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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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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印章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印章管理制度(15篇)

第一條 印章詩司經營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明確公司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重要憑證和工具,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爲明確使用人與管理人員的責權,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與管理條例。

第二條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及各職能部門章。

第三條 刻印

1、新公司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財務章)的刻制,應由指定的印章管理人員負責刻制,交由綜合管理部備案,並從刻制之日起執行相關使用條例。

2、因業務發展需要申請各職能部門專用章時,由需求部門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經總經理覈准後送交綜合管理部刻制,部門章一般爲橢圓章。

第四條 印章的使用

1、任何部門在啓用印章前,均需到綜合管理部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責權告知,簽定《印章簽收手續》並備案。

2、公章由綜合管理部經理或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斧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綜合管理部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覈准,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涉及到人事調動蓋章的,還需董事長同意。

3、合同章:合同章由綜合管理部保管。主要用於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綜合管理部處領取並填寫《印章使用申請表》,由總經理審批並在《印章使用申請表》中籤字,董事長同意後方可蓋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銀行出納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5、財務章:由財務部經理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6、其他職能部門章,主要適用於各部門內部使用,已經刻制的職能部門章,由部門負責人進行保管並嚴格該章的使用管理辦法。

7、各類印章的使用登記薄要由專人嚴格保存管理,不得損毀或遺失。

第五條 印章的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覈准後交由綜合管理部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由總經理覈准並籤批遺失處理辦法後,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

3、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廢止申請單》,經總經理覈准後,交由綜合管理部按批示處理,並填寫《印章制發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第六條 印章保管人的責權

對於公司主要印章管理,採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監督的辦法。綜合管理部主要職責是對印章的使用進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監督、保管等多重責任與權力,具體劃分如下:

1、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立使用權力,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2、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無立使用權力,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力,因此公章、財務章的保管人對印章的使用結果負主要責任,經手人則負部分責任;未經審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對使用結果負全部責任並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納,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無立使用權力,需依據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第七條 嚴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立帶離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遇需帶公章、合同章外出辦事使用時,需與辦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辦理工商等年檢等事務,需將表格帶回公司蓋章。

第八條 公司高層領導因異地執行重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經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審批並及時歸還。

第九條 開具個人相關證明,需由分管副總經理以上擔保籤批後方能使用,如涉及到個人經濟擔保與證明時,原則上一律不予證明,其不良結果由籤批人與保管人以情節共同負責。

第十條 公司印章只適用於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爲。

第十一條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爲維護公司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安全性,保障公司的正常利益和工作的順利開展,現對公司各類印章的使用管理作如下規定:

一、管理:

1、經總經理授權由綜合部負責公司的印章管理工作,啓用、回收印章,監督印章的保管和使用;

2、設立印章管理登記制度,專人領取和歸還印章時予以登記和審批;(說明:未辦理此項手續可在辦法頒佈之日補辦)。

二、保管及使用:

1、公司公章、業務章由財務部保管,合同章由綜合部保管;

2、保管人員要樹立高度的責任心,保證印章保管和使用的安全。除總經理同意外,不得擅自轉交他人代管;

3、保管人員應對文件內容和“印章審批單”上載明的簽署情況予以覈對,經覈對無誤的方可蓋章;

4、印章原則上不許帶出公司,對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的,應填寫印章申請使用單,載明事項,按下述審批程序審覈,經同意後,由兩人以上,共同前往,方可攜帶使用。

三、審批:

3.1公章、業務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若需加蓋印章,經辦人填寫“印章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簽字,總經理審批;

3、財務部蓋章,並存檔保管;

4、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在空白單證、紙張上加蓋印章。確因業務需要,須經總經理批准後方能蓋章;

5、已蓋公章的文件若不能使用,必須交回財務部銷燬。

3.2合同章使用審批手續

1、公司各部門若需加蓋印章,經辦人填寫“印章審批單”;

2、經部門經理簽字,總經理審批或補籤;

3、綜合部蓋章,並將合同正本存檔保管,合同複印件由綜合部當天交給財務部存檔。

爲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程序,並結合工作的實際情況和特點,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

1、爲保持工作的連續性和有效性,保留原辦公室印章壹套,包括:“ x辦公室”公章壹枚,“x辦公室財務專用章”壹枚。

2、對外聯絡和日常工作使用的新的印章壹套,包括:“領導小組 ”公章壹枚,“領導小組辦公室”公章壹枚。

二、印章管理

1、印章實行專人專櫃保管,按保密要求,保管人員不得委託他人代蓋印章,不得私自隨意將印章帶出辦公室,不得交由他人使用或拿走使用。

2、設立用印登記冊,主要登記用印時間、用印部門、用印事由。用印數量、用印批准人、經手人等。登記冊妥善保管,以便日後覈查。

三、使用辦法

經以下三種程序後印章保管人可按規定在文件資料上加蓋印章。

1、已經領導審籤的文件資料,可直接加蓋印章。

2、未經領導審籤的文件資料,用印經辦人先填寫“蓋章審批單”,經領導批准後加蓋印章。

四、財務專用章按有關法律法規及辦公室《財務管理辦法》進行管理使用

第1章總則

第1條爲規範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印章的製作、保管、廢止

第3條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的部門統一製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後由行政部負責製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印章具體分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財務方面相關的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本人自己保管或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印章的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造成的後果由印章保管人員負責。

第7條企業總經理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部,由行政部登記後申明作廢並製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制訂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薄,說明印章製作時間、內容、印章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財務的有關印籤薄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繫,更新印籤薄。

第3章印章的使用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連同需用印蓋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覈印章使用申請單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爲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後,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覈。

第1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彙總後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章印章保管人在使用完印章後,填寫印章使用登記薄,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並有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後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後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自總經理辦公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1章、總則

