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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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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們越來越注重自身素養的今天,接觸並使用報告的人越來越多,其在寫作上有一定的技巧。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報告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勞動法調查報告,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法調查報告

勞動法調查報告1

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XX年4月至6月,我委會同市勞動局、市總工會在全市開展了《勞動法》、《工會法》、《河南省工會條例》(以下簡稱“兩法一條例”)貫徹落實情況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情況執法調查活動。現將執法調查情況報告如下。

一、執法調查活動的基本情況

這次執法調查活動,以政府勞動部門爲主、工會配合參與,勞動、工會兩個系統分別組織,在全市同時展開。調查共涉及市、縣(市)區直機關單位410個、事業單位2960個、企業單位16569個,涉及幹部職工685877人;其中,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518個,職工人數222625人;集體企業396個,職工人數23319人;港澳臺及外商企業12個,職工人數6544人;城鎮其他類型企業1136個,職工人數46395人;城鎮私營企業3688個,職工人數170767人;城鎮個體工商戶10819個,職工人數42253人;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15673人。市總工會積極配合並開展好這次執法調查活動,印發了《關於積極配合市人大開展“兩法一條例”貫徹落實情況和職工合法權益維護情況執法調查活動的通知》和《〈工會法〉、〈河南省工會條例〉貫徹落實情況調查與自查參考提綱》,召開了動員大會。

調查內容主要涉及勞動合同、工資支付、社會保險和工會建設、職工權益等方面。其中,勞動合同簽訂率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91.9%、集體企業91.6%、港澳臺及外商企業95.8%、城鎮其他類型企業86.5%、城鎮私營企業88.7%、城鎮個體工商戶65.7%、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94%;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率爲: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90.6%、集體企業89.6%、港澳臺及外商企業93.4%、城鎮其他類型企業60%、城鎮私營企業27.3%、城鎮個體工商戶16.4%、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81%。農民工參加養老、醫療和工傷保險的比例分別爲4.8%、3.6%和16%。全市共建立工會組織6246家,佔應建會企業總數的81%,工會會員達到72.9萬人,佔職工總數的68%;其中非公有制企業工會及小企業組成的聯合工會3367個,入會職工人數24.1萬人;在農民工入會方面取得了較大進展,全市已發展農民工會員151799人,比XX年的35981人增加了115818人,入會率達到38%;全市應建工會的187家社區,均建立了工會組織。通過本次調查活動,使我們較爲全面地掌握了全市貫徹落實“兩法一條例”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貫徹“兩法一條例”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

1、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不斷擴大就業、促進就業。五年來,我市城鎮累計新增就業55.7萬人次,其中“第三產業”安排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27.3萬人次,城鎮登記失業率控制在4%以內;爲108868名符合條件的下崗失業人員頒發了《再就業優惠證》,爲4259名下崗職工發放小額貸款17393萬元。今年,又出臺了《零就業家庭就業安置實施意見》,至5月底共落實3974戶在冊“零就業”家庭有1人就業的任務。

2、全面落實“兩個確保”,初步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框架。社會保險覆蓋面不斷擴大,到去年底養老、失業、醫保、工傷和生育保險的參保人數分別達到66萬人、59.7萬人、67.7萬人、38萬人和35萬人。社會保險費徵繳收入持續大幅度增長,五年來,共徵收各項社會保險費88.25億元,發放各種保險金92.4億元,其中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65.37億元,按時足額發放率和社會化發放率100%。XX年,企業養老保險實現了市統籌,繳費基數、繳費費率和統籌項目在全市範圍內得到了統一,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得到了提高。制定下發了《洛陽市市屬破產關閉撤銷和困難企業退休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的通知》,出臺了《洛陽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實施意見》,開展了清理擠佔挪用社保基金專項活動,清理回收社保基金1097.69萬元,其中清理回收被擠佔挪用社保基金982.39萬元,收回損失106萬元,收回“以物抵費”變現差價9.3萬元,撤銷違規基金賬戶35個,基本解決了被擠佔挪用社保基金的回收問題,保證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勞動合同制度普遍建立,勞動關係總體和諧穩定。建立了市級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並逐步向縣(市)區和鄉鎮、街道延伸,初步形成了協調勞動關係的多層次組織體系。配合國有企業主輔分離、關閉破產和重組改制,認真做好職工分流、安置和勞動關係調處工作。實施了《全面推進勞動合同制度三年行動計劃》,加大對用人單位實施勞動合同制度的指導,加大對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情況的執法監察力度。印發了《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要求從XX年起推行用工備案制度。目前,全市勞動合同簽訂率: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91.9%,集體企業91.6%,港澳臺及外商企業95.8%,城鎮其他類型企業86.5%,城鎮私營企業88.7%,城鎮個體工商戶65.7%,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人員94%。

