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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挖礦”被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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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挖礦”被全面禁止,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虛擬貨幣“挖礦”被全面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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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我國對於虛擬貨幣監管的持續加碼,比特幣“挖礦”的非法性質也在司法實踐中得到進一步明確。截至目前,多地法院判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交易合同無效。這些判決爲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範例。

2020年以來,在全球通貨膨脹預期等多重因素影響下,比特幣等虛擬貨幣被國際投機資金作爲“避險”標的炒作,其價格在反覆暴漲暴跌中一路走高。這也讓國內虛擬貨幣“挖礦”行爲愈演愈烈,甚至有從業者宣稱,“全民挖礦”時代即將到來。

所謂“挖礦”,簡單說就是通過專用計算機即“礦機”來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相比高風險、高波動性的虛擬貨幣交易,虛擬貨幣“挖礦”看起來像是一本萬利,但實際上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並沒有積極帶動作用,還有高耗能、高碳排放等弊端。而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因此,2021年5月以來,我國多個部門陸續表示打擊比特幣“挖礦”和交易行爲,堅決防範個體風險向社會領域傳遞,並加大核查整治“挖礦”力度,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央行明確,虛擬貨幣兌換等虛擬貨幣相關業務屬於非法金融活動。各地也加強了針對“挖礦”用電的清理整頓。

嚴監管之下,虛擬貨幣規模化“挖礦”在國內被全面禁止,但個人“挖礦”行爲在某些地方依然存在。對此,必須零容忍、全覆蓋,形成持續治理的社會合力和高壓態勢,不給比特幣等虛擬貨幣違法違規行爲留下任何可乘之機。

虛擬貨幣“挖礦”被全面禁止

2022年對於比特幣的投資者來說,有一個飽含投資血淚的開年。由於多國政府對虛擬貨幣的打擊以及虛擬貨幣交易所關停,虛擬貨幣價格從新年第一週開始便開啓瀑布下調模式。1月6日凌晨,美聯儲最新會議紀要公佈稱可能比預期更早加息,令比特幣進一步暴跌。屋漏偏逢連夜雨,作爲世界第二大比特幣挖礦中心的哈薩克斯坦近日因國內騷亂斷網,在停電幾個小時後,比特幣的全球算力“哈希率”消失了12%。

哈薩克斯坦能成爲虛擬貨幣的礦工天堂,主要得益於哈政府在政策方面對虛擬貨幣和挖礦產業給予傾斜。哈薩克斯坦於2020年通過法律,承認比特幣爲數字資產,允許其在境內與其他商品一樣進行交易。哈法律也允許在合規的前提下在哈境內建立虛擬貨幣交易所。哈薩克斯坦煤炭儲藏豐富,能提供廉價的電力能源,吸引了許多礦工前往挖礦,因爲電力是他們業務的唯一可變成本。目前,哈薩克斯坦在全球比特幣挖礦市場的份額僅次於美國,佔所有虛擬貨幣挖礦的 18.1%。

中國曾是比特幣等虛擬貨幣挖礦產業的主要聚集地,曾一度佔據比特幣65.08%的算力。2021年5月至6月間,中國密集出臺政策,限制加密數字貨幣的交易且禁止加密數字貨幣礦場的運營。此後,美國在此領域取代中國成爲挖礦產業聚集地,但其地位並不穩固。哈薩克斯坦相對低廉的煤價相比美國再生能源有成本優勢。而比特幣礦場多數需要具備遠離居民居住區,有強大通風、降溫設備等特點,寒冷且人煙稀少的俄羅斯西伯利亞非常符合。2020年7月,俄羅斯下議院通過法案,賦予虛擬貨幣合法地位,但禁止其作爲支付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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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次哈薩克斯坦騷亂當中我們可以觀察到,比特幣的數字貨幣體系已然壯大到能參與地緣政治的地步。比特幣背後的機制不受政治左右,且已經成功在其體系中與壓迫性貨幣政策抗衡,獲得了更強的能力和穩定性,投資者無需信任政府,而是選擇信任那些通過驗證比特幣交易構成的去“中心化”秩序——也就是礦工。2021年,這些礦工在哈薩克斯坦建立的虛擬貨幣礦場曾發生礦難,全球約15%的比特幣採礦業被關閉,令哈薩克斯坦小礦主向北美提供了超過4億美元的採礦設備轉售。今年的騷亂過後,美國可能很快就會看到新的加密礦工涌入。

