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調解部門有哪些

調解部門有哪些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2.64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調解部門有哪些,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可能會遇上各種糾紛,這時我們一般都會先嚐試私下調解解決。如果嘗試未果,則會直接走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權益。下面來看看調解部門有哪些。

調解部門有哪些1

調解組織有哪些

調解組織有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調解部門有哪些

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機構有哪些

人民調解法

第五條

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全國的人民調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調解工作。

第二款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結合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以及長期以來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的實際情況,承擔人民調解工作指導職責的機構包括司法行政部門和人民法院。

其中,縣級以上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本級行政區域內的人民調解工作,而承擔指導職責的人民法院僅限於基層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市、自治縣及市轄區人民法院。需要說明的是,縣(區)司法局和基層人民法院也可通過其派出機構即鄉鎮(街道)司法所和人民法庭來履行相應的指導職責。

司法行政部門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職責是全面系統的`,包括了對人民調解工作組織、隊伍、業務、工作等各個方面,而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則是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的活動進行業務指導。

調解部門有哪些2

民間糾紛的調解

(一)調解的準備

1、選定調解主持人,確定參加糾紛調解的相關人員以及當事人。

2、調查覈實糾紛情況。調查的內容包括糾紛的性質、爭執焦點、糾紛產生的原因、發展過程以及目前處於什麼程度;證據和證據的來源;當事人的個性特徵和當事人對糾紛的態度;對糾紛當事人起影響或制約作用的各種因素和社會關係情況等。

調查的方法和途徑主要有:第一,耐心細緻地聽取各方當事人的陳述,詢問糾紛的有關情況,瞭解和洞察當事人的真實思想和要求。要避免先人爲主和偏聽偏信,做到客觀公正;第二,要向糾紛關係人、知情人及周圍羣衆做調查,爭取當事人單位領導和同事對調查工作的幫助和支持;第三,對於爭執標的是房屋、宅基地、水利設施、山林等糾紛,需要到現場進行實地調查觀察,準確地掌握第一手材料

3、擬定調解方案

調解方案主要包括:確定調解所要達到的目的;準備好消除雙方當事人爭執的可行性方案;調解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問題和對策;調解具體糾紛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政策條款;具體的調解方法、技巧和工作重點等。

調解糾紛往往需多次反覆調解才能成功,疑難複雜糾紛還要集體會診、集思廣益,所以調解方案不能生搬硬套,糾紛有變化,調解方案也要調整修改。

調解部門有哪些 第2張

(二)實施調解

1、調解場所。如調解室、調解庭等。應設置調解主持人座席、首席調解員座席、調解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座席、旁聽席、記錄人座席等。

2、調解的主要步驟。一宣佈調解紀律、二是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三是雙方當事人陳述;四是進行調解;五是達成調解協議。達成調解協議方式,可以由調解主持人提出調解意見,當事人各方認可,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3、調解糾紛的主要方式:一是直接調解,就是召集各方當事人在一起,主持調解他們之間的糾紛;二是間接調解。就是對當事人分別做工作,實行背靠背的調解;三是公開調解與不公開調解。四是聯合調解。聯合調解形式主要適合於調解跨地區、跨單位、跨行業和久調不決或者可能激化的糾紛。

4、調解期限。受理的糾紛,一般在一個月內調結。

調解部門有哪些3

糾紛調解的方法與技巧有哪些

(一)、及時穩定當事人情緒,爲開展調解創造先決條件

凡發生矛盾糾紛的,都是因某些利益衝突而又不能達成共識,各持己見才發生糾紛。因此,雙方當事人心中都有一個“結”,一股氣,情緒都很激動。

我們要做好調解工作,首先必須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他們心情平靜了,才能進行調解。否則無法調解,甚至愈演愈烈,發生更嚴重後果。如何穩定當事人的情緒?

