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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店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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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那麼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藥店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藥店管理制度15篇

藥店管理制度1

藥品進貨和驗收質量管理制度

一、藥品進貨應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必須從加盟連鎖公司或受公司委託的藥品批發企業購貨。

二、嚴禁從非法渠道採購藥品。

三、在接受配送中心統一配送的藥品時,應對藥品質量進行逐批檢查驗收,按送貨憑證的相關項目對照實物,對品名、規格、批號、生產企業、數量等進行覈對,做到票貨相符。

四、驗收時如發現有貨與單不符,包裝破損,質量異常等問題,應及時報告公司銷售和質量管理部門,在接到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退貨通知後,再作退貨處理。

五、驗收進口藥品,應有加蓋紅色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藥品應有中文標籤和說明書。

六、藥品驗收合格,質管人員應在送貨憑證上籤上“驗收合格”字樣並簽名或蓋章。

七、藥品購進票據應按順序分月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

藥品陳列管理管理制度

一、陳列藥品的貨櫃及櫥窗應保持清潔衛生,符合藥品陳列環境和存放條件,防止人爲污染藥品。

二、應配備檢測和調節溫溼度的設施設備,如:溫溼度計,空調或風扇等。

三、陳列藥品應遵循藥品分類管理的原則,藥品與非藥品,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內服藥與外用藥,易串味藥品與一般藥品,中藥材、中藥飲片與其他藥品應分開存放,並按品種、規格、劑型或用途分類擺放。類別標籤應放置準確,字跡清晰。

四、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的陳列方式。

五、危險品不應陳列,確需要陳列時,只能陳列空包裝。

六、須設置拆零藥品專櫃,拆零藥品應集中存放於拆零藥品專櫃。

七、每月應對藥品陳列的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並做好記錄。發現問題要及時整改。

藥品銷售及處方調配管理制度

一、在銷售藥品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制度,向顧客正確介紹藥品的功能、用途、使用方法、禁忌等內容,給予合理用藥指導,不得采用虛假和誇大的方式誤導顧客。

二、藥品不得采用有獎銷售、附贈藥品或禮品等方式進行銷售。

三、過期失效、破損、污染、裂片或花斑、泛糖泛油、黴爛變質、風化潮解、蟲蛀鼠咬等不合格藥品嚴禁上櫃銷售。

四、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調配或銷售。審方員應對處方內容進行審覈,處方審覈完畢審方員應在處方上簽字。處方調配或銷售完畢,調配或銷售人員應在處方上簽字,並向顧客交代服用方法、用藥禁忌和注意事項等內容。處方調配程序一般分審方、計價、調配、複覈和給藥。

五、處方所列藥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對有配伍禁忌或超劑量處方審方員應當拒絕調配或銷售。如顧客確需,須經原處方醫師更改或重新簽字後方可調配或銷售。

六、銷售處方藥應收集處方並分月或季裝訂成冊,顧客不願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處方藥銷售記錄。收集留存的處方和處方藥銷售記錄保存不得少於兩年。

七、藥品銷售應按規定出具銷售憑證。

拆零藥品管理制度

一、藥品在拆零前,銷售人員應仔細查看藥品的包裝、合格證明和其他標示以及藥品標籤或說明書上必須註明的內容,並檢查藥品質量是否符合規定,嚴禁將不合格藥品拆零出售。拆零藥品保留原包裝和原標籤,嚴禁拆零藥品用其它無標示的容器盛裝。

二、拆零藥品應陳列在拆零藥品專櫃,按貯存要求擺放整齊,瓶蓋要隨時旋緊,以防受潮變質。拆零藥品專櫃應有明顯的標識。

三、拆零藥品銷售使用的'工具、包裝袋應清潔衛生。分零使用的藥匙(至少兩支)應裝入防塵、防污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應整齊擺放。

四、藥品拆零裝袋,不得用手直接觸摸藥片或其它劑型藥品,應使用藥匙取藥裝入藥袋,並在服藥袋上標明品名、規格、服法、每日、每次劑量和藥品有效期等,以保證病患者用藥安全。

五、拆零銷售的藥品應做好名稱、規格、生產廠家、批號、效期、拆零日期和最後銷售完日期記錄,經辦人應簽字或蓋章。

藥品養護檢查管理制度

一、每月應定時對店堂陳列藥品進行養護檢查。對陳列的藥品可每季度按“三、三、四”循環的原則進行養護檢查,小型藥店可每月對陳列藥品全部進行養護檢查。如實做好養護檢查記錄。

二、被列爲重點品種的藥品和拆零藥品,近效期藥品應按月養護檢查,對藥品品名、規格、數量、批號、效期、廠家、養護結論等情況如實記錄。

三、經營需低溫冷藏的藥品,應配置相應的冷藏設備,將需低溫冷藏的藥品存放其中,並做好溫溼度記錄。

四、對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其特性採取篩選,涼曬,燻蒸等方法進行養護。

五、應每天上、下午各一次對店內的溫溼度情況進行檢測,並按時記錄。溫溼度達臨界點或超標時,應採取通風除溼、降溫等措施,以保證陳列藥品質量和安全。溫溼度監測及調控記錄簿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中藥飲片購銷管理制度

一、中藥材、中藥飲片應按法律規定和公司制度從具有合法經營資質的企業購進,並對質量進行驗收,做好驗收簽字。

二、中藥材、中藥飲片購進票據應按購進時間順序單獨分月(季)加封面裝訂成冊,保存時間不得少於兩年。

三、必須配置調配處方和臨方炮製所需的設備。各類設備應清潔衛生,計量器應秤戥準確。

四、中藥飲片裝鬥前應做到質量複覈,不得錯鬥、串鬥,防止混藥事故。裝鬥人員應填寫裝鬥複覈記錄。

五、中藥飲片鬥前應張貼統一印製的藥品正名正字標識。

六、中藥飲片應憑醫師處方配方銷售,按照審方、計價、開票、配方、覈對、發藥的程序進行操作。

七、中藥配方處方應收集留存並分月裝訂成冊。顧客不願留存處方,應按要求作好配方銷售記錄。

衛生和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一、店堂前的招牌應完好、整潔。店堂內地面、牆壁、頂棚無積塵,無污染物,無蜘蛛網,無碎屑剝落。店堂內的清潔應按時打掃,並隨時保持貨櫃、貨架、各類商品和各種用具的清潔和衛生。

