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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項目履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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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項目履約保證金,保證金在很多情況下都是有的,在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那麼應當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這個違約情況是很常見發生的,下面是政府採購項目履約保證金。

政府採購項目履約保證金1

法律分析:根椐政府採購法規定,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 第四十九條 政府採購合同履行中,採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採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採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政府採購項目履約保證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八條 採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政府採購項目履約保證金2

一、採購履約保證金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採購文件要求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供應商應當以支票、匯票、本票或者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出具的保函等非現金形式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數額不得超過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的10%。

二、採購履約保證金的上繳

在中央政府採購活動中,供應商出現政府採購相關規定和採購文件約定不予退還保證金(投標保證金和履約保證金)的情形,由集中採購機構、採購人按照就地繳庫程序,將不予退還的保證金上繳中央國庫。

三、履約保證金與投標保證金的區別

1、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的數額是不同的。這是由於不同階段發生導致採購人可以不退還保證金事件,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不同。投標保證金的不退還,是發生在合同訂立、且尚未訂立階段,履約保證金的不退還發生在合同履行階段,兩者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顯然是後者大得多。這也是履約保證金數額一般遠大於投標保證金的原因。

2、兩種保證金不可要求供應商同時提交。實際上,這兩種保證金應該是一個銜接的過程,投標保證金在先,履約保證金在後。提交履約保證金後,就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

政府採購項目履約保證金 第2張

3、關於實踐中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的問題。中標供應商和未中標的供應商,都應當退還投標保證金,這讓有些同志對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的合法性產生了懷疑。我的看法,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的合法性是沒有問題的,因爲提交履約保證金後才能退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而履約保證金應當在政府採購合同簽訂之前就提交。因此,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不損害供應商的利益,同時,可能簡化了退還和提交的手續。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標保證金與履約保證金數額不同,投標保證金轉爲履約保證金後,供應商尚需補足不足的數額。

4、雖然規定保證金的數額用的是比例,但在招標文件或者採購文件中規定保證金應當儘量採取直接規定一個明確的數額。也就是說,按照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或者政府採購合同金額相應比例計算的數額,應當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完成。這既可以避免供應商計算出不同的數額,也有利於保密。

5、不退還保證金不是供應商責任的高限。如果發生了可以不退還保證金的事件,供應商的責任不是以不退還保證金爲限。如,中標供應商拒絕簽訂政府採購合同,給採購人造成的損失超過供應商提交的保證金的數額,採購人有權要求供應商繼續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政府採購項目履約保證金3

履約保證金比例

履約保證金的比例是不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如果招標文件中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來提交,但該保證金的比例以中標合同金額的`百分之十爲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第五十九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建築工程履約保證金比例是怎樣的

依據我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發包人要求投標人支付履約保證金的,保證金的比例不得超過合同金額的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履約保證金的性質

要求中標人提交一定金額的履約保證金,是招標人的一項權利。該保證金應按照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的規定,或者根據招標人在評標後作出的決定,以適當的格式和金額採用現金、支票、

履約擔保書或銀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其金額應足以督促中標人履行合同後應予反還。但在工程合同中,招標人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工程完工後,即直到工程最後驗收爲止。在貨物或服務採購合同中,招標人也可將一部分保證金展期至安裝或調試之後。

(一)如果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以視爲放棄中標項目(參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五條的有關規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招標人可以從仍然有效的其餘投標中選擇排序最前的投標爲中選的投標,但招標人也有權拒絕其餘的所有投標,並重新組織招標。

(二)履約保證金既不同於定金,也不同於預付款,更不同於保證。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由於本法沒有規定接受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不履行合同時是否應當雙倍返還履約保證,所以我們不能將其視同爲定金。其次,履約保證金也不同於預付款。預付款是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約定價款。以幫助義務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屬於履行的一部分。預付款不遵循定金罰則。

即預付款交付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不發生喪失或雙倍返還的問題。而履約保證金則發生不予返還的問題。最後,履約保證金也不同於保證。保證是第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第三人履行債務的擔保方式屬於人的擔保。

政府採購項目履約保證金 第3張

履約保證金的作用

第一,更爲適應建築業市場的特點。建設工程項目是由建設單位投資,承建商負責建設施工。由於建設項目都是先訂合同後施工,每個項目的投資對建設單位來講,都具有風險性,選擇好承建商就是極爲關鍵的一個市場運作環節,建設單位不僅必須對中標的承建商的資信有深刻的瞭解和足夠的信心。

同時要有相應的措施和手段,證明承建商具有良好的資信和雄厚的實力,以適應建築業先簽臺同後施工的特點 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將這種舉措法制化,可以增強建設單位對承建商的信任度,減少投資方的風險,爲雙方的合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第二,可以保證招標承建商市場運作的規範化,杜絕不合理的壓價競標。在建築市場招投標運作中,有些承建商爲了中標,在投標時把造價壓到成本以下,中標後,在施工時以增項、洽商等手段.太幅度增加造價。這種不正當競爭導致建設單位錯誤地選擇和確定承建商,排擠了規範化運作的承建商。

實行履約保證金制度後,中標的承建商如果不按合同的造價執行,建設單位可以另外選擇承建商,履約保證金不退還原中標的承建商,用作補償招標單位另選承建商的費用損失,這樣就可以制約和預防投標單位壓價欺騙招標人,擾亂建築業市場。

第三,有利於維護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證合同的正常履行。建設工程合同的執行過程是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區間,需要承建商嚴格按照合同條款履行承擔的義務,才能按工期、質量要求完成建設任務+也就對承建商的工程實施進行監督和制約。

履約保證金是招標單位對中標承建商極爲有力的約束條件,有利於建設單位、監理單位對承建商實施有效的監督與控制,防止承建商採取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手段轉移建設資金,降低工程質量水平,促使承建商認真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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