第1條、爲規範企業財務印章管理,減小因印章使用不當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本制度適用於涉及使用印章的所有相關人員。

第2章、印章的製作、保管、廢止

第3條、企業財務相關方面的印章由企業指定部門統一製作,相關人員嚴禁私自制作印章。

第4條、經相關管理人員授權後由行政部負責製作財務方面的印章,具體分爲事項印章、財務專用章與人名章三類。

第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相關事項印章由財務部指定專人進行保管,人名章由所刻章上的人員自己保管或由本人授權他人保存,財務專用章由財務總監負責保管,未經授權的人員一律不得接觸、使用印章。

第6條、各印章保管人員一律不得將印章轉借他人,否則所有後果由印章保管人員承擔。

第7條、企業總裁可以使用企業的所有印章。

第8條、印章保管人若管理不慎使印章遺失、被盜或損毀,需立即上報行政處,由行政部登記後申明作廢並製作新的印章。

第9條、財務部編制財務方面的印章登記簿,說明印章的製作時間、內容、發放時間、保管人等。

第10條、出納人員要將與財務有關的印鑑簿交予銀行,當印章變動時要及時與銀行聯繫,更新印鑑簿。

第3章、印章的使用

第11條、使用印章時,使用人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使用印章的理由、起止時間、印章的種類、材質及申請人等。

第12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經有關領導審批後,連同需加蓋印章的文件一同交予印章保管人蓋章。

第13條、印章保管人要仔細審覈印章使用申請單中的事項和相關管理人員的批示,若認爲不符合相關規定,可拒絕蓋章。

第14條、經授權的印章代理人員使用完印章後,要將蓋章依據與印章使用申請單交予印章管理人進行審覈。

第15條、企業財務方面的印章原則上不允許帶出,確需帶出企業使用時,必須填寫印章使用申請單說明事由,經總裁批准後方可帶出,由兩人共同使用。

第16條、印章使用申請單由各蓋章人員保存,、每月月底彙總後交予企業指定部門存檔。

第17條、印章使用完後,印章保管人需填寫印章使用登記簿,說明印章使用事由、使用對象、蓋章時間等並由申請人簽字確認。

第4章、印章使用的其他規定

第18條、印章保管人員離職或調動時,必須將保管的印章及相關文件進行交割,否則不允許離職或調動。

第19條、企業中任何涉及財務印章的使用事項均需按本制度規定程序執行,嚴禁擅自使用印章。

第20條、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企業財務方面印章所造成的後果由使用者與印章保管人共同承擔,後果嚴重者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5章、附則

第21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訂及解釋。

第22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保證公章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保證公司規範運營,防範風險,杜絕違法行爲,維護公司利益,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規定中所指印章是在公司發行或管理的文件、憑證文書等與公司權利義務有關的文件上,因需以公司名稱或有關部門名義證明其權威作用而使用的印章。第三條公司印章的制定、改刻與廢止的方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提出。

第二章印章的種類

第四條本管理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印章、職章、部門章、職銜簽字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專項業務印章。

(1)印章: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印章。如:公司行政章,合同專用章等。

(2)職章:刻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總經理職銜的印章。

(3)部門章:刻有公司部門名稱的印章。如財務專用章、監理部用章等。

(4)職銜簽字章:刻有經理及總經理職銜及簽名的印章。

第三章印章的使用範圍

第五條公司印章的使用範圍

(1)凡屬以公司名義對外、開具介紹信、報送報表等一律加蓋公司法人章。

發送正式公文、電函、傳真件等;

(2)凡屬公司內部行文、通知、使用公司內部印章。人事任免、勞動合同、上崗證、先進集體和個人榮譽證書等;

(3)凡屬部門業務範圍內加蓋部門印章。

(4)凡屬合同類的用合同專用章。公司招投標、工程監理項目接管等所簽訂的業務合同、協議、承諾書等;

(5)凡屬財務會計業務的用財務專用章。

(6)需要代表本單位加蓋行政公章的其他批件、文本、憑證、材料等;

第四章印章的刻制、啓用

第六條印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董事長批准,由人力資源行政部開具介紹信,到公安機關相關部門辦理刻制手續。

(2)印章的形體和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印章的啓用

(1)新印章啓用前要做好戳記,並留樣保存,以便備查。

(2)印章啓用應報董事長批准,並下發啓用通知,註明啓用日期和使用範圍。

第五章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八條印章的使用程序

(1)所有用章都須先填寫《公章使用登記表》經歸口職能部門主管審覈,根據相應的審批權限,經總經理批准後方可蓋章,重要文件需將用印文件的複印件提交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使用必須建立用章登記制度,嚴格審批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和不經主管領導簽發的文件、合同等,保管人必須有權拒印。

(3)嚴禁填蓋空白合同、協議、證明及介紹信。因工作特殊確需開具時,須經公司總經理或董事長同意方可開具;待工作結束後,必須及時向公司彙報開具手續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須立即收回。

(4)公司各部門要安排專人負責公章使用的申請籤蓋工作,各部門公章使用指定人要上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監理項目填蓋公章一律由品質技術部負責申請使用。

第九條嚴禁員工私自將公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公章帶出使用,需提交申請報告,由部門主管同意,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批准,並報人力資源行政部經理確認後方可帶出。公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公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公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

第十條違反以上規定者,公司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若給公司造成一定經濟損失或不良社會影響者,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每年年終公章管理人負責將公章使用情況登記表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存檔。

第六章印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第十二條公司各類印章實行專人保管

(1)公司的印章、專用公章由人力資源行政部專人保管,各部門公章由各部門指定專人專櫃保管,並將保管公章人員名單報人力資源行政部備案。

(2)公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公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啓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3)公章保管人因事離崗或請假時,須由人力資源行政部指定人員暫時代管,以免貽誤工作