二、藥品貨櫃上安裝的櫃門應完好,取用商品後應及時關好,以防止異物、灰塵、老鼠或其它動物進入造成藥品和其它商品污染。

三、所有人員要注意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注意個人衛生,做到勤洗澡、勤理髮、勤修指甲、勤洗手,工作服應勤洗勤換,保持整潔。

四、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健康檢查資料要保管兩年以上,留存備查。

五、凡發現員工患有傳染病、皮膚病、精神病以及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應及時調離接觸藥品的崗位。

服務質量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員應樹立爲顧客服務、對顧客負責的思想,將“顧客至上、信譽第一”作爲企業經營的宗旨。

二、每天營業前應整理好店堂衛生,並備齊商品。店堂內應做到貨櫃貨架整潔整齊、標誌醒目、貨簽到位。

三、員工上崗時應着裝統一,整齊清潔,佩帶胸卡,微笑迎客,站立服務,有舉止端莊、文明的形象和良好的服務環境。

四、營業員接待顧客時應主動、熱情、耐心、周到、態度和藹,使顧客能充分感受到得到優質服務的滿足和愉悅。

五、計價、收款應準確,找補的零錢要禮貌地交給顧客,並叮囑顧客當面點清。

六、應設諮詢臺,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七、應將服務公約上牆,公佈監督電話,設有“顧客意見簿”,認真對待顧客投訴並及時處理。

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一、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報告制度是國家加強藥品管理,指導合理用藥的依據,公司各部門及連鎖門店有責任和義務主動做好該項工作。

二、藥品不良反應主要是指藥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況下出現的與用藥目的無關或意外的有害反應。藥品不良反應實行逐級報告制度。

三、當有顧客反映在本店購用藥品後出現不良反應的情況時,當班接待的工作人員應認真聆聽顧客的敘述,詳細詢問顧客相關情況,如屬藥品未標明的不良反應現象,應將收集的信息填寫《不良反應記錄表》,並及時報告質管部門,由質管部門覈實情況後報告當地藥監局。

四、一般不良反應可在24小時內以填報《藥品不良反應事件報告表》的形式報質量管理部門,如收到較爲嚴重和嚴重的不良反應必須立即電話報告質量管理部門,待事情處理後,補填報《藥品不良反應記錄表》

五、遇到顧客反映的不良反應事件時,工作人員應勸告顧客立即停藥,視情況對顧客進行合理的解釋,比較嚴重的不良反應應規勸顧客或患者立即到醫院處理。

不合格藥品和近效期藥品管理制度

一、對藥監局質量管理部門通知的不合格藥品,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下櫃,存放於不合格藥品存放處,並按通知的要求由藥監局質量管理部門處理。

二、在銷售和養護檢查過程中如發現不合格藥品,應立即下櫃,存放於不合格藥品存放處,並查找不合格原因,防止不合格藥品擴散化。

三、對於顧客退回的不合格品,由質管員確認後放入不合格藥品存放處。

四、對有效期在6個月(可自定時限)以內的近效期藥品應及時銷售。臨效期時限應下架停售,並按不合格藥品處理。

六、近效期藥品爲重點養護檢查藥品,應每月養護檢查並有記錄。

七、因各種原因產生的不合格藥品,均應作好不合格藥品登記和處理記錄。不合格藥品處理應藥監局質管部門按規定進行處理。

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覈制度

一、爲保證質量管理體系正常運行,保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

二、應認真學習掌握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程序規範操作要求,強化質量管理各項日常記錄。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每半年全面開展一次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考覈工作。檢查考覈主要內容即:

1、硬件建設狀況;

2、以制度爲標準,檢查考覈執行各項制度的記錄資料簿。

四、在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覈中,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進措施,應認真落實,改進落實情況應做好記錄。

負責人崗位職責

一、熟悉《藥品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牢固樹立質量意識和法制觀念,對本藥房經營藥品的質量負領導責任。

二、全面負責本店的日常經營和管理,創造必要的物質、技術條件,使之與經營質量要求和經營規模相適應,努力營造安全、舒適的購物環境,提升藥品經營企業形象。

三、爲質管員作好本店質量管理工作創造必要條件和提供強有力支持,保證質管人員獨立、客觀地行使職權,支持其合理意見和要求。

四、組織員工學習和執行好藥品經營的有關法律法規和門店質量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員工的專業服務水平。

五、檢查督促質量管理制度,崗位履責,工作操作程序的執行落實情況。

六、重視顧客對藥品或其它商品質量的投訴,對顧客的意見或建議給予及時答覆。

藥店管理制度2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並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並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覈,經審覈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採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訂單生成,採購訂單確認後,系統自動生成採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採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後,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後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採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覈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並系統確認後,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並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製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採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採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覈同意,簽字。系統確認採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於質量問題的解除鎖定,屬於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並跟蹤處理結果。

藥店管理制度3

1、樹立顧客至上,服務第一的思想,員工上班時着裝要統一、整潔,精神要飽滿,服務要熱情、周到,掛牌上崗;

2、全體員工必須遵守藥店的一切規章制度做到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請假。如上班遲到罰款10元;利用上班時間做私活、看病、打針等,作早退處理,罰款20元;無故早退作曠工處理;如有特殊情況請假,應先書面提出申請,事假1天交櫃長批准後方可,2天以上交經理批准後方可,否則做曠工處理,曠工一次罰款50元。曠工二次則自動除名;

3、全體員工必須自覺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以前必須過早、更衣完畢,早班人員8:00準時上班,中班人員14:00時上班,違者作遲到處理;午飯時間除特殊情況嚴禁喝酒,輪流吃飯時應在指定地點進行,違者罰款10元;

4、員工每天做好半小時的交接班工作,對當天本班的進貨入庫情況一定要與對班交代清楚,如果發現問題應該及時反映並及時解決;