這次哈薩克斯坦斷網帶來的虛擬貨幣價值閃崩對人們也是一種提醒,比特幣挖礦的鉅額經濟利益使得地緣政治衝突的影響可以直接反饋到世界金融體系中,並在中心化的世界貨幣支付體系中產生震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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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發改委官網消息,《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已經過委務會議審議通過。

按照此前徵求意見稿,修訂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淘汰類“一、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項,內容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和東城法院分別披露了一起轄區內審理的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案,均判定合同無效,後果自擔;對於合同無效的原因,前者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後者是“違背公序良俗”。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交易合同無效。

週一,虛擬幣礦機生產商股價下跌,截至發稿,億邦國際大跌8.7%,嘉楠科技跌幅則收窄至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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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挖礦被列爲“淘汰類”

按照此前徵求意見稿,修訂後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中,淘汰類“一、落後生產工藝裝備”“(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項,內容爲“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自2005年起發佈,目錄將各產業分爲“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三類。其中淘汰類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需要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2021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宣傳部、中央網信辦等11部門印發《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和助力碳達峯、碳中和目標如期實現。

《通知》強調,要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淘汰類”。在增補列入前,將虛擬貨幣“挖礦”項目視同淘汰類產業處理,按照《國務院關於發佈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有關規定禁止投資。

上述《通知》提出,虛擬貨幣“挖礦”活動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有限,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不利影響。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如期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1月10日,央行濟南分行發文提醒,充分認識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危害,提高防範虛擬貨幣“挖礦”木馬病毒攻擊的意識和能力,自覺抵制任何形式的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積極配合金融機構身份信息識別工作,妥善保管個人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等,及時註銷長久閒置不用的銀行賬戶。高度警惕各種承諾高額回報、只漲不跌的`各類虛擬幣,提高風險防範和識別能力,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增強風險意識,不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

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在發佈會上曾強調,虛擬貨幣“挖礦”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不具有積極的帶動作用,加之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風險越發突出,其盲目無序發展對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節能減排帶來嚴重不利影響。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對促進我國產業結構優化、推動節能減排、如期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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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挖礦”委託合同被判決無效

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和東城法院分別披露了一起轄區內審理的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案,均判定合同無效,後果自擔;對於合同無效的原因,前者是“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後者是“違背公序良俗”。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交易合同無效。

東城法院2021年12月24日發佈消息,法院於10月25日審結首例比特幣“挖礦”委託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合同無效。法院表示,這起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九條“綠色原則”,認定比特幣“挖礦”系資源消耗巨大、不利於“雙碳”目標實現的風險投資活動。“挖礦”過程中產生的各種損失由各方自行承擔。目前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2020年5月,勤鞠公司、云爾公司和堃崟公司簽訂《服務器設備採購協議》、《項目合作合同》和《雲計算機房專用運算設備服務協議》。這幾家公司約定,共同“挖礦”,運算比特幣,其中,由云爾公司以“所有權保留買賣”的方式向堃崟公司購買專業運算服務器(即“礦機”)。這種“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賣機器的堃崟公司授權本案的原告方勤鞠公司代爲委託買機器云爾公司託管“礦機”,在云爾公司付清“礦機”貨款前,“挖礦”所得收益由勤鞠公司代收。各方約定,如出現網絡故障、停電等生產事故,云爾公司應及時修復並向勤鞠公司賠償損失。

在合同履行期間,這些“礦機”先後在雲南昭通和內蒙古鄂爾多斯的“礦場”運行,“礦機”生產過程中出現過多次斷電,勤鞠公司主張因此遭受巨大經濟損失,要求云爾公司賠償停電導致的比特幣損失33.01424886個,折算後合計人民幣530萬元。

