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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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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下面來看看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1

根椐政府採購法規定,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九條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 採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爲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

另外,保證金水平還受市場交易風險大小所影響,在波動較大的市場中通常要付較多的保證金。同時,對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的保證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證金相對低些。保證金又分爲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按規定在交易前交納的保證金。

因價格變化,交易者所受的帳面損失從保證金中扣除,從而引起保證金下降,當降至保證金下限時(交易所一般者規定有保證金下限),經紀有就要求該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證金,以便使帳戶達到初始保證金的水平,這個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證金。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2

一、投標保證金最新規定是怎樣的?

投標保證金最新規定保證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採購項目的預算,根據《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招標採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採購項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三十七條已經明確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但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不少招標採購單位要求交納的投標保證金數額卻沒有受到這些規定的約束。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人不得挪用投標保證金。

第三十五條,投標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書面通知招標人。招標人已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應當自收到投標人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內退還。 投標截止後投標人撤銷投標文件的,招標人可以不退還投標保證金。

第五十七條,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條,招標人超過本條例規定的比例收取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按照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四條,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第2張

二、投標保證金的金額

投標保證金的金額通常有相對比例金額和固定金額兩種方式。相對比例是取投標總價作爲計算基數。爲避免招標人設置過高的投標保證金額度,不同類型招標項目對投標保證金的最高額度均有相關規定。

(1)工程建設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和《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均規定,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

(2)勘察設計項目

《工程建設項目勘察設計招標投標辦法》第24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保證金數額一般不超過勘察設計費投標報價的2%,最多不超過10萬元人民幣。

(3)政府採購項目

《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招標採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採購項目概算的1%。

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是多少?

工程施工、貨物採購類: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報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工程勘察設計類:投標保證金一般不超過投標報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10萬元人民幣。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3

一、履約保證金的概念與法律規定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採購項目或者拍賣,爲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採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於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範的功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

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爲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採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從法律上講,我認爲履約保證金既不同於定金,也不同於預付款,更不同於保證。

但是《招標投標法》沒有對實施這項制度的相關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履約保證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監管,由誰監管等等,致使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採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第3張

二、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爲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覈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

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筆者認爲,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對促使中標人履約、防止中標人違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對違約者進行懲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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