5、上班時間不得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上網、玩遊戲、聽歌等,違者罰款10元,超過三次者予以開除;

6、遵守衛生制度,早班上班前應做好店堂及衛生間的清潔衛生。經理負責作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工作,如發現衛生不合格的,店長罰款10元,櫃長必須督促當班員工做好每天清潔衛生工作;

7、當班員工必須每天檢查自己管理貨架上的藥品存放情況,做到隨時整理貨架,隨時補充貨源,如果發現當班員工庫存有貨,不及時補充,對已銷售完的普藥不造計劃或顧客需要的藥品明明庫存有但說沒有的情況,視情節予當事人處以1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作開除處理,藥品上櫃一定要做到先進先出,如發現遠期批號先售出而櫃上還擺放近期批號或者兩種批號都有者,追究櫃檯實物負責人的經濟損失;

8、每天由店長擬定進貨計劃,交經理覈實後統一進貨;

9、貨架上的標籤任何人不得擅自拿掉或更改,必須通過藥店經理覈實批准後,纔可撤消或更改;

10、對於效期藥品(3—6個月內的藥品),各班要做到心中有數,有計劃,有步驟的促銷,儘可能避免和減少損失,如可推銷的效期藥品不及時進行促銷,造成損失藥店與工作人員各賠償一半;

11、如發現員工與顧客發生口角,無論什麼原因,吵架的一律罰款50元;員工在店堂內吵架,現場各罰款50元,如不服從管理者予以開除。

12、工作人員不得私自接受產品促銷,一經發現予以開除;

13、促銷禮品一律交收銀臺統一存放,並如實登記。其他人員不得私自動用,違者罰款10元;

14、如遇到顧客退換貨,要認真對待,覈實情況後交經理簽字及時解決(無論哪個班賣的藥品,小票覈實認可後必須及時解決),不得相推託,否則每人罰款20元;

15、對於表現優秀的員工我們在月評後給予50到100元獎勵。以上規章制度望全體員工自覺遵守,如嚴重違反制度予以辭退處理。

藥店管理制度4

(1)爲確保購進藥品的質量,把好藥品的入庫質量關,根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藥品質量驗收應由質量驗收人員負責,質量驗收員應具有高中以上學歷,並經崗位培訓和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考試合格,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後方可上崗。

(3)驗收員應根據合法票據,對到貨藥品進行逐批驗收。

(4)驗收藥品應在待驗區內進行,在劃定的時限內及時驗收。—般藥品應在到貨後1個工作日內驗收完畢,需冷藏藥品應在到貨後1小時內驗收完畢。

(5)貴重藥品應由雙人進行驗收。

(6)驗收時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藥品的包裝、標籤、說明書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進行逐一檢查:

①藥品包裝的標籤和所附說明書上應有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有藥品的通用名稱、規格、批准文號、產品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等。標籤或說明書上還應有藥品的成份、適應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以及貯藏條件等;

②驗收整件藥品包裝中應有產品合格證;

③驗收外用藥品,其包裝的標籤或說明書上要有規定的標識和警示說明。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按分類管理要求,標籤、說明書有相應的警示語或忠告語:非處方藥的包裝有國家規定的專有標識;

④驗收中藥飲片應有包裝,並附有質量合格的標誌。每件包裝上,中藥飲片應標明品名、生產企業、生產日期等內容,實施批准文號管理的中藥飲片還應註明藥品批准文號;

⑤驗收進口藥品,其內外包裝的標籤應以中文註明藥品的名稱、主要成分以及註冊證號,其最小銷售單元應有中文說明書。進口藥品應憑《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及《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驗收;進口預防性生物製品、血液製品應有《生物製品進口批件》複印件;進口藥材應有《進口藥材批件》複印件;

⑥驗收首營品種,應有與首批到貨藥品同批號的藥品出廠檢驗報告書。

(7)驗收藥品應按規定進行抽樣檢查,驗收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對驗收抽取的整件藥品,驗收完成後應加貼明顯的驗收抽樣標記,進行復原封箱。

(8)驗收藥品時應檢查有效期,一般情況下有效期不足6個月的藥品不得入庫。

(9)對驗收不合格的藥品,應填寫藥品拒收報告單,報質量負責人審覈處理。

(10)應做好“藥品質量驗收記錄”,記錄內容包括供貨單位、數量、到貨日期、品名、劑型、規格、批准文號、批號、生產廠商、有效期、質量狀況、驗收結論和驗收人員等項目。驗收記錄應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年,但不得少於三年。

(11)驗收合格的藥品,驗收員應在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單上簽字或蓋章,並註明驗收結論。倉庫保管員憑驗收員簽字或蓋章的藥品購進驗收記錄單辦理入庫手續,對貨單不符、質量異常、包裝不牢固或破損、標誌模糊或有其他問題的藥品,應予拒收並報質量負責人。

藥店管理制度5

一、保證藥品質量:

1、大藥房所經營的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質量標準,不銷售假劣藥品。

2、所有購進藥品只能從擁有合法經營(生產)資格的企業購進,不準從非法藥商,藥販購進。購進業務由質管員審查、負責人審覈批准執行。

3、嚴把購進藥品驗收關,每個進入大藥房的藥品必須經質量驗收員驗收簽字後方可上櫃上架銷售。

4、嚴把在櫃、在架陳列的藥品質量養護檢查關,質量養護員每月底對在櫃、在架藥品進行一次全面的外觀質量檢查,對發現有質量疑問或有質量問題的藥品應停止銷售並及時報告質量管理員複查處理。

二、嚴格執行國家政策,保證藥品供應

認真執行國家物價政策,根據藥品購進成本、市場調查價格,合理制定價格,實行明碼標價,公平交易,做到現款購藥與參保人員刷卡購藥價格一致。積極組織貨源,儘量滿足參保人員的用藥需求,發現斷缺藥品及時補充,確保藥品供應及時。

三、嚴格大藥房工作管理制度

工作人員應按時上下班,堅守工作崗位,統一着裝,微笑服務,熱情接待顧客,對顧客提出的問題耐心解a答,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和顧客爭吵,做到文明服務。

