分鐘內60個100分。

⑷仰臥起坐1分鐘內60個100分。

⑸負重起蹲2分鐘內80個100分(背呼吸器,18公斤)。

2.退隊制度

⑴救護隊員退隊需提交退隊申請表(見表2)。

⑵從本礦離職者,視其退出救護隊。

⑶因本職職位變動而不能再從事救護工作的,退出救護隊。

⑷因自身身體條件、包括感染疾病等因素而無法參加救護工作的,退出救護隊。

⑸連續3次事假不能參加學習、訓練的,連續2次不請假的退出救護隊。

⑹結合上一年度的綜合考覈成績,將上一年度綜合成績排名最後三名的隊員和新隊員一同參與考覈,取前三名。

⑺不能遵守其它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有關規定的,不符合《礦山救護規程》對兼職救護隊員其它規定的,退出救護隊。

三、隊員管理制度

1.兼職救護隊新隊員管理制度:

⑴新隊員必須明確自已是救護隊員,礦井災害必須出動,否則追究刑事責任。

⑵新隊員必須遵守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隊員管理制度。

⑶新隊員入隊試用1年(救護隊出勤1年)以上有資格申請取證培訓。

⑷新隊員不得隱瞞病情,否則退出兼職救護隊。

⑸新隊員要愛護個人裝備,個人裝備必須做到乾淨整潔。

⑹未經設備管理員或隊長同意,不得拆卸救護隊裝備。

⑺救護隊爲新隊員配發好隊服、礦帽、膠鞋,必須妥善保管,不得外借。

⑻新隊員因各種原因一年內離職的,應及時交回所配發的物品,否則申請人力資源科扣除相應工資。

⑼新隊員經安全中心培訓取得救援證書後,一年內離職,培訓費用從工資中扣除。

2.兼職救護隊隊員管理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員必須瞭解兼職救護隊是礦井安全的最後保障,是一支救援性隊伍。

⑵兼職救護隊員必須認真履行職責、完成任務。

⑶兼職救護隊員必須遵守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管理制度。

⑷救護隊員在救援期間必須完全服從救護隊隊長,統一指揮,及時出動救援,否則追究刑事責任。

⑸救護隊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礦井事故救援,否則追究刑事責任。

⑹救護隊員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礦井預案演練,否則扣除當月補貼。

⑺救護隊員必須保障個人裝備隨時處於備戰狀態。

⑻救護隊員在未經設備管理員或隊長同意,不得私自拆卸個人裝備。

⑼救護隊員應妥善保管個人裝備,不得外借、損壞、改裝。⑽救護隊員有義務對礦井職工進行自救互救知識的培訓。⑾救護隊員有義務消除礦井一切災害隱患。

⑿救護隊員每月應參加隊內救護知識培訓,若有事需履行請假手續。

⒀任何隊組、科室、礦領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救護隊員在培訓期間、救援期間從事其它工作。

四、獎罰制度

⑴全體救護隊員必須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認真履行職責和任務,違者開除救護隊。

⑵全體救護隊員必須認真完成學習期間制訂的各項訓練項目,違者每次罰款100元。

⑶副隊長、小隊長責任不落實、工作交代不清楚、分派任務不明確、不組織學習、不組織訓練,一次罰款100元。

⑷不愛護儀器設備,亂砸亂丟,保護不妥當,保養不到位的,造成損壞的一次罰款200元,並承擔賠償損壞的設備責任,丟失的按原價賠償。

⑸培訓學習期間,未出勤者,扣除當天補貼。未出勤且不請假者扣除當天補貼,罰款50元。

⑹體能訓練時,對有牴觸情緒的、不配合行動的、放棄訓練的、考覈不合格的,扣罰100元。

⑺應急救援時,對隱瞞災區真相、謊報災情,導致指揮失誤、造成不良後果,情節嚴重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⑻應急救援時,在災區畏縮不前者,臨陣逃脫者、不執行命令者一次處罰3000元,開除兼職救護隊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⑼年度連續3次事假不能參加學習、訓練的,連續2次不請假的視爲自動離職。

⑽自覺遵守李家塔煤礦兼職救護隊制定的制度,如有培訓取證後服役不滿一年離職的需承擔相應的培訓費用。⑾對在應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表現者給予1000―10000元獎勵。

五、年度計劃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每年年初必須制訂全年度學習訓練計劃,並上報礦領導審批。