4、建立最低工資保障和工資支付制度,維護勞動者報酬權。圍繞貫徹實施《勞動法》,市勞動保障部門頒佈了最低工資標準。XX年至XX年,累計清償勞動者工資5959萬元。同時,實施了工資保證金制度,維護了建築行業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建立了企業工資拖欠問題聯席辦公會議制度,下發了《洛陽市關於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的實施意見》,提出了XX年底解決企業拖欠工資問題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將企業拖欠工資信息納入企業誠信系統,實行清理拖欠職工工資月報制度,形成了解決拖欠工資問題的長效機制。截止3月底,全市已清欠職工工資5339萬元,其中企業清欠4276萬元,勞動監察追討1263萬元。

5、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XX年至XX年,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立案7322起,結案7102起,結案率達到了97%以上,處理突發事件278起,督促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17.5萬份,補發工資4696.6萬元,清退押金58.73萬元,清退童工178人,促繳社保費9433.2萬元,有效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普遍建立並逐步完善,XX年至XX年,共立案受理勞動爭議案件7780件,接待羣衆來訪18866人次,結案率保持在99%以上。

6、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和維權工作不斷推進。作爲社會中的弱勢羣體,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和維權工作受到了全市的高度關注,相關業務部門傾注了大量心血。至XX年底,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總量達139.3萬人,全年實現外出勞務收入35.98億元,農民勞務收入人均1624元,佔農民人均純收入3408元的47.7%。以縣、鄉爲重點,建立了較爲完善的勞務輸出服務體系,積極實施“農村勞動力技能就業計劃”、“陽光工程”、“雨露計劃”,多渠道、多層次、多形式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培訓。XX年共培訓36.59萬人,佔外出農村勞動力的26.3%。積極培育了一批勞務品牌,提高了全市勞務在外的競爭力。加強了職業安全培訓,共培訓11300人,其中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煤礦等高危行業職業安全培訓9200人,佔81.4%。加大農民工工資清欠力度,XX年爲1.93萬農民工清欠工資1009萬元。加快推進農民工參保步伐,實施了“平安計劃”和醫療保險擴面專項行動。截止XX年底,農民工參加工傷保險37975人,參加醫療保險32100人。去年在全省率先出臺了《民營企業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實施意見》,將民營企業農民工納入養老保險範疇,農民工參加養老保險已達9162人。規範農民工勞動管理,至XX年底,全市43.2萬農民工中有155439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簽訂率達36%。完善勞動保障監察日常巡查制度和責任制度,對農民工的案件做到“快立案、快調查、快處理、快結案”。

7、各級領導重視和支持,爲貫徹“兩法一條例”和維權工作提供了組織保證。在新修訂的《工會法》頒佈實施不久,市委兩次聽取了市總工會的彙報,召開了市委工會工作會議,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新時期工會工作的意見》,對工會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市人民政府成立了洛陽市集體合同工作領導小組,制訂了全市推行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方案,推動了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工作的深入開展。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全部建立了與同級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針對部分企業改制過程中的問題,市“兩辦”及時批轉了《關於在深化企業改革中充分發揮工會作用的意見》,要求企業在改制過程中工會工作要做到組織不斷層、工作不斷線、經費不斷流、資產不流失。

8、工會維權機制基本形成,並逐步得到完善。一是以職代會爲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得到加強。市“兩辦”及時批轉了《關於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堅持和規範職工代表大會程序的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職工安置方案等重大問題,必須經職代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市總工會印發了《關於在非公有制企業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的試行意見》,已有953家非公有制企業建立和實行了以職代會爲主要形式的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同時,職代會建設在鄉鎮(街道)實現了突破,全市40%的鄉鎮建立了職代會制度,並簽訂了區域性集體合同。國有獨資、控股的公司制企業全部落實了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制度,實行了廠務公開。非公有制企業廠務公開推行面達到40%以上。二是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取得新進展。目前,全市有3505家企業推行了平等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制度,其中國有、集體及其控股企業597家,覆蓋職工39.8萬人,非公有制企業2908家,覆蓋職工14.3萬人;集體合同簽定工作由XX年初的71.3%的簽訂率提高到XX年底的87%。其中,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簽訂率已達63%,取得了突破性進展。三是工會維權機制逐步得到完善。去年初,市總工會將工會大樓一樓600多平方米的大廳改建爲市困難職工幫扶維權服務中心,採取一條龍辦公的方式爲職工提供全方位的幫扶維權服務。縣級工會也加強和完善了維權幫扶中心規範化建設,並在鄉鎮(街道)建立了職工幫扶維權工作站。去年,市困難職工幫扶維權中心被評爲全國模範幫扶中心。市總工會、市勞動保障局、司法局出臺了《關於加強全市社會化維權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加大了農民工維權工作力度。