四、做好藥品的分類管理工作

嚴格實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標準,做好藥品分類管理工作,做到藥品與非藥品、內服藥與外用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易串味藥品分開陳列;做好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的銷售管理工作,處方藥應嚴格執行憑醫師處方銷售,並做好審覈,調配工作和處方保存工作;非處方藥應正確合理的向顧客介紹藥品性能、作用、用途、用法、用量、注意事項等。

五、做好帳務管理工作

嚴格執行醫保基本藥品目錄的品種範圍,不在醫保範圍之內的營養保健品不得刷卡購藥。做好參保人員購藥和分類臺帳,職工每次刷卡購藥應有購藥清單,結餘金額清楚,每月及時向醫保局報醫保定藥房應不斷加強對員工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提高員工的自身素質和業務水平,定期對員工進行職業道德和禮儀的培訓,科學合理的指導用藥,儘量減輕病患者的經濟負擔。

六、其它規定

1、定點藥房不得對參保人員直接或變相銷售食品、生活用品、化妝品等。

2、不得爲參保人員套取現金等違規行爲。

定點零售藥店醫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規定

認真執行勞動保障,藥監,物價等行政部門的相關政策規定,按時某某、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簽定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嚴格按協議規定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

定點零售藥房主要負責人全面醫療保險管理工作,並明確一名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醫療保險各項管理和協調工作。

建立健全藥品管理制度,建立藥品電腦進、銷、存管理系統,規範配藥行爲。認真核對醫療保險卡,主動提醒告知參保人員IC卡設置密碼,確保持卡安全。有效杜絕冒名持卡購藥。

嚴格執行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規定。調配處方藥要嚴格按照審方、配方、複覈等程序進行。由藥師及調配員雙人複覈簽章方可發藥,並保存處方兩年以上。非處方藥在藥師指導下配售。要儘量提供有適應方法的小藥裝藥品,以方便參保人員購藥。

收銀人員應規範電腦操作,嚴格按照醫保規定操作,不準以物代藥,不準以醫保卡套取現金,嚴格執行特殊病種門診管理規定要求,確保對症用藥,留存購藥電腦小票,認真做好並及時接收各類信息數據,做好記錄準時上報。保證醫療費用結算及時準確。

定點藥房要遵守職業道德,優化服務,不得以醫療保險定點藥店民義進行廣告宣傳,不得以現金,禮券及商品等形式進行促銷活動。

嚴格遵守藥品管理規定,不出售假冒僞劣,過期失效藥品,杜絕搭車配藥,以藥易藥等違規行爲。

加強發票管理,主動爲購藥人員提供出具專用票據,嚴禁多開,虛開發票等違規行爲。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宣傳,解釋,正確及時處理參保病人的投訴,努力化解矛盾。

凡違反本制度者,將視情節輕重進行處罰,並追究其經濟,行政,法律責任。

藥店管理制度6

一、崗位描述

1、直接下級:店長助理、住店藥師、醫師、營業員

2、基本職能:負責本門店的計劃採購、經營管理、一切日常事務的管理,並承擔一切由此產生的一切直接或間接的工作責任與經濟損失。

二、工作細則:

1、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等有關藥品管理方針政策,按GSP規範門店工作,對門店藥品質量及服務工作負具體責任。

2、不斷學習、充實自我。定期組織培訓,並行之有效。

3、貫徹執行總部各項管理制度,不得自行購藥,對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質量指示制訂相應的措施,嚴格執行並傳達落實。

4、按門店發展趨勢,制定周工作計劃與總結,並對長遠發展做出規劃,經批准後執行。

5、負責門店排班,日常事務的分工管理,協調各部門的關係並指導相關工作。

6、負責協調質檢,駐店藥師做好藥品的質量監督工作。督查效期藥品,及時處理門店質量投訴,對門店藥品質量負相關責任。

7、遵守物價部門下發的藥品價格體系,保證上櫃商品明碼標價,價格標籤填寫齊全,及時有效的對本店商品價格開展自查工作。

8、貫徹執行規範服務,處理解決門店糾紛。

9、保證門店財務出入相對平衡,對利潤負責。

10、負責門店商品計劃的核實與傳遞以及單據、日報表的保管,負責門店辦公用品計劃的申報與領發。

11、負責門店授權範圍內的折扣,掛帳管理,相關報表的量化分析。

12、上傳下達,協調管理層與執行層間的關係。

13、不計較個人得失,能吃苦耐勞,工作認真細緻,條理清楚,堅持原則,責任心強,懂市場營銷,熱情穩重,有主人翁意識。

14、積極完成上級交待的其他工作。

15、處理好周圍商家及有關部門的關係,協調好本店內部員工關係,依靠員工,關心員工,充分調動和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16、認真推行文明經商,規範服務,爭創各種榮譽稱號,提高門店的社會信譽度。

17、打造高效團隊,提升團隊凝聚力,依靠員工,關心員工,充分調動和發揮員工的工作積極性。

18、負責門店內配發的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維修。

19、負責計算機、通訊、傳輸系統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維修。 20、負責收集市場信息並及時反饋到直接上級。負責調研方圓1公里之內其他藥店的基本信息。

21、協助營業員、收營員的工作。

22、迅速處理好突發事件,如火災、停電、盜竊、搶搶劫等。

藥店管理制度7

一、爲保證連鎖門店質量管理體系正常運行,保證各項質量管理制度的有效貫徹執行,公司與連鎖門店共同定期對門店藥品質量管理體系工作進行考覈。

二、連鎖門店應認真學習掌握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管理程序規範操作要求,強化質量管理各項日常記錄。確保藥品質量安全。

三、公司與門店每半年全面開展一次質量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考覈工作。

檢查考覈主要內容即:

1、門店硬件建設狀況;

2、以公司制度爲標準,檢查考覈門店執行各項制度的記錄資料簿。

四、在質量管理工作檢查考覈中,公司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可行和有效的改進措施,門店應認真落實,改進落實情況應做好記錄。

