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親子知識 > 早期教育 > 被辭退的賠償標準

被辭退的賠償標準

來源:時尚達人圈    閱讀: 1.98W 次
字號:

用手機掃描二維碼 在手機上繼續觀看

手機查看

被辭退的賠償標準,我們都知道,在一個公司工作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爲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當我們被辭退的時候就可以要求一定的賠償,下面是被辭退的賠償標準。

被辭退的賠償標準1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企業的違法成本大大增加,實踐當中,許多用人單位以不給書面通知的手段來達到“合法解僱”的目的,其意圖是使勞動者拿不到公司解僱的證據,甚至許多用人單位一邊通知員工不要上班,另一方面卻突然以曠工爲由解除合同,此不得不引起勞動者的警惕和有關部門的重視。

對被解僱的勞動者而言,應當首先向企業索取相關的書面情況說明(不限於違法辭退證明),由於是不法單位對辭退通知比較敏感,可以要求其出具工資的結算日期、離職交接手續等情況說明,若單位拒絕提供可以先行將單位辭退的情況以書面形式送達企業並留存證據,及時申請勞動仲裁。

因涉及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而引起的勞動爭議的舉證範圍:

1、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的決定通知等;

2、按企業內部規章制度處罰的,提供相應的規章制度。

3、職工違章違法的有關證據材料等;

4、職工的工資、獎金收入情況等;

5、涉及培訓費的,用工單位必須提供支付培訓費的具體依據及必須服務期限等。

勞動關係的證明;如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合同,聘用、僱傭關係的證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應提供工作起止日期及相關證明或者當事人其他協議等證明材料。當事人是公民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明;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或者負責人的身份證明等。

相關知識

(一)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勞動合同、工資單等。

(三)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四)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被辭退的賠償標準2

一、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5、《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被辭退的賠償標準

二、什麼情況下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提前多久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辭退員工有哪些情形

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根據辭退員工需付出的代價不同有以下四種類型:

1、需支付辭退員工賠償的情形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若員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經無法繼續履行,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向辭退員工支付賠償金。

2、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的情形

根據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被辭退員工補償金:

(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經過合法程序辭退員工的;

(二)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決定不與員工續簽的,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除外;

被辭退的賠償標準 第2張

(三)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辭退員工的;

(四)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時辭退員工的。

3、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爲補償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無需支付辭退員工補償/賠償金的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被辭退的賠償標準3

被辭退的賠償標準主要由被辭退的原因來確定的,原因不同賠償或補償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因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

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孕婦被辭退賠償標準是怎樣的

首先,公司並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爲由,便要求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其次,此時該類辭退用人單位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單位主張經濟賠償金。

經濟賠償金按照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當於二個月工資數額的經濟賠償金。

1、若懷孕女職工存在法定過錯,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情形,用人單位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懷孕女職工不存在法定過錯,則屬於違法解除,應當支付賠償金:二倍的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支付一個月;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

被辭退的賠償標準 第3張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裏第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孕婦辭職有沒有經濟補償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對懷孕女職工的特殊保護。該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同時,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與懷孕女工的勞動合同。

但是,如果是懷孕女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麼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公司要辭退孕婦的,首先若是因爲孕婦自身有重大過錯,即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情形,那麼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不需要承擔經濟補償金。但要是公司違法辭退孕婦,則此時需要按照經濟補償金的2倍來對孕婦作出賠償,這也就是公司在爲自己的違法行爲承擔法律責任。

懷孕科普
新媽科普
育兒科普
孕育飲食
早期教育
母嬰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