9、創建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創建活動成效顯著。XX年7月,市“兩辦”下發了《關於在全市開展和諧企業創建活動的意見》,市政府成立了創建活動領導小組。創建活動得到了企業的積極響應和廣大職工的共同參與,各有關部門齊抓共管,形成了“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工會運作、各方配合、職工參與”的創建格局,受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職工隊伍進一步穩定,勞動關係日益協調,企業持續健康發展,職工信訪逐步下降。實現了企業和職工的雙贏局面。我市被授予全省創建工作先進市。許多新聞媒體對我市的做法都進行了報道,受到了上級的肯定和職工的好評。

三、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兩法一條例”頒佈實施以來,勞動保障和工會工作都取得了明顯的成績。但隨着人口老齡化、城鎮化、經濟和就業形式多樣化,維護和諧穩定勞動關係的難度不斷加大,目前存在的主要困難和問題有:

1、勞動合同制度在有些行業實施不力。勞動合同制度雖然推行多年,但有的行業、特別是非公企業簽訂率低,有的甚至不簽訂勞動合同。從調查的情況看,城鎮私營企業88.7%、城鎮個體工商戶65.7%,勞動合同不規範或不履行的現象比較普遍;集體合同實施的範圍還比較窄,而且大多流於形式;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外資企業的集體合同簽訂率僅爲54.2%、34.1%和41.7%,非國有企業基本沒有開展集體合同的談判。

2、工資差距拉大,拖欠工資問題還比較突出。雖進行了大規模的清償行動,但拖欠工資的問題仍沒有根本解決。從調查的情況來看,全市欠發職工工資47667人,欠發工資14451.79萬元,其中拖欠農民工資1167.1萬元;市屬、部屬企業拖欠職工工資13145萬元,拖欠農民工資890萬元;縣(市)區拖欠職工工資970萬元;有的非公有企業隨意剋扣員工工資、不支付加班工資;有些行業工資差距拉大,有的隨意提高生產定額、降低計件單價、變相壓低工資,有的多年維持低工資不變,有的企業經營管理人員與普通職工的收入差距明顯;機關事業單位的非在編職工工資較低,每月大致爲500元。

3、欠繳社會保險費嚴重,社會保障體系亟待完善。養老保險一直延續現收現付的模式,個人賬戶空賬規模越來越大,對未來老齡化高峯時期構成重大隱患;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拉大,成爲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各項社會保障覆蓋面窄,城鎮其他類型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城鎮個體工商戶的養老保險參保率僅爲60%、27.3%、16.4%,進城務工人員的養老、醫療、工傷保險參保率僅爲4.8%、3.6%和16.1%,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更加突出;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嚴重(近7億元),欠費總額、欠費企業佔參保繳費企業比例和欠費大戶在全省都位居第一;社會保險意識淡薄,清欠工作無力,在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中,有破產關閉企業無資產變現、資產變現難和特困企業無力繳費,也存在一些單位有錢不繳、以種種理由故意拖欠和前清後欠的問題;機關事業單位非在編職工參保率不高,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參保率爲:養老80%、失業61%、醫療94.9%、工傷46%、生育17%)。

4、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有的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比較嚴重。主要表現在:一是部分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甚至隨意裁員解除勞動合同;二是有些企業拖欠職工工資問題突出,損害了職工的合法勞動報酬權益;三是部分企業拖欠職工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問題比較突出;四是在改制過程中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不按規定及時發放經濟補償金(如:河南三建集團工程公司、黃河機械廠等單位,由於種種原因,導致改制資金不到位,不能按時發放經濟補償金,職工意見較大);五是勞動爭議案件大幅上升,xxx件增多,嚴重影響了勞動關係的和諧和社會的穩定(據統計:XX年全市受理勞動爭議案件20xx起,涉及職工XX多人,在全省高居首位,總量佔全省的20%以上,比位居第二的安陽市高出近一倍,其中集體勞動爭議案件達32起)。