法院認爲,“挖礦”相關活動違反公序良俗,應屬無效;比特幣“挖礦”活動中出現的政策風險、技術風險,及由此引發的投資損失風險,應由投資者自行負擔。由於投資挖礦的各家公司不顧國家監管規定、放任風險發生,因此對於合同無效的結果,都存在過錯,相關損失後果也應由各方自行承擔。

12月15日,北京朝陽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北京豐復久信營銷科技有限公司與中研智創區塊鏈技術有限公司比特幣“挖礦”委託合同無效的服務合同糾紛案。

豐復久信公司於2019年5月簽訂委託中研智創公司採購、管理虛擬貨幣礦機,並委託中研智創公司代其挖礦的相關合同,豐復久信公司支付管理費用。在合同履行期間,中研智創公司向豐復久信公司支付18.3463個比特幣作爲數據增值收益,就再未支付任何收益。

豐復久信公司將中研智創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交付278.1654976個比特幣(或摺合9550812.36美元),同時賠償服務到期後佔用微型存儲空間服務器的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爲,比特幣“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投資炒作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由此引發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合同無效,判決駁回豐復久信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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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江蘇曾開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

去年以來,不僅虛擬貨幣交易受到嚴厲打擊,相關挖礦活動也被清退。

據券商中國記者瞭解,自去年5月份以來,內蒙、雲南、四川、新疆等地的比特幣礦場基本已關閉。此前重點排查的礦場基本分佈於中西部省份,九月份開始,江蘇、浙江兩東部地區省份也公開全面排查虛擬貨幣“挖礦”行爲。

浙江省開展聯合專項整治行動,全面打擊利用公共資源參與虛擬貨幣挖礦和交易行爲。針對利用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和科研院校等單位公共資源參與“挖礦”的行爲,在全省範圍內開展專項整治工作。對浙江省涉嫌參與虛擬貨幣挖礦的4699個IP地址進行了全面篩查,梳理排查出77家單位的184個IP地址存在涉嫌利用公共資源從事挖礦行爲。重點核查了20家單位的119個IP地址,涉及比特幣、以太幣、塗鴉幣、爾格幣等10餘種虛擬貨幣,查處了一批違紀人員,並對違規所得進行了追繳。

江蘇省也全面排查了省內虛擬貨幣“挖礦”行爲,監測發現開展虛擬貨幣活動的礦池出口流量達136.77Mbps,參與“挖礦”的互聯網IP地址總數4502個,消耗算力資源超10PH/s,耗能26萬度/天。從IP地址歸屬和性質看,歸屬黨政機關、高校、企業被入侵利用開展虛擬貨幣“挖礦”行爲的佔比約21%。下一步將持續開展虛擬貨幣“挖礦”態勢分析,依法處置相關網站和移動應用程序,配合做好違法虛擬貨幣交易的溯源與打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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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光一時的虛擬貨幣"挖礦"正式被納入了淘汰類產業。

據國家發改委官網消息,國家發改革委關於修改《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的決定已經獲得審議通過,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 增補列入《產業結構調整 指導目錄》"淘汰類,具體分類爲落後生產工藝裝備。《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自2005年起發佈,將各產業分爲"鼓勵類"、"限制類"、"淘汰類"三類。其中淘汰類主要是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需要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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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貨幣是指非真實貨幣,並不是由官方統一發行的。目前,互聯網上的虛擬貨幣主要有比特幣、萊特幣、狗狗幣等,其中比特幣是一種由開源的P2P軟體產生的電子貨幣,主要用於互聯網金融投資。

而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則是指通過專用"礦機"計算生產虛擬貨幣的過程。過去幾年,西方多國爲刺激經濟推出寬鬆的貨幣政策,助推虛擬貨幣價格暴漲。高利益驅使之下,國內一些個人及企業以發展區塊鏈等高新技術爲旗號,開始了規模化挖礦的生意。

