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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係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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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關係包括,家庭關係亦稱家庭人際關係,家庭成員之間固有的特定關係,表現爲不同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同聯繫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聯結家庭成員之間的紐帶,下面來看看家庭關係包括。

家庭關係包括1

家庭關係指的是什麼

家庭關係指的是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製而形成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家庭關係是家庭成員之間固有的特定關係,表現爲不同家庭成員之間的不同聯繫方式和互助方式,是聯結家庭成員之間的紐帶。它的特點是以婚姻和血緣爲主體,並由有婚姻和血緣關係的人生活在一起構成,表現爲組成家庭的各成員之間特殊的相互行爲。

家庭關係的分類

家庭關係可以分爲三大類

1.夫妻關係

夫妻雙方在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人格等多個方面的權利義務關係。

2.父母子女關係

家庭關係包括
  

(1)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子女出生的法律事實而發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關係、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關係。找法網提醒,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在通常情況下,他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是不允許解除的。

(2)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這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爲以及事實上撫養關係的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爲設定的。包括養父母和養子女的關係,繼父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關係。其特點爲: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可因收養的解除或繼父(母)與生母(父)離婚及相互撫養關係的變化而終止。

3.其他近親屬關係

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關係。

家庭關係的內容

家庭關係的內容根據具體的主體有所不同,這裏以兄弟姐妹之間的'關係爲例子,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爲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家庭關係包括2

一、家庭關係的定義

家庭關係是指家庭成員之間的人際關係,包括姻親、血親與收養關係。其多樣性與家庭規模有關。核心家庭只有夫妻關係、父母子女關係和兄弟姐妹關係;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關係、祖孫關係;聯合家庭還要加上妯娌、姑(叔)嫂關係等。

二、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係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爲夫妻人身關係和夫妻財產關係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三、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爲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家庭關係包括 第2張
  

四、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爲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五、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爲。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係變化而終止。

六、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

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爲止;

(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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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關係的定義與構成要素

1.家庭關係的定義

家庭關係(family relationship)是指家庭成員間的人際互動或聯繫。包括夫妻關係、親子關係、兄弟姐妹關係、婆媳關係、妯娌關係、祖孫關係、姑嫂關係、叔侄關係等,屬於社會關係的一種。法律上,家庭關係是指基於婚姻、血緣或法律擬製而形成的一定範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2.家庭關係的構成要素

從家庭結構的角度看,家庭關係包含三個基本要素。

(1)人口數量。家庭成員越多,關係越複雜。美國學者波沙特(ard)提出,家庭關係的頻率和家庭人口數量之間的關係可以用下列公式表示:

家庭關係包括 第3張
  

式中:N爲家庭關係的.頻率;X爲家庭人口數。

依上式計算,若家中有2人,則只有1種關係;有3人,則有3種關係;有10人,則有45種關係。

(2)代際層次。家庭關係中的代際關係將家庭成員劃歸爲不同層次,代際關係既表現了家庭關係的連續性,又表現了家庭中的自然隔閡——代溝。家庭中代際層次多,則關係複雜;反之,則關係簡單。

(3)夫妻對數。夫妻關係是家庭的中心,在家庭中有一對夫妻則有一箇中心,有兩對夫妻則有兩個中心,有多對夫妻,則有多箇中心。中心越多,離心力越大,家庭越不穩定,常見的婆媳衝突、妯娌不和就是例證。只有一對夫妻的核心家庭,關係最容易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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