第十三條公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第十四條公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及時彙報,配合查處。

第十五條公章移交須辦理手續,簽署移交證明,註明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移交時間、圖樣等信息。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況,公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公章使用損壞;

(3)公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

第十七條公章停用時須經董事長批准,及時將停用公章送人力資源行政部封存或銷燬,建立公章上交、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

第七章附則

第十八條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信、保管印信,造成丟失、盜用、仿製等。依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第十九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行政部解釋、補充,由公司總經理頒佈生效。

附表:表1:《公章使用登記表》表2:《公章使用申請》

1目的

公司印章是企業合法存在的標誌,是企業權力的象徵。爲了保證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嚴肅性,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杜絕違法違規行爲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公司印章的刻制

2.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須報公司總經理審批。(見附件:表1《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申請表》)

2.2法人個人名章、財務章、公章、合同章等,公司各部門的專用章(部門章等),由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申請,經總經理審批同意,開具公司證明到縣公安局指定的地方辦理雕刻手續,印章的形體、規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並經縣公安局備案。

2.3未經公司領導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本公司或部門的印章。

3公司印章的啓用

新印章要做好登記,並統一在綜合辦公室留樣保存,以便備查。(見附件:表2《有限公司印章保管登記表》)

4公司印章的管理責任者及使用範圍

公司所有印章必須按規定範圍使用,不得超出範圍使用,特殊緊急情況可在移動辦公羣先審批同意後補籤。

4.1公司公章

4.1.1公章由指定專人保管。各部門需要蓋公章的文件、通知等,須到領取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附表3),由總經理長審批簽字後,去印章保管人處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5)登記後方可蓋章。

4.1.2公司公章使用範圍主要爲:

1、公司對外簽發的文件。

2、公司與相關單位聯合簽發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證明及有關材料。

4、公司對外提供的財務報告。

5、公司章程、協議。

6、員工的任免聘用。

7、協議(合同)資金擔保承諾書。

4.2公司合同專用章:

4.2.1合同章由指定專人保管。主要用於公司簽訂各類對外合同,蓋章前須先到領取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總經理審批簽字後,去印章保管人處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5)登記後方可蓋章。

4.2.2公司合同專用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爲:

1、對外投資、合資、合作協議。

2、各類經濟合同等。

4.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

4.3.1法人私章由法人授權指定專人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業務,使用時憑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蓋章。

4.3.2法人變更或離職時,在工商部門尚未完成變更登記手續情況下,變更或離職法人應當允許公司在其變更或離職後的合理時間內繼續持有和使用該印章,但不再承擔變更或離職後的公司經營責任和法律責任,法人變更或離職後應將法人私章授權委託給公司相關人員保管,並填寫《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個人名章移交申明》,待完成法人變更手續後再收回原法人印章。

4.3.3法人私章的使用範圍主要爲:

1、主要用於需加蓋私章的合同、財務及報表等文件。

4.4財務專用章:

4.4.1財務章由財務部保管,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或發票上使用,發票專用章主要用於發票蓋章,發票專用章由財務部專人保管。

4.5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

4.5.1職能部門章由本部門負責人保管。主要適用於公司內部工作聯繫使用,蓋章前須先到指定專人領取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由部門負責人同意簽字後,去印章保管人處填寫《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5)登記後方可蓋章。

5公司印章保管人的職責:

5.1負責印章的保管。

5.2負責設立印章使用登記臺帳。

5.3負責印章使用的審覈工作。

5.4印章管理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將印章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寫印章移交登記表。(見附件:表4《有限公司印章移交登記表》)

5.5爲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一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一人無法提出現金。

6公司印章的管理、使用

6.1印章的使用

6.1.1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見附件:表3《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總經理簽字的文件可以直接用印,不必留底,否則將總經理未簽字的原文件留底備查。

6.1.2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員設立使用登記臺帳,嚴格審批和登記制度。(見附件:表5《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

6.1.3公司法人個人名章由法人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

6.1.4財務章、發票專用章、法人個人名章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

6.1.5嚴禁員工私自將公司印章帶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確需將印章帶出使用,需填寫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後,由相關領導籤批後方可帶出,印章外出期間,借用人只可將印章用於申請事由,並對印章的使用後果承擔一切責任。(見附件:表6《有限公司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

6.1.6以公司名義簽定的合同、協議、訂購單等,由專業人員審覈,相關領導批准後方可蓋章。對加蓋印章的材料,應注意落款單位必須與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當,要齊年蓋月,字跡端正,圖形清晰。

6.1.7任何印章管理員不得在當事人或委託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印章。用章材料必須已經填寫完畢,字跡須清晰、正確。

6.1.8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員不得用印:

1、涉及個人財產、經濟、法律糾紛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未批准的文件、材料;

3、非公司員工或與公司工作、業務無關的文件、材料;

4、空白的介紹信、空白證件、空白紙張等。

6.2印章的保管

6.2.1印章保管須有記錄,註明印章名稱、頒發部門、枚數、收到日期、啓用日期、領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圖樣等信息。

6.2.2印章保管必須安全可靠,須加鎖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託他人代管。

6.2.3印章管理員如因工作變動,應及時上繳印章,並與新印章管理員辦理接交印章手續,以免貽誤工作。

6.2.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蓋章與印章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6.2.5印章應及時維護、確保其清晰、端正。

6.2.6印章保管有異常現象或遺失,應保護現場,管理員應及時向總經理和上級領導報告,並備案,配合查處。

6.2.7公司領導因異地執行重大項目或完成重要業務,需要攜帶公司印章出差的,須辦理攜帶印章外出登記手續(見附件:表6《有限公司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6.2.8公司印章只適用於與公司相關業務,不得從事有損公司利益之行爲。