1、創造一個親近、祥和、安定的氛圍。

調解人員對申請調解或是走出去調解的,對當事人都一樣熱情,貼近他們,關心他們。在噓寒問暖拉家常基礎上,對他們發生的事情表示關切,也表明幫助他們公平合理解決問題,藉此轉移雙方當事人“對抗”的注意力。

2、在當事人之間樹立信任感。

調解人員在當事人之間一定要樹立平等待人和公平、公正處事的形象。使他們消除不必要的顧慮,堅定依靠調解解決糾紛的信心。

3、引導當事人樹立自我探討、認識、處理相互之間所發生的糾紛的決心。

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明確提出:人與人之間發生一些矛盾衝突很正常,在社會上經常發生。解決矛盾糾紛,可以通過訴訟渠道,也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人民調解是人民羣衆自己的組織機構,也是第三方參與當事人之間對雙方發生的問題進行重新認識、探討和協商處理,這樣既省錢省力,又不傷和氣達到化解矛盾,是最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肯定他們,願意接受調解是有覺悟的積極表現。

(二)、在調解中一定要嚴格掌握“評、判、裁、決”四個字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是司法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調解法》第七條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依法設立的調解民間糾紛的羣衆性組織。調解機構沒有作出判決、裁定、決定的權力。在具體調解工作中,對當事人的是非對錯,不要隨便批評、評論,更不能作出判決、仲裁或行政決定。

在調查詢問過程中的問話都要周密設計、講究語氣,同時啓發和要求當事人都要心平氣靜地敘述事情經過,如出現過激的語氣和言語時,及時予以糾正。本着“解鈴還須繫鈴人”的原則,通過啓發、疏導、勸說的方式促使當事人自我覺悟、自我認識是非對錯,反覆協商達成和解,這樣才能真正化解矛盾,平息糾紛,解決問題,不留後患。

調解部門有哪些 第3張

(三)、在調解工作中常使用的幾種方法

1、明之以法,把握原則。

①宣傳《人民調解法》中規定的:選擇或接受人民調解員;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還可以保留訴訟權利和請求司法確認等。

②幫助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一定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把握以事實爲依據、法律爲準繩的處理原則。

2、析之以理,辨明是非。

①幫助雙方當事人對他們之間發生的問題,對事不對人地進行自我分析對照,以民間通常的道理作爲尺碼,衡量自己行爲是非對錯。

②啓發當事人明白自己“過錯”方面,並要有一定的勇氣向對方說明,徵求對方諒解,如果自己“得理”的方面,在對方認錯的前提下,應本着知錯能改、善莫大焉、要高姿態給予諒解。

3、動之以情,互相體諒。

人非鐵石,孰能無情。有許多矛盾糾紛發生在同村、同族、親友之間或鄰居、鄰村之間,平時可能有一定的情誼。我們要利用他們原來的感情進行啓發,要求他們不要以點帶面,不顧以往情誼,互相諒解。即使雙方互不相識發生矛盾糾紛,也應有互相關愛之情。調解員還可以汶川、玉樹抗災爲例,人們從四面八方趕去救助,顯示出大愛無疆;我們爲什麼對一些矛盾糾紛不能互相剋制,互相諒解?啓發當事人用友情相互感動,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比之以心,換位思考。

在民間遇到一些糾紛時,就有一句話:將心比心,其意思就是換位思考,引導當事人互相站在對方的位置上思考和體諒對方,便於促使當事人進一步認識是非對錯,進一步互相體諒,進一步促使雙方化解矛盾。

5、借古喻今,旁敲側擊。

在平常調解工作中,調解員針對糾紛雙方的具體情況,完全可以藉助歷史傳說故事和我們自己所見所聞的一些正反事例,教育當事人,引導他們用他人的事例來對照自己,坦誠地面對自己所發生的問題。向有道德有風格的人們學習,學習他人的處事原則來處理自己的問題。

(四)、加強學習,掌握調解工作相關知識

調解工作涉及到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同時又涉及到各行各業方方面面,規範要求和普通常識,也關聯到民間人情世故。所以調解人員要努力學習,不但要不斷提高法律知識水平,同時也要不斷掌握各種自然科學知識,才能做好調解工作。

能在調解過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對於調解不成功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在書寫訴狀後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請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後,由於需要在限定期限內結案,故而其會及時安排開庭,按照流程,在開庭前,還會再安排一次調解。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