藥店管理制度8

(1)爲認真貫徹執行《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計量法》、《合同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質量管理制度,嚴格把好藥品購進質量關,確保依法購進並保證藥品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2)採購員應經專業知識及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3)嚴格執行本企業“進貨質量管理程序”的規定,堅持“按需進貨,擇優採購、質量第一”的原則,確保藥品購進的合法性。

①在採購藥品時應選擇合格供貨方,對供貨方的法定資格、履約能力、質量信譽等進行調查和評價,並建立合格供貨方檔案;

②審覈所購入藥品的合法性和質量可靠性,並建立所經營藥品的質量檔案;

③對與本企業進行業務聯繫的供貨單位銷售人員,進行合法資格的驗證,並做好記錄。

(4)採購藥品應簽訂採購合同,明確質量條款。採購合同如果不是以書面形式確立的,購銷雙方應提前簽訂明確質量責任的質量保證協議。

(5)購進藥品應開具合法票據,做到票、帳、物相符,票據和憑證應按規定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於兩年。

(6)購進藥品應按規定建立完整的購進記錄,購進記錄註明藥品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有效期、生產廠商、供貨單位、購進數量、購貨日期等項內容。

(8)對首營企業應確認其合法資格,並做好記錄。購進首營品種應進行藥品質量審覈,審覈合格後方可購進。

(9)購進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或《進口藥品通關單》複印件。

(10)採購員應及時瞭解藥品的庫存結構和營業銷售情況,合理制定藥品購進計劃,在保證滿足銷售需求的前提下,避免藥品因積壓、過期失效或滯銷造成的損失。

(11)質量負責人應會同採購員按年度定期對進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不斷優化品種結構,提高藥品經營質量。

藥店管理制度9

(1)爲保證藥品質量,確保消費者用藥的安全有效,創造一個優良、清潔的工作環境,同時塑造一支高素質的員工隊伍,依據《藥品管理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法律法規,特制定本制度。

(2)衛生管理責任到人,營業場所應明亮、整潔、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潔,庫區要定期打掃,做到“四無”,即無積水、無垃圾、無煙頭、無痰跡,保持環境衛生清潔。無環境污染物,各類藥品分類擺放,規範有序。

(3)保持店堂和庫房內外清潔衛生,各類藥品、用品安置到位,嚴禁工作人員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帶入庫房,放入貨架。

(4)倉庫環境整潔、地面平整,門窗嚴密牢固,物流暢通有序。並有防蟲、防鼠設施,無粉塵、污染物。

(5)在崗員工應統一着裝、佩帶工號牌,衛生整潔,精神飽滿,工作服夏天每週至少洗滌3次,冬天每週洗滌2次。頭髮,指甲注意修剪整齊。

(6)衛生管理情況要列入企業季度管理考覈之中。

(7)健康體檢每年組織―次。企業所有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8)嚴格按照規定的體檢項目進行檢查,不得有漏檢行爲或找人替檢行爲,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9)如發現患有精神病、傳染病、化膿性皮膚病或其它可能污染藥品的患者,應立即調離原崗位或辦理病休手續後靜養,待身體恢復健康並體檢合格後,方可工作。病情嚴重者,應辦理病退或其他離職手續。

藥店管理制度10

一、質量負責人應熟悉和了解與藥品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熟悉和掌握GSP條款和公司制定的質量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範。在公司質量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認真做好本店的質量管理工作。

二、對配送到本店的藥品從驗收、分類、陳列、養護檢查、銷售到售後服務全過程的質量狀況進行監督和管理,對藥品質量行使否決權。

三、對門店各崗位和各個環節凡涉及到質量管理的各項工作應給予切實、有效地督促和指導。

四、質量負責人與其他駐店藥師共同做好處方藥銷售的審方和複覈工作,按規定在處方或處方銷售記錄上作審覈簽字。

五、在店堂內提供諮詢服務,指導顧客安全,合理用藥。

六、在公司質管部門指導下,每半年一次檢查本店GSP及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並做好《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記錄》。對涉及質量管理方面的資料應及時收集整理,做到資料項目完整,內容真實準確。各項資料要妥善保存備查。

七、凡涉及藥品質量的投訴,質量負責人應與門店負責人一道做好接待工作。必要時,應用藥學專業知識對顧客進行解釋,取得顧客的信任和理解,以維護企業信譽和形象。

藥店管理制度11

(一)倉庫要按照安全、方便、節約的原則,正確選擇倉位,合理使用倉容,“五距”(即地、牆距、垛距、頂距、燈距)適當,堆碼合理、整齊、牢固、無倒置現象。

(二)根據藥品的性能及要求,分別存放於常溫庫,陰涼庫,冷庫。

(三)根據季節、氣候變化,做好溫溼度管理工作,堅持每日二次觀測並記錄“溫溼度記錄表”,並根據具體情況和藥品的性質及時調節溫溼度,確保藥品儲存安全。

(四)藥品存放實行色標管理。待驗品、退貨藥品區——黃色;合格品區、零售貨稱取區、待發藥品區——綠色;不合格品區——紅色。

(五)庫房的安全及分類儲存工作,藥品實行分開擺放。

1、藥品與非藥品分開;

2、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開;

3、內服藥與外用藥分開;

4、性質相互影響、容易串味的藥品分開存放;

5、品名和外包裝容易混淆的品種分開存放;

6、特殊管理藥品要雙人、專櫃、專帳管理。

(六)庫放藥品要按批號順序存放,不合格藥品要單獨存放,並有明顯標誌。

(七)保持庫房、貨架的清潔衛生,定期進行掃除和消毒,做好防盜、防火、防潮、防腐、防污染、防鼠等工作。

(八)倉庫必須建立藥品保管卡,記載藥品進、存、出狀況。因保管員未盡職責,工作不實造成藥品損失的,將在季度質量考覈中處罰。

藥店管理制度12

(一)藥品進貨必須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產品質量法》、《合同法》及《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有關法律法規,依法購進。

(二)進貨人員須經專業和有關藥品法律法規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

(三)購進藥品以質量爲前提,從具有合法證照的供貨單位進貨。

(四)購進藥品要有合法票據,並依據原始票據建立購進記錄,購進記錄載明供貨單位、購貨數量、購貨日期、生產企業、藥品通用名稱、商品名稱、規格、批准文號、生產批號、有效期等內容。票據和購進記錄應保存至藥品有效期後一年,但不得少於二年。