5、勞動保障和工會立法不完善,勞動執法監察力量薄弱。與《勞動法》配套的《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等法律尚未出臺,在執法中時常無法可依或可依據的法律效力層次不高,影響了勞動保障執法工作的有效開展;尚未出臺《集體合同法》,而《職代會條例》已經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職工民主管理工作的需要,在推行集體合同和職代會制度上缺少具體可操作的法律依據;現有的一些法律法規,有的比較原則、籠統,操作性不強,有的不適應新的情況。機構設置不合理、人員少的情況,勞動保障執法力量薄弱。勞動爭議調解機制尚不完善,勞動爭議處理“一調一裁兩審”制度程序多、週期長,各環節銜接不暢。勞動仲裁機構與勞動保障行政機構合二爲一,沒有形成獨立的仲裁隊伍,專職仲裁員數量少,專業化程度低。勞動保障監察機構不健全,人員少,加之缺乏經費和必要的工作條件,難以實施及時有效的監察,致使一些違法案件得不到及時查處;即使查實的違法案件,由於法律法規未賦予強制執行措施,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違法現象難以處罰,影響了執法監察效果;個別地方政府、部門限制、甚至干擾勞動保障執法監察活動。

6、工會建會難的問題依然存在。一是有些非公有制企業和部分外資企業、私營企業仍未建會;如:高新區卡博陶粒有限公司(外資)、西工區盛唐賓館和一分利海鮮城(私營),雖經多次做工作,仍拒不建立工會組織。二是部分改制企業工會組織建設未能及時跟上,有的甚至在改制過程中把工會合併到黨羣工作部,有的對工會工作人員過渡精簡,使工會工作無法正常開展,職工權益得不到應有維護。三是農民工入會率比較低,在我市務工的農民工有39.9萬人,加上去外地務工的農民工,總人數達到105萬,他們是工人階級隊伍的新成員,大部分仍遊離於工會組織之外。

7、基層工會幹部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安龍鋼鐵公司工會主席馮獻周,因爲爲企業滿12年以上工齡的職工爭取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問題,與企業發生摩擦,被免去工會主席職務,上級工會與企業交涉多次,由於種種原因,問題至今沒有得到妥善解決。再如:洛陽亞洲啤酒有限公司工會主席陳新建,XX年12月經黨委提名、工會委員會投票選舉爲工會主席,並報市總工會和商務局黨組批准,按有關政策規定應享受公司副總級待遇,但在任職期間一直沒有享受到相應的工資待遇。XX年元月,公司行政方突然指使勞資部門,將陳新建的工資待遇,按公司中層正職“內退”工資發放。XX年3月,在沒有按相關程序選舉增補的情況下,通知工會主席陳新建交接離職,並停發工會主席手機通訊費,取消其工會經費開支簽字權,工會辦公室的電話也被停機。

8、有的基層工會經費不能按時足額撥付,開展工作十分困難。一是機關事業單位工會沒有依法單獨開設銀行賬戶。XX年機關事業單位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財政改革,取消了各單位的工會賬戶。違背了《工會法》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制度”的規定,造成機關事業單位工會不能獨立管賬,退出了工會預、決算體系,致使工會經費不能按《工會法》規定用於職工活動。二是部分大中型企業,不能及時足額撥付基層工會留成的經費。個別企業將工會財務工作由行政代管,取消了工會的經費管理權,使工會工作和活動受到不同程度影響。三是破產企業拖欠的工會經費,絕大多數未按規定列入企業破產清償序列。四是市財政未按《河南省工會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負擔市總工會機關工作人員的住房公積金。

9、基層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一是部分企業至今尚未開展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工作,有的雖然簽訂了集體合同但履約率不高,有的存在形式主義,一個文本管多家,一份合同管多年,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二是改制後的中小企業職工民主管理工作出現滑坡,相當一部分非公有制企業沒有實行這一制度或者有形無實。三是基層勞動關係三方協商機制運作不夠規範,作用發揮不到位。