6.2.9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須嚴格執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規定,做好申請和使用登記。如違規使用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7公司印章的停用

7.1有下列情況,印章須停用:

1、公司名稱變動。

2、印章使用損壞。

3、印章遺失或被竊,聲明作廢;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時必需按規定登報申明。7.2印章停用時須經股東會決議批准,及時將停用印章封存或銷燬,建立印章存檔、銷燬的登記檔案。(見附件:表7《有限公司印章停用申請表》)

7.3印章的更換

7.3.1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根據相關文件填寫《有限公司印章停用申請表》,經總經理覈准後,交由按批示處理,並填寫《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申請表》申請新的印章。

8對印章違規使用行爲的處理辦法

8.1未經審批,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擅自刻制公司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隱瞞、拒絕登記者,一經發現,必須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造成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由當事人本人承擔。

8.2違反印章刻制、保管、使用規定,視情節和後果追究責任人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8.3印章管理員因使用公章不當而造成損失的,視情節和後果追究其相應責任。非印章管理人員違反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當使用印章,一經發現應與印章管理員承擔同等的責任。

9附則

9.1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起草、總經理批准後從20xx年10月31日起實施。

9.2本制度解釋權歸有限公司。

9.3.附件:

附表1《有限公司印章刻制申請表》

附表2《有限公司印章保管登記表》

附表3《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申請表》

附表4《有限公司印章移交登記表》

附表5《有限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

附表6《有限公司攜帶印章外出登記表》

附表7《有限公司印章停用申請表》

企業、公司

國家印章管理規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的規定

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xx〕21號),對於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文件背景

xx年國務院印發的《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國發〔xx〕21號),對於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隨着政府機構的變化,有些條款已不再適用。

爲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管理,現對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的制發、收繳和管理規定。

文件全文

一、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爲圓形,中央刊國徽或五角星。

二、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四、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五、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的印章,正部級單位的直徑5釐米,副部級單位的直徑4.5釐米,經國家機構編制管理部門認定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國徽,沒有行政職能的單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國徽或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六、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的印章,直徑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七、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八、國務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國務院部門的內設機構和所屬事業單位,法定名稱中冠“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國家”的單位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九、自治州、市、縣級(縣、自治縣、縣級市、旗、自治旗、特區、林區,下同)和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

十、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徑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發。

十一、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縣級人民政府制發。

十二、駐外國的大使館、領事館的印章,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外交部制發。

十三、國家行政機關內設機構或直屬單位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或者名稱前段自左而右環行、後段自左而右橫排,分別由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制發。

十四、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直徑不得大於4.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制發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印章所刊名稱,應爲法定名稱。

如名稱字數過多不易刻制,可以採用規範化簡稱。

地區(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區)的名稱。

自治州、市、縣級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

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稱,鄉(鎮)人民政府的印章,冠縣級行政區域的名稱。

十六、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並刊漢字和相應的民族文字。

十七、印章所刊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佈的簡化字,字體爲宋體。

十八、印章的質料,由制發機關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十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印製文件時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規格、式樣與正式印章等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國務院有關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制發。

二十一、國務院的鋼印,直徑4.2釐米,中央刊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制。

地方外事機構、駐外使領館鋼印的規格、式樣,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確需使用鋼印的單位,其鋼印直徑不得大於4.2釐米,不得小於3.5釐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單位名稱,自左而右環行,報經其印章制發機關批准後刻制。

二十二、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其他專用印章(包括經濟合同章、財務專用章等),在名稱、式樣上應與單位正式印章有所區別,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發機關應規範和加強印章制發的管理,嚴格辦理程序和審批手續。

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刻制印章,應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刻章單位刻制。

二十四、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印章,如因單位撤銷、名稱改變或換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時,應及時送交印章制發機關封存或銷燬,或者按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的規定處理。

二十五、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必須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強用印管理,嚴格審批手續。

未經本單位領導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單位印章。

二十六、對僞造印章或使用僞造印章者,要依照國家有關法規查處。

如發現僞造印章或使用僞造印章者,應及時向公安機關或印章所刊名稱單位舉報。

具體的印章社會治安管理辦法,由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二十七、過去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如有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

附件:印章規格式樣(略)

國務院

  xx年十月三十一日

事業單位印章使用管理規定

一、印章的保管

1、監印員專門負責印章的保管使用,一切用印須經監印員。印章保管要專櫃加鎖,節假日時間長或暫停使用時應加封條。

2、原則上不得將印章帶出機關或單位使用。需要套印的,監印員必須親自到現場監印,不可捎帶。

3、印章要注意保養,及時清洗,以確保用印清晰。

二、印章的使用

1、使用印章必須報經領導同意,使用辦公室印章須經辦公室主任批准。

2、對需加蓋印章的文書內容必須認真審閱,尤其是一些特殊情況用印,更要審閱清楚。

3、建立用印登記制度,每次用印經辦人必須將時間、內容、批准人、用印數等項目填寫清楚。

4、蓋印要嚴肅認真,蓋出的印章端正、清晰、直觀便於識別,不能蓋歪和顛倒,不能壓正文。印章不能蓋在空白紙上。

5、一律不準爲經濟合同、拆借資金擔保用印,嚴禁擅自用印,否則追究當事人責任,並根據情節輕重和造成的影響給予處分。

爲加強對公司印章的管理,維護公司印章的權威性和嚴肅性,明確公司印章的使用權限範圍、使用人、保管人、審批人的責權,嚴格事務審批程序,規範用印行爲,提高服務質量和辦事效率,防範風險,特制定本制度,望大家遵照執行。

一、印章定義

公司印章主要指: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專用章、各職能部門章等其它各種用於明確公司對外、對內各種權利、義務關係的印鑑。公司印章可以使用不同材質刻印。

