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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履約保證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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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履約保證金規定,保證金顧名思義主要起到一個保障的作用,很多人在簽寫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是非常看重履約保證金的,下面爲大家分享政府採購法履約保證金規定。

政府採購法履約保證金規定1

一、採購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採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二、採購履約保證金的上繳

在中央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出現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和採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情形,由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人按照就地繳庫程序,將不予退還的保證金上繳中央國庫。

政府採購法履約保證金規定

三、履約保證金與投標保證金的區別

1、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的數額是不同的。這是由於不同階段發生導致採購人可以不退還保證金事件,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不同。投標保證金的不退還,是發生在合同訂立、且尚未訂立階段,履約保證金的不退還發生在合同履行階段,兩者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顯然是後者大得多。這也是履約保證金數額一般遠大於投標保證金的原因。

2、兩種保證金不可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交。實際上,這兩種保證金應該是一個銜接的過程,投標保證金在先,履約保證金在後。提交履約保證金後,就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3、關於實踐中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的問題。中標供應商和未中標的供應商,都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這讓有些同志對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的合法性產生了懷疑。我的看法,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的合法性是沒有問題的,因爲提交履約保證金後才能退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而履約保證金應當在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前就提交。

因此,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不損害供應商的利益,同時,可能簡化了退還和提交的手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同,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後,供應商尚需補足不足的數額。

4、雖然規定保證金的數額用的是比例,但在招標文件或者採購文件中規定保證金應當儘量採取直接規定一個明確的數額。也就是說,按照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或者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相應比例計算的數額,應當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完成。這既可以避免供應商計算出不同的數額,也有利於保密。

5、不退還保證金不是供應商責任的高限。如果發生了可以不退還保證金的事件,供應商的責任不是以不退還保證金爲限。如,中標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超過供應商提交的保證金的數額,採購人有權要求供應商繼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政府採購法履約保證金規定2

一、我國對履約保證金的主要規定

1、法律規定: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該法沒有規定交納履約保證金的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

2、行政法規:

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該條例雖然對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比例標準,但同樣沒有明確履約保證金的交納方式及退還時間。

3、部門規章:

2003年5月1日正式施行,十年後再次修訂並於2013年5月1(七部委30號令) 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部、國家民航總局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該辦法對履約保證金規定了業主與承包商對等提供擔保及交納標準的。但同樣沒有明確交納履約保證金的測算依據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

4、部門規範性文件: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關於在房 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建設擔保的若干規定(試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號)

政府採購法履約保證金規定 第2張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該法沒有規定交納履約保證金的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我國履約保證金的.其存在的主要問題

1、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該法沒有明確交納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該文件同樣也沒有明確履約保證金的測算依據和繳納辦法。

同時,該辦法第85條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明顯與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衝突。

當履約保證金的約定具備定金性質時,發生糾紛則應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否則,應適用該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定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即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未按期竣工時罰沒,但實際損失少,保證金數額大,承包人認爲全部罰沒過高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原則並參照合同法第114條關於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處理。

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採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集中採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採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其實採購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爲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

合同執行完畢後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佔用。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採購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採購機構作爲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採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政府採購法履約保證金規定3

招標文件中的履約保證金有哪些規定

(一)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投標人應當提交,但招標人同時應向中標人提供同比例的工程款支付擔保;

(二)招標人不能強制要求中標人墊付工程建設資金。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有關內容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啓。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政府採購法履約保證金規定 第3張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爲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併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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