但挖礦的高能耗一直被詬病,據劍橋大學替代金融研究中心的數據,截至去年5月17日,全球僅比特幣"挖礦"的年耗電量大約是1348.9億度。有礦主曾透露,一個"礦場"一年耗電量相當於三個市一年耗電總量,一些"礦場"一天就耗電上百萬度,很多直接從水電站接線用電。而且不僅是比特幣,隨着以太坊、狗狗幣等虛擬貨幣不斷問世,整個虛擬貨幣挖礦帶來的耗電量正在爆炸式增長。此前,這些"礦場"大多集中於我國,對能源供給帶來巨大壓力。這與我國力爭在2030年前實現碳達峯、2060年前實現碳中和這已重大戰略決策相違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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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一些挖礦企業還以"大數據、區塊鏈項目、超算中心"等作爲幌子,騙取地方政府支持,對公共資源造成嚴重浪費。大量民間資本先後角逐這一行業,也擠佔了這些資本原可服務於實體經濟或其他數字經濟的機會,給國家碳減排造成壓力。

與此同時,"挖礦"產業無止境壯大,還帶動國內不少散戶非法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更催生違法犯罪行爲,成爲洗錢、逃稅、恐怖融資和跨境資金轉移的非法通道。所以,整治虛擬貨幣交易及"挖礦"活動勢在必行。

事實上,國家監管部門對於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監管一直未停止。 2021年9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1部門聯合發佈《關於整治虛擬貨幣"挖礦"活動的通知》,明確提出要加強虛擬貨幣"挖礦"活動上下游全產業鏈監管,嚴禁新增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加快存量項目有序退出。

去年3月初,內蒙古率先打響了地方清理虛擬貨幣"挖礦"項目的第一槍。據內蒙古日報2021年12月19日報道,內蒙古虛擬貨幣“挖礦”項目已被全面清理取締,全區累計關停虛擬貨幣“挖礦”項目49個,對監測發現的186個虛擬貨幣挖礦IP重點名單實現動態“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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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部門發佈通知後,江蘇、浙江、福建、江西等省份也開始行動。去年,12月3日,海南省發改委還明確對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實行差別電價,加價標準爲每千瓦時0.80元。

隨着監管持續加碼,虛擬貨幣挖礦的非法性質在司法實踐中也得到了進一步明確。近日,北京朝陽法院和東城法院分別披露了一起轄區內審理的比特幣"挖礦"合同糾紛案,合同一方“礦機”在生產過程中出現過多次斷電,給另一方帶來巨大經濟損失。法院均判定合同無效,後果自擔,理由是,比特幣"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於產業結構優化、節能減排,且虛擬貨幣生產、交易環節衍生的投資炒作等多重風險突出,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目前,已有多地法院判決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相關的交易合同無效。這些判決也爲今後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範例。

國家爲何出重拳整治“挖礦”亂象?上海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曹嘯表示,近年來,虛擬貨幣價格上漲速度非常快,這背後主要是高利益驅動,但實際上,在我國進行虛擬貨幣交易屬於非法交易,不受法律保護。同時,"挖礦"活動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對國民經濟貢獻度低,不僅會擾亂市場,對產業發展、科技進步等帶動作用也有限,作爲虛擬貨幣交易的前置環節,"挖礦"正式被納入淘汰類產業,顯示了監管部門從源頭上打擊虛擬貨幣交易的態度和決心。

嚴監管之下,虛擬貨幣規模化“挖礦”在國內被全面禁止,但個人“挖礦”行爲在某些地方依然存在,業內預計,後續虛擬貨幣“挖礦”監管將保持高壓態勢,投機者應杜絕僥倖心理,及早暫停和終止“挖礦”相關活動。

不過,曹嘯也提醒,技術本身並沒有對錯,在打擊“挖礦”的同時,要注意和區塊鏈技術相區分,應採取“鏈”“幣”分離的監管方式。中國具有海量數據和豐富應用場景優勢,未來應用前景廣闊,相關產業如何不走偏,如何明晰各方權責邊界,完善大數據治理體系,是未來監管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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