二、印章管理

印章管理包括刻印、授權、使用、廢止、更換。公司印章的管理應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約、專人保管、嚴格審批、嚴格使用登記、規範用印。

1、印章刻制

(1)所有印章的刻制工作應由行政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因工作需要申請新印章時,由需求部門提出申請,並說明新增印章的原因、用途和樣式等,經行政部門、法律事務部門等確認後,報總經理覈准。

(2)印章刻制完成後,行政部門應指定專人(至少兩人同行)領回並交行政部長。行政部長應登記印章圖樣、領回時間、領回人員等信息並以藍色印泥加蓋在行政部門印章存檔冊中存檔。

(3)刻制公章、合同章、財務章、發票專用章必須按國家規定在國家法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辦理,嚴禁在非法定機構刻制印章。

(4)私自刻印、僞造公司印章是觸犯刑法的行爲。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印、僞造公司印章,否則公司將追究其法律責任,由此導致的所有責任均由責任人承擔。

2、印章保管

(1)印章應授權指定的保管人負責保管,被指定的保管人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操守。印章保管人具有保管、登記、監督等多重責任與權利。

(2)任何部門在啓用印章前,均須在行政部門辦理領取手續,接受相應的權責告知,明確印章使用範圍,並辦理印章書面簽收手續。印章保管人簽收印章時,須查驗印章是否有被使用過的痕跡,若發現有被使用過的痕跡,有權拒籤,並應及時報告所在單位負責人。行政部門應將簽收表單(應包含簽收人簽名、領取部門負責人簽名、行政部門交付人簽名、印章圖樣、領取時間)存檔。

(3)公司預留在銀行的印鑑必須爲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財務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與公章應分部門保管,其保管人不得爲同一人。

(4)印章保管人應妥善保管印章,並規範用印。防止因印章丟失、被盜用、濫用等行爲給公司造成損失。根據印章性質,印章保管人應承擔的`責權如下:

①公章的保管人爲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的專人,由總經理負責在董事會授權範圍內審批使用。公章的保管人憑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授權人員)簽字的審批單爲依據使用公章。無相應審批單爲依據使用公章,保管人負主要責任,經辦人負次要責任。

②法定代表人私章的保管者爲公司行政部門,無獨立使用權利。印章保管人需依據已蓋公章的文件或財務部負責人審批的支付申請或取匯款憑證方可使用,否則負全部責任。

③財務章的保管人爲財務部門負責人,無獨立使用權利,但具有監督及使用審批權利。財務章應依據公司董事會授權的範圍、會計原則、對外結算需要和公司授權的有權簽字人簽字同意的審批單爲依據使用。未在公司董事會授權範圍內或無公司授權的有權人簽字同意的審批單爲依據使用財務章,保管人負主要責任,經辦人負次要責任。

④業務章、合同章的保管人爲公司相應的業務部門。在公司總經理授權範圍內,可獨立使用。未在授權範圍內的,無獨立使用權利,但具有監督及允許使用權利,須有公司有權審批人簽字的審批單爲依據使用。未在總經理授權範圍內或未經公司有權審批人簽字同意使用,業務章、合同章保管人承擔主要責任,經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⑤其他職能部門印章保管人爲各部門負責人。保管人對印章具有獨立使用權利,同時負全部使用責任。

⑥非特別原因,嚴禁在空白紙張、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蓋公章、合同章、業務章、財務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等。經總經理特別批准同意加蓋的空白紙張、空白格式化文件應採取編號、專人管理、嚴格審批、使用登記、定期稽覈使用情況、定期繳銷(剩餘紙張或文件)等辦法嚴格管理。

⑦嚴禁任何人未經批准擅自將公章、合同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借出帶離公司使用。確需攜帶印章、合同章等外出辦事或出差時,應事先經總經理批准,並應至少由兩人共同登記《印章借用登記本》,共同攜帶印章,共同使用。辦理完畢後,經辦人應共同歸還印章,並辦理借用註銷登記。

⑧經辦人、審批人對其蓋章的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合理性、合法性負全責。

⑨印章使用申請人及管理負責人要嚴格按照上述規定申請使用印章,如出現問題,後果自負。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有權依法追究其責任。

三、印章使用

1、公章

(1)以公司名義上報、外送、下發的文件資料(含文件、資料、報表等),經總經理審閱批准後方可加蓋公章。

(2)申請蓋章人須填寫申請單,填寫內容包括:申請部門、經辦人姓名(本人簽名)、申請日期、文件名稱及內容摘要、擬報送部門或用途等,內容應填寫完整無誤,經申請部門領導、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後,與需蓋公章的文件資料一併送公司總經理(或經總經理明確授權的蓋章籤批人,下同)覈准籤批。文件資料的內容如需要其它部門覈實確認的,申請單還應有其它部門相應人員的簽字。

(3)總經理已籤批的申請單和相應的文件資料原則上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傳送至公章保管專人蓋章。

(4)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指定的公章保管專人根據已籤批的申請單在文件資料上加蓋公章,並在印章使用登記薄內登記蓋章日期、事項、報送單位等。申請蓋章的經辦人應在印章使用登記薄內簽收並檢查已蓋章文件資料,如發現問題應當場提出解決。用印完畢後,印章保管人應將申請單收集存檔。

(5)負責保管、傳送總經理已籤批文件的專人不得遺失、增加、替換、扣押文件資料,否則視爲嚴重違反公司制度,應負全責。

2、法定代表人私章

涉及辦理銀行業務、支付款項等須加蓋法定代表人私章的,須憑總經理籤批的申請單或總經理文件上的簽字方可加蓋法定代表人私章。已蓋好公章的文件資料,需要加蓋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可直接蓋章。蓋好法定代表人私章後,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保管人應在相應審批表上註明法定代表人私章已蓋的標誌,防止重複蓋章的現象出現。