(五)購進進口藥品要有加蓋供貨單位質管部門原印章的《進口藥品註冊證》或《醫藥產品註冊證》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複印件隨貨同行,實行進口藥品報關制度後,應附《進口藥品通關單》。

(六)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的審覈必須按照“首營企業與首營品種審制度”的規定執行,填寫“首營企業審批表”和“首營品種審批表”,並進行相應的質量審查,經審批合格後方可經營。

(七)購進藥品的合同要有明確的的質量條款內容。

(八)定期對時貨情況進行質量評審,一年至少1-2次。認真總結進貨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加以分析改進。

藥店管理制度13

一、人力資源

店員要求:可以沒有專業知識,但必須開朗、善於鑽研、願意學習,有上進心,有親和力。

籤合同:要想辭職必須提前三個月寫書面的辭職報告,原因是招新人,工作交接。

二、考勤制度

不能遲到早退。遲到10分鐘內扣10元。遲到1小時以內扣20元。遲到1小時以上或不打招呼,擅自休息的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罰100元。

病假提前打電話。

事假要提前兩天請假。

三、排班制度

銷售排班:一天8小時班。如果是兩班倒,按班次算提成。銷售員分別計業績,分別計算提成。店長等管理崗位,按全店的業績算提成。

四、店長的職責

1、 人員考勤,調配,親自頂班。

2、 每天檢查缺貨情況。也可分配給店員分別檢查缺貨情況。尤其是前100種的品牌和前100種的優質品種。

3、 定期檢查衛生。

4、 每天必須寫一個成功的銷售案例。大家一起探討分享。可以寫很成功的例子,也可以寫個很不成功的例子,比較分析,以找出自身的優缺點。

5、 定期考試。一個月一次。考藥物功能知識,用法用量,通俗名稱。

6、 親自辦會員卡。詳細記錄會員信息。每個月可以設幾天爲本店會員日,持卡會有優惠品種,打折。

7、 定期做活動。活動策劃。做爲主要負責人,可以找老闆商量,找店員討論。活動所用的促銷品、彩頁都有親自做。

8、 幫助員工提高業務水平。

9、 採購權。

10、 每月月初,要把近效期、6個月之內的藥品促銷,處理掉。3個月之內的近效期藥品必須下架,誰負責的櫃檯的損失誰負責。

11、 負責每個季度的銷售目標的完成。

12、 一般店長工資是店員1.5倍。提成按所有店員平均提成的1.2倍。但必須是完成銷售任務的前提下,大家拿到所有提成。

五、銷售目標制定和激勵制度

1、每個月的不一樣。年初就定好。可以根據以往的銷售情況。一般應該增長20%-30%。對應往年每月的銷售情況。

2、完成銷售任務,就按百分比拿提成。完成任務,按業績與任務的比例算係數,重新計算提成。

例如:

完成任務10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元提成。

完成任務8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0.8=800元提成。

完成任務120%時,各藥品提成可以拿到1000元。則發1000*1.2=1200元提成。

六、培訓

1、要求員工每天學習店內幾個品種的常用名、用法用量、功能主治、適用人羣、不良反應。每月要考試。可以提前指定本月要考試的藥品品類。

2、聯繫廠家培訓人員前來講課。

藥店管理制度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加強和規範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提高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廣大參保人員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應堅持以人民健康爲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權責明晰、動態平衡的原則,加強醫療保障精細化管理,發揮零售藥店市場活力,爲參保人員提供適宜的藥品服務。

第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零售藥店定點管理政策,在定點申請、專業評估、協商談判、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協議解除等環節對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監督。經辦機構負責確定定點零售藥店,並與定點零售藥店簽訂醫療保障服務協議(以下簡稱“醫保協議”),提供經辦服務,開展醫保協議管理、考覈等。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遵守醫療保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

第二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確定

第四條統籌地區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公衆健康需求、管理服務需要、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參保人員用藥需求等確定本統籌地區定點零售藥店的資源配置。

第五條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零售藥店均可申請醫療保障定點:

(一)在註冊地址正式經營至少3個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具有藥學、臨牀藥學、中藥學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藥師,且註冊地在該零售藥店所在地,藥師須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三)至少有2名熟悉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相關制度規定的專(兼)職醫保管理人員負責管理醫保費用,並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合同期內;

(四)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要求,開展藥品分類分區管理,並對所售藥品設立明確的醫保用藥標識;

(五)具有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醫保藥品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醫保人員管理制度、統計信息管理制度和醫保費用結算制度;

(六)具備符合醫保協議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統技術和接口標準,實現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爲參保人員提供直接聯網結算,建立醫保藥品等基礎數據庫,按規定使用國家統一醫保編碼;

(七)符合法律法規和省級及以上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零售藥店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醫療保障定點申請,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點零售藥店申請表;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複印件;

(三)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相關證書及其勞動合同複印件;

(四)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複印件;

(五)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文本;

(六)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相關材料;

(七)納入定點後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預測性分析報告;

(八)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按相關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零售藥店提出定點申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即時受理。對申請材料內容不全的,經辦機構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零售藥店補充。

第八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組織評估小組或委託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以書面、現場等形式開展評估。評估小組成員由醫療保障、醫藥衛生、財務管理、信息技術等專業人員構成。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評估時間不超過3個月,零售藥店補充材料時間不計入評估期限。評估內容包括:

(一)覈查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身份證;

(二)覈查執業藥師資格證書或藥學技術人員資格證書及勞動合同;

(三)覈查醫保專(兼)職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

(四)覈查與醫療保障政策對應的內部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

(五)覈查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是否具備開展直接聯網結算的條件;

(六)覈查醫保藥品標識。

評估結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將評估結果報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對於評估合格的,納入擬簽訂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向社會公示。對於評估不合格的應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議。自結果告知送達之日起,整改3個月後可再次組織評估,評估仍不合格的,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省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在本辦法基礎上,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

