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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新規定雲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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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新規定雲南,保證金顧名思義主要起到一個保障的作用,很多人在簽寫合同的時候一般都是非常看重履約保證金的,下面爲大家分享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新規定雲南。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新規定雲南1

一、履約保證金的概念與法律規定

所謂合同履約保證金,是指大型招標項目、工程招標、政府採購項目或者拍賣,爲了防止各種不確定性和風險以及考察中標單位有沒有實力完成此採購項目的一種程序,屬於一種特殊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的措施,具有控制合同有效執行與風險防範的功能。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一般規定,中標的投標人需要提交合同履約保證金,它是保證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

依照《招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制度是《招標投標法》爲確保工程質量和工期所建立的一項法律制度,採購人在招標文件中也確實可以運用這項制度來保證工程質量和工期。從法律上講,我認爲履約保證金既不同於定金,也不同於預付款,更不同於保證。

但是《招標投標法》沒有對實施這項制度的相關條件作出詳細的規定,比如,履約保證金交付的比例,如何監管,由誰監管等等,致使實踐中出現較多的問題。財政部《政府採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36條和第37條中,對投標保證金的收取比例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對履約保證金收取與管理沒有任何規定,政府採購中心具體操作的時候也沒有統一標準。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新規定雲南

二、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履約保證金約束主體十分明確,就是項目中標人,履約保證金的主要作用是保證完全履行合同,保證按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和工期條款履行合同。爲了控制中標人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折扣與水分問題,讓中標人在合同執行前交納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根據合同隨時考覈驗收,發現問題限時整改,否則將會沒收或部分扣除履約保證金。

在具體操作中,誤期賠償費也可從應付貨款或履約保證金中扣除。筆者認爲,建立履約保證金制度對促使中標人履約、防止中標人違約,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義務,對違約者進行懲戒等具有重要的作用。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新規定雲南2

履約保證金比例是多少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履約擔保是工程發包人爲避免承攬人在合同實行過程中違背合同規則或違約,並彌補給發包人形成的經濟丟失。其方法有履約擔保金(又名履約確保金)、履約銀行保函和履約擔保書三種。履約確保金可用保兌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履約確保度是合同價格的一種。那麼關於履約確保金份額是多少呢?法令又是怎樣規則的呢?請看下文剖析:

履約確保金收取標準應該遵從幾個準則:

1、履約確保金的數目要大於合同預付款數目,以躲避可能存在的危險;

2、履約確保金的數目要與投標確保金相等或稍高,技術含量高、不能準時履約將會給收購人帶來巨大丟失的項目,要恰當進步履約確保金數額;

3、履約確保金數額的斷定要與合同付款條件聯繫起來,開始想象兩者之間應該成反比聯繫,即分階段付款條件對供貨商有利時,履約確保金應該多收,反之則少收。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新規定雲南 第2張

履約確保金份額:

履約確保金是履約擔保方法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投標投標法》第四十六條 投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告訴書宣佈之日起30日內,依照投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締結書面合同。投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締結違背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投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確保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履約確保金是買賣兩邊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買賣者在進行買賣時必須存入必定數額的履約確保金,確保金數額由供給合約買賣的買賣所擬定,其金額一般爲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擬定額定確保金,這種額定確保金數額不會低於買賣所規則的水平。

履約確保金着重的是確保投標方的利益或出資者的利益,這種確保既可由中標的承建商承當,也可由第三方承當,但須投標方認可方爲有用,由此產生第三方承當連帶責任,因此具有代替性。履約確保金具有獨立性,必須由兩邊認可的組織擔任收繳、貯存、實行和返還。

履約確保金交給,交還的時刻,份額,辦理的問題:

因爲相關法規及方法對履約確保金的收取與辦理沒有規則,詳細操作時沒有統一標準,各地的操作方法都不相同,查閱了有關資料,一般的做法都是把確保金交給會集收購組織,可是交給的金額與時刻,有用期,交還時刻有些不同。有

其實法令上並未清晰規則履約確保金的數值,並且不同當地的的標準也不相同,需要合同簽定兩邊根據實際狀況在履約確保金的一般份額範圍內斷定詳細數額,爲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我們關於承攬合同的法令的學習是很有必要的。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新規定雲南3

一、合同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1、《民法典》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即建設工程合同約定履約保證金、質量保證金在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或未按期竣工時罰沒,但實際損失少,保證金數額大,承包人認爲全部罰沒過高的,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原則並參照《民法典》關於調整過高違約金的規定處理。

2、2003年3月8日正式施行的七部委即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建設部、鐵道部、交通部、信息產業部、水利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62條規定:“招標人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或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的,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該文件同樣也沒有明確履約保證金的測算依據和繳納辦法。

同時,該辦法第85條規定:“招標人不履行與中標人訂立的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明顯與擔保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衝突。

當履約保證金的約定具備定金性質時,發生糾紛則應適用《民法典》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爲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否則,應適用該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定約金、押金或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200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招標投標法》第46條規定:“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該法沒有明確交納標準、方式及退還時間。

政府採購履約保證金新規定雲南 第3張

二、合同履約保證金的分類

1.(商業合同)合同履約金是指爲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種金錢保證。並在雙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時才予以退還。它不是法定的債的擔保方式,其性質和效力都缺乏法律依據。

2.(期貨領域)爲確保履行合約而由期貨合約買賣雙方或期權賣方存放於交易賬戶內的押金。商品期貨保證金不是一種股票的支付,也不是爲交易該商品而預付的定金,而是一種良好信譽押金。

履約保證金是買賣雙方確保履約的一種財力擔保。期貨市場的交易者在進行交易時必須存入一定數額的履約保證金,保證金數額由提供合約交易的交易所制定,其金額通常爲合約總值的5%~15%,當然,經紀商或委託經紀商還會自選制定額外保證金,這種額外保證金數額不會低於交易所規定的水平。

另外,保證金水平還受市場交易風險大小所影響,在波動較大的市場中通常要付較多的保證金。同時,對套期保值和投機交易的保證金要也有所不同,一般前者所收保證金相對低些。

保證金又分爲初始保證金和追加保證金。初始保證金是交易者按規定在交易前交納的保證金。因價格變化,交易者所受的賬面損失從保證金中扣除,從而引起保證金下降,當降至保證金下限時(交易所一般都規定有保證金下限),經紀有就要求該交易者再交一部分保證金,以便使賬戶達到初始保證金的水平,這個追加的部分,就叫做追加保證金。

三、合同履約保證金的收取主體

法律法規對履約保證金交付給誰沒有明確規定。從表面上看,履約保證金與合同履行密切相關,似乎應該由採購人收取,但這是片面的。政府採購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體現應是全方位、具體的,包括對履約保證金的管理,集中採購機構不能讓履約保證金變成採購人手中可以任意處置中標人的武器。

其實採購人不恰當地使用履約保證金的情況時有所見,如以履約保證金作爲要挾條件,迫使中標人增添或改變部分合同內容,以履約保證金抵合同預付款,合同執行完畢後履約保證金遲遲不退還或被佔用。

從這個角度上說,履約保證金應由集中採購機構收取,從而保持操作的連貫性、一致性,集中採購機構作爲中間方,能站在公正立場上正確處理履約問題,同時也便於對採購人與供應商進行有效控制,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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