⑵年度計劃必須包括隊員名冊、外出培訓取證計劃、礦井災害預案,職業災害預防及處理計劃學習等內容。

⑶年度計劃必須對全年度學習訓練課件、預案演練、作出具體規劃。

⑷年度計劃裏要有對全礦職工自救互救知識教育的計劃。

⑸年度計劃要在每年第一次學習期間通知全體救護隊員。

六、年終總結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每年年終必須進行全年度成果總結,並上報礦領導評審。

⑵年終總結必須在年終全隊考覈結束後進行。

⑶年終總結必須對全年度參加的所有預案演練進行公佈。

⑷年終總結必須對全年度參加的救援情況進行總結性公佈。

⑸年終總結要對全年度參加自救互救教育工作進行總結。

⑹年終總結全體救護隊員必須參加。

七、預防性檢查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應建立健全企業預防性檢查制度。

⑵預防性檢查制度應上報礦安檢科評審。

⑶預防檢查工作地麪包括消防設施的檢查,消防通道的檢查,地面負責人負責的工作的檢查。

⑷井下包括消防設施的檢查,井下避災路線的檢查,井下避災標誌的檢查,井下避災區域負責人工作的檢查,井下避難硐室的檢查。

⑸救護隊要經常入井檢查礦井災害預防的落實情況。

⑹預防性檢查工作要認真仔細,發現有危及井下職工生命安全的隱患時立即處理。

⑺要熟悉各採煤、掘進工作面的分佈情況,掌握井下材料庫的地點,瞭解庫內材料設備品名和儲存情況。

⑻每月不定期檢查至少有兩次。

⑼預防檢查人員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救護規程》的規定。

⑽預防檢查結束後,寫出行走路線圖,對發現事故隱患,通知所管轄區隊或礦調度室。

八、應急救援制度

⑴兼職救護隊應建立健全應急救援制度。

⑵應急救援制度包括應急體制和救援預案。

⑶應急救援制度應上報礦安檢科評審。

⑷災害發生時,兼職救護隊接到通知後必須在第一時間井口集合。

⑸隊長或副隊長必須至少有一人在礦24h值班,並保持電話暢通,有事必須向安檢請假,同意後方可離礦。隊員臨時外出必須向隊長請假,方可執行。

⑹兼職救護隊必須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才能救援。

九、事故搶險救援報告制度

1.當發生事故時,現場人員應及時有效地將實際情況彙報調度室。報告程序(見下頁):

2.彙報內容必須清楚簡短,明確時間、地點、性質、遇險人數。彙報內容如下:

現場人員礦調度室礦長室

應急救援預兼職救護隊

災害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現場人員報告所在隊組和姓名報告災害的性質受困人數和傷亡情況

3.救護隊救援時報告內容:

兼職救護隊參戰人數

兼職救護隊參戰裝備情況

兼職救護隊呼吸器最底氧氣壓力

兼職救護隊作戰行動路線

兼職救護隊所在位置有害氣體情況,現場

情況,隊員狀況。

兼職救護隊用戰救援情況

被困人員傷亡的狀況

十、戰後總結制度

1.戰後總結要求參戰隊員全部參加。

2.戰後要求對損耗設備做出統計。

3.戰後要對救援時發生的問題進行彙總。

4.戰後要寫出行動路線圖。

5.戰後要對救援情況作出書面報告材料。

6.戰後要對參戰隊員槍案進行存檔。

第七部分

技術裝備儲存、檢查、維護保養制度

一、設備庫房管理制度

1.設備庫房由設備管理員負責管理。

2.設備庫房嚴禁煙火。

3.非工作人員禁止進入設備庫房。

4.庫房必須保持乾淨整潔,設備器材擺放整齊。

5.庫房建立設備臺賬,賬目必須清晰,設備材料進出庫時必須詳細記錄。

6.裝備必須定期檢查,無過期物品和無效設備,保證合格。

7.對損耗的物資應及時上報兼職救護隊長。

二、隊服管理制度

1.隊服、礦帽、膠鞋嚴禁無故帶出救護隊。

2.隊服要求隊員統一清洗.