第九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評估合格的零售藥店協商談判,達成一致的,雙方自願簽訂醫保協議。原則上由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簽訂醫保協議並向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醫保協議應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簽訂醫保協議的雙方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協議約定。醫保協議期限一般爲1年。

第十條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向社會公佈簽訂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信息,包括名稱、地址等,供參保人員選擇。

第十一條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定點申請:

(一)未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責任的;

(二)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定點,自發現之日起未滿3年的;

(三)因違法違規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3年或已滿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處罰法律責任的;

(四)因嚴重違反醫保協議約定而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1年或已滿1年但未完全履行違約責任的;

(五)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曾因嚴重違法違規導致原定點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未滿5年的;

(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單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定點零售藥店運行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具有爲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後獲得醫保結算費用,對經辦機構履約情況進行監督,對完善醫療保障政策提出意見建議等權利。

第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爲參保人員提供藥品諮詢、用藥安全、醫保藥品銷售、醫保費用結算等服務。符合規定條件的定點零售藥店可以申請納入門診慢性病、特殊病購藥定點機構,相關規定由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部門另行制定。

經辦機構不予支付的費用、定點零售藥店按醫保協議約定被扣除的質量保證金及其支付的違約金等,定點零售藥店不得作爲醫保欠費處理。

第十四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嚴格執行醫保支付政策。鼓勵在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平臺上採購藥品,並真實記錄“進、銷、存”情況。

第十五條定點零售藥店要按照公平、合理、誠實信用和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遵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十六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憑處方銷售醫保目錄內處方藥,藥師應當對處方進行審覈、簽字後調劑配發藥品。外配處方必須由定點醫療機構醫師開具,有醫師簽章。定點零售藥店可憑定點醫療機構開具的電子外配處方銷售藥品。

第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醫保管理人員參加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組織的宣傳和培訓。

定點零售藥店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範的行爲。

第十八條定點零售藥店在顯著位置懸掛統一格式的定點零售藥店標識。

第十九條定點零售藥店應按要求及時如實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上傳參保人員購買藥品的品種、規格、價格及費用信息,定期向經辦機構上報醫保目錄內藥品的“進、銷、存”數據,並對其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條定點零售藥店應當配合經辦機構開展醫保費用審覈、稽覈檢查、績效考覈等工作,接受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並按規定提供相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藥品服務時應覈對參保人員有效身份憑證,做到人證相符。特殊情況下爲他人代購藥品的應出示本人和被代購人身份證。爲參保人員提供醫保藥品費用直接結算單據和相關資料,參保人員或購藥人應在購藥清單上簽字確認。憑外配處方購藥的,應覈驗處方使用人與參保人員身份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將參保人員醫保目錄內藥品外配處方、購藥清單等保存2年,以備醫療保障部門覈查。

第二十三條定點零售藥店應做好與醫保有關的信息系統安全保障工作,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定點零售藥店重新安裝信息系統時,應當保持信息系統技術接口標準與醫保信息系統有效對接,並按規定及時全面準確向醫保信息系統傳送醫保結算和審覈所需的有關數據。

第四章經辦管理服務

第二十四條經辦機構有權掌握定點零售藥店的運行管理情況,從定點零售藥店獲得醫保費用稽查審覈、績效考覈和財務記賬等所需要的信息數據等資料。

第二十五條經辦機構應當完善定點申請、組織評估、協議簽訂、協議履行、協議變更和解除等流程管理,制定經辦規程,爲定點零售藥店和參保人員提供優質高效的經辦服務。

第二十六條經辦機構應做好對定點零售藥店醫療保障政策、管理制度、支付政策、操作流程的宣傳培訓,提供醫療保障諮詢、查詢服務。

第二十七條經辦機構應當落實醫保支付政策,加強醫療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對定點零售藥店醫保費用的審覈、結算、撥付、稽覈等崗位責任及風險防控機制。完善重大醫保藥品費用支出集體決策制度。

第二十九條經辦機構應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管理,通過智能審覈、實時監控、現場檢查等方式及時審覈醫保藥品費用。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稽查審覈,按醫保協議約定及時足額向定點零售藥店撥付醫保費用。原則上,應當在定點零售藥店申報後30個工作日內撥付符合規定的醫保費用。

第三十條定點零售藥店經審查覈實的違規醫保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第三十一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依規支付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

參保人員應憑本人蔘保有效身份憑證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不得出租(借)本人有效身份憑證給他人,不得套取醫療保障基金。在非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藥品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三十二條經辦機構向社會公開醫保信息系統數據集和接口標準。定點零售藥店自主選擇與醫保對接的有關信息系統的運行和維護供應商。經辦機構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及指定供應商。

第三十三條經辦機構應遵守數據安全有關制度,保護參保人員隱私,確保醫療保障基金安全。

第三十四條經辦機構或其委託的第三方機構,對定點零售藥店開展績效考覈,建立動態管理機制。考覈結果與年終清算、質量保證金退還、醫保協議續簽等掛鉤。績效考覈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部門制定,省級醫療保障部門可制定具體考覈細則,經辦機構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情形的,可按醫保協議約定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

(一)約談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

(二)暫停結算、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

(三)要求定點零售藥店按照醫保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

(四)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第三十六條經辦機構違反醫保協議的,定點零售藥店有權要求糾正或者提請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存在違反醫保協議約定的,可視情節相應採取以下處理方式:約談主要負責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經辦機構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定點零售藥店的動態管理

第三十七條定點零售藥店的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註冊地址和藥品經營範圍等重要信息發生變更的,應自有關部門批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其他一般信息變更應及時書面告知。

第三十八條續簽應由定點零售藥店於醫保協議期滿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或由經辦機構統一組織。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就醫保協議續簽事宜進行協商談判,雙方根據醫保協議履行情況和績效考覈情況等決定是否續簽。協商一致的,可續簽醫保協議;未達成一致的,醫保協議解除。

第三十九條醫保協議中止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暫停履行醫保協議約定,中止期間發生的醫保費用不予結算。中止期結束,未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可繼續履行;超過醫保協議有效期的,醫保協議終止。