3、公司財務章、發票專用章

(1)公司財務章主要用於銀行匯票、現金支票、付款及託收等需要加蓋銀行預留印鑑等業務上使用。

(2)業務付款的銀行匯票、付款及託收憑證等,由業務部門根據業務情況打印付款、收款申請單後,按公司流程經總經理審批通過後,方可蓋章。資產採購付款等單據,由公司行政部門經辦人填寫有關付款申請單,按公司流程經公司總經理審批通過後,方可蓋章。

(3)現金支票1萬元以下,財務經理須做好備用金記錄登記後方可蓋章。超過1萬元以上,須總經理審批通過後方可開具支票並加蓋財務章。

(4)發票專用章由財務中心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僅在公司對外開具發票、收款收據上使用。

4、合同章

合同章由公司業務部門負責人保管。主要用於公司部門簽訂各類購銷合同。公司根據合同金額大小,授權審批權限給相關人員。所有業務合同需按公司規定流程,經有權審批人審批同意後方可加蓋業務合同章。公司採購部門應每隔半年將申請使用的登記表交行政部門存檔。

5、業務章

各職能部門業務章,由部門負責人保管。僅適用於各部門內部使用,主要用於公司內部部門之間溝通交接和本部門內部管理使用。職能部門業務章(如質量管理部門章、物流部門章)對外使用的應比照合同章管理規定,由部門負責人在授權權限內使用。

四、印章廢止、更換

(1)廢止或繳銷的印章應由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並呈公司總經理覈准後交由公司行政部門統一廢止或繳銷,分支機構應交由總部行政部門統一廢止或繳銷。

(2)遺失印章時責任人應立即向總經理彙報,並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詳細說明遺失原因、責任人、可能造成的後果、已經採取的補救措施、預計還需要採取的措施及成本、責任人處罰建議)呈公司總經理覈准後,交由行政部門按批示處理。

(3)如遺失公司基本印章(公章、財務章、法人章、發票專用章、合同章、業務章),必須登報申明並及時向公司董事會報備。

(4)更換印章時,應由印章保管人員填寫廢止申請單,說明更換原因,並呈所在公司總經理覈准後,交由行政部門按批示處理。如有需要須填寫《新增印章申請單》申請新的印章。

目的:爲加強公司級印章管理,規範公司級印章刻制、發放、保管以及使用的合法性、嚴肅性和安全性,規範公司及各個子公司經營活動有序進行,依照風險預防爲先、使用規範的印章管理原則,切實有效地維護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本制度適用於x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所管轄各分子公司。

第一章印章的種類

第一條印章種類及使用範圍

(一)法人章:刻有法人代表姓名的印章,主要用於必須加蓋法人章的憑證和法律文件等。

(二)公司章:刻有“xxxx石油化工有限公司、xxxx物流有限公司、xx置業、xx置業”及“合同專用章、發票專用”字樣的印章,法律效力代表集團公司及所管轄各分子公司。

(三)部門章:刻有部門名稱,其法律效力僅限於代表集團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門的印章。

(四)業務專用章:如制度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發票專用章、受控章等,此類印章法律效力僅限於本業務範圍。

(五)私章:未經公司批准,任何人員不得在工作中使用私章。

第二條印章的出庫

(一)集團總裁辦、檔案室負責出庫印章。

(二)印章出庫前,確定印章符合原定要求,使用藍色印油獲取印章印模,並將印模交集團檔案室存檔。

第三條印章的領取

(一)公司及所管轄各分子公司,經董事長授權持章保管人員,到集團總裁辦檔案室領取印章時,須在《印章保管登記表》(見附表)上登記。

(二)印章領取後經分子公司領導,部門主管確認印章無誤後將存放於保險櫃妥善保管並建立印章使用登記表。

第二章印章的管理

第四條印章保管

公司及所管轄各分子公司,對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均須董事長指定專人進行妥善保管並定期保養,同時須與委託人簽定相關法律文件。印章保管人員離崗,須做好印章交接工作。

(一)集團母公司法人章由集團檔案室專人負責保管;公司及所轄各分子公司所有法人章由公司檔案室專人負責保管,特殊情況由董事長批准並指定該公司專人負責保管使用。

(二)公司公章及合同章實行雙人雙鎖管理。

(三)公司及所轄各分子公司財務專用章,由公司檔案室統一保管使用。部門章由各部門主管或其授權人負責保管。

(四)各種業務專用章,經董事長授權人或公司辦公室主任負責人保管。

第五條用印範圍

(一)所有印章均應明確確定其用印範圍,以便印章保管人員正確用印。

(二)部門章僅限於公司對內使用,具體用印範圍由部門負責人負責制定,並報董事長批准。

(三)業務專用章用印範圍,由經董事長授權人或該項業務的負責人授權使用。

(四)公司及所管轄各分子公司行政公章使用範圍:

1.以公司名義發出的對內與對外公文、公函,上報政府機關的材料、報表等各類文件;

2.以公司名義簽章的證明、委託書、公證書等;

3.以公司名義簽章的經營性協議、合同等;

4.以公司名義辦理的信貸用擔保合同、抵押合同、借款、借據、借款申請書等;

5.以公司名義辦理的延緩還貨週期、減緩(減免)各類稅費等申請性材料;

6.其他經公司法人代表審批同意簽章的。

(五)董事長私章用印範圍由董事長或其授權人確定。

(六)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介紹信、空白紙張、空白單據等上加蓋。不得在與公司業務無關的任何證明或擔保上蓋章。

第六條印章使用

(一)非業務專用章

1.用印審批:由用印人填寫《用章審批表》,連同用印材料一併交印章管理人審批;需使用公司章或外部門業務專用章時,用印人還須將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的《用章審批表》,連同需要用章的文件一起送印章管負責人審批。

