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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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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糾紛在生活是時常發生的,而且在現實生活中,很多時候當事人之間都會產生民事糾紛,對於民事糾紛而言,很多時候會用調解的方式解決,下面看看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1

一、個人經濟糾紛通過法律如何處理

個人出現經濟糾紛的,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的法律途徑處理的,申請仲裁需要有仲裁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十一條 仲裁委員會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和章程;

(二)有必要的財產;

(三)有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

(四)有聘任的仲裁員。

仲裁委員會的章程應當依照本法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第三條 適用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個人債務糾紛訴訟中證據的收集

到法院起訴解決債務糾紛的,如果沒有直接的債權債務合同證明的,可以收集以下證據:

1、通過電話錄音,如在電話裏提到還錢的事,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這種其實是比較好找的,因爲在兩個人關係沒有惡化之前,雙方一開始可能就還錢的事情心平氣和地討論過,因此沒有借條沒關係,所以這種錄音一定要及時收集起來。

2、通過收集短信,如短信內容裏提到還錢的事,看對方回覆裏有沒有承認借錢的事。這種也相當於之前的電話錄音,對於證明借貸關係有一定的力度,但一般不會作爲認定有借錢關係的直接證據,上了法庭的話還會對短信內容進行質證。

3、到銀行調取當時提款的憑證或者是轉賬的憑證等。銀行提款或者轉賬的憑證,能夠說明你們之間有金錢交易,而且,這種憑證一般也是比較好調取的,若是在轉賬時不記得保存了,到銀行那也可以查詢。所以,遇到沒有寫借條的情況下,千萬不用着急,慢慢搜索能夠作爲證據的`東西是很關鍵的。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2

一、個人之間經濟糾紛什麼案由

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案由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個人出現經濟糾紛的,可以通過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等的法律途徑處理的,申請仲裁需要有仲裁協議。

二、財產損害賠償糾紛屬於經濟糾紛嗎?

財產損害賠償主要指的是對財產的損害,財產損失賠償可分爲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賠償;查封、扣壓、凍結財產造成的賠償;財產已經拍賣的賠償;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損害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第2張

三、經濟糾紛如何解決

在企業經濟活動中,“討債還債”之類的經濟糾紛是難免的,關鍵是如何及時、有效地解決。當你發現對方不能按期履約時,應立即與對方聯繫,催促其履約,必要時,要發函催告。記住一定要通過掛號信、電報或特快專遞等方式,並保留好函件的複印件及郵寄憑證。如果不能通過協商解決,則可聘請律師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一般說來,遇到糾紛可以通過這樣幾種途徑解決:協商、調解、仲裁、起訴。協商主要是糾紛的雙方通過和解消除分歧,這種方式最溫和、最常用,也最實用;調解是在第三人的參與下,在自願原則基礎上把雙方的糾紛化解;仲裁是在仲裁機構的協調下,公斷雙方的經濟糾紛;起訴則是把糾紛“告”到了法院,讓法院給個“說法”。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3

個人經濟糾紛案件一般都需要通過起訴解決。

一、經濟訴訟概述

(一)經濟訴訟的概念和任務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

經濟訴訟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經濟糾紛案件,確認經濟權利義務關係,制裁經濟違法行爲,保護當事人的合法經濟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二)經濟訴訟的主體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在經濟訴訟中,它代表國家依法行使審判權並履行相應的職責。作爲案件的審判者,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既是訴訟的參加者,也是訴訟的組織者和指揮者,法律賦予人民法院審判權,使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進行活動,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和履行訴訟義務。所以,人民法院在經濟訴訟中處於主導地位,對經濟糾紛案件的解決起着決定性作用。

個人與個人之間的經濟糾紛 第3張

2、訴訟當事人

經濟訴訟的當事人,是指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以自己的名義參加訴訟,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與案件審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事人主要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原告,是指因自己的經濟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經濟權益爭議,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引起訴訟程序發生的人。

被告,是指被訴稱侵害了原告合法經濟權益或與原告發生經濟權益爭議而被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人。

第三人,是指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即原、被告所爭議的經濟實體權利,具有獨立的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訴訟中來的人。第三人可分爲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兩種。當事人作爲經濟訴訟的主體,其訴訟行爲對經濟訴訟有重大影響。

3、訴訟代理人

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訴訟代理權,以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名義進行經濟訴訟的人。

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是爲了維護被代理的當事人的利益。訴訟代理人在代理權限範圍內所爲的訴訟行爲,視爲當事人的行爲,對被代理的當事人發生法律效力。

4、其他訴訟參與人

其他訴訟參與人是指除上述人員以外其他參與訴訟活動的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等。它們雖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只是根據案件審理需要,依法履行一定訴訟義務,協助人民法院完成審判活動。

(三)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

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是指法律規定的在整個經濟訴訟過程中起指導作用的基本準則。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和經濟訴訟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爲準則。經濟訴訟的基本原則包括訴訟共同性的原則和特有的原則。就特有原則而言,主要有:

1、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原則;

2、法院調解原則;

3、處分原則;

4、辯論原則;

5、支持起訴原則;

6、同等原則和對等原則;

7、檢察監督原則。

二、經濟案件的受案範圍

經濟案件的受案範圍,是指哪些經濟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確定人民法院對經濟案件的收案範圍可以明確人民法院與仲裁機構和有關行政部門之間受理經濟糾紛案件分工和權限。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平等主體的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發生的經濟權益糾紛案件。主要包括各種合同糾紛案件和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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