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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被徵收如何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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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被徵收如何補償標準,隨着國家經濟的發展,國家會對土地進行徵收用於建設用地,失去了土地會得到相應的補償。所以徵地補償標準一直都是人們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來看看建設用地被徵收如何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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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年產值6倍以上10倍以下;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爲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至6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能計算產值的,按產值補償,不能計算產值的給予合理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等地上附着物的補償標準參照市場價格予以合理補償。在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後搶種、搶建的不予補償。

(二)徵用耕地的,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徵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安置補助費標準爲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徵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依照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用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該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一、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因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而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概念體系中,沒有使用地上權這一概念。

建設用地使用權具有以下的特徵:

第一,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爲限;而且由於我國城市土地屬於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以外,屬於集體所有。

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於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我國《民法典》[2]151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爲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辦理。”可見,如果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如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造住宅、村內建設公共設施),則不屬於《民法典》第12章所規定的建設用地使用權。

建設用地被徵收如何補償標準

第二,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爲目的的權利。這裏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築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樑、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築物或構築物爲目的。

第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保存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爲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於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

也就是說,有了地上的.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後,固然可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的存在,也無妨於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即使地上建築物或其他構築物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有依原來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被提前收回的補償標準是如何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國家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土地徵收補償)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規劃的要求,可無償收回……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對本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作出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建設用地被徵收如何補償標準2

一、徵地補償費用項目

1、土地補償費

用地單位依法對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其土地被徵用造成經濟損失而支付的一種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徵地受到毀損,向種植該青苗的單位和個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3、 附着物補償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設施,因徵地被毀損而向該所在人支付的一種補償費用。

4、安置補助費

用地單位對被徵地單位安置因徵地所造成的富餘勞動力而支付的補償費用。

二、徵地補償標準

1、各項徵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准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土地被徵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爲準。

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徵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徵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徵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徵收行爲都屬於違法徵收。被徵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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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徵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徵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佈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係、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並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佈一次。徵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後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願,採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並對因徵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

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徵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相信大家內心對建設用地徵地補償有了一個初步的認識。國家有關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對土地進行徵收,但同時要注意,土地徵收應嚴格按照法律程序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一切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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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體建設用地徵收補償標準

1、土地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一般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土地徵收的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3、青苗補償標準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對於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儘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4、其他附着物的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築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佔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繳納耕地佔用稅。

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有哪些步驟

集體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公共利益的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將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爲國有的行爲。根據《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土地徵收應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驟推進:

1、發佈擬徵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範圍內(如果系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還應在鄉、鎮)發佈徵地通告,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

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建設用地被徵收如何補償標準 第3張

2、徵詢村民意見,並組織聽證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徵地通告的內容徵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徵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

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以上被徵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爲徵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3、地籍調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記確認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委託相應資質的勘測單位,或者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徵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着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部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爲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4、擬定“一書四方案”並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根據徵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建設用地審批管理辦法》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5、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徵用土地公告的內容:

徵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麪積;

徵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辦理徵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6、徵地補償登記

被徵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徵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爲準。

7、擬定補償安置方案並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爲單位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8、根據羣衆意見修改相關方案並公告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後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市、縣政府將徵求意見後的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應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9、落實徵地補償、安置資金(包括社保金)

市、縣國土資源局按規定在擬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徵地補償、安置以及社保費等各項費用。

10、實施補償安置方案並交付土地

按規定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被徵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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