10、“兩法一條例”的執法力度尚不到位。一是對“兩法一條例”的學習宣傳有待加強,企業經營者自覺貫徹落實“兩法一條例”的意識淡薄,部分職工依法維權意識不強。二是“工會法”執法主體的有些職責尚未完全落實到位。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是工會法的執法主體,有的領導卻模糊地認爲只是工會的事情,導致工會法執法主體錯位,影響了工會法的全面貫徹實施。三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依然是《工會法》實施中的一個突出問題。修改後的《工會法》雖然增設了法律責任一章,但仍有一些執法人員和企業經營者把工會法視爲“軟法”。四是基層工會幹部自身素質不高,部分幹部法律意識淡薄,工會意識不強,致使在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上顯得軟弱無力,工會組織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出來。

四、關於深入貫徹“兩法一條例”和進一步做好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的建議意見

1、加強勞動保障和維權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要加強《就業促進法》、《勞動合同法》和“兩法一條例”的學習,提高對勞動保障和維權相關法律法規的認識;採取多種宣傳教育形式,把勞動保障和維權相關法律法規納入普法規劃,列入各級行政幹校(黨校)的教學計劃,努力營造良好的執法環境;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都要發揮自身優勢,擔當好維權相關法律法規及《工會法》的執法主體並切實履行好職責;要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對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並及時糾正問題。

2、認真落實積極的就業政策,進一步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要確保中央就業和再就業目標任務的全面完成,着力解決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要把再就業扶持政策轉化爲促進就業的長期政策,探索建立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要加快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強化職業培訓、再就業培訓和企業培訓;要加強就業服務,強化勞動力市場管理,統籌城鄉平等就業。

3、着力解決欠費突出問題,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要繼續確保各項社會保險待遇支付,鞏固對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髮放當期無拖欠的成果;以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爲重點,完善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繼續擴大各項社會保險覆蓋範圍,讓更多的人享有社會保障;加強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徵繳,完善徵收體制,嚴格基金監督管理。

4、強化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要以非公有制企業爲重點,全面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推動和監督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並履行勞動合同,提高勞動合同簽訂率;制定適合農民工特點的勞動合同範本,指導和推動用人單位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指導和督促企業重組改制後及時與職工變更並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健全勞動合同管理臺賬;積極推動已建立工會的企業全面開展集體協商並簽訂集體合同,指導改制企業做好重籤、續簽集體合同工作;認真做好集體合同的督促、審查、備案和統計管理工作。

5、落實最低工資保障制度,進一步完善勞動爭議仲裁製度和勞動保障監察。要認真落實最低工資標準審覈、備案制度,完善最低工資標準和正常調整機制;加大查處拖欠工資、特別是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工作力度,嚴肅處理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行爲;加大勞動爭議調處力度,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加快推進勞動仲裁實體化建設,充實職業化仲裁員隊伍,促進行政職能與辦案職能分開;強化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完善監察執法程序,充實監察辦案人員,嚴肅查處各種違法行爲;健全政府有關部門和工會參加的勞動保障監察與拖欠工資協調機制,採取預防和打擊違法行爲相結合的工作方法,大力推進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工作。

6、要大力開展勞動關係和諧企業創建活動。要不斷擴大創建的覆蓋面,在創建的廣度、深度和力度上下功夫,進一步提高參與率,重點向非公企業和事業單位及鄉鎮(街道)延伸;要廣泛開展“和諧機關”、“和諧醫院”、“和諧鄉鎮(街道)”、“和諧社區”、“和諧工業園區”創建活動,不斷鞏固創建成果,以在全社會形成創建氛圍。

7、健全和完善維權機制,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與地方工會的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政府部門、地方工會和企業代表參加的三方協商制度,及時研究解決涉及職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進一步完善以職代會爲主要內容的職工民主管理制度、廠務公開制度;切實加強職工、特別是農民工的維權工作,進一步暢通職工、農民工的訴求渠道;要建立健全職工困難幫扶和依法維權機制,加強地方工會、政府部門、法律援助機構的配合,建立起長期有效的合作關係;法律援助機構要加強同地方工會的協調、合作,切實爲職工提供無障礙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要高度重視對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事件的查處工作,及時、有效地協調勞動關係,把勞資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勞動法調查報告2

《勞動合同法》自20xx年6月29日頒佈、20xx年1月1日實施以來,我區高度重視《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工作。一方面通過多方宣傳、舉辦培訓班、座談會交流、大量發放宣傳資料等形式,大力促進《勞動合同法》的學習、宣傳和普及;另一方面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加快推進勞動合同三年行動計劃實施,着力強化勞動合同管理,加強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監控力度,及時妥善處理勞資糾紛,有力地促進了《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確保我區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現將調查情況彙報如下:

《勞動合同法》貫徹實施的基本情況:

(一)《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勞動合同簽訂率的提高。

(二)《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向長期化方向發展。

《勞動合同法》強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並鼓勵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際是從法律層面促使用人單位改變用工短期行爲,考慮用工長期化。《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我區各類企業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從之前的一年期限爲主轉變爲三至五年期限爲主,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均依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促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勞動關係更爲穩固。

(三)《勞動合同法》的實施促進了用人單位用工管理行爲的不斷規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要把規章制度作爲勞動合同內容,要求勞動合同制度化、法律化,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從根本上促使用人單位規範內部管理行爲和外部經營行爲,從而有利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建立穩定的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頒佈實施後,我區各類企業對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時進行了清理修改,使日常管理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勞動用工主要方面得到了較好的遵守執行。企業用工逐步規範,勞動關係日漸穩定。

(四)《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主要困難和問題。

1、部分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認識存在片面性。

目前還存在部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部分勞動密集小型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持觀望態度,維持原有的用工方式,還未完全根據新法進行調整。還有部分規模較小、用工環境差,管理較差的企業對《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持消極態度,不遵守法律規定,嚴重違規用工。對於一些季節性增加用工和臨時性用工,企業不願簽訂勞動合同,員工也認爲沒有必要簽訂正規的勞動合同。

2、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依然存在。

《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據我區企業反映,企業要求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部分員工不願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員工有的是因爲誤解簽訂勞動合同後限制其自由流動;有的是因爲不願繳交社會保險費;有的是誤以爲不簽訂勞動合同,一個月後一年內可以要求企業支付雙倍工資。在勞動密集型尤其是加工企業這個問題更爲突出,有些企業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比例甚至達到50%以上。

3、部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意願不強。

有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願參加社會保險,主要原因有:一是個別私營企業誤導勞動者,使勞動者誤認爲參加社保會減少收入,造成勞動者參保意願不強;二是當前社會保險制度還不夠完善,未能在全國範圍內甚至全省範圍內自由轉移和接續,一些企業外

來務工人員對社會保險認識不足,認爲不能在當地連續參保至享受養老待遇的最低15年參保年限,回原籍後社保關係又不能順利轉移,不願參保;三是一些外來務工人員現實中離職後選擇退保,覺得退保手續麻煩,而單位繳交的社保統籌金不能退還也不能遷走,主觀上排斥參保。

4、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法》個別條款的理解有異。

我區不少企業反映《勞動合同法》有些條款不容易理解,操作性不強。主要包括計件工人、季節性用工加班工資的計算和計發加班工資的基數確定、勞動合同範本條款過細不利於用人單位實際生產操作及管理、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程度界定、流動性較大的員工重返用人單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適用不當可能導致企業用工僵化以及勞務派遣適用的崗位和具體操作程序等問題。

(五)完善《勞動合同法》配套法規政策的意見和建議。

《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執法部門難以操作、用人單位難以理解掌握的問題,因此急需出臺實施細則和辦法,提供指導性意見。建議有關部門及時完善配套法規政策,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逐步解決社保轉移接續問題。必須儘快健全社會保險制度,建議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勞動者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銜接問題。

2、明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具體操作辦法。主要是細化條例,明確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而未簽訂,經濟補償應如何計算;對於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辭而別的,應賦予用人單位一定的用工約束權等。

3、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加班工資待遇。年休假計算是否按員工的累計工齡,或是在現企業的工作時間;對於主動要求加班的,是否允許,應如何計算加班工資等。

4、對於特殊性行業、季節性行業的用工進一步明確。對特殊行業,如建築業、餐飲業、服務業等,研究制定有別於生產性行業,適應自身行業特點的規定;對於淡旺季週期生產、臨時性增加用工情況,也制定適用的法律實施細則。

5、規範勞務派遣的具體內容。對於臨時性用工,季節性用工,通過勞務派遣的形式應如何規範操作。研究制訂關於勞務派遣公司的監管細則。

6、明確細化勞動者的責任。對於勞動者自身主觀原因沒能及時簽訂合同,勞動者主動要求延長工作時間的情形如何界定等,應制訂明確細化的操作程序指導用人單位具體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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