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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21年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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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21年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最低工資標準是一項基本的勞動保障制度,是政府對收入分配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用人單位必須執行的制度。針對此次調整,自治區人社廳將認真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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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21-2022年最低工資標準基本工資

區人社廳發佈《關於認真貫徹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顯示,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2021年7月1日起調整我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後的我區最低工資標準爲1850元/月和18元/小時。

根據《西藏自治區最低工資規定》(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08號)相關規定,最低工資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最低工資不包括: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低壓、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領取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支付形式的用人單位,應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西藏2021年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近日,自治區人社廳發佈消息,結合西藏實際和當前經濟形勢,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將現行月最低工資標準1650元,調整爲1850元;現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16元,調整爲18元。調整後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從今年7月1日起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是一項基本的勞動保障制度,是政府對收入分配進行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也是各用人單位必須執行的制度。其一般採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兩種形式,前者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後者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我們將加大宣傳力度,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暢通諮詢服務熱線,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制度及標準有關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切實防止因對政策理解錯誤而出現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爲。”自治區人社廳相關負責人說。

針對此次調整,自治區人社廳將認真履行勞動保障監察職責,加大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暢通投訴舉報渠道;主動加強與工會、工商聯等部門的協調配合,深入用人單位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貫徹落實情況的督導檢查工作,切實規範企業工資支付行爲,有效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據悉,本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是自治區黨委、政府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不但有利於保障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勞動者的.權益,還有利於吸引勞動力資源合理流動和穩定就業崗位,推動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秩序,使廣大羣衆尤其是困難羣衆共享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果,促進企業和全區經濟社會健康可持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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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或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規定的時間內提供正常的工作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而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依法簽署合同內按照規定的時間完成合同約定的工作內容。

需要明確的是勞動者是依法享有帶薪年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

簡單來說就是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報酬不得低於所在省份提出的最低月薪或者時薪。

西藏2021年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第2張

是不是到手工資超過最低工資標準就是合法?

很多人對最低工資存在一個錯誤的理解,認爲比最低工資高就已經達到了最低工資標準,這種想法其實是錯誤的。

在我們的工資中還存在以下幾種額外收入:延長工時(即:加班)、中班、夜班、低溫、高溫、井下、高空、水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例如:高溫補貼)等。

也就是說扣除以上各種額外收入後所得到的工資符合所在省份提出的最低工資標準纔算合法,如未能達到可向用人單位提出索賠或者求助勞動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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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調的最低工資會影響那些方面?

首先是失業險,失業保險待遇是直接與最低工資掛鉤的,以北京爲例,失業保險待遇是按照繳納的年限進行分檔,金額爲最低工資的80%左右。也就是說最低工資上調失業保險的金額也會隨之上調。

第二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的基數下限在不同地區有不同的標準,有的是以社平的比例爲基準,有的是以最低工資標準爲基準。如果以最低工資標準爲基準的,那麼上調最低工資的同時住房公積金也會有一定比例的上升。

第三加班費,加班費是以我們的最低工資標準來進行計算的,最低時薪*加班時長*倍率=加班費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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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試用期工資,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7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或建立勞動關係後,試用、熟練、見習期間,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工作,其所在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這也意味着試用期工資也因此提高。

第五到手工資,在扣除五險一金以及個人所得稅後真正到手的那一筆資金纔是我們的可支配收入,最低工資的提升其實直接影響到到手工資的金額。而作爲靠提成吃飯的銷售人員體驗應該最爲深刻。

第六帶薪年假,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會給予勞動者一定的帶薪年假,而帶薪年假的工資通常是以最低工資作爲標準。

第七病假工資上漲,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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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用人單位停工、停產期間的報酬有所上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除了以上問題外,最低工資中是否包含五險一金也是備受勞動者關注的問題,按照國家層面規定,職工社保以及住房公積金其實已經被納入最低工資標準內,但實際上我國各地所施行辦法也存在差異,大致分爲以下四類:

  1、最低工資標準中包含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這是全國絕大多數地區的做法,和國家層面的《最低工資規定》保持一致的,比如廣東、山東、浙江等地都是這樣規定的。

  2、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也就是說個人最低工資中無須支出社會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這一筆費用,該費用是由用人單位自行支出,代表城市有北京和上海。

  3、最低工資標準中包含個人應承擔的社會保險費,但不包含住房公積金的個人繳納部分。

全中國似乎只有江蘇是這樣規定的。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蘇人社發〔2017〕204號)二、下列項目不作爲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應按規定另行支付:......(三)勞動者按下限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4、雙重標準,既規定了包括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在內的最低工資標準,又規定了扣除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後的最低工資標準。

如新疆,《關於調整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8﹞19號)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月最低工資標準分爲兩種形式。

一是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費用(以下簡稱“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分四個檔次,即1820元、1620元、1540元、1460元。

二是不含“三險一金”的月最低工資標準,也分爲四個檔次,即1441元、1241元、1161元、10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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