2.用印:用印人持批准後的《用章審批表》及用印文件到印章保管人處要求用印,保管人員在認真核定《用章審批表》與用印文件後,對照用印範圍進行用印。如有合同需要蓋章,印章保管人須確認合同的每一頁有集團法律顧問簽字後方可蓋章,並加蓋騎縫章。部分特殊合同及所有銀行方面的合同除外。

3.使用印章要在規定的地點進行,特殊需要時,必須經印章保管負責人同意,並具有嚴格的監控措施情況下,方可帶出規定地點。

4.在印章使用後,用印人應將《用章審批表》交印章保管人存檔,印章保管人負責對《用章審批表》按順序存檔備查。

(二)業務專用章的使用由經董事長授權人及該項業務主管人員自行監督和控制。

(三)所有用章均須填寫《用章審批表》,《用章審批表》用完後須及時交集團或各分子公司檔案室備查。

(四)除驗視印模外,嚴禁在文件的空白處或空白紙上加蓋印章。

第七條印章停用

(一)印章在停用之日應向有關部門發文通知,將停用印章送繳集團總裁辦銷燬或交檔案室封存,並在《印章保管登記表》中註明"停用日期"。

(二)印章丟失時,印章保管部門應立即向集團報失並在媒體上發佈公告作廢。

第三章考覈辦法

第八條違反本制度規定給公司帶來損失的,責任人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還應按國家相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九條本制度解釋權、監督執行權歸集團行政人事部。

第十條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正式執行,前期相關規定自行廢止。附件:

刻制印章申請表

印章存檔管理單

用印審批單

印章使用登記表

公司及所轄分子公司印章統計表

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醫療文件,是醫生根據病情爲病人開具的各種診斷醫療文書生效的最後憑證,維護着醫生和病人雙重的合法權益,並直接反映了醫院的診療水平。醫學診斷證明書是包括疾病診斷、治療、出生、死亡等的證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據。“瀘醫附院醫學診斷證明書”必須加蓋瀘醫附院醫療專用章後方有效。

爲使我院醫療專用章管理規範化、制度化,保證醫院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和維護印章使用的權威性、嚴肅性,避免因印章管理使用不當出現的各類經濟、法律、行政問題,規範院內醫學文書證明印章的管理和使用,特規定如下:

一、本規定所指的醫學文書證明包括:“診斷證明”、“死亡診斷證明”、“癌痛患者醫療證明”。

二、印章由醫教科專人管理,專管人員因事外出,應將印章交本科負責人管理。任何人不得將印章擅自帶離辦公室。

三、印章管理人員要堅持原則,嚴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覈實用印內容,蓋印位置要恰當,印跡要端正清晰。

四、醫學文書證明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蓋章:

1、出具醫學診斷證明書的人員應爲在我院註冊並具有主治及以上職稱的執業醫師,出具診斷證明書的醫師對所做出的診斷負法律責任。醫師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醫學診斷書應客觀、全面,每項診斷都應具備科學的、客觀的診斷依據,並與病歷中記載的病情和檢查結果相符,主要處理意見也應在病歷中記載備查。診斷證明、休假證明只證明病人疾病診斷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時間或醫療建議,不得出現療養、免夜班等非臨牀醫學治療內容,不應提及與醫療不相關的其他處理意見。否則,不予蓋章。

2、醫師開具的診斷證明書、休假證明,當日蓋章有效,其他時間不予蓋章。診斷證明書必須填寫完整,未填寫姓名、性別、年齡、職別、疾病標準全稱、建議、休假時間、當日時間及醫生簽字的不予蓋章。原則上,急診開具病休假時間一般不超過3天,門診不超過1周,慢性病不超過2周,特殊情況不超過1個月。否則,不予蓋章。

3、醫師只能出具在我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證明文件,未經特殊授權不得出具勞動能力、傷殘程度及職業病等專用診斷證明文件。凡涉及司法辦案需要的證明,以及用於因病退休、因病休學、傷害、殘疾、工傷、勞動鑑定、保險索賠、辦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診斷證明,應有當事人或家屬持公檢法、交通管理、勞動保障等相關部門的介紹信,經醫務科審覈後,由指定科室醫師按照相關規定開具診斷證明。對學術上有爭議的診斷,應由醫院組織專家會診後,慎重開具醫學診斷證明書。否則,不予蓋章。

4、醫學診斷證明書塗改不清的不予蓋章。

(一)縣人民政府印章(含套印章、鋼印)、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章xx縣長印章由祕書科專人管理和使用,確保管理安全、用印無誤。

(二)使用印章要符合用印規範,不得隨意加蓋。除按辦文程序辦理的公文按規定加蓋外,使用縣人民政府的印章,必須經政府縣長批准;使用縣長的印章,必須經縣長本人同意;使用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印章,必須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用印必須及時登記,並留存領導簽字文稿原件。

(三)開具縣政府介紹信,必須有下級政府xx縣直部門開出的證明,報經縣政府領導批准後方可辦理。特殊情況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可以辦理,事後必須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四)各類空白文書(含空白介紹信、空白獎狀、空白榮譽證書及空白紙張等),一律不得加蓋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印章。

(五)印章不用時必須存入專用保險櫃。未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批准,印章不得擅自委託他人代管代用。

爲保證指揮部財務會計覈算的正常進行,加強內部控制機制,維護指揮部資金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揮部財務印章分三種:財務專用印章、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和會計人員人名章;

二、指揮部財務專用印章,用於代表指揮部辦理銀行款項支付、出具有關票據等業務;指揮部法人代表人名印章,用於辦理銀行款項支付時預留銀行印鑑;會計人員人名印章,用於辦理財務部門有關會計憑證等會計業務,對外提供會計報表。