定點零售藥店可提出中止醫保協議申請,經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中止醫保協議但中止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180日,定點零售藥店在醫保協議中止超過180日仍未提出繼續履行醫保協議申請的,原則上醫保協議自動終止。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中止醫保協議:

(一)根據日常檢查和績效考覈,發現對醫療保障基金安全和參保人員權益可能造成重大風險的;

(二)未按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提供有關數據或提供數據不真實的;

(三)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中止醫保協議的;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應當中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條醫保協議解除是指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之間的醫保協議解除,協議關係不再存續,醫保協議解除後產生的醫藥費用,醫療保障基金不再結算。定點零售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辦機構應解除醫保協議,並向社會公佈解除醫保協議的零售藥店名單:

(一)醫保協議有效期內累計2次及以上被中止醫保協議或中止醫保協議期間未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發生重大藥品質量安全事件的;

(三)以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定點的;

(四)以僞造、變造醫保藥品“進、銷、存”票據和賬目、僞造處方或參保人員費用清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五)將非醫保藥品或其他商品串換成醫保藥品,倒賣醫保藥品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的;

(六)爲非定點零售藥店、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定點零售藥店或其他機構進行醫保費用結算的;

(七)將醫保結算設備轉借或贈與他人,改變使用場地的;

(八)拒絕、阻撓或不配合經辦機構開展智能審覈、績效考覈等,情節惡劣的;

(九)被發現重大信息發生變更但未辦理變更的;

(十)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或有關執法機構在行政執法中,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爲且可能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的;

(十一)被吊銷、註銷藥品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

(十二)未依法履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

(十三)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不能履行醫保協議約定,或有違法失信行爲的;

(十四)因定點零售藥店連鎖經營企業總部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違法違規導致連鎖零售藥店其中一家分支零售藥店被解除醫保協議的,相同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的其他分支零售藥店同時解除醫保協議;

(十五)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解除醫保協議且經經辦機構同意的;

(十六)根據醫保協議約定應當解除協議的;

(十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定點零售藥店主動提出中止醫保協議、解除醫保協議或不再續簽的,應提前3個月向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地市級及以上的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與定點零售藥店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該零售藥店在其他統籌區的醫保協議也同時中止或解除。

第四十二條定點零售藥店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就醫保協議簽訂、履行、變更和解除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協調處理,也可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六章定點零售藥店的監督

第四十三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對定點申請、申請受理、專業評估、協議訂立、協議履行和解除等進行監督,對經辦機構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醫保費用的審覈和撥付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依規通過實地檢查、抽查、智能監控、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的醫保協議履行情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藥品服務等進行監督。

第四十四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經辦機構應拓寬監督途徑、創新監督方式,通過滿意度調查、第三方評價、聘請社會監督員等方式對定點零售藥店進行社會監督,暢通舉報投訴渠道,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定點零售藥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依法依規處理。

第四十六條經辦機構發現違約行爲,應當及時按照醫保協議處理。

經辦機構作出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處理時,要及時報告同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發現定點零售藥店存在違約情形的,應當及時責令經辦機構按照醫保協議處理,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按照協議處理。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爲時,認爲經辦機構移交相關違法線索事實不清的,可組織補充調查或要求經辦機構補充材料。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居民大病保險等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中的經辦機構是具有法定授權,實施醫療保障管理服務的職能機構,是醫療保障經辦的主體。

零售藥店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領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藥品零售企業。

定點零售藥店是指自願與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簽訂醫保協議,爲參保人員提供藥品服務的實體零售藥店。

醫保協議是指由經辦機構與零售藥店經協商談判而簽訂的,用於規範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等內容的協議。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製作並定期修訂醫保協議範本,國家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制定經辦規程並指導各地加強和完善協議管理。地市級及以上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及經辦機構在此基礎上,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細化制定本地區的協議範本及經辦規程。協議內容應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醫療保障政策調整變化相一致,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予以調整醫保協議內容時,應徵求相關定點零售藥店意見。

第五十條本辦法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解釋,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藥店管理制度15

一、計算機系統指定專人管理,任何人不得進行與工作無關的操作。

二、被指定的系統管理人員,並由其依據崗位的質量工作職責,授予相關人員的系統操作權限並設置密碼,任何人不得越權、越崗操作。

三、業務相應人員把擬購藥品的廠商、藥品資質交質管部審覈,經審覈符合規定由質管部相關人員系統錄入供貨商、藥品基礎信息;

四、業務人員應當依據系統數據庫生成採購訂單,拒絕出現超出經營方式或經營範圍訂單生成,採購訂單確認後,系統自動生成採購計劃。

五、藥品到貨時,驗收人員依據系統生成的採購計劃,對照實物確認相關信息後,方可進行收貨,系統錄入批號、數量等相關信息後系統打印“驗收入庫單”。

六、驗收人員按規定進行藥品質量驗收,對照藥品實物在系統採購記錄的基礎上再系統覈對藥品的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到貨數量等內容並系統確認後,生成藥品驗收記錄。

七、系統按照藥品的管理類別及儲存特性,並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和養護制度,對在架藥品按期自動生成養護工作計劃,養護人員依據養護計劃對藥品進行有序、合理的養護。

八、系統根據對庫存藥品有效期的設定自動進行跟蹤和控制,由養護員依據系統的提示製作近效期藥品催銷表。

九、銷售藥品時,系統依據質量管理基礎數據及庫存記錄打印銷售小

票,生成銷售記錄,系統拒絕無質量管理基礎數據或無有效庫存數據支持的任何銷售。

十、系統不支持對原始銷售數據的任何更改。

十一、採購退回藥品,由業務人員填寫《採購退回通知單》,經質量

部門負責人、財務部審覈同意,簽字。系統確認採購退回通知單。 十二、系統對經營過程中發現的質量有疑問的藥品進行控制。 十三、各崗位發現質量有疑問藥品,應當及時通知質量管理人員, 質量管理人員及時鎖定藥品,進行質量查詢,經查詢如不屬於質量問

題的解除鎖定,屬於不合格藥品的系統生成不合格記錄;

十四、系統對質量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處理結果進行記錄,並跟

蹤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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