3.嚴禁穿救護隊隊服做救援以外的工作。

4.上級領導檢查、演練、作戰,救護隊培訓學習時,必須統一着裝。

5.嚴禁私自改裝隊服裝備,嚴禁亂塗亂畫。

6.隊服破損及時報告隊長。

7.隊服不得外借他人使用。

8.救護隊員離隊時要及時交回隊服。

三、呼吸器保養制度:

1.呼吸器是救護隊員生命安全的保障,救護隊員必須做到認真愛護,精心保養。

2.每位救護隊員要每月對個人呼吸器進行氣密性、自補自排、定量供氧、氧氣壓力、面罩進行一次檢查,並填寫記錄。

3.呼吸器不用時必須用偶接頭把呼、吸兩管連接,放入箱內。

4.呼吸器每三個月必須更換一次氫氧化鈣。

5.每次戰後、訓練結束後,呼吸器氧氣必須充至18Mpa以上。

6.全體救護隊員必須按自己的編號使用氧氣瓶,禁止敵國亂拿亂用。

7.未經隊長或設備管理員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卸呼吸器。

8.嚴禁用鈍器打開呼吸器的呼吸艙。

9.呼吸器的維修完全交於隊長、副隊長、或設備管理員。

10.呼吸器每6個月必須請專業機構進行檢驗,並貼檢驗標籤。

11.呼吸器損壞應及時彙報隊長。

四、呼吸器校驗儀管理制度

1.呼吸器檢驗儀由設備管理員保養。

2.呼吸器檢驗儀各部件必須齊全。

3.呼吸器檢驗儀必須保持乾淨整潔。

4.呼吸器檢驗儀水柱必須保持在0位。

5.呼吸器檢驗儀故障必須上報兼職救護隊隊長。

6.隊員用檢驗儀時必須隊長、或設備管理員同意。

7.外出培訓學習攜帶校驗儀要填寫出庫單。

五、醫療急救箱管理制度

1.醫用箱由設備管理員保養。

2.醫用箱內藥品必須保證齊全,且無過期藥品,缺少藥品及時補充。

3.醫用箱必須保持乾淨整潔

4.醫用箱內必須有止血帶、三角巾、紗布、醫用棉籤、消毒液。

5.醫療箱附件必須有足夠的四肢夾板、軀幹夾板。

六、自動蘇生器管理制度

1.自動蘇生器由設備管理員保養。

2.自動蘇生器各部件必須齊全。

3.自動蘇生器必須保持乾淨整潔。

4.自動蘇生器氧氣必須保持18Mpa以上。

5.自動蘇生器內使用過的開口器、咽喉導管、引射管必須消毒才能放回箱內。

6.自動蘇生器每6個月必須請專業機構進行檢驗,必須保持在檢驗期內。

7.自動蘇生器故障必須上報兼職救護隊隊長

七、小儀器管理制度

1.小儀器由設備管理員負責保養。

2.小儀器包括光干涉瓦斯檢測儀、便攜式多參數測定器、煤礦用電子式風速表、多氣體測定器、壓縮氧自救器。

3.小儀器必須保持乾淨整潔,儀器各部件必須齊全,且靈活好用。

4.小儀器必須定期請專業機構檢驗,涉瓦斯檢測儀6個月檢驗一次,便攜式多參數測定器6個月檢驗一次,煤礦用電子式風速表6個月檢驗一次,壓縮氧自救器6個月檢驗一次。

5.檢驗期外的儀器不得使用。

6.小儀器損壞必須上報隊長進行維修。

八、其它儀器設備管理制度

1.設備庫其它儀器設備由設備管理員負責。

2.其它設備包括便攜式通訊電話、心肺復甦模擬人、氧氣充填泵、空氣採樣設備、橡膠密閉筒、新型密閉、LBD線纜、消防鍬、消防鎬、擔架、氫氧化鈣。

3.設備管理員必須保證儀器設備的齊全完好。