三、財務印章是指揮部在銀行設立賬戶、支取現金、辦理款項結算的重要依據和證明,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按規定使用,確保指揮部貨幣資金的安全;

四、財務印章應指派專人分開管理。財務部門負責人保管財務專用印章,指揮部法人代表或其授權人保管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出納會計保管本人印章;

五、財務印章不論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外借;保管人不得擅自將自己保管的印章交他人使用、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特殊情況必須經財務部門負責人同意;

六、財務印章必須安全存放,作到“人走章走,隨用隨鎖”;財務專用印章或法人代表人名印章必須放入保險櫃保管;

七、財務印章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和批准程序使用,不得亂用、錯用。印章保管人應負起監印責任,在監印中應嚴格審查,注意內

容,防止漏洞。

八、財務印章具體使用必須符合以下要求:

1、辦理各項收入業務

1)檢查各項收入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單價和收費標準是否準確;

2)檢查有沒有齊全的計量發貨手續,數量、金額計算是否準確;

3)與有關文件、撥款單、合同等相覈對,看是否一致、有無差錯;

4)待以上各項逐一覈對無誤後,方可辦理收款業務,並在相關收款憑證上加蓋財務印章。

2、辦理各項經濟業務支出業務時

1)檢查原始憑證是否合法、齊全,是否符合要求;

2)與計劃、合同、計量支付證書等相覈對是否一致;

3)有無經辦人、計量人、驗收人、經辦部門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有無指揮長(或指揮長委託的審批人)審批簽字;

4)檢查付款憑證和銀行票據金額是否相符,填寫是否符合要求,有無差錯;

5)與往來賬覈對時,覈實有無應扣款項。

待上述各項逐一覈對無誤後,方可在銀行付款票據上加蓋財務印章。

九、財務印章因不慎丟失,保管人員應立即向銀行掛失並向財務部門負責人報告,然後及時更換印章;

十、原財務印章作廢或因故變更時,原印章應報請指揮部負責人、財務部門負責人批准銷燬處理,銷燬時財務部門負責人應在場監銷。

一、目的:

爲使印鑑管理制度化,保障印鑑使用的權威性及憑信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二、印鑑種類

(一)公司向主管機關登記的公司印章(公章)或指定業務專用的公司專用印章(主要指財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辦公室專用章、銷售專用章、工程專用章)。

(二)職章:刻有公司董事長或總經理名字的印章―即法人印鑑。

(三)介紹信:印有公司名頭的介紹信。

三、印章使用規定

(一)凡對公司經營管理有重大關聯或責任關係,涉及政策性問題的文件或以公司名義對外行文,需總經理批准簽字後方可蓋印。一般事務往來文件或證明材料需由總辦負責人簽字批准後方可蓋印(主要使用人事行政專用章)。

一般不允許開具空白介紹信,確因工作需要或其它特殊情況需開具時,必須經部門分管總監或副總審閱後,送總辦負責人簽字批准後方可蓋印,但需在存根上註明去向、事由。

印章使用(最終)覈定審批權與流程(見下表)印章種類保管部門及責任人使用事物類別範圍使用審批流程保管使用規定財務專用章、財務法人印章財務預算部(主管會計、出納員)支票簽發、票據現金收支、財務報表、申請人申請財務總監審覈總經理批准會計出納辦理但兩枚印鑑需分開保管使用人事專用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人事工資、證明、內部考覈申請人申請人事部經理覈定

3、(必要時)需報總經理批准部門內部使用也需批准工程(預算)專用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工程聯繫單、設計變更、小型施工、預決算審覈等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初審工程總監覈定

4、總經理批准

5、工程總監實施預算審覈還需具備財務預算部意見銷售專用章(含修正章)行政人事部(經理或指定保管人)銷售合同、內部文件、印刷品確認等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審覈銷售總監批准(在授權範圍內)授權範圍外需報總經理批准。公司公章法人印章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經理或印章保管人)外事、發文、任命、合同、協議、委託書、證件、其他申請人申請部門經理初審分管總監副總審覈總經理審批行政人事部辦理按公司有關規定細則辦理建立用印登記制度。所有印章申請使用者在申請使用印章時必須先填寫“印章使用審批表”(附表xzrs20xx-013-1),按上述《印章使用審批權限與流程》內容規定,報有關部門、領導簽字批准後,印章保管人員方可給予蓋印,同時印章保管人員須同時填寫“公司印章使用登記表(附表xzrs20xx-013-2)”(申請人需簽字留存,同時“印章使用審批表”留作存檔)。否則,因爲印章使用審批過程中如給公司造成損失,將由印鑑保管人負責賠償,損失嚴重者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四、印鑑保管使用審批責任

(一)各類印鑑由總辦及所在部門設印章保管人負責保管。

(二)印鑑啓用前行政人事部統一要建立印鑑保管登記冊,載明印鑑名稱、印模、啓用時間和姓名。

(三)印章保管人應明確責任,保證印章的正確使用和絕對安全,防止印章被濫用或盜用。如有遺失或誤用,由印章保管人全權負責,經審覈蓋章後出現的意外情況由各級批准人負責。

(四)確因工作需要將印章帶出單位使用,需經總辦負責人或印章使用批准人批准,並履行印章借用手續(載明借用時間段、用途、使用地點部門等);當日使用完畢,必須當日交還印章保管人員,並履行手續。

五、印鑑停用

(一)由於名稱變更、機構撤消、式樣改變,印章必須停止使用。舊印章停用後,如主管機關不予收回,要由行政人事部登記封存,並在2年後統一銷燬。

(二)介紹信用完後,存根歸檔保存,保存期2年。

六、附則

本規定由公司總經理辦公室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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