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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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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該怎麼辦,見習期間,試用期屬於不熟練於勞動期,實習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小編帶大家來了解一下見習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怎麼辦。

實習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該怎麼辦1

張某到一家中外合資電子企業上班,進廠時未提出與廠方訂立勞動合同,但與廠方口頭約定,用工試用期爲6個月,期滿後視情況再定工作崗位。第一個月領到工資200元。其他員工們告訴張某,市最低工資標準爲240元,廠裏支付給張某的工資太低。張某找到廠長詢問,廠長解釋說試用期屬於不熟練勞動期,工資可以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張某該怎麼辦?

實習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該怎麼辦

張某所在單位的作法是錯誤的,用人單位支付試用期的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張某要求企業支付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企業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絕。

實習期或試用期是勞動者開始履行新的勞動合同、從事新職業的適應期。在勞動合同訂立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勞動技術熟練程度等情況不甚瞭解,同時勞動者對其所從事的崗位的瞭解也需一段時間,因此,將勞動者從事新工種時剛開始的`一段時間規定爲試用期或實習期是有必要的。

實習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該怎麼辦 第2張

1995年5月12日勞動部發布的《對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5條第2款規定,學徒工、熟練工、大中專畢業生在學徒期、熟練期、實習期、試用期及轉正定級後的工資待遇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根據這一規定,單位可以自行確定實習期、試用期的工資待遇,但是仍應以不違反勞動法爲前提。在試用期內,勞動者也同樣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依法應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工資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實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其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其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實習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該怎麼辦2

實習工資是指實習期間的工資,對於很多大學生來說,或者是沒有畢業的學生來說,他們在正式工作之前往往需要進行一段實習期間的工作,對於實習工資來說,實習工資也是需要按照勞動法律來進行發放的。

實習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該怎麼辦 第3張

一、實習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怎麼辦

應視具體情況而定,但是就目前來說實習生工資不可以低於最低工資的規定。

但是原則上應該不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試用期工資標準的80%。

實習生與用人單位沒有形成勞動關係,用人單位無需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給實習生一定的報酬,但這不能看作是工資,而是一種勞動報酬。

而實習生一旦畢業,取得畢業證書,其身份就由學生轉化爲社會上的一名普通勞動者,符合建立勞動關係的主體資格。

在這種情形下,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會形成法律上的勞動關係,所發放的勞動報酬就屬於工資性質,最起碼應當按照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實習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應該怎麼辦 第4張

二、實習期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怎麼維權

1、員工在遇到最低工資標準侵權時,關鍵是要保留好有關證據,如勞動合同。一般情況下,合同簽訂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對於該份證據,勞動者應該保存好。

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證明事實上的勞動關係存在是有一定難度的,勞動者在用人單位所留下的一切有文字記錄的材料,應該儘量保存。

2、可請一起工作過的同事作爲證人證明。工資單爲企業發放工資的時候需要由職工簽收的工資憑據,可作舉證證明。有些企業採取的是直接將工資打人職工銀行卡的方式發放工資,這樣拿工資卡或者存摺即可以作爲工資發放的證明。但是如果能證明勞動關係的存在,在證明工資數額上公司就負有一定的舉證責任,因此能夠證明勞動關係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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