4.氫氧化鈣必須按時補充,保證無過期物品。保證數量充足。

九、救援技術裝備臨時調用制度

1.兼職救護隊應急救援裝備只有救護隊有權使用。

2.如發生事故時,兼職救護隊有義務配合專職救護隊調用應急救援技術裝備。

3.臨時調用應急救援技術裝備時,必須填寫臨時調用表,表格內容必須有經辦人,調用人,調用時間,裝備型號及數量。

4.調出的應急救援裝備必須是備戰狀態。

5.應急救援技術裝備回庫前必須認真檢查,調用人與經辦人必須在場進行覈對,將其狀態進行記錄,損壞物品另行記錄,上報領導進行修復。

第八部分文件材料管理制度

一、文件管理制度

1.煤礦下達的文件必須及時彙報隊長。

2.各類文件必須定點歸類存檔。

3.培訓類文件必須及時上報煤礦,並備份。

4.制度類文件必須儘快落實執行。

5.活動類文件必須請示安檢科負責人。

二、學習材料管理制度

1.學習材料必須歸類存放。

2.學習材料包括創傷急救類、儀器操作類、應急救援類、預案類、事故案例類。

3.學習材料必須請專業救護隊審批。

4.學習材料必須隨時對全體煤礦職工開放。

5.兼職救護隊有義務將學習材料複印給煤礦職工。

三、應急救援預案管理制度

1.兼職救護隊每年必須與企業統一建立制定應急救援預案。

2.兼職救護隊每年必須與企業修訂應急救援體制。

3.隊內應急救援預案必須上報安檢科評審。

4.應急救援預案必須定點存放。

5.兼職救護隊必須提前演練應急預案。

6.兼職救護隊要經常收集其它煤礦的應急預案作爲學習材料使用。

四、應急救援圖紙管理制度

1.應急救援圖紙必須定點存放。

2.應急救援圖紙必須每季度更新。

3.應急救援圖紙必須包括煤礦的採掘工程平面圖、礦井通風系統圖、井上下對照圖、井下避災路線圖。

4.以上圖紙由煤礦提供。

5.兼職救護隊員必須熟悉各類圖紙。

五、救護隊員檔案管理制度

1.兼職救護隊必須制定隊員檔案。

2.隊員檔案必須有隊員服役時間。

3.隊員檔案必須有隊員培訓證書的編號。

4.兼職救護隊隊員檔案上交礦安檢科一份,隊內存檔一份。

5.非本礦機構,不得對外公開隊員檔案。

6.隊員落案嚴禁塗改。

第九部分培訓學習、訓練、考覈制度

一、出勤和請假制度:

1.每期培訓學習進行實名制考勤。

2.隊員出勤不得遲到早退。

3.考勤由副隊長負責登記存檔。

4.未出勤的隊員要進行備註。

5.因礦上工作在外培訓、工作的隊員按出勤登記。

6.每月隊員的救護津貼按出勤計算。

7.因故不能出勤的隊員要提前請假,經同意後方準請假,請假條如下(見表3):

8、兼職救護隊員出勤期間,因其它部門調用要填寫如下表格(見表4):

請假條(表3)救護隊培訓期間,隊員不能按時出勤、或因其它事務不能參加培訓,持本表向安檢科請假。

姓名

隊內職務理由公事

私事病假

時間

年月日

年月日救護隊

意見

安檢科

意見

內蒙古李家塔煤礦

兼職救護隊學習期間隊員臨時調用申請(表4)

同志在年月日兼職救護隊培訓學習期間,因的工作,經部門(人)臨時調用,調用期間爲時分至時分,在此期間不能參加救護隊的培訓學習。

救護隊:

安檢科:

調用部門:

二、培訓學習制度

1.兼職救護隊每季度集中培訓學習5天。

2.培訓學習包括救護理論學習,和體能訓練。

3.培訓學習期間必須進行至少一次創傷急救課程。

4.培訓學習期間必須進行至少一次佩戴呼吸器演練。

5.每期培訓學習至少有一次礦井災害分析和救援計劃。

6.每期培訓學習隊員都應做到認真仔細,並做好筆記。

7.每期培訓學習期間礦上應抽調至少兩名職工參與旁聽。

8.其它部門應該支持兼職救護隊培訓學習。

9.培訓學習期間,救護隊員完全屬於兼職救護隊。

三、會議制度

1.兼職救護隊組織會議必須參加。

2.不能參加會議的隊員要填寫請假條。

3.兼職救護隊會議要做好會議記錄並存檔。

四、赴外培訓取證制度

1.兼職救護隊員必須通過相關培訓機構培訓,並取證後才能上崗。

2.兼職救護隊員每年必須複訓一次,並經相關機構發證才能上崗。

3.兼職救護隊員培訓取證期間按出勤記工。

4.兼職救護隊員培訓取證期間完全服從培訓機構管理。

5.兼職救護隊員在培訓機構不得與負責培訓的人員發生爭執而影響培訓取證,

6.赴外培訓要提前安排,按時報到。

7.赴外培訓期間嚴禁做與培訓取證以外的私人業務。

五、考覈制度

1.兼職救護隊要進行季度性考覈。

2.兼職救護隊要進行每年年終考覈。

3.年終考覈必須有救護理論考覈和儀器操作考覈。

4.服役兩年、兩年以上的隊員考覈未通過的退出兼職救護隊。

5.兼職救護隊的各種考覈要存檔。

6.考覈結果必須上報安檢科。

7.兼職救護隊員不得以任何藉口不參加考覈。

8.未能按時參加考覈的隊員要進行補考。

第十部分應急救護制度

一、應急救援制度

1.發生災害時,兼職救護隊接到通知必須在第一時間出警。並在井口列隊集合,由隊長迅速領取任務

2.兼職救護隊在接到出警時必須做好記錄,記錄必須有報警單位,報警人,接警人,接警日期和時間,事故性質、事故地點:應急出去小隊。

3.兼職救護隊在領取任務後,立即進入災區,不必簽字。

4.兼職救護隊應急出警後要隨時將受災區域情況彙報隊長。

5.兼職救護隊長必須將地面監控數據及時通知受災區域的救護隊。

6.兼職救護隊在搶救傷員時必須先確定現場的安全。

7.兼職救護隊嚴禁少於人數少於一個小隊出警。

8.兼職救護隊在出警後嚴禁單獨行動。

9.兼職救護隊出警到井下時必須有車輛接應。

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制度

1.兼職救護隊必須對礦上的各類應急預案提前演練,以做出最佳的救援計劃。

2.煤礦組織的各類應急預案兼職救護隊必須全員參加。

3.兼職救護隊必須存有煤礦的各類應急預案。

礦山管理制度13

第一章總則

一、爲了更好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爲主,綜合治理”的國家安全生產方針,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法》,適應國家不斷髮展的安全生產形勢的需要,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持續進行,擬定公司的安全生產方針。

二、爲了加強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的規範化管理,確保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的制定、傳達、評審與修訂等環節的科學性,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於十堰罕王德山礦業有限公司。

第二章實施

三、成立安委會領導下的安全生產方針工作小組,小組成員必須有三分之一的一般員工;安全生產科科長任安全生產方針工作小組組長,負責安全生產方針各環節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本制度指的方針即爲公司擬定的安全生產方針的簡稱。

五、制定方針時,制定方針人員必須充分考慮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方針的內容應體現出企業的風險特點與核心業務;所制定的方針應簡明扼要,易於理解,並能充分體現公司安全生產方針的總目標以及對持續改進安全績效的承諾。

六、方針工作小組所起草的方針草案交由公司廣大員工討論、溝通後定稿,並以文件化形式由總經理簽發。

七、公司各部門、各車間及班組負責人要通過班前會、崗前培訓與再教育等方式認真組織廣大員工學習,瞭解方針其內容及含義。公司領

1導及各部門負責人對安全生產承諾,履行各自的職責,並簽訂責任狀,逐級進行考覈。

八、制定和完善有關保證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從制度層面上保證安全生產方針的落實。

九、方針工作小組要定期通過問卷調查、座談等方式對方針的適應性進行評定,對不適應的部分要及時進行修訂。

安全生產目標管理制度

1、企業結合實情,每年都設立文件化的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制訂《年度安全生產責任狀》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向各車間班組分解,並參與績效考覈。

2、制定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測或評價,在需要時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進行及時的修正或更新。

3、礦山企業應確保全年工亡事故爲零,重傷事故爲零,職業病發生爲零,輕傷負傷率≤3‰;主要設備設施檢測到位,平均無故障時間達到85%以上;企業安全教育和培訓率爲100%;危險源監控有措施、監測到位,隱患整改率爲100%。

4、企業制定《實現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對各級管理層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的完成情況要求每年進行一次評價,每季度進行一次小結;

5、建立各類安全生產臺帳,依據《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考覈辦法》

2對安全生產目標和指標的實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監測。

6、爲實現安全生產目標與指標提供人力、財力、物力和技術資源。

礦山管理制度14

爲確保全礦安全生產,提高經濟效益,按照上級要求和本礦實際情況,制定並實行安全目標管理,安全目標以一年爲期限,將總目標分解到各單位,層層制定安全目標責任狀況分解,保證全年安全目標的實現。

1、20xx年全礦的安全總目標是:

杜絕死亡和重傷事故;

輕傷事故控制在3‰;

消滅水、火、冒頂、運輸、機電等重大事故;

職工職業健康達到國家規定標準。

2、發生各類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控制在2萬元以內。

3、董事長(礦長)是全礦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目標管理全面負責。企業法人與總經理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分管總經理與各分管副礦長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各科室長、車間都要與分管副礦長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各單位工種人員與單位領導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4、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加強制度建設和安全檢查及措施落實,加大三違處罰力度,實現礦井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任務,杜絕一切事故發生。

5、各部門、單位要按《安全目標責任書》規定的目標和任務,結合本部門、單位的實際,制定切實的安全目標,對實施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寫出書面報告報礦安委會批准並實施。

6、各部門、單位要努力實現自己的安全生產目標,年終進行總結評比,礦安委會要按責任書規定進行嚴格的考覈和獎懲。

7、礦安委會根據全年安全目標執行完成情況,制定下年度的安全目標,使安全生產目標再上一個新臺階。

附:安全目標責任制分解及考覈

1.責任分解:

礦山部門、各項目部所轄施工隊:杜絕重傷及死亡事故,輕傷率控制在2‰以下,消滅水、火、運輸、爆破、頂板等重大事故,各類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控制在兩萬元以內。

選礦廠及其他各單位:杜絕重傷及死亡事故,輕傷率控制在1‰以下,消滅水、火、運輸、環境污染等重大事故,各類事故直接經濟損失控制在一萬元以內。

2、考覈:

以所簽訂責任書內容爲準。

礦山管理制度15

安全大檢查是消除隱患、防止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重要手段。通過安全檢查可以及時發現礦山企業生產過程中的危險因素及事故隱患和管理上的缺欠,以便有計劃地採取措施,保證安全生產。

一、查思想。檢查各級領導對安全生產的思想認識情況,以及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爲主方針和三同時等有關情況。

二、查制度。檢查礦山企業中各項規章制度的指定和貫徹執行情況。

三、查管理。檢查各採場、工段、班組的日常安全工作的進行情況,檢查生產現場、工作場所、設備設施、防護裝臵是否符合安全生產要求。

四、查隱患和整改。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整改的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五、查事故處理。檢查企業對傷亡事故是否及時報告,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六、安全檢查可分爲日常性檢查、定期檢查、專業性檢查、專題安全檢查、季節性檢查、節假日前後的檢查和不定期檢查。

日常性檢查,即經常性的、普遍的檢查,班組每班次都應班前、班後進行檢查,對本班的檢查項目應制定檢查表,按照檢查表的要求規範地進行。專職安全人員的日常檢查應該有計劃,針對重點部位週期性地進行。

定期檢查,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每年對其所轄的礦山至少檢查一次。坑口(車間)、科室每月至少檢查一次。定期檢查不能走過場,一定要深入現場,解決實際問題。

專業性檢查,是由礦山企業的職能部門負責組織有關專業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的專業或專項安全檢查。這種檢查專業性強,力量集中,利用發現問題和處理問題,如採場冒頂、通風、邊坡、尾礦庫、炸藥庫、提升運輸等專業安全檢查等。

專題安全檢查,針對某一個安全問題進行的安全檢查,如防火檢查、尾礦安全度汛情況檢查、三同時落實情況的檢查、安措費及使用情況的檢查等。

季節性檢查,是根據季節特點,爲保障安全生產的特殊要求所進行的檢查。如夏季井下頂板、涌水量的變化情況,秋冬季天氣乾燥,要加強防火檢查。

節假日前後的檢查,包括節假日前進行安全綜合檢查,落實節假日期間的安全管理及聯絡、值班等要求;節假日後要進行遵章守紀的檢查等。

不定期檢查,是指在新、改、擴建工程試生產前以及裝臵、機器設備開工和停工前,恢復生產前進行的安全檢查。

七、不同形式的安全檢查要採用不同的方法,做好檢查的各項準備工作,其中包括思想、業務知識、法規政策和物資準備等。

八、明確檢查的目的和要求,即要嚴格要求,又要防止一刀切,要從實際出發,分清主、次矛盾,力求實效。

九、把自查與互查有機結合起來,基層以自查爲主,企業內相應部門之間要互相檢查,取長補短,相互學習和借鑑。

十、堅持查改結合,檢查不是目的,只是一種手段,整

改者最終目的,一時難以整改的,要採取切實有效的防範措施。

十一、建立安全檢查網絡,危險源分級檢查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檢查要按安全檢查表進行,實行安全檢查的規範化、標準化。在制定安全檢查表時,應根據檢查表的用途和目的具體確定安全檢查表的種類。安全檢查表的主要種類有:設計有安全檢查表、廠級安全檢查表、車間安全檢查表、班組及崗位安全檢查表、專業安全檢查表等。

十三、建立檢查檔案,結合安全檢查表的實施,逐步建立健全檢查檔案,收集基本的數據,掌握基本安全狀況,實現事故隱患及危險點的動態管理,爲及時消除隱患提供數據,同時也爲以後的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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